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消防员有权加入他们选择的任何合法劳工组织,任何政府实体都不能阻止或妨碍他们这样做。

州、任何县、政治分区、建制市、镇或任何其他市政法人,均不得禁止、拒绝或阻碍消防员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任何真正的劳工组织的权利。

Section § 1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雇员”定义为在全州的消防部门和消防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包括州属、县属、市属和其他公共部门的人员。

Section § 1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雇员加入或协助工会的权利,并可以通过这些工会与雇主讨论薪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等问题。但是,他们在工作期间不得罢工或支持工会纠察线。

Section § 19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第923条中通常与劳工问题相关的规定不适用于公职人员。

Section § 19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志愿消防队的管理机构制定关于解雇志愿消防员的规定,但并非强制要求。如果他们决定制定此类规定,可以包含某些要素,例如因不称职、行为不当或不遵守部门规定而被解雇,但必须首先举行听证会。指控必须是书面的并需被证明,被指控者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听证会期间会保留记录,决定可能包括停职或解雇。试用期消防员(新入职且处于试用期)可以随时被解雇,无需听证会。即使制定了规定,它们也不会赋予消防员对该职位拥有任何财产权。如果消防员不同意解雇决定,他们有90天时间根据特定的程序规则在法庭上提出异议,但法院不会独立重新评估证据。

(a)CA 劳动法 Code § 1964(a) 任何正规组织的志愿消防队的管理机构可以,但无此义务,制定管理志愿消防员免职的规章。
(b)CA 劳动法 Code § 1964(b) 如果管理机构选择制定这些规章,在征求志愿消防队成员意见后,应有自由裁量权制定任何合理的规章,这些规章可以但并非必须包含以下部分或全部要素,以及其他规定:
(1)CA 劳动法 Code § 1964(b)(1) 部门成员不得被免除成员资格,除非因不称职、行为不当或未能遵守部门规章制度。免职,但因火灾或会议缺席除外,仅在充分通知的听证会后进行,附有明确指控,且成员有权进行复审。
(2)CA 劳动法 Code § 1964(b)(2) 指控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可由管理机构提出。证明不称职或行为不当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指控的人承担。
(3)CA 劳动法 Code § 1964(b)(3) 对指控的听证会应由有权免职该人员的官员或机构举行,或由该官员或机构为此目的书面指定的代表或雇员举行。
如果指定了代表或其他雇员,他或她为听证会目的应被赋予该官员或机构的所有权力,并应制作听证会记录,该记录应连同他或她的建议一并提交给该官员或机构进行复审。
(4)CA 劳动法 Code § 1964(4) 听证会通知应指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说明听证会将在哪个机构或个人面前举行。通知和指控副本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天但不超过30天亲自送达被指控成员。
(5)CA 劳动法 Code § 1964(5) 可以聘用速记员,以便在听证会上记录证词。
(6)CA 劳动法 Code § 1964(6) 有权免职该人员的官员或机构可以在指控提出后和指控处理期间暂停该人员职务,并在听证会后可以免职该人员或暂停其职务,暂停期不超过一年。
(7)CA 劳动法 Code § 1964(7) 志愿消防员应服试用期,期限由管理委员会规定,不超过一年。试用期志愿消防员可以不说明理由而被免除成员资格。免职试用期人员的决定不需要通知或听证会。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964(c)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964(c)(b)款中征求成员意见的要求不应被视为产生与成员会面和协商的义务。
(d)CA 劳动法 Code § 1964(d) 如果正规组织的志愿消防队的管理机构制定了管理志愿消防员免职的规章,这些规章不应被解释为在志愿消防员的职位上创造了财产权。
(e)CA 劳动法 Code § 1964(e) 当规章已被制定,且规章规定由管理机构进行听证和作出决定时,志愿消防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该决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为由撤销管理机构的决定。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不得运用其独立判断。诉讼应在管理机构作出决定之日起90天内提起。此救济应是审查管理机构决定的唯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