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6650(a) 在罚款可上诉期限届满后,如未提出上诉,部门可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提交传票和民事罚款通知的经认证副本、部门关于罚款仍未支付的证明,以及该部门向雇主送达提交给法院书记员的文件的送达证明。
(b)CA 劳动法 Code § 6650(b) 在用尽第7章(自第6600条起)规定的复审程序后,如已提出上诉,部门可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提交传票和民事罚款通知的经认证副本、上诉委员会的命令、调查结果或裁决的经认证副本、部门关于罚款仍未支付的证明,以及向雇主送达的证明,送达地址为上诉委员会官方地址记录中显示的雇主地址。
(c)CA 劳动法 Code § 6650(c) 书记员在部门根据 (a) 款或 (b) 款提交民事罚款通知后,应立即判决州胜诉,判决对被评估民事罚款的人处以罚款金额,加上自民事罚款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罚款仍未支付的每一天的应计利息。
(d)CA 劳动法 Code § 6650(d) 部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64.5条的规定,向雇主送达判决录入通知。
(e)CA 劳动法 Code § 6650(e) 根据本条作出的判决应按相同的利率计息,具有与其他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应享有法律允许的其他判决对根据《政府法典》第7170条提出的税款索赔所享有的相同优先权。
(f)CA 劳动法 Code § 6650(f) 任何法院的书记员均不得收取履行本章要求的任何公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