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您在本法律的特定部分中看到“部门”一词时,它指的是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这旨在明确“部门”一词在本法律文本中的具体含义。

Section § 76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锅炉”是什么,指的是任何通过加热来产生蒸汽压力的容器,无论它是否使用火焰。

本部分所称“锅炉”是指任何受本部分管辖的、通过施加热量产生蒸汽压力的受火或不受火的压力容器。

Section § 7622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罐”一词指的是用于储存气压或液化石油气的某些类型的容器。这些罐体不加热但仍处于受压状态。对于在工厂进行的检查,“罐”是指根据国家认可的压力容器规范所设定的标准建造的任何容器。

在本部分中,“罐”指任何受本部分管辖的、用于储存气压或液化石油气的未受火压力容器;但是,为了工厂检查的目的,“罐”应指根据任何国家认可的压力容器规范规则建造的任何未受火压力容器。

Section § 7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涵盖所有锅炉和储罐,除非它们被本章或当前及未来的安全法规明确豁免。

Section § 7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不受某些安全标准管辖的储罐类型。受美国政府控制的储罐和家用空气压力罐均可豁免。容积为1.5立方英尺或更小且压力低于150磅/平方英寸的小型储罐也被排除在外。此外,受美国交通部或加州公路巡警监督的与车辆制动系统相关的空气压力罐也不包括在内。最后,压力不超过15磅/平方英寸的储罐,无论尺寸大小,均可豁免。

以下储罐不受本部分管辖:
(a)CA 劳动法 Code § 7624(a) 受美国政府管辖或检查的储罐。
(b)CA 劳动法 Code § 7624(b) 用于家用服务的空气压力罐。
(c)CA 劳动法 Code § 7624(c) 容积为11/2立方英尺或更小,且承受压力不超过每平方英寸150磅的储罐。
(d)CA 劳动法 Code § 7624(d) 由同一空气压缩机供气的空气压力罐,该空气压缩机为任何机动车辆或有轨电车的制动器供气,且这些运输单位由受美国交通部或加州公路巡警管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运营。
(e)CA 劳动法 Code § 7624(e) 内部或外部压力不超过每平方英寸15磅的储罐,无论尺寸大小。

Section § 7625

Explanation

加州《劳动法典》的这一节概述了哪些蒸汽锅炉可以免除某些规定。具体来说,由美国政府监管的锅炉,或由不受《劳动法典》第四部分约束的雇主操作的锅炉,都可获得豁免。此外,压力不超过每平方英寸15磅的锅炉,以及汽车和公路机动车辆上的锅炉,也不受本法律部分的约束。

以下蒸汽锅炉不受本部分约束:
(a)CA 劳动法 Code § 7625(a) 受美国政府管辖或检查的锅炉,以及不受本法典第四部分约束的雇主操作的所有其他锅炉。
(b)CA 劳动法 Code § 7625(b) 压力不超过每平方英寸15磅的锅炉。
(c)CA 劳动法 Code § 7625(c) 汽车锅炉和公路机动车辆上的锅炉。

Section § 7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负责工作场所安全的部门仍然可以制定并执行他们需要的任何安全规定,而不受本部分的限制。

本部分不限制该部门制定或执行一般或特殊安全指令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