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铁路列车机车的设计使得机车驾驶室车顶与煤水车顶部之间的间隙小于28英寸,那么驾驶室车顶必须开一个24英寸见方的开口。这个开口是为了确保机车司机能够安全地从机车驾驶室移动到煤水车顶部。

Section § 6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在加州运营的铁路公司或其管理人员不遵守第6950条的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他们每次不遵守规定都必须支付至少1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这种不遵守行为持续,每一天都算作一项新的违法行为。

Section § 6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铁路公司在其机车驾驶室两侧安装安全的扶手和脚踏板,除非驾驶室有足够大的前窗。具体来说,扶手必须沿顶部从前到后延伸,脚踏板必须坚固且至少一英寸半宽,从驾驶室地板向外突出,并从前到后延伸。

如果铁路公司不遵守,每次违规可被罚款200美元。但是,如果铁路公司在1921年7月2日之前发布并持续执行了一项命令,禁止乘务员在驾驶室移动时前往驾驶室前方区域,则此要求不适用。

在本州任何地方运营机车的每一家铁路公司,应当为每个机车驾驶室提供沿驾驶室顶部两侧、从驾驶室前部延伸至后部的坚固安全的扶手。除前窗宽度不小于14英寸、高度不小于42英寸的机车驾驶室外,每个机车驾驶室都应当配备宽度不小于一英寸半、从驾驶室两侧与地板齐平处向外突出并从驾驶室前部延伸至后部的坚固安全的脚踏板。
任何铁路公司或其接管人,未能遵守本条任何规定者,犯有轻罪,每项违法行为处以二百美元($200)罚款。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在1921年7月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发布并持续执行一项命令,禁止机车或列车乘务员在驾驶室移动时从机车驾驶室前往驾驶室前部区域的铁路公司。

Section § 69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用于城际服务的新型电动车或机车,其驾驶员区域必须配备夹层安全玻璃。此要求仅适用于车辆在法律生效后建造、通过架空线供电且时速可超过45英里的情况。

Section § 69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自1946年9月1日起,如果用于城际服务的电车或电力机车未安装夹层安全玻璃,则运营这些车辆属于违法行为。

Section § 6955

Explanation

夹层安全玻璃是一种经过特殊处理或与其他材料结合的玻璃,比普通玻璃更安全。它的设计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因外部物体或玻璃自身在破裂或破碎时受伤的可能性。

夹层安全玻璃是指经过处理或与其他材料结合的玻璃,与普通平板玻璃或板玻璃相比,它能减少人员因外部物体或玻璃在破裂或破碎时造成的伤害。

Section § 6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承运人(即运输货物或人员的公司)违反了关于运营有轨电车或电力机车的某些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他们违反规定的每一天,每次单独的违法行为都可能被处以至少200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