Section § 2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澄清并加强对制衣工人的保护,通过确保签订服装制造合同的公司对未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承担全部责任,无论涉及多少中间方。最初的第633号议会法案旨在通过让制造商对其制衣工人的工资负责来防止工资盗窃。然而,一些制造商通过使用多层合同关系来逃避责任。本修正案重申,无论合同层级如何,主承包商都应对工人的工资负责,并必须向工人报销费用。

此外,该立法承认,旨在帮助工资过低工人的资金一直不足,原因是注册费停滞不前,而工资索赔却在增加。一次性预算拨款暂时有所帮助,但需要永久性的结构性改革。该法律旨在通过罚款和制裁更有效地执行法规,以造福公共福利和健康。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与本法规中提供的保护措施相同或更优的工人保护措施。

(a)CA 劳动法 Code § 267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澄清原始语言中的模糊之处,恢复第633号议会法案(1999年法规第554章)的宗旨,以防止针对制衣工人的工资盗窃。第633号议会法案旨在确保那些签订合同制造服装的人,对生产其服装的工人的未付工资和加班费承担担保人责任。
然而,一些制造商试图通过在他们自己和生产服装的员工之间增加多层合同关系来避免担保人责任。这破坏了第633号议会法案的宗旨,因为如果制造商不承担担保人责任,他们就没有动力确保生产其服装的工人的安全条件或适当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支付给 工人。
因此,本法案修订了本部分,以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制造服装的人,应对未支付的最低工资、正常工资、加班费和其他额外工资的全额负责,以及对生产这些服装的工人所欠费用的报销,无论该人可能使用多少层合同关系。
第633号议会法案还旨在确保工资过低和未获得工资的制衣工人能够追回被盗的工资,即使工厂倒闭、宣布破产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合法支付工人薪酬的义务。为了确保这些工人获得全额补偿,第633号议会法案要求将制衣制造商年度注册费或续期费的一部分存入一个基金。然而,在过去的20年里,注册费和续期费一直 保持不变,而最低工资和工人索赔却稳步上升,这意味着流入基金的收入未能跟上基金的需求。结果,那些已经证明自己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正在等待名单上,等待5到20年才能获得支付。尽管立法机关最近通过了一项预算,其中包含一次性拨款,暂时消除了等待名单,但为了永久消除制衣工人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追回被盗工资所面临的困境,结构性改革是必要的。
(b)CA 劳动法 Code § 2670(b) 通过恢复本部分的原始意图,立法机关将能够更有效地建立和规范一套注册、罚款、没收、保证金要求和轻罪制度,以便对违反本法案所列任何法律以及本州适用于制衣行业工人就业的法规的行为,特别是 违反任何法律的模式和惯例,施加迅速有效的刑事和民事制裁。本部分规定的民事罚款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的补充。本部分应被视为行使州的警察权力,为了保护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公共福利、繁荣、健康、安全与和平。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地方市政当局为制衣行业工人制定自己的保护措施,只要这些保护措施与本法案提供的保护措施相同或有所补充。

Section § 26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服装制造行业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它说明了在本法律部分中谁被视为“个人”,具体包括广泛的从事服装制造的商业实体和个人,同时排除了那些独立工作或仅从事清洁、改动或裁缝业务的人。它将“服装制造商”定义为那些制造服装但不是承包商的人。

“服装制造”涉及广泛的操作,如缝纫、裁剪和贴标签,以准备服装和配饰进行销售。“品牌担保人”是指雇佣他人制造服装的人,这可以包括品牌名称的许可。

“承包商”是指管理雇员或其他人为另一实体进行服装制造活动的人。最后,“专员”指劳工专员,他可以制定和更新法规以保持这些定义的时效性。

在本部分中:
(a)CA 劳动法 Code § 2671(a) “个人”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包括但不限于雇主、制造商、批发商、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任何其他从事服装制造业务的个人或实体。
“个人”不包括任何在没有承包商、雇员或他人协助下自行制造服装的个人;任何仅从事清洁、改动或裁缝业务的个人;任何仅以工资作为其唯一报酬而从事本法所规范活动的雇员;或法规规定的任何个人。
(b)CA 劳动法 Code § 2671(b) “服装制造商”或“制造商”指任何从事服装制造但不是承包商的个人。
(c)CA 劳动法 Code § 2671(c) “服装制造”指缝纫、裁剪、制作、加工、修理、整理、组装、染色、改变服装设计、使他人改变服装设计、在服装上贴标签,或以其他方式准备任何服装或任何旨在或意图供个人穿着的服装或配饰,包括但不限于服装、帽子、手套、手袋、袜类、领带、围巾和皮带,供任何个人或任何签订合同进行上述操作的人员进行销售或转售,以及工业关系部法规中可能确定的与本部分宗旨一致的服装行业的其他操作和实践。劳工专员应制定并可不时修订法规,以澄清和完善此定义,使其与当前和未来的行业实践保持一致,但这些法规不得限制本款所定义的服装制造范围。本款中的定义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d)CA 劳动法 Code § 2671(d) “品牌担保人”指任何签订合同进行服装制造的个人,无论与其签订合同的个人是自行进行制造操作,还是雇佣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制造操作,这些操作包括缝纫、裁剪、制作、加工、修理、整理、组装、染色、改变服装设计、使他人改变服装设计、在服装上贴标签,或以其他方式准备任何服装或任何旨在或意图供个人穿着的服装或配饰,包括但不限于服装、帽子、手套、手袋、袜类、领带、围巾和皮带,供销售或转售,以及工业关系部法规中可能确定的与本部分宗旨一致的服装行业的其他操作和实践。服装制造合同包括品牌或名称的许可。劳工专员可以制定并可不时修订法规,以澄清和完善此定义,使其与当前和未来的行业实践保持一致;但是,这些法规不得限制本节所定义的服装制造范围。
(e)CA 劳动法 Code § 2671(e) “专员”指劳工专员。
(f)CA 劳动法 Code § 2671(f) “承包商”指任何在雇员或他人协助下,主要通过缝纫、裁剪、制作、加工、修理、整理、组装、染色、改变服装设计、使他人改变服装设计、在服装上贴标签,或以其他方式准备任何服装或任何旨在或意图供个人穿着的服装或配饰,包括但不限于服装、帽子、手套、手袋、袜类、领带、围巾和皮带,为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承包商、服装制造商或品牌担保人)从事服装制造的个人。“承包商”包括主要从事这些操作的分包商。劳工专员可以制定并可不时修订法规,以澄清和完善此定义,使其与当前和未来的行业实践保持一致;但是,这些法规不得限制本节所定义的服装制造范围。本款中的定义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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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允许专员制定并执行任何必要的规则,以实施劳动法典的这一部分。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专员有权根据既定规则酌情施加处罚、吊销注册以及扣押或处置货物。

专员应颁布所有必要的规章和规则,以执行本部分的规定。专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此类规章和规则,自行决定施加处罚条件、吊销注册以及没收或处置货物。

Section § 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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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从事服装制造业务,你需要保存详细记录四年。这包括你的员工信息,例如姓名、地址、每日工时和工资。你还必须追踪生产细节,如计件工资率,以及所有合同和协议,包括你与承包商商定的价格。此外,你需要每位承包商的服装许可证副本,以及任何未成年员工的详细信息。品牌担保人也有类似的记录保存职责,包括记录合同价格和保存服装许可证副本。这些记录要求是除了其他与记录保存相关的法律义务之外的。

(a)CA 劳动法 Code § 2673(a) 从事服装制造业务的每个雇主应保存准确记录四年,记录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1)CA 劳动法 Code § 2673(a)(1) 该雇主直接雇佣的所有服装工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劳动法 Code § 2673(a)(2)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员工开始和结束每个工作时段的时间。
(3)CA 劳动法 Code § 2673(a)(3) 每日生产报表,包括计件工资率。
(4)CA 劳动法 Code § 2673(a)(4) 每个工资支付期的工资和工资率。
(5)CA 劳动法 Code § 2673(a)(5) 合同工作表,注明承包商与制造商之间商定的每单位价格。
(6)CA 劳动法 Code § 2673(a)(6) 所有合同、发票、采购订单、工作或任务订单以及款式或裁剪单。此文件应包括合同各方的商业名称、地址和联系信息。
(7)CA 劳动法 Code § 2673(a)(7) 根据第2675条规定,所有需要向劳工专员注册的从事服装制造业务的人员的服装许可证副本,以及雇主与其签订服装制造合同的人员的服装许可证副本。
(8)CA 劳动法 Code § 2673(a)(8) 所有未成年员工的年龄。
(9)CA 劳动法 Code § 2673(a)(9) 任何其他雇佣条件。
(b)CA 劳动法 Code § 2673(b) 品牌担保人应保存准确记录四年,记录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1)CA 劳动法 Code § 2673(b)(1) 合同工作表,注明品牌担保人与承包商或制造商之间商定的每单位价格。
(2)CA 劳动法 Code § 2673(b)(2) 所有合同、发票、采购订单、工作或任务订单以及款式或裁剪单。此文件应包括合同各方的商业名称、地址和联系信息。
(3)CA 劳动法 Code § 2673(b)(3) 根据第2675条规定,所有需要向劳工专员注册的从事服装制造业务的人员的服装许可证副本,以及雇主与其签订服装制造合同的人员的服装许可证副本。
(c)CA 劳动法 Code § 2673(c) 本节中的记录保存要求是本法典、《加州法规》以及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中规定的记录保存要求的补充。

Section § 26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让服装制造商、承包商和品牌担保人对任何未支付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和其他报酬)承担连带责任,确保服装工人获得所有工作时间的足额报酬。如果员工赢得工资纠纷,他们还需承担员工的律师费。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工专员提出索赔,劳工专员将进行调查、尝试解决纠纷并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责任。

制造商和承包商必须提供记录以证明索赔无效;否则,员工的索赔将被推定为有效。法律允许对劳工专员的决定提起法院上诉,并要求上诉方(员工除外)提供保证金。

劳工专员可以通过调查或民事诉讼强制支付工资,并可因不支付工资而吊销商业注册。虽然支付工资不等于成为共同雇主,但承包商、制造商和品牌担保人可能因不遵守规定而面临罚款,这些罚款应支付给员工。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73.1(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673.1(a)(1) 为确保员工获得所有工作时间的报酬,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服装制造业务的服装制造商、承包商或品牌担保人,应与为该服装制造商或品牌担保人执行这些业务的任何制造商和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以下所有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2673.1(a)(1)(A) 因违反本法典而应支付给所有从事制造业务的员工的未支付的最低工资、正常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额外工资的全额、费用报销以及任何其他报酬,包括利息。
(B)CA 劳动法 Code § 2673.1(a)(1)(B) 根据 (e) 款,员工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
(C)CA 劳动法 Code § 2673.1(a)(1)(C) 因未能按照第 3700 条的要求获得有效工人赔偿保险而产生的民事罚款。
(2)CA 劳动法 Code § 2673.1(a)(2)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或禁止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后根据本条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立、行使或执行任何合法或衡平法上的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因对方行为产生的责任而相互追偿和赔偿的权利。
(3)CA 劳动法 Code § 2673.1(a)(3)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禁止或限制服装制造商或承包商因违反本条而应向员工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和罚款的责任。
(b)CA 劳动法 Code § 2673.1(b) 除了根据 (a) 款施加的责任外,服装制造商和承包商应就违反本法典的行为,向所有员工承担全额损害赔偿金和罚款,包括利息。损害赔偿金应包括与非法扣留工资数额相等的违约金(如第 1194.2 条所规定),以及与应付未付加班费数额相等的违约金。如果两个或多个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工资支付周期内工作,每个人的责任应限于其按比例分担的份额,该份额由劳工专员根据 (d) 款的 (3) 项或 (4) 项确定。
(c)CA 劳动法 Code § 2673.1(c) 员工只能通过向劳工专员提出索赔来执行本条,索赔对象为承包商、服装制造商以及(如果已知)品牌担保人,以追回未支付的工资和相关罚款。在提出索赔时身份或存在未知晓的服装制造商和品牌担保人,可根据 (d) 款的 (2) 项添加到索赔中。
(d)CA 劳动法 Code § 2673.1(d) 根据 (c) 款向劳工专员提出的索赔应遵循以下程序:
(1)CA 劳动法 Code § 2673.1(d)(1) 在收到根据 (c) 款提出的索赔后 10 个工作日内,劳工专员应向员工、承包商以及已确认的制造商和品牌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索赔的性质以及就该索赔举行协商会议的日期。在收到索赔后 10 个工作日内,劳工专员应发出文件传票 (subpoena duces tecum),要求承包商和任何已确认的制造商和品牌担保人向劳工专员提交调查索赔和确定任何潜在制造商和品牌担保人身份以支付工资索赔所需的账簿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期间所有人员所做工作的发票。在通知寄出后 10 天内遵守账簿和记录要求,应是根据第 2675 条继续注册的条件。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劳工专员应向该方提供劳工专员在调查过程中收到的所有账簿和记录的副本。
(2)CA 劳动法 Code § 2673.1(d)(2) 在收到根据 (c) 款提出的索赔后 30 天内,劳工专员应向任何其他可能与该索赔相关的制造商或品牌担保人发送索赔通知和协商会议通知。

Section § 26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服装工人必须按小时计酬,而不是按他们生产的件数计酬,而且他们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但是,雇主仍然可以提供基于绩效的奖金。

受某些工会协议保护的服装工人,如果这些协议确保了比州最低标准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更高的工资,则可免受此规定的约束。

如果公司按件计酬而非按小时计酬,他们将面临每位员工每个错误工资期200美元的罚款。工人只能通过劳工专员提出索赔,劳工专员也可以对违规者采取法律行动。

这些行动产生的任何赔偿都将直接支付给工人。

(a)CA 劳动法 Code § 2673.2(a) 为确保员工获得所有工作时间的报酬,从事服装制造的员工不得按件或按单位,或按计件工资支付报酬。从事服装制造的员工应按不低于适用最低工资的时薪支付报酬。
(b)CA 劳动法 Code § 2673.2(b) 本条规定不应被视为禁止基于激励的奖金。
(c)CA 劳动法 Code § 2673.2(c) 本条不适用于员工受真实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工作场所,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所有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率以及这些员工的正常时薪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的30%以上;工会代表或监督员;以及解决工资拖欠纠纷的程序。
(d)CA 劳动法 Code § 2673.2(d) 除了本法典规定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或罚款之外,任何违反 (a) 款的服装制造商或承包商,应就每个员工按计件工资支付报酬的每个工资期,向每位员工支付二百美元 ($200) 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e)CA 劳动法 Code § 2673.2(e) 本条只能通过向劳工专员提起针对已知承包商或服装制造商的索赔来执行。在索赔提交时身份或存在不明的服装制造商或承包商,可根据第 2673.1 条 (c) 款 (2) 项的规定添加到索赔中。
(f)CA 劳动法 Code § 2673.2(f) 尽管有本条的规定,劳工专员也可根据第 98.3 条提起诉讼以执行本条,或对违反本条的服装制造商或承包商发出传票。这些服装制造商或承包商应就每个按计件工资支付报酬的员工,每个工资期支付二百美元 ($200) 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专员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的签发、异议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 1197.1 条 (b) 至 (l) 款(含)中规定的程序相同。
(g)CA 劳动法 Code § 2673.2(g) 根据本条或第 98.3 条提起的诉讼中追回或判定的任何法定损害赔偿金或罚款,或劳工专员根据本条或第 98.3 条发出的传票中判定的任何法定损害赔偿金或罚款,均应支付给员工。

Section § 26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劳动标准执法司(DLSE)负责确保遵守第2673条以及第2章中始于第2675条的各项规定。简而言之,劳动标准执法司必须执行这些劳动法规。

劳动标准执法司应执行第2673条以及第2章(始于第2675条)的规定。

Section § 26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为服装制造业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常见的行业问题提供反馈,并作为专员办公室与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纽带。成员将包括来自工会、雇员、承包商协会、中间商和制造商的代表。

Section § 26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在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预算中,列入一份关于规章制度的详细成本报告和收入估算。目的是确保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收入足以支付与这些规章制度相关的所有州成本。

州长应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2款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预算中,包括一份关于规章制度成本和根据本部分规定预计收入的详细说明。立法机关旨在,根据本部分设立的费用和其他收入应提供充足的资金,以支付根据本部分产生的所有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