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安全客运有轨电车
Section § 734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客运缆车相关的术语。它规定“客运缆车”是指任何旨在通过缆索或绳索等方式将人员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装置或方法。此外,“许可证”是指相关部门批准在任何地点运营客运缆车的官方许可。
Section § 7342
Section § 7343
Section § 7344
本节规定所有客运缆车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其中一次检查必须在 11 月 15 日至 3 月 15 日之间进行。如果缆车通过检查并被认定安全,它可以获得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的运行许可证。
Section § 7347
Section § 734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客运缆车在维修或改造期间的运行不会立即危及工人或他人的安全,就可以获得一个临时许可证,允许其运行最长30天。
Section § 7349
这项法律规定,滑雪缆车及类似设备的安全检查必须由部门安全工程师或受雇于一家持牌保险公司的经认证缆车检查员进行。这些检查员负责在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某些条件下签发临时运营许可证。
Section § 7350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客运缆车安全的部门应设定并收取检查费用,以弥补其行政成本。虽然他们不能对经认证的保险检查员进行的检查收费,但可以对这些检查后由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收取办理费。他们可以向包括州、市在内的任何政府层面收取费用。
如果缆车负责人未能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支付所需费用,他们将面临与原费用等额的罚款。通知日期即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Section § 7351
如果您想运营客运缆车,您需要在获得运营许可证之前支付所需费用。但是,在等待付款期间,该部门可以选择给您一个最长30天的临时许可证。
Section § 7352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为检查客运缆车而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存入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该基金的目的是支持缆车检查计划。
它还规定,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在另一个账户(电梯安全账户)中但原本用于缆车检查的任何款项,连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必须转入这个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这次转账还包括用于各种检查计划的资金,例如便携式和永久性游乐设施的检查。
Section § 7353
Section § 735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客运缆车在一名符合特定专业标准的工程师书面证明该缆车已按照其设计和架设方案建造完成之前,不得开始运营。
Section § 7354.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保险公司聘请持证专业工程师检查滑雪缆车,并且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州政府可以接受这次检查,而无需自己进行检查。但是,全新的滑雪缆车或现有缆车的重大改造仍必须首先由州安全工程师检查。工程师必须获得州政府的能力认证才能检查这些滑雪缆车。
如果有充分理由,州政府可以撤销此认证,但会给检查员一个申辩的机会。检查报告需要遵循特定指南,州政府才会接受。
Section § 7355
Section § 7356
Section § 7358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制定并提出针对客运缆车设计、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规定,以确保公众安全。这些规定需要获得一个委员会的批准。部门还负责制定执行本章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定,并且现有的缆车安全规定仍然有效。此外,部门和委员会仍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安全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