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组织
Section § 1141
这项法律在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内设立了农业劳资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五名成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州长任命,并需参议院批准,任期五年,每年错开。最初的任期设定了具体的截止日期,从1977年1月1日到1981年1月1日。未来填补空缺的任命仅限于原任期的剩余时间。州长指定一名成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如果玩忽职守或有不当行为,可以被罢免,但必须先收到通知并获得听证机会。
Section § 114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的主要办事处设在萨克拉门托,但委员会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地方开展工作。如果需要,它还可以在其他城市设立办事处。委员会可以将任务委托给这些办事处,例如管理与工会相关的事宜,如集体谈判和选举,以及处理不公平劳动行为。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委员会可以审查这些办事处做出的任何决定。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142
委员会的主要办事处设在萨克拉门托,但它可以在加州其他地方开展工作。它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城市设立额外的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可以处理诸如组织集体谈判单位、调查和举行听证会,以及处理选举和劳资不公平行为等问题。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委员会可以审查这些办事处的行动,但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这种审查不会暂停办事处的行动。在委员会采取此类行动之前,所有相关文件必须与相关方共享,并且委员会的决定将正式公布。这项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142.5
Section § 1143
Section § 1144
本节规定委员会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制度,以有效实施本法案的规定。委员会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某一特定章节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144.5
Section § 1145
Section § 1146
董事会可以将其拥有的任何权力授予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小组。即使出现空缺,剩余成员仍能完全履行职责,并且三名成员就足以做出正式决定。任何空缺都应按照最初的任命程序来填补。
Section § 1148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在做出自己的决定时,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关系法》所确立的既定范例和裁决。
Section § 1149
Section § 1149.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需要确定因不公平劳动行为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它应在认定不公平行为的命令发布后一年内完成,除非有充分理由可以例外。如果金钱赔偿持续累积,委员会必须在雇主责任的最终决定后一年内裁定额外应付的金额,同样,除非有正当理由的延迟。如果责任和合规问题合并处理,委员会必须及时合理地确定应支付给工人的款项,并解释任何延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