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质信息与培训危险物质
Section § 6380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创建并维护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必须对制造商、雇主和公众开放。清单上的物质应同时标明其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称。局长还有权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与此清单相关的法规。
Section § 6380.5
在危险物质清单正式采纳之前,主任必须先将其提交给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委员会有90天时间来决定这些物质是否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如果需要,他们可以修改清单。获得委员会批准后,主任即可将该清单作为一项法规采纳。
任何向清单中添加新危险物质的更新也必须经过委员会,委员会有60天时间来批准或修改这些增补。将物质列入或排除出清单的程序不遵循通常用于法规的某些政府程序。
Section § 6381
如果某种物质未根据加州特定清单列为危险物质,它就不必遵守本章的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免除保护员工免受清单上未列出的危险化学品侵害的责任。此外,制造商和生产商仍需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就潜在危险向用户发出警告。
Section § 6382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根据特定标准制定并更新一份危险物质清单。任何被某些机构(例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或环境保护局)列为有害的物质,除非通过特定程序证明其无害,否则将被推定为危险物质。主任必须至少每两年审查这些清单,以增补新物质或删除不再被视为危险的物质。此外,任何属于联邦危险品信息传递标准范围内的物质,在本章中均被视为危险物质。
Section § 6383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特定浓度水平,何时认为混合物或产品中存在有害物质。如果一种物质在混合物中占比至少1%,作为杂质占比2%,或者如果根据某些法规被标记为致癌物时占比0.1%,则该物质被视为有害。如果发现某种物质的危害性高于或低于这些规定水平,主任有权调整这些阈值。如果制造商有证据表明当前水平不足以确保工人安全,则必须通知主任。
Section § 6385
Section § 6386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法律章节的语境下,在技术合格人员监督下使用危险物质的实验室不被视为雇主或制造商。然而,实验室仍必须履行某些安全职责。他们必须确保危险物质进货容器的标签完好无损,并保存材料安全数据表,供员工随时查阅。
此项豁免不适用于主要从事制造过程质量控制或为商业目的生产危险物质的实验室。“技术合格人员”是指了解使用危险物质相关风险并能教导员工安全操作方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