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公共工程”项目的资格,通常包括由公共资金至少部分资助的建造、改建或维修工程。此类项目范围广泛,例如街道改善、模块化办公系统安装以及公共场所的一些地毯铺设。

它明确了在涉及公共资金或补贴的情况下,私人项目可能成为公共工程的情形,并设定了某些经济适用房和非营利项目不被归类为公共工程的条件。

此外,它还概述了何为“由公共资金支付”,详细说明了州或政治分区提供的各种财政捐助或优惠。存在一些例外情况,特别是对于由公共或经济适用房计划资助的私人开发项目和特定住房项目,只要它们符合某些标准。

(a)CA 劳动法 Code § 1720(a) 在本章中,“公共工程”指以下所有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720(a)(1) 根据合同进行并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支付的建造、改建、拆除、安装或维修工程,但公共事业公司根据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命令直接进行的工程除外。就本款而言,“建造”包括在建造的设计、场地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其他施工前阶段进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和土地测量工作,无论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建造工作,以及在施工后阶段进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地上的所有清理工作。就本款而言,“安装”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式和固定式模块化办公系统的组装和拆卸。
(2)CA 劳动法 Code § 1720(a)(2) 为灌溉区、公用事业区、垦殖区和改善区以及其他此类区域进行的工作。“公共工程”不包括灌溉区或垦殖区的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运营,但第1778条中关于保留工资的规定除外。
(3)CA 劳动法 Code § 1720(a)(3) 在州官员或公共机构,或其政治分区或区域的指导和监督下或经其授权进行的街道、下水道或其他改善工程,无论该政治分区或区域是否根据自由持有者章程运作。
(4)CA 劳动法 Code § 1720(a)(4) 根据建筑物租赁维护合同进行并由公共资金支付的地毯铺设工作。
(5)CA 劳动法 Code § 1720(a)(5) 在公共建筑物中根据合同进行并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支付的地毯铺设工作。
(6)CA 劳动法 Code § 1720(a)(6) 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43条授权的公共交通示范项目。
(7)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0(a)(7)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0(a)(7)(A) 根据《公共事业法》第281条从加州高级服务基金获得的基建项目拨款。
(B)CA 劳动法 Code § 1720(a)(7)(A)(B) 就本款而言,公共事业委员会并非第1722条所定义的授予机构或合同授予机构。
(8)CA 劳动法 Code § 1720(a)(8) 根据第 (1) 款执行项目时进行的树木移除工作。
(b)CA 劳动法 Code § 1720(b) 就本节而言,“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支付”指以下所有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720(b)(1) 州或政治分区直接向公共工程承包商、分包商或开发商支付金钱或等值物,或代其支付。
(2)CA 劳动法 Code § 1720(b)(2) 州或政治分区在项目执行中进行的建造工作。
(3)CA 劳动法 Code § 1720(b)(3) 州或政治分区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转让有价值的资产。
(4)CA 劳动法 Code § 1720(b)(4) 州或政治分区支付、减免、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收取、放弃或豁免的,通常在合同执行中所需的费用、成本、租金、保险或债券保费、贷款、利率或其他义务。
(5)CA 劳动法 Code § 1720(b)(5) 州或政治分区以或有条件偿还方式借出的资金。
(6)CA 劳动法 Code § 1720(b)(6) 州或政治分区用于抵销对州或政治分区的偿还义务的信用。
(c)CA 劳动法 Code § 1720(c) 尽管有 (b) 款规定,以下所有各项均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1720(c)(1) 在私人土地上建造的私人住宅项目不受本章约束,除非这些项目是根据与州机构、重建机构、作为重建机构的继任机构或地方公共住房管理局的协议建造的。
(2)CA 劳动法 Code § 1720(c)(2) 如果州或政治分区要求私人开发商作为对其他私人开发项目进行监管批准的条件,对公共改善工程进行建造、改建、拆除、安装或维修工作,并且州或政治分区对整个项目的出资不超过完成此公共改善工作所需的金额或等值物,且州或政治分区对整个项目不持有任何所有权权益,则只有该公共改善工作应受本章约束。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0(c)(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0(c)(3)(A) 如果州或政治分区补偿私人开发商通常由公众承担的费用,或者直接或间接向一个在项目背景下微不足道的私人开发项目提供公共补贴,则一个原本是私人开发的项目不应因此受本章约束。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0(c)(3)(A)(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0(c)(3)(A)(B)(i) 就分段 (A) 而言,如果公共补贴既低于六十万美元 ($600,000),又低于项目总成本的 2%,则该补贴是微不足道的。
(ii)CA 劳动法 Code § 1720(c)(3)(A)(B)(i)(ii) 尽管有条款 (i) 的规定,就分段 (A) 而言,对于完全由独栋住宅组成的项目,如果公共补贴低于项目总成本的 2%,则该补贴是微不足道的。
(iii)CA 劳动法 Code § 1720(c)(3)(A)(B)(i)(iii) 本分段不适用于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招标或已授予合同的项目。
(4)CA 劳动法 Code § 1720(c)(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334.2 条 (e) 款的第 (5) 或 (7) 项,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建造或翻新经济适用房单元,如果这些单元仅使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334.3 条设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支付,或者由私人资金和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334.2 或 33334.3 条可用的资金组合支付,则不构成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支付的项目。
(5)CA 劳动法 Code § 1720(c)(5) 除非公共资助项目另有要求,如果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私人拥有的住宅项目的建造或翻新不受本章约束:
(A)CA 劳动法 Code § 1720(c)(5)(A) 该项目是一个自助住房项目,其中与房屋相关的建筑工作不少于 500 小时将由购房者完成。
(B)CA 劳动法 Code § 1720(c)(5)(B) 该项目包括与一个非营利性运营的设施相关的翻新或扩建工作,该设施作为无家可归者的临时或过渡性住房,且项目总成本低于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C)CA 劳动法 Code § 1720(c)(5)(C) 向一个家庭提供援助,作为抵押贷款援助、首付援助,或用于独栋住宅的翻新。
(D)CA 劳动法 Code § 1720(c)(5)(D) 该项目包括与一个由非营利组织开发的设施相关的新建、扩建或翻新工作,该设施将以非营利方式运营,为无家可归的成人和儿童提供紧急或过渡性住所以及辅助服务和援助。运营该项目的非营利组织应无偿提供项目总成本中不少于 50% 的非公共来源资金,不包括转让或租赁的不动产。项目总成本包括捐赠的劳务、材料以及建筑和工程服务的价值。
(E)CA 劳动法 Code § 1720(c)(5)(E) 项目中原本符合 (b) 款标准的公共参与,是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形式提供的公共资金,用于一个项目,其中至少 40% 的单元的入住权通过契约或监管协议,在至少 20 年内限制给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数收入 80% 的个人或家庭。
(d)CA 劳动法 Code § 1720(d) 尽管本条有任何相反规定,以下项目不应仅因本条而受本章约束:
(1)CA 劳动法 Code § 1720(d)(1)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142(d) 条定义的合格住宅租赁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全部或部分融资,这些债券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1 册第 11.8 章(自第 8869.80 条起)获得州上限的一部分分配,且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
(2)CA 劳动法 Code § 1720(d)(2) 独栋住宅项目,通过发行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143 条定义的合格抵押贷款收益债券或合格退伍军人抵押贷款债券,或通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25 条定义的合格抵押贷款信用证书计划下的抵押贷款信用证书全部或部分融资,这些债券或证书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1 册第 11.8 章(自第 8869.80 条起)获得州上限的一部分分配,且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
(3)CA 劳动法 Code § 1720(d)(3) 在2003年12月31日或之前,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2条、《健康与安全法》第31编第1部第3.6章(自第50199.4条起),或《税收法》第12206、17058或23610.5条获得联邦或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低收入住房项目。
(e)CA 劳动法 Code § 1720(e) 尽管有(a)款第(1)项的规定,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输电系统的建造、改建、拆除、安装或维修工程,就本章而言,构成公共工程项目。
(f)CA 劳动法 Code § 1720(f) 如果除本条以外的某项法规,或除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以外的某项规章,或某项条例或合同将本章适用于某个项目,则(d)款中规定的排除条款不适用于该项目。
(g)CA 劳动法 Code § 1720(g) 就本条而言,提及《国内税收法》系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并包括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中相应的先前条款。
(h)CA 劳动法 Code § 1720(h) 无论是通过《2001年法规》第938章还是通过增设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均不得解释为优先于要求在住房项目上支付普遍工资的地方条例。

Section § 17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即使是根据私人合同进行的某些建筑工程,也可被定义为“公共工程”。这适用于涉及租赁给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私人财产的建筑工程。要使其被视为“公共工程”,该财产在竣工后需要主要租赁给政府,并且租赁协议必须在施工前签订,或者涉及政府提供的计划或标准。

为本章第2条(自第1770节起)的有限目的,“公共工程”亦指在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根据私人合同进行的任何建筑工程:
(a)CA 劳动法 Code § 1720.2(a) 建筑合同是在私人之间签订的。
(b)CA 劳动法 Code § 1720.2(b) 建筑合同所涉财产为私人所有,但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该财产可分配面积的50%以上出租给州或政治分区供其使用。
(c)CA 劳动法 Code § 1720.2(c) 存在以下任一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1720.2(c)(1) 出租人与州或政治分区(作为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在建筑合同签订之前订立。
(2)CA 劳动法 Code § 1720.2(c)(2) 建筑工程是根据州或政治分区提供的计划、规范或标准进行的,并且出租人与州或政治分区(作为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是在建筑工程进行期间或竣工时订立的。

Section § 17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州合同中哪些项目被视为“公共工程”。它包括从施工现场清除垃圾,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运送碎石或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但是,它不包括运输已分类并出售的可回收金属。

(a)CA 劳动法 Code § 1720.3(a) 为第2条(自第1770节起)的有限目的,就涉及任何州机构(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或州内任何政治分区的合同而言,“公共工程”亦指以下两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720.3(a)(1) 将垃圾从公共工程现场运至外部处置地点。
(2)CA 劳动法 Code § 1720.3(a)(2) 将用于铺路、平整和填埋的材料运至公共工程现场,如果个体司机的作业已整合到施工流程中。
(b)CA 劳动法 Code § 1720.3(b) 就本节而言,“垃圾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土壤、沙子、碎石、岩石、混凝土、沥青、开挖材料和建筑垃圾。“垃圾运输”不包括运输在运输前已在工地与其他材料分离,并将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给善意购买者的可回收金属,例如铜、钢和铝。

Section § 17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工作不受本章法规的约束。它特别豁免了志愿者所做的工作,这些志愿者出于利他原因参与,不期望获得报酬,并且他们可以获得膳食或交通等少量福利而不会影响其志愿者身份。但是,如果他们也因任何相关工作而获得报酬,则不能被视为志愿者。

此外,志愿者协调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志愿者)也获得豁免,即使他们也从事一些实际操作的工作。加州环保队或经认证的社区环保队所做的工作也同样获得豁免。这些规定有效期至2031年1月1日,除非在此之前法律有所修改。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工作:
(a)CA 劳动法 Code § 1720.4(a) 志愿者从事的任何工作。就本节而言,“志愿者”是指为公共机构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规定为免税组织的公司,出于公民、慈善或人道主义原因从事工作,且未承诺、期望或收到任何工作报酬的个人。
(1)CA 劳动法 Code § 1720.4(a)(1) 个人仅在其服务是自愿提供且未受到雇主直接或暗示的压力和胁迫时,才应被视为志愿者。
(2)CA 劳动法 Code § 1720.4(a)(2) 个人可以获得合理的膳食、住宿、交通和附带费用或象征性的非金钱奖励,而不会丧失志愿者身份,如果从整体情况来看,这些福利和支付并非所从事工作的替代性报酬形式。
(3)CA 劳动法 Code § 1720.4(a)(3) 如果个人在任何时候 (A) 在同一项目上从事建筑、改造、拆除、安装、维修或维护工作时获得报酬,或者 (B) 受雇于除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规定为免税组织的公司以外的承包商,且该承包商收取费用在同一项目上从事建筑、改造、拆除、安装、维修或维护工作,则该个人不应被视为志愿者。
(b)CA 劳动法 Code § 1720.4(b) 志愿者协调员从事的任何工作。就本节而言,“志愿者协调员”是指受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规定为免税组织的公司支付报酬,负责监督或管理志愿者的个人。即使个人在项目上与志愿者一起从事一些非监督性工作,只要其在该项目上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或管理志愿者而非从事非监督性工作,该个人仍可被视为志愿者协调员。
(c)CA 劳动法 Code § 1720.4(c) 加州环保队或经加州环保队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4507.5条认证的社区环保队从事的任何工作。
(d)CA 劳动法 Code § 1720.4(d) 本节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31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172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根据私人合同完成的某些建筑及相关工程,也被视为“公共工程”。它适用于涉及可再生能源或能源效率改进的建造、改建、拆除、安装或维修工程。 要使该工程符合此定义,它必须在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财产上进行。此外,此类项目所产生能源的50%以上必须由州或类似实体购买,或者这些改进必须旨在为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削减能源成本。

Section § 17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综合急性护理医院的某些与建设相关的活动项目由公共机构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导管收益债券资助时,这些活动被认定为“公共工程”。但是,床位不超过76张的农村综合急性护理医院的项目不包括在此定义中。这意味着此类医院项目可能需要遵守适用于公共工程项目的特定法规和要求。

Section § 17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出于某些法律目的,在特许学校进行的任何建造、改建或维修工作都被视为“公共工程”。当项目由公共机构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特定债券资助时,情况就是如此。但是,它不适用于非常小的特许学校,特别是那些每日出勤学生人数不超过80名的学校。

为本章第2条(自第1770节开始)的有限目的,“公共工程”也指由公共机构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并由《政府法典》第5870节所定义的导管收益债券收益全部或部分支付的特许学校项目,根据私人合同进行的任何建造、改建、拆除、安装或维修工程。就本节而言,“特许学校”具有与《教育法典》第17173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但不包括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不超过80名学生的特许学校。

Section § 1720.9

Explanation

本节将“公共工程”定义为包括涉及州机构的公共工程合同中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和交付。“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工厂生产并以液态形式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本节解释说,诸如提取和返还混凝土等任务,在确定工资时,均计入预拌混凝土司机的工作职责。

交付预拌混凝土的实体必须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遵守现行工资法。它们仅为本章目的被视为分包商。这些实体在支付工资后,必须向委托方和总承包商提交经认证的工资记录,并附有每位司机认证的详细信息。

本法律仅适用于2016年7月1日之后招标或授予的合同。

(a)CA 劳动法 Code § 1720.9(a) 为第2条(自第1770节开始)的有限目的,“公共工程”也指为执行公共工程合同而进行的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和交付,就涉及任何州机构(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的合同而言。
(b)CA 劳动法 Code § 1720.9(b) 就本节而言,“预拌混凝土”指在工厂或配料厂按照既定配方生产,然后由搅拌车以液态形式交付,以便立即用于项目的混凝土。
(c)CA 劳动法 Code § 1720.9(c) 就本节而言,“为执行公共工程合同而进行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和交付”指董事根据第1773节确定工资率时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司机的工作职责,并包括在工厂或配料厂接收混凝土以及返回工厂或配料厂的行程。
(d)CA 劳动法 Code § 1720.9(d) 就本节而言,适用的现行工资率应为董事确定的、适用于工厂或配料厂所在地理区域的当前现行工资。
(e)CA 劳动法 Code § 1720.9(e) 运输或交付预拌混凝土以执行公共工程合同的实体,应与委托该实体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一方签订书面分包协议。该书面协议应要求遵守本章的规定。运输或交付预拌混凝土的实体仅为本章目的被视为分包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导致任何实体被视为承包商或分包商,除非是为了本章的适用。
(f)CA 劳动法 Code § 1720.9(f) 运输或交付预拌混凝土以执行公共工程合同的实体,应在员工获得报酬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该实体的一方和总承包商提交第1776节(a)款所要求的工资记录的经认证副本,并附有书面工时记录,该记录应由每位司机就(c)款中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认证。
(g)CA 劳动法 Code § 1720.9(g) 本节不适用于在2016年7月1日之前招标或授予的公共工程合同。

Section § 1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政治分区”的含义。它指的是各种类型的政府实体,例如县、市、区、公共住房管理局,以及其他涉及评估或改善的公共机构或区域。

“政治分区”包括任何县、市、区、公共住房管理局或州的公共机构,以及评估区或改善区。

Section § 17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授予机构”的含义,它指的是负责授予公共工程项目合同的任何部门、委员会、权力机构、官员或代理人。

“授予机构”或“授予合同的机构”指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部门、委员会、当局、官员或代理人。

Section § 17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对于公共工程项目,“承包商”和“分包商”这两个术语不仅涵盖主要承包商和分包商,还包括任何代表他们工作的持证人、高级职员、代理人或代表。这适用于他们在根据本特定条款以及自第 1770 节开始的相关法规工作时。

Section § 172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劳动者”一词指任何劳工、工人或技工。

“劳动者”包括劳工、工人或技工。

Section § 1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共工程合同中“所在地”这个词的意思。如果合同是由州政府授予的,那么“所在地”就是工程所在的整个县。如果合同是由一个较小的行政区划授予的,那么“所在地”就是指该行政区划的范围。

“公共工程所在地”指在合同由州政府授予的情况下,公共工程所在县;在其他情况下,指代表其授予合同的政治分区的界限。

Section § 172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投标或从事公共项目,你需要注册成为承包商,包括分包商。你必须向工业关系部注册,支付费用,并每年续期。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且可以预付最多三年。要注册,你必须证明你拥有工人赔偿保险,如果需要,还需持有有效的承包商执照,并且没有与拖欠工资或罚款相关的未偿债务。你不应因任何原因(例如之前的违规行为)被禁止从事公共工程,除非你已支付罚款。如果你的合同工作在投标被接受后被发现属于公共工程规定范围,你可能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事后注册。这些规定适用于大多数超过特定金额的公共合同,并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

承包商应根据本条规定注册,方可获得投标资格、在投标书中列名(受《公共合同法》第4104条规定的约束),或从事受本章规定约束的任何公共工程合同的履行。就本条而言,“承包商”包括第1722.1条所定义的转包商。
(a)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 为获得本条规定的注册资格,承包商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1)(A) 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向工业关系部注册,并支付四百美元 ($400) 的初始不可退还申请费,以获得本条规定的注册资格,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或之前支付年度续期费。主任可通过在部门网站上公布费用来制定和调整年度注册费和续期费。初始注册费和续期费可由主任每年最多调整一次,以支持第1771.3条中规定的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1)(A)(B) 自2019年6月1日起,承包商可根据本分节以每年递增的方式注册或续期,最长可达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希望这样做的承包商将被要求预付适用的不可退还申请费或续期费,以获得他们希望预注册的年限资格。
(2)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 提供必要的证据、披露或豁免,以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A) 符合第4部(自第3200条起)要求的工人赔偿保险,并为承包商雇佣的、从事受现行工资要求约束的工作的任何工人提供足够的保险,但根据本条单独注册的承包商除外。保险可通过当前有效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125条要求的自保证明来证明。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B) 如适用,承包商已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章(自第7000条起)获得许可。
(C)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C) 承包商对雇员或州没有任何拖欠的责任,对于任何拖欠工资或相关损害赔偿、利息、罚款或罚金的评估,根据法院或任何联邦、州或地方行政机构的任何最终判决、命令或裁定,包括已确认的仲裁裁决。然而,就本款而言,承包商不会因任何正在上诉的判决、命令或裁定而被取消资格,前提是承包商已通过保证金或其他适当方式确保支付最终裁定应付的任何金额。
(D)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D) 承包商目前未根据第1777.1条或根据任何其他规定承包商不得从事公共工程的联邦或州法律被取消资格。
(E)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E) 承包商在过去12个月内或自(e)分节规定的要求生效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未在未根据本条合法注册的情况下投标公共工程合同、在投标书中列名或从事公共工程合同的履行,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未在未根据第1725.6条合法注册的情况下获得项目或开发工程合同,或从事其履行。如果发现承包商违反本款要求,则在以下两项条件均成立的情况下,取消资格的期限应予免除:
(i)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E)(i) 承包商在过去12个月内未曾被发现违反本款要求。
(ii)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E)(ii) 承包商支付两千美元 ($2,000) 的额外不可退还罚款注册费。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5(b) 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由第1771.3条设立的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且仅用于该条中规定的目的。
(c)CA 劳动法 Code § 1725.5(c) 承包商未能在任何先前注册期满之日或之前支付(a)分节(1)款要求的续期费,应被禁止投标或从事任何公共工程合同的履行,直至再次根据本条注册。如果未能支付续期费是无意的,承包商可在续期费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一笔与续期费金额相等的额外不可退还罚款续期费,从而追溯性地续期其注册。

Section § 172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承包商或分包商,想承接公共项目,你需要向加州工业关系部注册。在投标或从事公共合同工作之前,你必须支付费用并每年续期。你需要证明你拥有工伤赔偿保险、必要的执照,没有拖欠工资或罚款,并且没有被禁止从事公共工程。如果你在过去一年内没有注册,如果这是你第一次违规并且你支付2,000美元的罚款,你可能会获得豁免。这些费用将用于支持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如果错过续期,在补缴费用之前你不能投标。如果出现错误,你可能需要支付罚款进行追溯性修正。如果一项工作意外地成为公共工程,会有注册的宽限期。

建筑项目低于25,000美元或维护项目低于15,000美元的不受这些规则约束。2015年后启动的项目和2018年后签订合同的工作需要遵守这些注册规则。这些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承包商应根据本节进行注册,方有资格投标、列入投标书(受《公共合同法》第4104节要求约束),或从事受本章要求约束的任何公共工程合同的履行。就本节而言,“承包商”包括第1722.1节定义的分包商。
(a)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 为符合本节规定的注册资格,承包商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1)(A) 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向工业关系部注册,并支付初始不可退还的申请费以符合本节规定的注册资格,以及在其后每年7月1日或之前支付年度续期费。局长可通过在其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费用,设定和调整最高800美元的年度注册费和续期费,且这些行为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约束。任何设定或调整超过800美元的年度注册费和续期费的行为,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约束,且局长此后应将这些费用公布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初始注册费和续期费可由局长每年最多调整一次,以支持第1771.3节中规定的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1)(A)(B) 承包商可根据本分节注册或续期,自注册之日起,每年递增,最长可达三年。希望这样做的承包商将被要求预付适用的不可退还的申请费或续期费,以符合他们希望预注册的年限资格。
(2)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 提供必要的证据、披露或豁免,以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A) 符合第四分部(自第3200节起)要求的工伤赔偿保险,并为承包商雇佣的任何从事受现行工资要求约束工作的工人提供足够的保险,但不包括根据本节单独注册的承包商。保险可通过当前有效的工伤赔偿保险证明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125节要求的自保证明来证明。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B) 如适用,承包商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九章(自第7000节起)获得许可。
(C)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C) 承包商对雇员或州政府没有任何拖欠的责任,包括根据法院或任何联邦、州或地方行政机构的任何最终判决、命令或裁定(包括已确认的仲裁裁决)所评估的任何拖欠工资或相关损害赔偿、利息、罚款或罚金。然而,就本款而言,承包商不应因任何正在上诉中的判决、命令或裁定而被取消资格,前提是承包商已通过保证金或其他适当方式确保支付最终裁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D)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D) 承包商目前未根据第1777.1节或任何其他规定禁止承包商从事公共工程的联邦或州法律而被禁止。
(E)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E) 承包商在过去12个月内或自(e)分节规定的要求生效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未在未根据本节合法注册的情况下投标公共工程合同、列入投标书或从事公共工程合同的履行,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未在未根据第1725.6节合法注册的情况下获得项目或开发工程合同,或从事其履行。如果发现承包商违反本款要求,如果以下两项条件均属实,则取消资格的期限应予豁免:
(i)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E)(i) 承包商在过去12个月内未曾被发现违反本款要求。
(ii)CA 劳动法 Code § 1725.5(a)(2)(E)(ii) 承包商支付两千美元($2,000)的额外不可退还的罚款注册费。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5(b) 根据本节收到的费用应存入由第1771.3节设立的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且仅用于该节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725.6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承包商或分包商,想在某些项目上工作,你需要向加州工业关系部注册。这个过程包括支付费用,并证明你拥有工人赔偿保险,且没有拖欠工资或罚款等未偿债务。

你需要每年更新注册。如果你忘记按时支付,可以支付罚款来延迟续期。如果你被发现在没有适当注册的情况下工作,将面临高额罚款,除非这是你今年第一次违规。

这些费用将存入一个用于执行公共工程规则的基金。此外,这项特定的注册要求在2026年7月1日之后将不再适用。

承包商应根据本节注册,方可获得资格承揽或从事受《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节要求约束的任何项目或开发工作,或任何法规或规章要求根据本节注册的项目或开发工作。就本节而言,“承包商”包括第1722.1节所定义的“分包商”。
(a)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 为获得本节项下的注册资格,承包商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1)(A) 以工业关系部规定的方式向该部门注册,并支付四百美元 ($400) 的初始不可退还申请费,以获得本节项下的注册资格,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或之前支付年度续期费。 主任可通过在其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费用来制定和调整年度注册费和续期费。初始注册费和续期费可由主任每年调整一次,以支持第1771.3节中规定的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1)(A)(B) 承包商可根据本分节,自注册之日起,以每年递增的方式注册或续期,最长可达三年。希望这样做的承包商将被要求预付适用的不可退还的注册费或续期费,以获得他们希望预注册的年限资格。
(2)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 提供证据、披露或豁免,以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A) 符合第4分部(自第3200节起)要求的工人赔偿保险,并为承包商雇佣的、从事受现行工资和熟练及受训劳动力要求约束的任何工人提供足够的保险,但不包括根据本节单独注册的承包商。保险可通过当前有效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125节要求提供的自保证明来证明。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B) 如适用,承包商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9章(自第7000节起)获得许可。
(C)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C) 承包商对雇员或州没有任何拖欠的责任,对于任何拖欠工资或相关损害赔偿、利息、罚款或罚金的评估,根据法院或任何联邦、州或地方行政机构的任何最终判决、命令或裁定,包括已确认的仲裁裁决。然而,就本款而言,承包商不得因任何正在上诉中的判决、命令或裁定而被取消资格,但承包商已通过保证金或其他适当方式确保支付最终裁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D)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D) 承包商目前未根据第1777.1节或根据任何其他规定承包商不得从事公共工程的联邦或州法律被取消资格。
(E)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E) 承包商在过去12个月内,未在未根据本节合法注册的情况下,获得或从事受《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节要求约束的项目或开发工作,或在法规或规章要求根据本节注册但未根据本节合法注册的情况下,从事此类项目或开发工作,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未在未根据第1725.5节合法注册的情况下,投标公共工程合同、被列入投标方案或从事公共工程合同的履行。如果发现承包商违反本款要求,则在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取消资格的期限应予免除:
(i)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E)(i) 承包商在过去12个月内未曾被发现违反本款要求。
(ii)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E)(ii) 承包商支付两千美元 ($2,000) 的额外不可退还罚款注册费。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6(b) 根据本节收到的费用应存入由第1771.3节设立的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且仅用于该节中规定的目的。
(c)CA 劳动法 Code § 1725.6(c) 未能根据(a)款(1)项要求在任何先前注册期满之日或之前支付续期费用的承包商,将被禁止从事受《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13.16条要求约束的项目或开发工程的任何工作,或从事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注册的项目或开发工程的任何工作,直至其再次根据本条规定注册。如果未能支付续期费用是无意的,承包商可在续期费用到期日后的90天内,通过支付一笔额外的不予退还的罚款续期费用(金额与续期费用相同)来追溯续期其注册。
(d)CA 劳动法 Code § 1725.6(d) 已根据第1725.5条支付注册或续期费用并注册的承包商,无需支付(a)款(1)项所要求的注册或续期费用以根据本条注册为承包商。
(e)CA 劳动法 Code § 1725.6(e) 在颁布实施本条的新规则和法规之前,《加州法规》第8篇第16410至16418条(含首尾)应适用。
(f)CA 劳动法 Code § 1725.6(f) 本条仅在2026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2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在承接某些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的注册要求。承包商必须向工业关系部注册并支付申请费,费用最高可调整至800美元。他们需要提供工人赔偿保险证明,确保持有必要的执照,并确认没有未支付工资或罚款等未清偿的债务。他们不得被禁止从事公共工程,也不得在近期未适当注册的情况下工作。所支付的费用将用于支持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如果承包商错过续期费截止日期,他们将面临限制,但可以通过支付额外费用追溯续期。现有规定将持续有效,直至2026年新法规实施。

承包商应根据本条规定注册,方有资格获得或从事受《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条要求约束的任何项目或开发工程,或受法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注册的任何项目或开发工程。就本条而言,“承包商”包括第1722.1条定义的“分包商”。
(a)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 为符合本条规定的注册资格,承包商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1)(A) 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向工业关系部注册,并支付首次不可退还的申请费以符合本条规定的注册资格,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或之前支付年度续期费。主任可通过在其部门网站上公布费用来设定和调整最高800美元的年度注册费和续期费,且这些行为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约束。任何设定或调整超过800美元的年度注册费和续期费的行为,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约束,且主任此后应将这些费用公布至部门网站。首次注册费和续期费可由主任每年最多调整一次,以支持第1771.3条规定的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1)(A)(B) 承包商可根据本分段以每年递增的方式注册或续期,最长可达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希望如此操作的承包商将被要求预付适用的不可退还的注册费或续期费,以符合其希望预注册的年限资格。
(2)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 提供必要的证据、披露或豁免,以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A) 符合第四分部(自第3200条起)要求的工人赔偿保险,并为承包商雇佣的、从事受普遍工资和熟练及受训劳动力要求约束的工作的任何工人提供足够的保险,但根据本条单独注册的承包商除外。保险可通过当前有效的工人赔偿保险证书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125条要求的自保证明来证明。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B) 如适用,承包商已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九章(自第7000条起)获得许可。
(C)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C) 承包商对雇员或州政府没有因任何法院或任何联邦、州或地方行政机构的最终判决、命令或裁定(包括已确认的仲裁裁决)而产生的任何拖欠的欠薪评估或相关损害赔偿、利息、罚款或罚金责任。但是,就本款而言,承包商不会因正在上诉中的任何判决、命令或裁定而被取消资格,前提是承包商已通过保证金或其他适当方式确保支付最终裁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D)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D) 承包商目前未根据第1777.1条或任何其他规定禁止承包商从事公共工程的联邦或州法律被取消资格。
(E)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E) 在过去12个月内,承包商未在未根据本条合法注册的情况下,获得或从事受《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条要求约束的项目或开发工程,或受法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注册的项目或开发工程;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未在未根据第1725.5条合法注册的情况下,投标公共工程合同、被列入投标方案或从事公共工程合同的履行。如果发现承包商违反本款要求,则在以下两项条件均成立时,取消资格期限应予免除:
(i)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E)(i) 承包商在过去12个月内未曾被发现违反本款要求。
(ii)CA 劳动法 Code § 1725.6(a)(2)(E)(ii) 承包商支付两千美元 ($2,000) 的额外不可退还的罚款注册费。
(b)CA 劳动法 Code § 1725.6(b) 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由第1771.3条设立的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且仅用于该条规定的目的。
(c)CA 劳动法 Code § 1725.6(c) 未能支付(a)款第(1)项所要求续期费用的承包商,在任何先前注册期满之日或之前,应被禁止从事受《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条要求约束的任何项目或开发工作,或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根据本条进行注册的项目或开发工作,直到再次根据本条注册。如果未能支付续期费用是无意的,承包商可以在续期费用到期日后的90天内,通过支付一笔额外的、不可退还的、金额等于续期费用的罚款续期费,追溯性地续期其注册。
(d)CA 劳动法 Code § 1725.6(d) 已根据第1725.5条支付注册费或续期费并完成注册的承包商,无需支付(a)款第(1)项所要求的注册费或续期费,以根据本条注册为承包商。
(e)CA 劳动法 Code § 1725.6(e) 在为实施本条而发布新规章制度之前,《加州法规典》第8篇第16410至16418条(含首尾)应适用。
(f)CA 劳动法 Code § 1725.6(f) 本条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机构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督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劳工专员报告任何问题。如果他们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并扣留款项,则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如果承包商发现由于合同授予机构的误导信息,他们支付的工资低于法定要求,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追回工资差额、罚款以及相关的法律费用。这适用于以下情况:授予机构错误地声明该项目不是公共工程,或者他们未能分享工业关系部关于该项目属于公共工程的关键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1726(a) 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机构应当知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并应立即向劳工专员报告任何涉嫌违规行为。
(b)CA 劳动法 Code § 1726(b) 如果授予机构经自行调查确定存在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并扣留合同款项,则应遵循第1771.6条规定的程序。
(c)CA 劳动法 Code § 1726(c) 承包商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向授予机构追讨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与本章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之间的差额、本章规定应支付的任何罚款以及与此诉讼相关的费用和律师费,如果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劳动法 Code § 1726(c)(1) 授予机构此前曾以书面形式、在招标书中或其他方式明确向承包商表示,投标或合同所涵盖的工作并非本章所定义的“公共工程”。
(2)CA 劳动法 Code § 1726(c)(2) 授予机构收到工业关系部发出的实际书面通知,告知投标或合同所涵盖的工作是本章所定义的“公共工程”,但未能在开标或授予合同之前向承包商披露该信息。

Section § 1727

Explanation

在支付公共工程承包商款项之前,授予机构必须扣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劳工专员发出的任何工资和罚款评估。这笔钱只有在发出最终的、不能再上诉的命令后才能发放。

如果授予机构没有保留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分包商的工资和罚款评估,主承包商必须从应付给该分包商的款项中扣留资金,并将其转交给授予机构。同样,这笔钱只有在收到最终的、不能再上诉的命令后才能发放。

(a)CA 劳动法 Code § 1727(a) 在根据公共工程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到期款项之前,授予机构应从中扣留并保留所有为满足劳工专员根据本章发出的任何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所需的款项。授予机构不得支付为满足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所需的款项,直至收到不再受司法审查的最终命令。
(b)CA 劳动法 Code § 1727(b) 如果授予机构未根据合同保留足够的款项以满足基于分包商违规行为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应在劳工专员的要求下,扣留根据合同应支付给分包商的足够款项以满足该评估,并将该款项转交给授予机构。授予机构不得支付这些款项,直至收到不再受司法审查的最终命令。

Section § 17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承包商完成涉及评估区或改善区合同的工程,并通过单一付款凭证(一种金融文件)全额支付款项时,一旦承包商以现金支付任何所需的扣留款或没收款,授予合同的机构就必须全额发放款项。这意味着,承包商无需为了担保而保留部分款项,而是可以直接支付该金额,以在项目竣工时获得全部应付款项。

在与评估区或改善区签订的合同中,如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后,以单一付款凭证或其他全额付款凭证形式支付全款,则授予机构应以现金形式从承包商处收取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同于并替代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扣留、保留或没收的任何金额,且该授予机构应随后全额发放最终付款凭证或支付全款。

Section § 1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从分包商那里扣留款项,如果分包商没有遵守规定,并且承包商因此受到了处罚。如果承包商已经支付了分包商,他们可以通过起诉来追回罚款金额。

Section § 1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劳资关系局局长维护一份在线清单,列出所有与公共工程项目工人每日工资要求相关的加州法律条款。该清单必须在2013年6月1日之前首次公布,并且必须在每年2月1日更新。

Section § 1734

Explanation

当法院收取与公共工程中刑事劳动法违规行为相关的罚款或罚金时,必须迅速将这笔钱存入当地的县财务主管处。然后,这笔钱至少每月一次被转交给州财务主管,并存入普通基金。

任何根据本章刑事规定或任何与公共工程相关的劳动法收取罚款或罚金的法院,应在收到后尽快将其存入该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主管处。如此存入的款项应至少每月一次,由县审计员根据该法院法官或书记员的请求签发付款凭证,支付给州财务主管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事公共项目的承包商不得基于加州反歧视法律中列出的特征来歧视员工。如果承包商确实存在歧视行为,他们将面临处罚。实质上,这些承包商必须公平对待员工,无论其种族、性别或其他受保护的特征。

承包商在公共工程中雇佣人员时,不得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 (a) 款所列的任何理由进行歧视,这些理由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但《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违反本条的公共工程承包商,将承担因违反本章而施加的所有处罚。

Section § 1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员工举报与劳动标准相关的违规行为,在劳动标准执法司进行调查期间,他们的身份和任何身份信息都将保密。

在根据本部分进行的任何调查中,劳动标准执法司应当对任何举报违反本章规定的员工的姓名以及任何可能识别该员工身份的其他信息予以保密。

Section § 1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如果它们为公共工程获得了联邦资金,可以调整投标规范和合同,以适应联邦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他们可以这样做,而无需再次经历所有典型的正式程序,比如重新发布招标请求。

尽管本章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宪法规定的限制除外,已收到或将收到联邦政府或联邦部门或机构为该政治分区的公共工程提供贷款或拨款的政治分区的立法机构,可以在其与此类公共工程相关的招标书中规定,所有投标规范、合同以及与投标或合同相关的其他程序,应可进行修改以符合联邦最低工资标准表的修订,而无需重新发布或重复其他正式法定要求。

Section § 1741

Explanation

如果劳工专员在调查后发现承包商或分包商违反了工资法律,他们必须迅速发出书面评估,说明违规行为和任何经济处罚。这必须在项目完工或验收后的18个月内完成。评估会通过挂号信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包括任何涉及的担保公司。即使担保公司没有收到通知,它仍然负有责任。

任何未支付的工资都会产生利息,直到付清为止。劳工专员会维护一份公开名单,列出故意违法或收到最终命令的承包商或分包商。这份名单每季度更新,姓名会保留三年或直到罚款付清,以较晚者为准。

(a)CA 劳动法 Code § 1741(a) 如果劳工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在调查后确定存在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劳工专员应合理及时地向承包商或分包商,或两者,发出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该评估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应说明违规性质以及应付工资、罚款和没收的金额,并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的送达不得迟于在公共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所在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提交有效完工通知后18个月,或不得迟于公共工程验收后18个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评估的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3条的规定,通过平信和挂号信方式完成,送达给承包商、分包商和授标机构。评估应告知承包商和分包商获取评估复审的程序。劳工专员应在可行范围内,查明任何为评估所涵盖的工资支付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以及任何担保债券的担保人的身份,并应在向承包商、分包商和授标机构送达评估的同时,通过挂号信向担保公司或担保人送达评估副本。但是,任何担保公司或担保人不得因未能收到劳工专员的通知而免除其责任。
(b)CA 劳动法 Code § 1741(b) 所有到期未付工资应按《民法典》第3289条(b)款所述的利率计息。利息应自工资到期应付之日起(如第二编第7部分(自第1720条起)所规定),直至工资支付完毕。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41(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41(c)(1) 劳工专员应维护一份公开名单,列出被发现故意违反第1775条规定或已对其发出不再受司法审查的最终命令的每个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名称。
(2)CA 劳动法 Code § 1741(c)(2) 该名单应包括每次评估的日期、评估的工资和罚款金额以及已收取的金额。
(3)CA 劳动法 Code § 1741(c)(3) 该名单应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名称应保留在该名单上,直至评估得到满足,或自评估发出之日起三年,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7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与公共工程项目相关的评估送达时间被暂停(或“中止”)的条件。首先,当劳资关系局局长决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工程(包括任何上诉)时,评估送达时间会暂停。其次,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延迟提供所要求的工资记录,评估送达时间也会暂停。第三,如果授予合同的机构未能及时向劳工专员提供有关项目竣工的必要文件,评估送达时间将一直暂停,直到收到这些文件为止。最后,这些暂停条件也适用于劳资联合委员会就公共工程项目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期限。

(a)CA 劳动法 Code § 1741.1(a) 评估送达期限应在劳资关系局局长确定某项目是否为公共工程所需的时间内中止,包括根据第1773.5条(b)款和(c)款(如适用)进行的行政上诉裁定。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根据劳工专员或根据第1776条设立的劳资联合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第1771.5条或第1771.7条设立的经批准的劳工合规计划,及时提供经认证的工资记录,评估送达期限也应在此期间中止。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41.1(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41.1(b)(1) 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机构应在收到劳工专员的书面请求后10天内,通过一级邮件将一份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的有效公共工程竣工通知副本,或一份证明授予机构在特定日期接受该公共工程的文件副本(以后者为准),寄送至书面请求中列明的劳工专员办公室。如果在收到劳工专员书面请求时,授予机构尚未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有效的竣工通知,且没有证明授予机构在特定日期接受该公共工程的文件,则授予机构应将此情况告知书面请求中列明的劳工专员办公室。此后,授予机构应在向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有效竣工通知后10天内,或在授予机构在特定日期接受该公共工程后10天内,提供适用文件的副本。
(2)CA 劳动法 Code § 1741.1(b)(2) 如果授予机构未能及时向劳工专员提供第(1)款中指明的文件,则根据第1741条规定的评估送达期限应中止,直至劳工专员实际收到该公共工程的有效竣工通知或证明授予机构在特定日期接受该公共工程的文件。
(c)CA 劳动法 Code § 1741.1(c) 本条中的中止规定也应适用于劳资联合委员会根据第1771.2条提起诉讼的时间期限。

Section § 1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或分包商在60天内请求听证,以质疑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如果他们错过这个期限,评估将成为最终决定。听证会必须在90天内举行,并由一名公正的官员主持。承包商需要证明评估的依据不正确,而劳工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听证请求后20天内分享证据。

主任将在听证会结束后45天内作出决定,该决定可以确认、修改或驳回评估,并可在15天内因错误而重新考虑。承包商可以在45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此决定。如果未上诉,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

劳工委员会可以将最终命令作为法院判决备案,授予机构扣留的与最终命令相符的资金必须转交给劳工委员会。此程序是复审此类评估或扣留合同款项决定的唯一方式。

(a)CA 劳动法 Code § 1742(a) 受影响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可以通过在评估书送达后60天内,向评估书上显示的劳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得对本章项下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的复审。如果在评估书送达后60天内未请求听证,则该评估将成为最终决定。
(b)CA 劳动法 Code § 1742(b) 在收到及时请求后,听证会应在90天内由主任主持开始,主任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2条(b)款指定一名具备行政法法官资格的公正听证官。被指定的听证官应是该部门的雇员,但不得是劳工标准执行司的雇员。承包商或分包商应有机会在收到书面听证请求后20天内审查劳工委员会将在听证会上使用的证据。劳工委员会在20天截止日期之后获得的任何证据应立即向承包商或分包商披露。
承包商或分包商负有证明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依据不正确的责任。评估书应足够详细,以便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公平告知听证会上的问题。
在听证会结束后45天内,主任应发布书面决定,确认、修改或驳回该评估。主任的决定应包括调查结果通知、调查结果和命令。该决定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通过平信寄送至劳工委员会备案的当事方最后已知地址,送达所有当事方和授予机构。在决定发布后15天内,主任可以重新考虑或修改决定以纠正错误,但笔误可随时纠正。
主任应制定法规,规定本款项下听证会的程序。
(c)CA 劳动法 Code § 1742(c) 受影响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可以通过在决定送达后45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向适当的初审法院提交强制令状申请,以获得对主任决定的复审。如果在决定送达后45天内未提交强制令状申请,则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决定。如果在强制令状申请中声称调查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则如果法院认定调查结果在整个记录看来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d)CA 劳动法 Code § 1742(d) 劳工委员会可以将最终命令的认证副本提交至受影响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拥有财产或拥有或曾拥有营业场所的任何县的初审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书记官在提交后应立即根据认证命令所示金额,对被评估人作出有利于州的判决。
(e)CA 劳动法 Code § 1742(e) 根据本条作出的判决应按相同的利率计息,并具有与其他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应享有法律允许的其他税收债权判决相同的优先权。书记官不得就其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f)CA 劳动法 Code § 1742(f) 授予机构已根据本章扣留资金以应对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的,在收到不再受司法审查的最终命令认证副本后,应立即将扣留的资金(最高不超过认证命令的金额)转交给劳工委员会。
(g)CA 劳动法 Code § 1742(g) 本条应提供劳工委员会根据本章对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或授予机构根据第1771.5条扣留合同款项的决定进行复审的唯一方法。

Section § 17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未支付工资或因此被评估罚款会发生什么。如果 60 天后工资仍未支付,他们将需要支付额外的款项,称为违约金,其金额等于未支付的工资。然而,如果承包商在等待任何法律审查期间将应付款项存入劳工关系部,他们将无需支付这些额外的违约金。一旦审查程序结束或达成和解,该部门将连同利息一并返还款项。

承包商还可以在收到工资问题通知后 30 天内,要求与劳工专员或授予机构会面,尝试在不诉诸法庭的情况下解决问题。这些会议中说的任何话都不能在以后用作证据,除非达成了和解协议。

(a)CA 劳动法 Code § 1742.1(a) 在根据 Section 1741 送达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或根据 Section 1771.6 的 (a) 款送达扣发通知 60 天后,受影响的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担保支付评估或通知所涵盖工资而签发的担保或债券的担保人,应就仍未支付的工资或其一部分承担违约金责任,金额相当于该未支付的工资或其一部分。如果评估或通知在行政或司法审查后被推翻或修改,则违约金仅就经认定应付但未付的工资支付。任何违约金应连同未付工资一并分配给雇员。(Section 203.5) 不适用于本章项下的普遍工资索赔。
(b)CA 劳动法 Code § 1742.1(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评估或通知的全部金额,包括罚款,已在评估或通知送达后 60 天内,存入劳工关系部,由该部门托管,以待行政和司法审查,则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该部门应在以下任何一项指定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将托管资金连同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发放给经认定有权获得这些资金的个人和实体:
(1)CA 劳动法 Code § 1742.1(b)(1) 所有行政和司法审查的结束。
(2)CA 劳动法 Code § 1742.1(b)(2) 部门收到劳工专员或其指定代表关于根据 Section 1741 发出的评估的和解或其他最终处置的书面通知,或从授予机构的授权代表处收到关于根据 Section 1771.6 发出的通知的和解或其他最终处置的书面通知。
(c)CA 劳动法 Code § 1742.1(c) 劳工专员在收到受影响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在根据 Section 1741 送达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后 30 天内提出的请求时,应向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与劳工专员或其指定代表会面的机会,尝试解决关于该评估的争议,而无需进行正式程序。授予机构在收到受影响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在根据 Section 1771.6 的 (a) 款送达扣发通知后 30 天内提出的请求时,应向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与授予机构指定代表会面的机会,尝试解决关于该通知的争议,而无需进行正式程序。和解会议可以面谈或通过电话进行,且应在寻求行政审查的 60 天期限届满之前举行。为和解会议目的、在和解会议过程中或根据和解会议所说的任何话或作出的任何承认,均不得在任何行政或民事程序中作为证据或受制于证据开示。为和解会议目的、在和解会议过程中或根据和解会议准备的任何书面文件,除最终和解协议外,均不得在任何行政或民事程序中作为证据或受制于证据开示。评估或通知应告知承包商或分包商有权请求举行和解会议。

Section § 17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劳动法下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责任。如果工人因最终命令或判决而被拖欠工资,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对支付该款项负有同等责任。但是,劳工专员必须首先尝试向分包商追讨。

当款项被收取后,任何拖欠的工资都优先于罚款。如果收取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拖欠的工资,这些资金将在所有工人之间分配。无法找到的工人的工资将以信托方式持有。

该法律还规定了对支付保证金提出索赔的法定时限。此期限受特定条款的指导,确保一旦判决最终确定,保证金发行人和担保人对所欠款项负责。支付保证金的诉讼可以在判决被审查并最终确定之前暂停。

(a)CA 劳动法 Code § 1743(a) 承包商和分包商对根据本章的最终命令或据此作出的判决所应支付的所有款项负有连带责任。劳工专员应首先用尽所有合理补救措施向分包商收取应付款项,然后再向承包商追索。
(b)CA 劳动法 Code § 1743(b) 从收取的款项中,工资索赔应优先于款项用于支付罚款。如果收回的款项不足以全额支付每位工人,该款项应在所有工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c)CA 劳动法 Code § 1743(c) 无法找到的工人的工资应存入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并根据第96.7条为工人信托持有。罚款应缴入普通基金。
(d)CA 劳动法 Code § 1743(d) 尽管有《民法典》第9558条的规定,劳工专员提起的任何支付保证金诉讼的时效期应受第1741条规定的时效期和第1741.1条规定的中止条款的管辖。根据本章作出的最终命令或据此作出的判决,就查明的应付款项而言,对发行担保工资支付的保证金的担保公司以及保证金的担保人应具有约束力。任何支付保证金诉讼的时效期应在不再受司法审查的最终命令作出之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