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与健康管辖权与职责
Section § 6300
《1973年加利福尼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旨在确保加州所有工人的安全工作条件。它通过执行安全标准、帮助雇主保持工作场所安全,以及提供研究、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持来实现这一目标。
Section § 6302
本节定义了加州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了关键官员和组织,例如劳资关系局局长和劳资关系局,并具体说明了“保险人”、“分部”、“标准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含义。
“水产养殖”根据《渔猎法典》被定义为一种农业形式。该法律还解释了工作场所中何为“严重伤害或疾病”,包括住院治疗和截肢等重大伤害,但不包括交通事故,除非事故发生在施工区。
“严重暴露”是指员工接触有害物质,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Section § 6303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工作场所”和“雇佣”的含义。工作场所是指任何进行工作的地方,除非其他机构对那里的健康和安全拥有管辖权。“雇佣”涵盖任何行业或工作,包括建筑和拆除工作,也包括家庭家政服务,除非该服务是公共资助的、发生在家庭日托所,或者涉及在个人家中进行的私人家庭事务,如清洁。在特定条件下,它还包括志愿消防工作。本节的修改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但不会影响特定的现有条款和法规。
Section § 6303.5
Section § 6304.1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劳动法背景下“雇员”的含义。它包括任何被雇主要求工作或身处工作场所的人,并且也将志愿消防员视为雇员。这一将志愿消防员纳入雇员范畴的规定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此外,本法案不影响在2002年1月1日至本法案生效期间,根据法典第5部提出的任何索赔。
Section § 6304.2
这项法律规定,在惩教行业工作的州囚犯被视为“雇员”,而惩教部则被视为他们的“雇主”。这种认定适用于与他们工作相关的特定法律情境。
Section § 6304.3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设有工业的惩教设施都必须设立一个惩教工业安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不安全或不健康工作条件的投诉。如果委员会在15天内无法解决投诉,投诉将转交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司进行审查。严重的安全性投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而非严重的投诉则在14天内调查。除特殊情况外,该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检查这些设施,并且如果出于安全或安保原因需要,可以提前通知设施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Section § 6304.4
这项法律规定,在惩教工业项目中工作的囚犯,当涉及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上诉权利时,不被归类为雇员。
Section § 6304.5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严格用于在与雇主的劳资纠纷中执行员工安全。它明确指出,安全部门发出或未发出的传票,不得在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诉讼中用作证据,除非是在员工与其雇主之间。具体的法律证据规则在此处适用,与其他法律一样。此外,安全部门的员工在此类案件中不能提供专家意见或就安全标准作证。该法律重申,1999-2000年的修订不推翻此前关于相关事项的法院判决。
Section § 6305
本节解释了工作场所安全中通用指令和特别指令的区别。“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和指令”通常指由相关安全委员会为确保工作场所安全而制定的规则。“特别指令”是由授权安全官员发出的具体指示,用于在通用规则不足以解决不安全工作条件时进行纠正。这些特别指令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通用指令一样,但仅适用于所识别的具体不安全情况。
Section § 6305.1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司长或其代表必须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制定自愿性指导意见,并提出政策建议,以保护私人资助的家庭家政服务人员的安全。公共资助的服务和家庭日托所不在此要求范围内。
该委员会应具有多样性,并包括来自不同群体的代表,例如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和非营利组织。它将由13至18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具有丰富经验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以及工作场所伤害预防专家。
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指导意见,教育雇员和雇主如何识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场所危害。此外,它还将建议可能的新政策,以进一步保护家政服务人员,同时考虑隐私问题、常见风险和培训需求。
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必须在2023年1月1日前在线发布委员会的报告,并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6306
这项法律定义了工作场所中“安全”和“健康”的含义,强调员工应在工作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免受危险。它还对“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作了广义解释,鼓励使用任何合理方法来减少或预防特定危险,包括辐射暴露带来的危险。
Section § 6307.1
Section § 6308
这项法律赋予执法部门权力,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该部门可以决定哪些安全措施和设备对于保护工人是必要的。他们还执行具体的安全安装和维护标准。此外,他们可以要求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员工安全。
如果雇主不同意某项安全指令,他们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进行讨论,听证会应尽快举行。该部门的大多数决定都可以由上级法院审查,但特定或特别指令除外。
Section § 6308.5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部门就本法律部分举行听证会时,受影响的雇主或个人有机会提出他们的事实或论点。这些听证会可以是 M非正式的,并且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文件进行。
Section § 6309
这项加州法律通过允许调查不安全的工作条件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如果收到员工或其代表的投诉,州政府必须在三天内调查严重违规,并在14天内调查非严重违规。严重违规涉及死亡或严重伤害的风险。如果投诉来自执法机构并暗示存在严重违规,则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
必须保存投诉记录,并应告知投诉人已采取的行动。投诉人的身份受到保护,除非他们另有要求。该法律还规定每年在线公布投诉和传票数据。
虽然优先处理严重违规和事故,但该法律并未免除州政府检查工作场所以确保安全的义务。如果对报告的违规行为未发出传票,则有投诉或请求审查的制度。
Section § 6310
这项法律保护员工,使其不会因提出安全投诉、参与安全程序或委员会、报告工伤或行使其他安全权利而被解雇或歧视。如果员工因此类行为而面临歧视,他们可以复职并获得工资损失补偿。雇主不得因此类活动而对员工或其家庭成员进行报复。此外,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一词包括某些客户雇主和承包商,而“雇员”则包括家政服务人员,但从事公共资助家政服务的人员除外。
Section § 6311
这项法律保护工人,如果他们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标准并可能给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的工作,他们不会因此被解雇或裁员。如果雇员因拒绝此类不安全工作而被解雇或未获得报酬,他们可以起诉追讨损失的工资。这项保护也适用于家政工人,但其服务由公共资助的除外。
Section § 631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接到疏散或撤离通知后,如果故意命令雇员留在或进入因公共健康或安全威胁而关闭的区域,都是违法的。这样做属于轻罪,除非该人员依法被允许进入该关闭区域。被允许关闭或进入关闭区域的人员不受此规定限制。
根据本法律,“雇员”还包括从事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即使这些服务是公共资助的。这包括向支付部分费用的个人提供家政服务的工人。
Section § 6312
Section § 6313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调查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工伤事故,除非认定无需调查。如果未进行调查,他们必须记录其理由以及做出此类决定的指导方针。他们也被允许调查不那么严重的事故,以找出并消除其原因,但任何调查结果都不能在寻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用作证据。
Section § 6313.5
本法律条款要求该部门与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分享信息。具体而言,它规定每当该部门对承包商发出传票或采取行动时,都必须将此信息的副本发送给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
Section § 6314
这项法律赋予某些检查员进入工作场所的权力,以确保符合安全和健康标准。他们可以在检查期间收集信息、进行测试和拍照,但这些照片是保密的。如果被拒绝进入,检查员可以申请搜查令,尤其是在发生事故或接到投诉时。必要时,法律还允许检查员发出传票并进行宣誓问询。
在检查期间,雇主和雇员的代表都可以陪同检查员,并私下讨论任何安全问题。如果发生事故,检查员可以下令保留工作场所的某些部分,以防止证据被篡改。违反此类保留命令可能导致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6314.1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设立一个项目,专门针对那些工伤事故和工人赔偿申请率高的、高风险的行业和雇主。他们会利用各种数据来源来识别这些雇主。
该部门会优先检查最危险的雇主,并可能要求他们提交安全改进计划,其中可能包括建立劳资联合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如果计划符合要求,这些雇主可能会被安排较不频繁的检查。不遵守的雇主则会被更频繁地检查。
区域计划用于有效分配资源,确保检查首先针对最危险的情况,包括危险废物清理现场。
该部门还会将其教育和培训工作与这些区域优先事项相结合,以支持雇主降低伤害发生率。
Section § 6314.5
法律规定,部门进行的每次工作场所检查都必须包括对雇主伤害预防计划的评估。这项评估应遵循委员会设定的标准,并包括对员工和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访谈。
如果工作需要许可证,评估将仅限于已批准的计划。部门还应告知雇主可获得的支援服务,以帮助他们改进安全计划。检查还必须处理与投诉、事故、所需许可证、石棉工作和致癌物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此外,还必须评估高风险行业中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以及与过去违规行为相关的状况。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扩大检查范围。
Section § 6315
本节规定在一个部门内设立一个调查局,负责处理涉及严重伤害、死亡或违反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事故。如果五名或以上员工受重伤或发生死亡事故,调查局将进行调查并准备可能起诉的案件。对于受伤人数较少或严重暴露的事件,调查局会审查报告,并在可能发生刑事犯罪时进行调查。
该部门必须向调查局提供事故报告、检查报告以及任何其他有用的文件。调查局由一名律师主管领导,有权进入工作场所、收集证据并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通知。除非法律证据不足,否则调查局必须将涉及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案件移交给适当的检察机关。
调查局可以与县地方检察官合作,移交可能涉及刑事行为的案件,确保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如果案件缺乏足够证据,调查局必须通知检察机关。
Section § 6315.3
每年2月15日前,局方必须向其上级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其工作的报告,该部门再将报告转交给主管。这份报告应包含多项详细信息,包括报告总数以及处于不同阶段(例如正在调查中、已完成或已移交起诉)的各类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工作场所的死亡事故、严重伤害和重大暴露。报告还应包括已移交起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某些案件未被移交的原因,以及局方如何利用其资源履行职责。
Section § 6315.5
本条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制定的任何安全标准、规章或决定,如果有人被指控违反安全法律,都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这些标准自动被认为是公平合法的,除非有人在法庭案件开始前,通过请求特别听证或提交特定请愿书的方式对其提出异议。
Section § 6316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另有规定的某些限制外,县、市、公共法人、委员会和部门保留对其辖区内工作场所的管辖权和控制权。这确保了地方政府和实体对就业场所拥有权力,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6317
本加州劳动法条款概述了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在何种程序和条件下,可以就雇主违反健康与安全标准的情况向其发出传票或通知。如果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发出传票,说明违规情况并设定纠正截止日期。对于全企业范围的问题,如果存在跨多个工作场所的违规模式或有问题的书面政策,可能会导致全企业范围的传票,除非雇主提出反驳。
该法律还允许对不直接影响健康和安全的轻微违规行为发出“通知”代替传票,前提是雇主同意及时纠正问题并放弃上诉权。严重或大量违规行为不能通过通知解决。传票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发出,除非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处以民事罚款。该部门需要保留向雇主发出的过往传票或通知的记录。
Section § 631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被发现伪造与《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相关的工作场所安全材料,他们将收到一张传票。这张传票必须根据具体规定显眼地张贴出来。
雇主可以按照相关法规第 7 章中列出的程序对这些传票提出上诉。除了这些传票之外,雇主还可能因这些虚假行为面临其他刑事和民事处罚。
Section § 6317.7
当工作场所检查或调查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时,该部门必须迅速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此通知将详细说明检查的地点,并确认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
主管将制定关于如何发出此通知的规则。
Section § 631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被发现故意且非常严重地违反了工作场所安全规定,那么每次有工人暴露于不安全情况,雇主都会被罚款。严重违规行为(或称“恶劣违规行为”)包括:忽视已知问题、导致死亡或重大伤害、多次违规、故意忽视安全职责以及普遍存在恶意行为。如果此类行为发生在过去五年内,可能会导致罚款;但五年期过后,需要新的证据才能再次罚款。然而,对于某些问卷,每个暴露的工人不会单独计算。此外,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州政府部门,如惩教和医疗服务部门。
Section § 6318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发生工作场所安全违规时张贴通知。如果发现违规行为,通知必须在违规地点或附近显著张贴,至少三个工作日,或直到问题解决,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如果调查后未发现违规行为,也必须张贴一份说明此情况的通知,为期三天。当处理严重违规行为时,雇主必须展示一份确认通知。此外,雇主必须张贴由该部门准备的员工通知,其中包含有关违规行为、所需张贴物以及如何联系该部门的详细信息。这些通知必须提供多种语言版本,包括旁遮普语(如果需要),以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如果雇主未能遵守这些要求,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并且可以对罚款提出上诉。
Section § 6319
本法规定了雇主在检查后对传票或罚款提出异议的程序。如果发出传票,雇主有15个工作日提出上诉。如果发生与机器相关的违规行为,且由第三方负责维修,该第三方也可以提出上诉。
法律规定,罚款应考虑企业规模、违规严重性、雇主诚信和违规历史等因素,但导致损害的严重违规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罚款。雇主在咨询服务期间收到的传票可免除罚款。
如果自保雇主因严重违规被传唤,可以采取措施撤销其自保证书。如果雇主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或提供纠正证明,部门可以调整罚款。
Section § 6319.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新雇主在其开业第一年内,如果违反特定的安全标准,将不会面临民事罚款,前提是他们真诚地努力遵守这些标准。但是,如果雇主严重违反规定、故意违反、屡次违规,或者在被告知后仍不纠正问题,则此宽限期不适用。
Section § 6319.5
Section § 63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如何处理工作场所的严重安全违规行为。如果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且尚未纠正,该机构必须对工作场所进行复检。所有严重违规案件,特别是那些重复性或故意的违规,都将在纠正期限结束后进行复检。其他未列入复检计划的严重问题中,至少有20%将随机抽取进行复检。
如果雇主在初次或后续检查时仍未解决问题,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经签署的宣誓声明,表明他们已纠正问题,并在需要时提供证据。如果问题已纠正,该机构可以允许修改,但如果雇主未及时提交纠正证明,将面临罚款。如果在截止日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证据,将进行复检,并可能处以额外罚款。
Section § 632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或雇主都不应收到部门授权代表对工作场所检查或调查的提前通知,除非有明确许可。只有主管或其授权代表才能批准提前通知,主要是在员工健康或安全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提前发出通知,他们可能面临轻罪指控,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322
这项法律规定,在检查或程序中获得的、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的所有资料都必须保密。但是,这些信息可以分享给部门内履行职责的成员,或者在相关程序中需要时使用。法院和委员会将发布命令来保护这些机密。违反这项保密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6323
Section § 6324
如果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或设备违反安全规定并危及员工,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此申请必须附有宣誓书和相关的安全标准。法院可以立即批准此命令,并且不要求该部门提供保证金。
Section § 63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工作场所或设备被认为危险并对员工构成即时威胁,负责工作场所安全的部门可以禁止其使用或进入。他们必须张贴明确的禁止通知。该限制仅适用于存在危险的具体区域。在情况变得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移除该通知。但是,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进入或使用该区域,目的仅是为了消除危险状况。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326
Section § 6327
如果工作场所、机器或设备因被认为不安全而被部门授权代表关闭或停止使用,雇主有权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经雇主请求,必须在24小时内举行听证会,以审查该代表的行为是否合理。
Section § 6327.5
如果一个安全部门未能采取行动阻止工作中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状况,雇员或其代表可以请求法院命令该部门解决问题。他们将通过一种称为“强制令状”的法律程序来完成。本节还允许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他责任方采取类似的法律行动。
Section § 6328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作一份通知,其中包含重要的员工安全信息,包括如何报告不安全的工作条件、请求安全检查以及拒绝不安全的工作。它还解释了员工在《危险物质信息和培训法案》下的权利。雇主必须收到这些通知,并且该部门将制定关于通知应在何处以及张贴多少份的规定。本州所有雇主都必须获得英文和西班牙文的通知。
Section § 6329
Section § 6330
每年3月1日前,局长必须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负责工作场所安全的部门的活动。该报告包括资金在执法和教育等领域的财务使用明细、检查和传票的总数、民事罚款和罚金的详细信息,以及因执照问题被移交的承包商信息。报告还包括一份调查局的报告,并提出改善工作场所安全的立法建议。该报告将提交给主要的立法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和讨论。
Section § 6331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制定和测试用于内部结构火灾的呼吸设备的安全标准。具体来说,它规定签订一份合同,以界定和执行测试,从而确定呼吸设备中何为正压。这些测试应解决氧气热度、面罩冷凝、佩戴者肺部水分以及面罩脱落风险如何影响火灾中使用的问题。火灾研究专家将创建这些测试,其结果将为新的或修订的安全标准提供依据。
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咨询委员会负责设定测试参数、决定测试地点以及确定所需的专业知识。
Section § 6332
本节定义了与保护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相关的三个关键术语。首先,“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是指在居家环境中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其次,“雇主”是指雇用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的人,但不包括那些自行雇用护理人员的个人。第三,“暴力”包括身体攻击或威胁进行身体攻击。
本节还规定,任何雇主都必须记录针对社区医疗保健工作者的暴力事件,并按规定将这些记录提交给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