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农业雇主的不公平劳动行为。雇主不得干涉工人的权利,不得支配或干预劳动组织,也不得对其提供经济支持,但允许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不扣薪的讨论。雇主不得歧视雇员以影响他们加入劳动组织。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加入经认证的劳动组织作为工作条件,但必须遵守公平程序,并且不得在一个月内要求雇员向多个组织缴纳会费。雇主也不能因雇员提出投诉而解雇他们,或拒绝与经认证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他们不应与未经认证的劳动组织进行谈判或签订协议。

农业雇主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不公平劳动行为:
(a)CA 劳动法 Code § 1153(a) 干涉、限制或胁迫农业雇员行使第1152条所保障的权利。
(b)CA 劳动法 Code § 1153(b) 支配或干涉任何劳动组织的成立或管理,或为其提供财政或其他支持。但是,根据委员会依照第1144条制定和公布的规则和规章,农业雇主不得被禁止允许农业雇员在工作时间内与雇主协商而不损失时间或工资。
(c)CA 劳动法 Code § 1153(c) 通过在雇佣或任期,或任何雇佣条款或条件方面的歧视,来鼓励或阻碍加入任何劳动组织。
本部分或本州任何其他法规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农业雇主与劳动组织(非通过本节定义为不公平劳动行为的任何行为建立、维持或协助的)达成协议,要求在雇佣开始后的第五天或该协议生效日期(以后者为准)起,作为雇佣条件加入该劳动组织,如果该劳动组织是第1156条规定的该协议所涵盖的适当集体谈判单位中农业雇员的代表。任何雇员在任何日历月内因其作为农业工人受雇而被要求向一个劳动组织缴纳会费的,不得在该月内因类似雇佣而被要求向另一个劳动组织缴纳会费。就本章而言,会员资格应指满足所有合理且统一适用于其他良好信誉会员的条款和条件;但该会员资格不得被拒绝或终止,除非符合提供充分和公平的言论、集会和所有成员平等投票和会员特权的章程或细则,并且包含确保成员和会员申请人获得正当程序的充分程序。
(d)CA 劳动法 Code § 1153(d) 因农业雇员根据本部分提出指控或作证而解雇或以其他方式歧视该雇员。
(e)CA 劳动法 Code § 1153(e) 拒绝与根据本部分第5章(自第1156条起)规定认证的劳动组织进行善意集体谈判。
(f)CA 劳动法 Code § 1153(f) 承认、与未根据本部分规定认证的任何劳动组织进行谈判或签署集体谈判协议。

Section § 1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劳工组织在农业领域被视为不公平劳动行为的行为。它禁止限制或胁迫农业雇员行使其权利,或限制雇主选择其代表。劳工组织不得促使雇主不公平地歧视雇员,或拒绝真诚地进行谈判。法律还禁止组织旨在胁迫的罢工或抵制,除非它们符合特定的法律认证。宣传是被允许的,如果它真实地传达争议,且不干扰无关雇员的日常工作。它限制过高的会员费,并禁止要求支付未提供服务的报酬。旨在强迫雇主承认劳工组织的纠察,仅在该组织获得认证时才被允许。某些宣传形式,例如告知公众非会员身份,在特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经认可的雇员代表批准的合法罢工存在例外。

劳工组织或其代理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不公平劳动行为:
(a)CA 劳动法 Code § 1154(a) 限制或胁迫:
(1)CA 劳动法 Code § 1154(a)(1) 农业雇员行使第1152条保障的权利。本款不应损害劳工组织制定其自身关于获得或保留成员资格的规则的权利。
(2)CA 劳动法 Code § 1154(a)(2) 农业雇主选择其代表以进行集体谈判或解决申诉。
(b)CA 劳动法 Code § 1154(b) 促使或试图促使农业雇主违反第1153条(c)款歧视雇员,或因未能满足第1153条(c)款规定的成员资格要求以外的原因,歧视其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已被拒绝或终止的雇员。
(c)CA 劳动法 Code § 1154(c) 拒绝与农业雇主真诚地进行集体谈判,前提是该劳工组织是其雇员的代表,并受本部分第5章(自第1156条起)规定的约束。
(d)CA 劳动法 Code § 1154(d) 从事以下任何一种行为:(i) 参与,或诱导或鼓励任何受雇于任何人的个体参与罢工,或在其受雇期间拒绝使用、制造、加工、运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加工任何商品、物品、材料或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务;或(ii) 威胁、胁迫或限制任何人;在(i)或(ii)任一情况下,其目的为以下任何一种:
(1)CA 劳动法 Code § 1154(d)(1) 强迫或要求任何雇主或自雇人士加入任何劳工或雇主组织,或签订第1154.5条禁止的任何协议。
(2)CA 劳动法 Code § 1154(d)(2) 强迫或要求任何人停止使用、销售、运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其他生产者、加工者或制造商的产品,或停止与任何其他人进行业务往来,或强迫或要求任何其他雇主承认或与劳工组织作为其雇员的代表进行谈判,除非该劳工组织已被认证为该等雇员的代表。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将任何初级罢工或初级纠察(在其他情况下不违法时)定为非法。
(3)CA 劳动法 Code § 1154(d)(3) 如果另一个劳工组织已根据本部分第5章(自第1156条起)的规定被认证为该等雇员的代表,则强迫或要求任何雇主承认或与特定劳工组织作为其农业雇员的代表进行谈判。
(4)CA 劳动法 Code § 1154(d)(4) 强迫或要求任何雇主将特定工作分配给特定劳工组织或特定行业、手艺或类别的雇员,除非该雇主未能遵守委员会确定从事该工作的雇员的谈判代表的命令或认证。
本(d)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宣传,包括为如实告知公众(包括消费者)某个产品或其成分是由与劳工组织存在初级争议的农业雇主生产并由另一雇主分销的纠察,只要该宣传不具有诱导任何受雇于初级雇主以外的任何人的个体在其受雇期间拒绝提取、交付或运输任何货物,或拒绝在该从事分销的雇主的场所提供任何服务的效果,并且只要该宣传不具有请求公众停止光顾该其他雇主的效果。
然而,包含纠察并具有请求公众停止光顾该其他雇主效果的宣传,仅当劳工组织目前被认证为初级雇主雇员的代表时才允许。
此外,除纠察以外的宣传,但包括具有请求公众停止光顾该其他雇主效果的和平分发宣传品,仅当劳工组织在过去12个月内未在初级雇主雇员的选举中失败,且没有其他劳工组织目前被认证为初级雇主雇员的代表时才允许。
本(d)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根据《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可能不被禁止的宣传,包括纠察。
本款 (d) 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适用于或可适用于任何劳工组织在其代表非农业雇员的活动中。任何此类劳工组织在其针对非农业雇员的州内活动中,应继续受第 923 条和适用司法判例的管辖。
(e)CA 劳动法 Code § 1154(e) 要求根据第 1153 条 (c) 款授权的协议所涵盖的雇员,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成为该组织成员的先决条件,其金额在任何情况下被委员会认定为过高或歧视性的。在作出此项认定中,委员会应考虑,除其他相关因素外,农业行业中劳工组织的做法和惯例以及当前支付给受影响雇员的工资。
(f)CA 劳动法 Code § 1154(f) 促使或试图促使农业雇主支付或交付,或同意支付或交付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物,具有勒索性质的,针对未履行或不将履行的服务。
(g)CA 劳动法 Code § 1154(g) 对任何雇主进行纠察或促使他人进行纠察,或威胁进行纠察或促使他人进行纠察,其目的在于强迫或要求雇主承认某一劳工组织为其雇员的代表,或与该劳工组织进行谈判,或强迫或要求雇主的雇员接受或选择该劳工组织作为其集体谈判代表,除非该劳工组织目前已被认证为该等雇员的代表,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1)CA 劳动法 Code § 1154(g)(1) 雇主已根据本部分合法承认任何其他劳工组织,且根据第 1156.3 条不能适当地提出有关代表权的问题。
(2)CA 劳动法 Code § 1154(g)(2) 在此前 12 个月内,已根据本部分第 5 章(自第 1156 条起)举行了有效的选举。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纠察或其他宣传,旨在如实告知公众(包括消费者)某雇主未雇用某一劳工组织的成员,或未与某一劳工组织签订合同,除非此类纠察的效果是诱使任何受雇于其他人的个体在其受雇过程中,不收取、交付或运输任何货物,或不提供任何服务。
本款 (g) 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根据本条在其他情况下构成不公平劳动行为的行为。
(h)CA 劳动法 Code § 1154(h) 对任何雇主进行纠察或促使他人进行纠察,或威胁进行纠察或促使他人进行纠察,其目的在于强迫或要求雇主承认该劳工组织为其雇员的代表,或与该劳工组织进行谈判,除非该劳工组织目前已被认证为该等雇员的集体谈判代表。
(i)CA 劳动法 Code § 1154(i)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以下行为非法:任何人拒绝进入任何农业雇主(其自身雇主除外)的场所,如果该雇主的雇员正在进行罢工,且该罢工已获得该雇主根据本部分必须承认的该等雇员代表的批准或认可。

Section § 11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劳工工会和雇主达成协议,让雇主停止或同意停止与另一家公司做生意,是违法的。这类协议是无效的。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关于供应商产品融入最终产品的协议,以及与农场工作承包相关的协议。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代表非农业工人的工会,他们遵循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11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或劳工组织故意雇佣人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影响选举结果,则这被视为不公平劳动行为。这意味着,利用招聘作为策略来左右选举结果是不被允许的。

雇主或劳工组织,或其代理人,故意安排人员成为雇员,其主要目的在于在选举中投票,应构成不公平劳动行为。

Section § 1155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劳动法规定,仅仅分享观点、论点或意见不被视为不公平劳动行为,只要不涉及惩罚威胁、使用武力或利益承诺。

任何观点、论点或意见的表达,或其传播,无论是书面、印刷、图形还是视觉形式,如果此类表达不包含报复或武力威胁,或利益承诺,则不应根据本部分的规定构成不公平劳动行为的证据。

Section § 115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农业雇主和雇员代表必须善意谈判,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真诚地会面并讨论工资、工时和雇佣条件,但并非被迫同意或做出让步。如果出现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在12个月认证期结束前第90天至第60天之间提交请愿书,委员会将审查雇主是否与工会组织进行了善意谈判。如果未进行,委员会可以将认证延长一年。

(a)CA 劳动法 Code § 1155.2(a) 就本部分而言,善意地进行集体谈判是指农业雇主和农业雇员代表履行其相互义务,在合理的时间会面并就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或协议的谈判,或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进行善意协商,并应任何一方要求,执行一份包含所达成任何协议的书面合同,但此义务不强迫任何一方同意某项提议或要求做出让步。
(b)CA 劳动法 Code § 1155.2(b) 在首次认证后12个月期限届满前的第90天至第60天之间,任何人提交请愿书后,委员会应确定雇主是否已与当前认证的工会组织善意谈判。如果委员会发现雇主未善意谈判,它可以将认证延长最多一年,自首次认证后的前一个12个月期限届满后立即生效。

Section § 115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农业雇员的集体谈判协议各方的义务。如果一方希望更改或终止合同,他们必须至少提前60天发出书面通知,与另一方会面协商,并在30天内(如果仍存在争议)通知加利福尼亚州的调解服务机构。在此期间,合同条款仍然有效,不允许罢工或停工。如果新的劳工团体成为雇员代表,这些义务将不再适用。在60天期限内罢工的雇员可能会丧失其身份,但如果被重新雇用,可以恢复身份。

(a)CA 劳动法 Code § 1155.3(a) 在涵盖农业雇员的集体谈判合同生效的情况下,集体谈判义务还应指,该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得终止或修改该合同,除非希望终止或修改的一方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155.3(a)(1) 在该合同到期日之前不少于60天,或在该合同没有到期日的情况下,在提议进行该终止或修改之前60天,向合同的另一方送达关于拟议终止或修改的书面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1155.3(a)(2) 提议与另一方会面协商,以谈判一份新合同或一份包含拟议修改的合同。
(3)CA 劳动法 Code § 1155.3(a)(3) 在该通知发出后30天内,通知加利福尼亚州调解服务机构存在争议,前提是届时尚未达成协议。
(4)CA 劳动法 Code § 1155.3(a)(4) 在该通知发出后60天内,或直到该合同到期日(以较晚者为准),在不诉诸罢工或停工的情况下,使现有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保持完全有效。
(b)CA 劳动法 Code § 1155.3(b) 由(a)款第(2)、(3)和(4)项对农业雇主和劳工组织施加的义务,在委员会介入认证该合同的劳工组织或个人已被取代为或已不再是雇员代表时,应不再适用,但须遵守本部分Chapter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56)的规定;并且,如果对固定期限合同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修改在根据合同规定可以重新开放这些条款和条件之前生效,则不应将如此施加的义务解释为要求任何一方讨论或同意该修改。在本节规定的60天期限内参与罢工的任何农业雇员,就Section 1153 to 1154 inclusive以及本部分Chapters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56) and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60)而言,应丧失其作为参与特定劳资纠纷的农业雇主的农业雇员身份,但该雇员的该身份丧失应在其被该雇主重新雇用时终止。

Section § 11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农业雇主、其协会或顾问向与其雇员相关的特定个人和组织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是违法的。具体来说,他们不能支付给:(a) 任何其雇员的代表;(b) 任何农业劳工组织或其官员;(c) 超出正常工资的雇员或雇员团体,以影响其他雇员的组织活动;以及 (d) 劳工组织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以影响他们与雇员代表相关的决定或职责。

任何农业雇主或农业雇主协会,或任何作为农业雇主的劳资关系专家、顾问或咨询师的人,或代表农业雇主利益行事的人,向以下任何一方支付、借出或交付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物,均属非法:
(a)CA 劳动法 Code § 1155.4(a) 任何其农业雇员的代表。
(b)CA 劳动法 Code § 1155.4(b) 任何代表、寻求代表或将接纳该雇主的任何农业雇员为会员的农业劳工组织,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
(c)CA 劳动法 Code § 1155.4(c) 该雇主的任何雇员或雇员团体或委员会,超出其正常报酬,旨在促使该雇员或雇员团体或委员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其他雇员行使其通过自行选择的代表进行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d)CA 劳动法 Code § 1155.4(d) 任何农业劳工组织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意图影响其在作为农业雇员代表或作为该劳工组织的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任何行为、决定或职责方面。

Section § 11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索要、同意收取或接受任何被第1155.4条法律禁止的款项或有价值的物品,都是违法的。

任何人请求、要求、收取或接受,或同意收取或接受第1155.4条所禁止的任何付款、贷款或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物的交付,均属非法。

Section § 115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先前条款(第1155.4条和第1155.5条)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联邦法律中提及的特定事项,具体而言,是《美国法典》第29篇第186条 (c) 款。

Section § 115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的法规不适用于劳工组织在代表非农业工人时。相反,这些劳工组织在涉及非农业工人的活动中,必须遵循不同的规定,特别是第923条中概述的规定以及任何相关的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