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农业雇主和代表农业雇员的劳工组织在未能达成集体谈判协议时,进行强制调解和和解的程序。该程序可在提出谈判要求或请求,或农业委员会采取认证行动后的特定时间点启动。

一旦任何一方提交声明,委员会即会命令进行强制调解。调解员将从提供的名单中选出,双方共同承担调解费用。调解期为30天,经双方同意可延长30天。如果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员将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协议的最终条款以及未解决问题的理由。

调解员在决策过程中会考虑雇主的财务状况、类似经营中的普遍条款以及生活成本等因素。

(a)CA 劳动法 Code § 1164(a) 农业雇主或被认证为农业雇员谈判单位专属谈判代表的劳工组织,可在以下任一时间点向委员会提交声明,表明双方未能达成集体谈判协议,并请求委员会发布命令,指示双方对其争议进行强制调解和和解:(1) 农业雇主或在2003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认证并符合第1164.11节规定条件的劳工组织重新提出谈判要求后90天;(2) 农业雇主或在2003年1月1日之后获得认证的劳工组织初次提出谈判请求后90天;(3) 委员会已根据第1156.3节 (f) 款认证该劳工组织后60天;或 (4) 委员会经查明雇主非法发起、支持、赞助或协助提交撤销认证申请后驳回该撤销认证申请后60天。就本章而言,“农业雇主”指第1140.4节 (c) 款所定义的农业雇主,其在根据本款提交声明之前的一年中的任何一个日历周内,雇佣或聘用25名或以上农业雇员。
(b)CA 劳动法 Code § 1164(b) 收到根据 (a) 款提交的声明后,委员会应立即发布命令,指示双方对其争议进行强制调解和和解。委员会应向加州州立调解与和解服务处请求提供一份具有劳工调解经验的九名调解员名单。加州州立调解与和解服务处可从其自身的调解员中选择姓名,或从美国仲裁协会或联邦调解服务处提供的名单中选择姓名。双方应在收到名单后七天内从名单中选择一名调解员。如果双方无法就调解员达成一致,他们应从名单中划去名字,直到通过淘汰程序选出调解员。如果一方拒绝参与选择调解员,另一方可从名单中选择一名调解员。调解和和解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
(c)CA 劳动法 Code § 1164(c) 一经任命,调解员应立即安排在双方合理可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调解应进行30天。30天期限届满后,如果双方未能就争议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应证明调解程序已用尽。经双方共同同意,调解员可将调解期延长30天。
(d)CA 劳动法 Code § 1164(d) 在21天内,调解员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解决双方之间的所有争议,并确立集体谈判协议的最终条款,包括所有需调解的争议以及在调解程序用尽认证之前双方已解决的所有争议。报告还应包括一份由双方约定或由调解员确定的集体谈判协议的整体经济价值声明。对于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问题,报告应包括调解员决定的依据。调解员的决定应有记录支持。
(e)CA 劳动法 Code § 1164(e) 在解决争议问题时,调解员可考虑类似程序中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1)CA 劳动法 Code § 1164(e)(1) 双方的约定。
(2)CA 劳动法 Code § 1164(e)(2) 雇主的财务状况及其履行合同成本的能力,尤其是在雇主声称无法满足工会工资和福利要求的情况下。
(3)CA 劳动法 Code § 1164(e)(3) 涵盖具有类似劳工要求的类似农业经营的其他集体谈判协议中相应的工资、福利以及雇佣条款和条件。
(4)CA 劳动法 Code § 1164(e)(4) 在经济条件相似的地理区域内,可比公司或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相应工资、福利以及雇佣条款和条件,同时考虑到雇主的规模、雇员所需的技能、经验和培训,以及所从事工作的难度和性质。
(5)CA 劳动法 Code § 1164(e)(5) 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的商品和服务的平均消费者价格,以及工作所在地区的整体生活成本。

Section § 116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集体谈判争议中复核和可能质疑调解员报告的具体规则。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员的报告,他们可以申请复核,并具体说明有问题部分和理由。委员会将根据某些标准,如不相关性或事实错误,决定是否复核这些部分。

如果委员会同意复核,他们将使报告的其余部分成为最终命令。如果没有申请,调解员的报告将自动成为最终命令。如有必要,调解员可能需要修改协议并提交第二份报告。第二份报告也可以被复核。

如果调解员的报告被认为是通过腐败、欺诈或不当行为获得的,可以对其提出质疑,要求撤销报告并任命新的调解员。此外,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委员会的命令提出质疑,他们也必须立即遵守。如果执行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且上诉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法院必须批准中止执行。

(a)CA 劳动法 Code § 1164.3(a) 任何一方在调解员提交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委员会申请复核该报告。申请方应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其请求委员会复核的调解员报告中的特定条款,并应具体说明授权委员会复核的特定理由。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可以接受复核申请中已初步证明存在以下情况的部分:(1) 调解员报告中载明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与第1155.2条所指的工资、工时或其他雇佣条件无关,(2) 调解员报告中载明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基于明显错误的重大事实认定,或 (3) 调解员报告中载明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根据调解员的事实认定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
(b)CA 劳动法 Code § 1164.3(b) 如果委员会发现存在根据 (a) 款授予复核的理由,委员会应命令报告中未被申请复核的条款作为委员会的最终命令生效。如果委员会不接受复核申请或未提交复核申请,则调解员的报告应成为委员会的最终命令。
(c)CA 劳动法 Code § 1164.3(c) 委员会应就该申请作出决定,如果委员会认定调解员报告中包含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违反了 (a) 款的规定,委员会应在二十一日内发布命令,要求调解员修改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调解员应与各方进行不超过三十日的额外调解。在此调解期届满时,调解员应准备第二份报告,解决任何未决问题,并包含由各方约定或由调解员确定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全部经济价值声明。第二份报告应提交给委员会。
(d)CA 劳动法 Code § 1164.3(d) 任何一方在调解员提交第二份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根据 (a) 款规定的程序向委员会申请复核调解员的第二份报告。如果未提交申请,调解员的报告应立即作为委员会的最终命令生效。如果提交了申请,委员会应发布命令确认调解员的报告并命令其立即生效,除非委员会发现该报告因 (a) 款规定的任何理由而需要复核,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应裁定这些问题并发布委员会的最终命令。
(e)CA 劳动法 Code § 1164.3(e) 任何一方在调解员提交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果初步证明发生了以下任何情况,可以向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报告:(1) 调解员的报告是通过腐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2) 调解员存在腐败行为,或 (3) 申请方的权利因调解员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实质性损害。仅为解释 (1)、(2) 和 (3) 款的条款之目的,适用于解释《民事诉讼法典》第1286.2条中使用的类似条款的判例法应予适用。如果委员会发现存在任何这些理由,委员会应在十日内撤销调解员的报告,并应根据第1164条命令选定和任命一名新的调解员,并进行为期三十日的额外调解。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64.3(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64.3(f)(1) 尽管有第1164.9条的规定,在委员会命令生效后六十日内,即使一方当事人寻求以任何方式质疑、上诉、推翻、修改或中止根据这些规定作出的任何委员会命令,任何一方或委员会均可提起诉讼以执行委员会的命令,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级法院或任何一方主要营业地所在县。
(2)CA 劳动法 Code § 1164.3(f)(2) 鉴于委员会在Ace Tomato Co., Inc. (2012) 38 ALRB No. 8案中的裁决指出,在对委员会命令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或质疑悬而未决期间,一方当事人不能执行委员会命令,本条废止了该裁决。在任何质疑、上诉、复核令或其他旨在修改或推翻委员会命令的诉讼悬而未决期间,各方应在命令发布后立即执行委员会命令的条款。

Section § 1164.5

Explanation

如果当事人想对加利福尼亚州劳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他们有30天的时间请求上级法院(如上诉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查该决定。法院将审查委员会是否合法行事、是否遵循了正确的程序、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是否侵犯了宪法权利。法院不会审理新证据或重新开庭审理。

如果雇主想对委员会关于调解员报告中集体谈判协议的决定提出上诉,他们必须首先缴纳一笔保证金。这笔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如果上诉不成功,雇员或劳工组织仍能获得合同中约定的福利。保证金可以是现金存款或担保保证金,必须在委员会决定生效后30天内缴纳。雇主必须将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告知劳工组织和法院。如果上诉失败,雇主必须支付委员会或法院命令的金额,否则保证金将被用于支付所欠款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164.5(a) 在委员会命令生效后30天内,当事人可以向上诉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申请审查令。如果审查令发出,应在法院命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予以送达,并应指示委员会在指定时间内将其案件记录提交给法院。审查申请书应亲自送达委员会执行主任和非上诉方,或通过送达方式送达。
(b)CA 劳动法 Code § 1164.5(b) 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得超出根据全部记录确定以下任何情况是否发生:
(1)CA 劳动法 Code § 1164.5(b)(1) 委员会行为越权或滥用权力或管辖权。
(2)CA 劳动法 Code § 1164.5(b)(2) 委员会未按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
(3)CA 劳动法 Code § 1164.5(b)(3) 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系通过欺诈取得或属滥用自由裁量权。
(4)CA 劳动法 Code § 1164.5(b)(4) 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侵犯了申请人根据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享有的任何权利。
(c)CA 劳动法 Code § 1164.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法院进行重审,收取除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规定以外的证据,或对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
(d)CA 劳动法 Code § 1164.5(d) 根据本章寻求审查委员会最终命令的雇主,该命令旨在执行调解员报告中确立的雇主与劳工组织之间集体谈判协议条款,或以其他方式上诉、申请、寻求推翻、中止或修改根据本章作出的任何委员会命令的雇主,应首先向委员会缴纳一笔保证金,金额为委员会确定的合同的全部经济价值,作为提交审查令申请或其他法院备案的条件,以确保如果雇主败诉,雇员或劳工组织能够获得合同的经济利益。雇主应在委员会命令生效后30天内向委员会缴纳保证金。如果申请审查令的雇主未及时遵守本款规定,法院应驳回任何审查令申请或其他法院备案。就本款而言,“合同的全部经济价值”是指雇员现有工资和经济福利与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和经济福利之间的差额。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64.5(e)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64.5(e)(d)款要求的保证金应包括由持牌担保人签发的上诉保证金或向委员会缴纳的(d)款规定金额的现金存款。雇主应书面通知劳工组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并在提交审查令申请或其他法院备案时通知法院。保证金的条件是,如果申请或其他法院备案被撤回、驳回或否决,或判决以其他方式对雇主不利,雇主应支付根据委员会命令或法院判决(如果金额不同)所欠的金额,除非雇主和劳工组织已就支付其他金额达成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支付根据和解协议条款其有义务支付的金额。如果雇主未能在审查程序终结或和解协议签订后10天内支付所欠金额,则与所欠金额相等的部分保证金,或如果所欠金额超过保证金,则全部保证金,将被没收给委员会以进行适当分配。

Section § 116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法律案件中调解员的决定由上级法院复审时会发生什么。它规定,委员会和案件的涉案方都可以参与此复审。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随后将决定是确认还是驳回调解员的决定。

此外,它还提到,《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复审令状的规定,只要相关,也将适用于此类案件。

(a)CA 劳动法 Code § 1164.7(a) 委员会以及调解员面前诉讼或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出席复审程序。听证会后,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应作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委员会的命令。
(b)CA 劳动法 Code § 1164.7(b) 《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复审令状的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应适用于根据本章提起的程序。

Section § 11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加州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修改或阻止某个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或命令。其他任何州法院都不能干预、阻止或干扰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法院规则履行公务职责时的行动。

本州任何法院,除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外,均无管辖权审查、撤销、纠正或废止委员会的任何命令或决定,以暂停或延迟其执行或运作,或禁止、限制或干预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法院规则的规定履行其公务职责。

Section § 1164.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农业雇主和劳工组织在复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委员会的命令条款得到维持但尚未执行,则必须执行这些条款。它要求一旦任何复审程序完成且命令得到确认,他们应立即将这些条款付诸实施。

如果最终委员会命令中包含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在复审期间已过期或过时,双方可以请求强制调解,由最初处理该案件的调解员(如果原调解员无法履职,则由新调解员)更新这些特定条款。此请求必须在司法复审程序结束后15天内提出。

更新后的调解必须在选定调解员后七天内开始,争议问题的决定应在10天内作出。调解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书面立场可以电子方式提交。这些程序的成果将遵循现有的复审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1164.10(a) 根据本章启动的任何复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委员会的命令得到确认,且委员会命令中规定的条款尚未执行或生效,则农业雇主和劳工组织应立即执行委员会的命令,如果该命令尚未执行。
(b)CA 劳动法 Code § 1164.10(b) 如果调解员报告中被采纳为最终委员会命令的集体谈判协议包含设定协议期限的持续性条款,而该期限在任何复审程序期间已届满,或因复审程序期间时间的推移而导致其他条款变得过时或失去意义,则农业雇主或劳工组织均可向委员会提交请求,要求转介至强制性调解和和解,由最初裁决争议问题的调解员进行,以更新这些特定条款。如果该调解员无法履职,双方可同意另一位调解员,或委员会应根据第1164条(b)款的规定请求提供调解员名单,且双方应在收到调解员名单后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或节假日)选定一名调解员。任何转介调解的请求应在任何司法复审程序终结后15天内提交。本节规定的任何补充强制性调解和和解程序不得扩展到任何其他问题。
(c)CA 劳动法 Code § 1164.10(c) 委员会根据(b)款命令的强制性调解和和解程序应根据本章的适用规定进行,但本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节规定的调解应在调解员选定或重新选定后七天内安排。为遵守此七天期限,如果调解员如此命令,调解可通过电话进行,且双方可将书面立场和证据以电子方式提交给调解员。调解员应在10天内就争议问题发布命令。第1164.3条和第1164.5条中包含的复审规定应适用。

Section § 1164.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谈判相关的要求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提出。首先,在劳工组织首次请求谈判后,双方必须至少一年未能就合同达成一致。其次,雇主必须实施了不公平劳动行为。最后,双方此前从未有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根据第1164条(a)款第(1)项提出的要求,只能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提出:(a) 劳工组织提出初步谈判请求之日起,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至少一年;(b) 雇主实施了不公平劳动行为;以及(c) 双方此前未曾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Section § 116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对与调解程序相关的声明提交数量设定了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每方最多只能提交75份声明。计算声明数量时,不考虑声明是针对哪一方提交的。

为确保本章所规定的调解程序的有序实施,任何一方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的声明总数不得超过75份。在计算所提交声明的数量时,声明所针对的另一方的身份应无关紧要。

Section § 116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可执行,只要剩余部分在不依赖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运作,它们就将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有效的部分可以独立继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