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同意免费提供服务,他们没有义务完成。但如果他们开始做这项工作,他们必须至少投入一点注意和努力。

Section § 285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确要求别人让你做一项工作或服务,你就有责任完全完成它。然而,如果你自愿提供一项免费服务,你可以随时选择停止。

Section § 2852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免费工作,并且你有一份书面委托书,那么只要这份委托书仍然有效,你就必须继续按照它行事,除非你告诉你的雇主你将停止。

接受书面委托书的无偿雇员,只要该委托书仍然有效,就应当根据其行事,或直至其通知雇主其将不再如此行事。

Section § 285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接受一份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非雇主的利益,那么他必须非常谨慎并努力工作,以确保雇主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应自身要求受雇从事更多是为了自身利益而非雇主利益之工作的人,应在此方面尽到高度的谨慎和勤勉,以维护雇主的利益。

Section § 285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同意为他人工作并获得合理报酬,那么只要他们还在受雇期间,就必须完成这项工作,并以合理的谨慎和努力来完成。

Section § 2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求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对雇员的强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七年。但如果服务内容非常特殊或独特,且金钱赔偿无法弥补其损失,则仍可强制执行,但期限也仍为七年。如果雇员在该期限之后自愿继续工作,合同可以作为推定报酬的参考。

对于音乐和录音合同,雇员不能直接援引七年限制,除非他们书面通知雇主,说明他们将在某个未来确定日期后不再履行合同服务。如果合同在期限内被违反,双方都有权追讨损害赔偿,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如果合同要求制作一定数量的音乐录音,而雇员在离职前未能完成所有要求的服务,受损方可以追讨损害赔偿。如果想这样做,必须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后 45 天内提起诉讼。

(a)CA 劳动法 Code § 2855(a) 除非 (b) 款另有规定,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第 4 章(自第 3070 条起)规定的学徒合同除外)不得在服务开始之日起七年之后对雇员强制执行。任何其他有效合同,若旨在履行或提供具有特殊、独特、不寻常、非凡或智力性质的服务,且该服务具有特殊价值,其损失无法在法律诉讼中通过损害赔偿合理或充分补偿的,仍可对签订合同提供该服务的人强制执行,但期限不得超过服务开始之日起七年。如果雇员在该期限之后自愿继续履行合同服务,该合同可被视为提供推定报酬的依据。
(b)CA 劳动法 Code § 2855(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
(1)CA 劳动法 Code § 2855(b)(1) 任何签订合同在制作首次固定声音的录音制品(如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101 条所定义)中提供个人服务的雇员,不得援引 (a) 款的规定,除非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20 条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说明雇员自通知中指定的未来某确定日期起,将不再因 (a) 款的规定而履行合同服务。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55(b)(2)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855(b)(2)(1) 款所述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就合同在其期限内发生的违约行为追讨损害赔偿,可在合同期限内或期限后,但在法律规定的适用期限内提起的诉讼中进行。
(3)CA 劳动法 Code § 2855(b)(3) 如果 (1) 款所述合同的一方被要求或根据合同可能被要求在制作指定数量的录音制品中提供个人服务,且未能在 (1) 款规定的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之前提供所有要求的服务,因该失败而受损的一方有权就该方未能提供服务的每一录音制品追讨损害赔偿,该诉讼(尽管有 (2) 款的规定)应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后 45 天内提起。

Section § 2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通常必须遵守雇主与其工作相关的指示。但是,如果遵守这些指示是不可能、非法的,或会给雇员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2857

Explanation
雇员需要按照其工作地点的惯常做法来完成工作。例外情况是,如果雇主给出不同的指示,或者如果遵循惯常做法对雇主来说是不可能或有害的。

Section § 2858

Explanation
员工需要运用合理的技能水平工作,除非雇主在雇用他们时事先知道他们不具备这些技能。

Section § 2859

Explanation
如果你为某人工作,你需要尽力运用你的技能来完成你受雇的工作。

Section § 2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因工作而获得的一切,除了他们的工资或薪水之外,都归雇主所有。这适用于无论雇员以何种方式或在何时获得这些东西,包括在受雇期间和受雇期满之后,并且无论其获得是合法还是非法。

Section § 286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雇员,只要合理,你就需要定期向你的雇主汇报你的工作活动和与工作相关的交易。此外,即使雇主没有要求,你也必须立即告知他们你代表他们收到的任何东西。

Section § 2862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在担任非单纯服务员的角色时为雇主收到某物,他们不必在被要求之前将其交给雇主。他们也不应在雇主提出要求之前,以比自己保管风险更高的方式将其寄送给雇主。

Section § 286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受雇于他人的员工,并且你也有自己类似的业务活动,那么你必须将雇主的业务置于你自己的业务之上。

雇员若有与雇主委托其办理的业务相似的、为其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任何业务,应当始终优先处理雇主的业务。

Section § 2864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被允许雇佣他人来完成其工作,那么该雇员仅在其选择该人员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被雇佣的人员直接对雇主负责。

Section § 2865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因重大疏忽给雇主造成损害,雇员必须赔偿雇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雇员是有偿服务,雇主只需支付雇员妥善完成工作的报酬。

Section § 2866

Explanation

如果两个人或更多人需要一起工作,其中一人去世了,那么幸存者可以继续单独工作,但前提是他们不需要去世者的帮助也能妥善完成这项工作。

如果服务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提供,且其中一人死亡,则幸存者应单独履行,但仅限于该服务是其在没有死者协助的情况下能够正当履行的,否则不得单独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