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劳动关系防止不公平劳动行为以及司法审查和执行
Section § 116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被指控从事不公平劳动行为时会发生什么。委员会可以对被指控人发出申诉,并设定听证日期,该日期至少在被指控人收到申诉书五天之后。对于在申诉提交前六个月以上发生的不公平行为,不能采取行动,除非是服兵役导致无法提交申诉。在发出任何命令之前,申诉可以修改。被指控人可以书面答复并出席听证会。其他人也可以被允许参与诉讼并提供证据。听证会应尽可能遵循《证据法》,所有细节都应记录在案。
Section § 1160.3
Section § 1160.4
这项法律允许劳工委员会在认为有人对劳工进行不公平行为时,向法院请求临时帮助。如果委员会提出请求,法院可以迅速命令该人停止不公平行为,直到事情解决。
法院不仅会考虑这些行为直接造成的问题,还会考虑它们如何影响所有工人的权利。如果这些不公平行为可能干扰工人选择代表的自由,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公平行为已经发生,法院就必须下令停止。该命令会一直有效,直到举行选举或30天(以先发生者为准),此后,如果需要,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根据这项法律发出的命令不会因为有人上诉而暂停,从而在上诉过程中保持保护措施。
Section § 1160.5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指控从事不公平劳动行为,劳工委员会需要处理并解决这个问题,除非双方能在10天内证明他们已经自行解决了问题,或者已经就自愿解决问题的方法达成了一致。如果他们遵守这些解决方案,指控就会被撤销。
Section § 1160.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有人被指控从事不公平劳动行为时的处理程序。它要求对投诉进行快速调查,并给予高度优先处理,但性质相似的案件除外。如果有可靠证据表明指控属实,官员或律师可以请求法院发出临时命令,以阻止不公平行为,直到案件最终解决。他们必须尝试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被指控方其意图,并向法院解释任何未能提前通知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发出命令,并且涉案各方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以及在何处可以对劳工组织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1160.7
Section § 1160.8
Section § 1160.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实施不公平劳动行为,每次违规可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问题,例如解雇员工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罚款金额可增至最高2万5千美元。
在决定罚款金额时,委员会将考虑不公平行为的严重程度、其对相关人员和更广泛公众的影响,以及雇主的财务状况。此外,如果某些高级职员或董事参与其中,或者本可以阻止不法行为但未能阻止,他们也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承担罚款。
Section § 1160.11
Section § 1161
农业雇员救济基金是一项专项基金,旨在通过农业劳资关系委员会帮助雇员从雇主那里获得金钱赔偿。如果雇主欠雇员钱,委员会将代为收取并交付给雇员。如果两年后找不到雇员,这笔钱将存入该基金。该基金用于在雇主无法或不愿支付时,向雇员支付任何未付的余额,但前提是委员会确认已尝试向雇主收取。委员会是该基金的受托人,必须在2002年7月1日前报告其状况。
Section § 1162
如果雇主想要推翻或改变委员会作出的、向雇员或工会提供全面补偿、欠薪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决定,雇主必须首先提交一笔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的金额等于委员会确定的裁决的全部价值,以确保如果雇主在上诉中败诉,雇员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利益。
保证金可以是持牌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也可以是向委员会缴纳的现金存款。雇主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如果雇主上诉失败或被驳回,他们必须支付裁决的金额,除非在和解协议中协商了不同的支付金额。如果未能在10天内支付,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归雇员或工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