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人何时被视为雇员或独立承包商。默认情况下,工人被视为雇员,除非聘用他们的公司证明三件事:工人不受公司控制;执行的任务超出公司正常业务范围;并且通常从事独立的行业或业务。即使满足这些条件,根据加州其他法律或法规,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无法使用上述三部分测试,则工人的身份将转而由加州最高法院一项较早的裁决,即Borello测试来决定。

(a)CA 劳动法 Code § 2775(a)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1)CA 劳动法 Code § 2775(a)(1) “Dynamex” 指 Dynamex Operations W. Inc. v. Superior Court (2018) 4 Cal.5th 903。
(2)CA 劳动法 Code § 2775(a)(2) “Borello” 指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S. G. Borello & Sons, Inc. v.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1989) 48 Cal.3d 341 一案中的裁决。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7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75(b)(1) 就本法典和《失业保险法典》而言,以及就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而言,提供劳动或服务以获取报酬的人员应被视为雇员而非独立承包商,除非聘用实体证明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A)CA 劳动法 Code § 2775(b)(1)(A) 该人员在履行工作方面,无论根据工作履行合同还是事实上,均不受聘用实体的控制和指挥。
(B)CA 劳动法 Code § 2775(b)(1)(B) 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超出了聘用实体业务的正常范围。
(C)CA 劳动法 Code § 2775(b)(1)(C) 该人员通常从事与所履行工作性质相同的独立设立的行业、职业或业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775(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本法典、《失业保险法典》或工业福利委员会的适用命令中明确规定的对“雇员”、“雇主”、“雇用”或“独立承包商”等术语的任何例外情况,以及雇主身份或责任的任何延伸,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令第2号第2(E)分款中“雇员”的定义,应为其中规定的目的而继续有效。
(3)CA 劳动法 Code § 2775(b)(3) 如果法院裁定第 (1) 款中的三部分测试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境,且其依据并非第 (2) 款规定的雇佣身份的明确例外情况,则在该情境下雇员或独立承包商身份的确定应转而由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S. G. Borello & Sons, Inc. v.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1989) 48 Cal.3d 341 (Borello) 一案中的裁决管辖。

Section § 277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某些企业对企业合同满足特定条件,则不受Dynamex判决(该判决涉及雇员与承包商身份认定)的约束。对于与另一企业合作的商业服务提供商,有12项标准来确定他们是否真的是独立承包商。这包括拥有书面合同、能够为其他客户工作、自行设定费率以及提供自己的工具等。

本节还指出,当两个合法企业签订合同时,确定某人是独立承包商还是雇员的规则可能仍遵循其他法律。

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判决不适用于善意的企业对企业合同关系(如下文所定义),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2776(a) 如果个人以独资经营者身份行事,或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成立的商业实体(“商业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向另一此类企业或向公共机构或准公共公司(“签约企业”)提供服务,则商业服务提供商的雇员或独立承包商身份的认定应受Borello案的管辖,如果签约企业证明所有以下标准均已满足:
(1)CA 劳动法 Code § 2776(a)(1) 商业服务提供商在工作履行方面不受签约商业实体的控制和指挥,无论是根据工作履行合同还是在事实上。
(2)CA 劳动法 Code § 2776(a)(2) 商业服务提供商直接向签约企业提供服务,而非向签约企业的客户提供服务。如果商业服务提供商的雇员仅以商业服务提供商的名义根据合同履行服务,且商业服务提供商定期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则本款不适用。
(3)CA 劳动法 Code § 2776(a)(3) 与商业服务提供商的合同是书面的,并明确规定了将要提供的服务的支付金额(包括任何适用的报酬率)以及此类服务的付款到期日。
(4)CA 劳动法 Code § 2776(a)(4) 如果工作是在要求商业服务提供商持有营业执照或商业税务登记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的,则商业服务提供商持有所需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税务登记。
(5)CA 劳动法 Code § 2776(a)(5) 商业服务提供商维持一个营业地点(其中可包括商业服务提供商的住所),该地点独立于签约企业的营业或工作地点。
(6)CA 劳动法 Code § 2776(a)(6) 商业服务提供商通常从事独立设立的业务,其性质与所执行的工作相同。
(7)CA 劳动法 Code § 2776(a)(7) 商业服务提供商可以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以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并且在不受雇佣实体限制的情况下维持客户群。
(8)CA 劳动法 Code § 2776(a)(8) 商业服务提供商向公众宣传并表明自己可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9)CA 劳动法 Code § 2776(a)(9) 与工作性质相符,商业服务提供商提供自己的工具、车辆和设备来履行服务,不包括根据合同履行服务可能需要的任何专有材料。
(10)CA 劳动法 Code § 2776(a)(10) 商业服务提供商可以协商自己的费率。
(11)CA 劳动法 Code § 2776(a)(11) 与工作性质相符,商业服务提供商可以自行设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2)CA 劳动法 Code § 2776(a)(12) 商业服务提供商未从事需要加州承包商执照委员会颁发执照的工作类型,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第700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2776(b) 当两个善意企业在符合(a)款规定的条件下相互签订合同时,确定未以独资经营者身份行事或未以商业实体形式成立的个体工作者是商业服务提供商或签约企业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应受第2775条的管辖。
(c)CA 劳动法 Code § 2776(c) 本条不改变或取代根据第2810.3条享有的任何现有权利。

Section § 2777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加州推荐机构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它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满足某些标准才能被视为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这些标准包括服务提供者不受推荐机构控制、持有必要执照、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以及能够自行设定费率和工作条款。推荐机构促成客户与服务提供者在平面设计、辅导和动物服务等领域的联系,但不适用于高风险行业或清洁、运输服务等某些其他领域。该法律还提供了“推荐机构”、“服务提供者”和“客户”等术语的具体定义。最后,它明确了在这些安排中如何确定工作人员的雇佣身份。

第2775节和Dynamex案的裁决不适用于推荐机构与服务提供者(如下文所定义)之间的关系,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2777(a) 如果个人以独资经营者身份行事,或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成立的商业实体(“服务提供者”)通过推荐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则确定服务提供者是推荐机构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应受Borello案的管辖,前提是推荐机构证明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劳动法 Code § 2777(a)(1) 服务提供者在为客户履行工作方面,无论是合同上还是事实上,均不受推荐机构的控制和指挥。
(2)CA 劳动法 Code § 2777(a)(2) 如果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是在要求服务提供者持有营业执照或商业税务登记才能根据合同提供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的,服务提供者应向推荐机构证明其拥有所需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税务登记。推荐机构应将这些证明保存至少三年。在本款中:
(A)CA 劳动法 Code § 2777(a)(2)(A) “营业执照”包括由地方司法管辖区每年或以其他固定周期要求或收取的执照、税务证明、费用或等效付款,作为在该地方司法管辖区提供服务的条件。
(B)CA 劳动法 Code § 2777(a)(2)(B) “地方司法管辖区”指市、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
(3)CA 劳动法 Code § 2777(a)(3) 如果为客户提供的工作要求服务提供者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9章(第7000节起)持有州承包商执照,则服务提供者拥有所需的承包商执照。
(4)CA 劳动法 Code § 2777(a)(4) 如果为客户提供的工作类型有州政府管理或认可的适用专业执照、许可证、证书或注册,服务提供者应向推荐机构证明其拥有适当的专业执照、许可证、证书或注册。推荐机构应将这些证明保存至少三年。
(5)CA 劳动法 Code § 2777(a)(5) 服务提供者以服务提供者自己的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无需以推荐机构的名义提供服务。
(6)CA 劳动法 Code § 2777(a)(6) 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己的工具和用品来提供服务。
(7)CA 劳动法 Code § 2777(a)(7) 服务提供者通常从事或以前从事与为客户提供的工作性质相同或相关的独立经营的业务或行业。
(8)CA 劳动法 Code § 2777(a)(8) 推荐机构不限制服务提供者维持客户群,且服务提供者可以自由地在其他地方寻找工作,包括通过竞争性推荐机构。
(9)CA 劳动法 Code § 2777(a)(9) 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条款,或直接与客户协商工作时间和工作条款。
(10)CA 劳动法 Code § 2777(a)(10) 不受推荐机构扣除,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费率,通过推荐机构与客户协商费率,直接与客户协商费率,或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绝客户设定的费率。
(11)CA 劳动法 Code § 2777(a)(11) 服务提供者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绝客户和合同,不受推荐机构的任何形式的处罚。如果服务提供者接受客户或合同后未能履行其任何合同义务,则本款不适用。
(b)CA 劳动法 Code § 2777(b)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劳动法 Code § 2777(b)(1) “客户”指:
(A)CA 劳动法 Code § 2777(b)(1)(A) 利用推荐机构与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合同的个人,或
(B)CA 劳动法 Code § 2777(b)(1)(B) 利用推荐机构与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合同的企业,这些服务通常不由客户营业地点的雇员定期提供,或签订超出客户正常业务范围的服务合同。尽管有(a)款规定,利用推荐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企业有责任满足本分段中列出的条件。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77(b)(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77(b)(2)(A) “推荐机构”是指为客户提供服务提供者推荐以根据合同提供服务的企业,但(C)分段中的服务除外。

Section § 277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哪些工作情况不受第2775条和Dynamex裁决的影响,特别是针对“专业服务”合同。如果聘用实体满足特定条件,则采用较旧的Borello测试来判断某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而不是采用较新的标准。这些条件包括拥有独立的营业地点、适当的执照、在设定费率和工作时间上的独立性,以及为多个客户工作。

它列出了被视为“专业服务”的各种职业,如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旅行社、平面设计师、艺术创作者等,前提是满足特定标准。该法规还对房地产执业者、房屋检查员和收回机构做出了例外规定,他们遵循《商业和职业法典》下的不同规则。

(a)CA 劳动法 Code § 2778(a) 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裁决不适用于下文定义的“专业服务”合同,而是对个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的认定,应由Borello案的原则管辖,如果聘用实体证明满足以下所有因素:
(1)CA 劳动法 Code § 2778(a)(1) 个人拥有一个独立于聘用实体的营业地点,该地点可以包括个人的住所。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个人选择在聘用实体的地点提供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778(a)(2) 如果工作在本条生效日期六个月后进行,且工作是在要求个人拥有营业执照或营业税登记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的,则个人拥有根据合同提供服务所需的营业执照或营业税登记,此外,个人还需拥有在其专业领域执业所需的任何专业执照或许可证。
(3)CA 劳动法 Code § 2778(a)(3) 个人能够自行设定或协商其所提供服务的费率。
(4)CA 劳动法 Code § 2778(a)(4) 除项目完成日期和合理的营业时间外,个人能够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5)CA 劳动法 Code § 2778(a)(5) 个人习惯性地从事根据与另一聘用实体签订的合同所执行的相同类型的工作,或向其他潜在客户表明其可提供相同类型的工作。
(6)CA 劳动法 Code § 2778(a)(6) 个人在提供服务时习惯性地并定期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
(b)CA 劳动法 Code § 2778(b) 就本条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778(b)(1) “个人”包括以独资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形式提供服务的个人。
(2)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 “专业服务”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服务:
(A)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A) 市场营销,但所承包的工作具有原创性和创造性,且其成果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发明、想象力或才能,或属于任何承包工作的基本组成部分或必然附带的工作。
(B)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B) 人力资源管理员,但所承包的工作主要是智力性的且性质多样,且其性质使得所产生的产出或所达成的结果无法在给定时间内标准化。
(C)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C) 由以下任一主体提供的旅行社服务:
(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C)(i)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部第3章第1节第2.6条(自第17550条起)受总检察长监管的人员。
(i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C)(ii)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550.1条(a)款的含义,作为旅行销售商的个人,且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550.20条(g)款免于注册。
(D)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D) 平面设计。
(E)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E) 拨款撰写人。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F)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F)(i) 艺术创作者。
(i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F)(i)(ii) 就本分段而言,“艺术创作者”指创作艺术作品的个人,这些作品主要或仅因其想象力、美学或智力内容而受到欣赏,包括素描、绘画、雕塑、马赛克、书法作品、版画、手工艺品或混合媒体作品。
(G)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G) 由注册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服务,该代理人经美国财政部许可,根据《联邦法规》第31篇A分篇第10部分在美国国税局执业。
(H)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H) 通过独立销售组织提供的支付处理代理服务。
(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I) 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供的服务:
(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I)(i) 由静态摄影师、摄影记者、摄像师或图片编辑提供,其根据书面合同工作,该合同规定了报酬费率和在特定时间内支付的义务,只要提供服务的个人未直接取代为聘用实体以相同工作量执行相同工作的雇员;该个人不主要在聘用实体的营业地点工作,尽管有(a)款第(1)项的规定;并且该个人不受限制为多个聘用实体工作。本子条款不适用于从事电影工作的静态摄影师、摄影记者、摄像师或图片编辑,电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戏剧或商业制作、广播新闻、电视和音乐视频。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静态摄影师、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摄像师向其他企业分发、许可或销售其作品,除非版权法或工作场所集体谈判协议禁止。
(i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I)(ii) 由静态摄影师、摄影记者、摄像师或图片编辑向数字内容聚合商提供。
(ii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I)(iii) 就本分段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I)(iii)(I) “图片编辑”指从事数字内容创作辅助服务的人员,例如修图、编辑和关键词标注。
(II) “数字内容聚合商”指许可中介机构,其从静态摄影师、摄影记者、摄像师或图片编辑处获得版权许可或转让,旨在通过再许可或转让方式将该版权分发给该中介机构的第三方最终用户。
(J)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J) 由自由撰稿人、翻译、编辑、文字编辑、插画师或报纸漫画家提供服务,其根据书面合同工作,该合同规定了报酬费率、知识产权和在特定时间内支付的义务,只要提供服务的个人未直接取代为聘用实体以相同工作量执行相同工作的雇员;该个人不主要在聘用实体的营业地点工作,尽管有(a)款第(1)项的规定;并且该个人不受限制为多个聘用实体工作。
(K)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K) 由个人作为内容贡献者、顾问、制作人、旁白员或制图师为期刊、书籍、期刊、评估、其他出版物或任何格式或媒体的教育、学术或教学作品提供服务,其根据书面合同工作,该合同规定了报酬费率、知识产权和在特定时间内支付的义务,只要提供服务的个人未直接取代为聘用实体以相同工作量执行相同工作的雇员,该个人不主要在聘用实体的营业地点工作,尽管有(a)款第(1)项的规定;并且该个人不受限制为多个聘用实体工作。
(L)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L) 由持证美容师、持证电脱毛师、持证美甲师、持证理发师或持证美容师提供服务,前提是该个人:
(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L)(i) 自行定价、自行处理收款,并由客户直接支付。
(i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L)(ii) 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并拥有全权决定客户数量以及为哪些客户提供服务。
(ii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L)(iii) 拥有自己的客户群并自行安排预约。
(iv)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L)(iv) 保持自己的营业执照,用于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v)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L)(v) 如果该个人在聘用实体的地点提供服务,则该个人向其租赁经营场所的沙龙或企业主开具1099表。
(vi)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L)(vi) 本分段就持证美甲师而言,将于2025年1月1日失效。
(M)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M) 由表演艺术公司或组织聘用,教授不超过一周大师班的专业表演者。“大师班”指为期有限的专业课程,不由聘用实体定期提供,并由公认艺术领域的专家教授,该专家不为聘用实体定期授课。
(N)CA 劳动法 Code § 2778(b)(2)(N) 由估价师提供服务,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部第3章(自第11300节起)所定义。

Section § 277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关于工人分类的特定规则不适用于在“单一活动事件”中作为独立商业实体工作的两个个体。要使这些规则不适用,个体必须能够协商报酬、拥有独立的营业地点、使用自己的工具、持有必要的营业执照,并且能够独立地与其他企业签订类似工作的合同。这些事件必须是非经常性的,在同一地点每周发生一次或更少。某些工作,如高风险行业、清洁、送货以及其他列出的服务,则不包括在内。

(a)CA 劳动法 Code § 2779(a)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裁决不适用于以下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其中每个个体均以独资经营者或独立的商业实体(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成立)的身份行事,根据合同在下文定义的“单一活动事件”地点提供服务,并符合以下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2779(a)(1) 任何一方个体均不受另一方个体的控制和指挥,无论根据工作履行合同还是事实上,在履行工作方面均如此。
(2)CA 劳动法 Code § 2779(a)(2) 每个个体都有能力与另一方个体协商其报酬费率。
(3)CA 劳动法 Code § 2779(a)(3) 双方个体之间的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个体在单一活动事件中提供的服务的总付款额,以及支付给每个个体的具体费率。
(4)CA 劳动法 Code § 2779(a)(4) 每个个体都拥有自己的营业地点,其中可能包括该个体的个人住所。
(5)CA 劳动法 Code § 2779(a)(5) 每个个体都提供自己的工具、车辆和设备,以根据合同履行服务。
(6)CA 劳动法 Code § 2779(a)(6) 如果工作是在要求个体持有营业执照或商业税务登记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的,则每个个体都持有所需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税务登记。
(7)CA 劳动法 Code § 2779(a)(7) 每个个体通常从事与合同规定工作相同或类似类型的工作,或者每个个体都单独向其他潜在客户表明自己可以从事相同类型的工作。
(8)CA 劳动法 Code § 2779(a)(8) 每个个体都可以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并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客户群。
(b)CA 劳动法 Code § 2779(b) “单一活动事件”指在单一地点举行的独立非经常性事件,或在同一地点每周不超过一次的一系列事件。
(c)CA 劳动法 Code § 2779(c) 本节中的“服务”不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或劳资关系部根据第6401.7条(e)款(3)项(A)分项的规定指定为高风险行业的领域中提供的服务,或清洁、送货、快递、运输、卡车运输、农业劳动、零售、伐木、居家护理或除小型家庭维修以外的建筑服务。

Section § 2780

Explanation

本节豁免各种与音乐和表演相关的职业,使其不受Dynamex案中规定的严格雇佣分类规则的约束,而是选择更灵活的Borello标准。此豁免适用于录音艺术家、词曲作者、经纪人、制作人、混音师以及其他参与录音和音乐创作的角色,但不包括电影和电视制作团队以及非独立公关人员。此外,未从聘用中获得版税的音乐家和歌手,仅为了工资目的被视为雇员。一次性现场表演,除非规模非常大或在特定场地,也使用Borello标准进行工人分类。

符合其作品控制权和所有权方面特定标准的个人表演艺术家,也可以根据Borello标准进行分类,除非他们是戏剧制作的一部分。现有集体谈判协议可以凌驾于这些规则之上,用于确定雇佣关系。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0(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 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裁决不适用于以下与创作、营销、推广或发行录音制品或音乐作品相关的职业,而是Borello案的裁决应适用于以下所有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A) 录音艺术家,受下文规定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B) 词曲作者、作词人、作曲家和校对员。
(C)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C) 录音艺术家经纪人。
(D)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D) 唱片制作人和导演。
(E)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E) 从事录音制品创作的音乐工程师和混音师。
(F)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F) 从事录音制品创作的音乐家,受下文规定约束。
(G)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G) 歌手,受下文规定约束。
(H)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H) 从事录音摄影、专辑封面及其他新闻和宣传目的的摄影师。
(I)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I) 独立电台推广人。
(J)CA 劳动法 Code § 2780(a)(1)(J) 任何其他受雇提供主要与录音制品或音乐作品的创作、营销、推广或发行相关的创意、制作、营销或独立音乐公关服务的个人。
(2)CA 劳动法 Code § 2780(a)(2)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2780(a)(2)(A) 电影和电视制作团队(该术语在电影和电视行业中通常的用法),从事视听作品的现场或录制表演,包括剧照摄影师和电影摄影师。
(B)CA 劳动法 Code § 2780(a)(2)(B) 非独立音乐公关人员。
(3)CA 劳动法 Code § 2780(a)(3) 尽管有第2775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以及Dynamex案的裁决,适用工会与各自雇主之间任何现有或未来的集体谈判协议或合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在所有情况下管辖雇佣关系的确定。
(4)CA 劳动法 Code § 2780(a)(4) 以下规定适用于录音艺术家、音乐家和歌手:
(A)CA 劳动法 Code § 2780(a)(4)(A) 录音艺术家、音乐家和歌手不得被阻止根据劳动法的适用规定组织起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美国法典第29卷第151条及后续条款)授予雇员的权利。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0(a)(4)(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0(a)(4)(B)(i) 在任何特定聘用期间创作的作品中,非基于版税参与的音乐家和歌手应仅为了获得聘用期间工作小时数的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因未能获得最低工资或加班工资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和罚款,而被视为雇员。根据本分段应支付的任何此类工资、损害赔偿和罚款,应根据本法典的适用规定、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或适用的地方法律确定。
(ii)CA 劳动法 Code § 2780(a)(4)(B)(i)(ii) “基于版税的参与者”是指已协商收取或直接管理源自录音制品或音乐作品利用的版税,或有权作为其共同作者或共同所有人控制、管理或收取与录音制品或音乐作品利用相关的版税的个人。
(C)CA 劳动法 Code § 2780(a)(4)(C) 在所有情况下,并且尽管有分段 (B) 的规定,适用工会与各自雇主之间任何现有或未来的集体谈判协议或合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管辖雇佣关系的确定。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0(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0(b)(1) 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裁决不适用于为一次性现场表演活动目的的音乐家或音乐团体,而是雇员或独立承包商身份的确定应受Borello案的管辖,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CA 劳动法 Code § 2780(b)(1)(A) 音乐团体作为交响乐团表演,音乐团体在主题公园或游乐园表演,或音乐家在音乐剧制作中表演。
(B)CA 劳动法 Code § 2780(b)(1)(B) 音乐团体是在观众超过1,500人的场地进行的表演的活动主打艺人。
(C)CA 劳动法 Code § 2780(b)(1)(C) 音乐团体在每天售出超过18,000张门票的音乐节上表演。
(2)CA 劳动法 Code § 2780(b)(2) 本款包括与一次性现场表演活动相关的排练。
(3)CA 劳动法 Code § 2780(b)(3) 在本款中:
(A)CA 劳动法 Code § 2780(b)(3)(A) “活动主打艺人”是指在活动节目单、广告或招牌上最突出出现的音乐团体。
(B)CA 劳动法 Code § 2780(b)(3)(B) “音乐节”是指在单一场地举行的一天或多天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包含多个音乐团体的表演。
(C)CA 劳动法 Code § 2780(b)(3)(C) “Musical group” means a solo artist, band, or a group of musicians who perform under a distinct name.
(D)CA 劳动法 Code § 2780(b)(3)(D) “Musical theater production” means a form of theatrical performance that combines songs, spoken dialogue, acting, and dance.
(E)CA 劳动法 Code § 2780(b)(3)(E) “Musician” means an individual performing instrumental, electronic, or vocal music in a live setting.
(F)CA 劳动法 Code § 2780(b)(3)(F) “Single-engagement live performance event” means a stand-alone musical performance in a single venue location, or a series of performances in the same venue location no more than once a week. This does not include performances that are part of a tour or series of live performances at various locations.
(G)CA 劳动法 Code § 2780(b)(3)(G) “Venue location” means an indoor or outdoor location used primarily as a space to hold a concert or musical performance. “Venue location”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a restaurant, bar, or brewery that regularly offers live musical entertainment.
(c)CA 劳动法 Code § 2780(c) Section 2775 and the holding in Dynamex do not apply to the following, and instead, the determination of employee or independent contractor status shall be governed by Borello:
(1)CA 劳动法 Code § 2780(c)(1) An individual performance artist performing material that is their original work and creative in character and the result of which depends primarily on the individual’s invention, imagination, or talent, given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satisfied:
(A)CA 劳动法 Code § 2780(c)(1)(A) The individual is free from the control and direction of the hiring enti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work, both as a matter of contract and in fact. This includes, and is not limited to, the right for the performer to exercise artistic control over all elements of the performance.
(B)CA 劳动法 Code § 2780(c)(1)(B) The individual retains the rights to the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at was crea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C)CA 劳动法 Code § 2780(c)(1)(C) Consistent with the nature of the work, the individual sets their terms of work and has the ability to set or negotiate their rates.
(D)CA 劳动法 Code § 2780(c)(1)(D) The individual is free to accept or reject each individual performance engagement without being penalized in any form by the hiring entity.
(2)CA 劳动法 Code § 2780(c)(2) “Individual performance artist” shall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an individual performing comedy, improvisation, stage magic, illusion, mime, spoken word, storytelling, or puppetry.
(3)CA 劳动法 Code § 2780(c)(3) This subdivision does not apply to an individual participating in a theatrical production, or a musician or musical group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b).
(4)CA 劳动法 Code § 2780(c)(4) In all events,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 (1),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any current or future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 or contractual agreements between the applicable labor unions and respective employer shall govern the de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status.

Section § 2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判断在建筑行业中,根据分包合同工作的人员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它指出,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判决不适用于此。相反,它以第2750.5条和Borello案的裁决为指导,但前提是承包商必须满足某些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有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商持有相关工作的执照、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雇佣和解雇人员,以及对其工作承担财务责任。法律还提到了为建筑卡车运输服务提供商制定的具体规则,包括额外的标准,例如商业注册以及他们应如何雇佣司机。

对于卡车运输服务,这部分还描述了个人使用自己的卡车仍可作为卡车运输公司雇员的情况,并规定在这些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工作不得超过2025年1月1日。

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判决不适用于建筑行业中承包商与根据分包合同从事工作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相反,确定该个人是否为承包商的雇员应受第2750.5条和Borello案的管辖,如果承包商证明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CA 劳动法 Code § 2781(a) 分包合同为书面形式。
(b)CA 劳动法 Code § 2781(b) 分包商持有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颁发的执照,且工作在其执照范围内。
(c)CA 劳动法 Code § 2781(c) 如果分包商住所地所在的司法管辖区要求分包商持有营业执照或营业税登记,则分包商持有所需的营业执照或营业税登记。
(d)CA 劳动法 Code § 2781(d) 分包商拥有独立于承包商营业或工作地点的经营场所。
(e)CA 劳动法 Code § 2781(e) 分包商有权雇佣和解雇其他人来提供或协助提供服务。
(f)CA 劳动法 Code § 2781(f) 分包商对劳务或服务中的错误或遗漏承担财务责任,并以保险、法定赔偿义务、履约保证金或与所提供劳务或服务相关的保证为证。
(g)CA 劳动法 Code § 2781(g) 分包商通常从事与所执行工作性质相同的独立经营业务。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1(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1(h)(1) (b)款不适用于提供建筑卡车运输服务的分包商,如果该服务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九章(第7000条起)的规定不需要承包商执照,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CA 劳动法 Code § 2781(h)(1)(A) 分包商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商业实体。
(B)CA 劳动法 Code § 2781(h)(1)(B) 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工作,分包商已根据第1725.5条在劳工关系部注册为公共工程承包商,无论分包合同是否涉及公共工程。
(C)CA 劳动法 Code § 2781(h)(1)(C) 分包商使用自己的雇员提供建筑卡车运输服务,除非分包商是独资经营者,其驾驶自己的卡车完成整个分包合同并持有由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汽车运输许可证。
(D)CA 劳动法 Code § 2781(h)(1)(D) 分包商与持照承包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并直接获得报酬。
(2)CA 劳动法 Code § 2781(h)(2) 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工作,任何向持照承包商提供建筑卡车运输服务并使用多辆卡车的商业实体,应被视为这些卡车所有司机的雇主。
(3)CA 劳动法 Code § 2781(h)(3) 就本款而言,“建筑卡车运输服务”是指在建筑行业中,根据与持照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使用需要商业驾驶执照操作或总车辆额定载重为26,001磅或以上车辆提供的运输和卡车运输服务。
(4)CA 劳动法 Code § 2781(h)(4) 本款仅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工作。
(5)CA 劳动法 Code § 2781(h)(5)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拥有自己卡车的个人作为卡车运输公司的雇员工作,并在该雇佣范围内使用该卡车。为雇主卡车运输公司提供自己卡车使用的个人雇员,应由卡车运输公司报销因使用雇员自有卡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2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Borello测试而非Dynamex裁决适用于数据聚合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如果研究对象在提供反馈时不受控制,有权做出独立决定,并且可以拒绝请求而不会产生负面后果,那么就使用Borello测试来确定他们的身份。

数据聚合者是指从自愿参与者那里收集各种事物反馈的实体。研究对象是指自愿提供详细反馈的人,他们不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而是作为提供此类反馈的一部分。

(a)CA 劳动法 Code § 2782(a) 第2775条以及Dynamex案的判决不适用于数据聚合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应适用Borello案的判决,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2782(a)(1) 研究对象在反馈的实质和内容方面不受控制和指挥。
(2)CA 劳动法 Code § 2782(a)(2) 所请求反馈的性质要求研究对象行使独立判断和自由裁量权。
(3)CA 劳动法 Code § 2782(a)(3) 研究对象有能力拒绝反馈请求,而不受到数据聚合者的任何形式的惩罚。
(b)CA 劳动法 Code § 2782(b) 在本节中:
(1)CA 劳动法 Code § 2782(b)(1) “数据聚合者”是指请求并收集用户界面、产品、服务、人员、概念、想法、产品或体验反馈的商业机构、研究机构或组织,这些反馈来自愿意提供的研究对象。
(2)CA 劳动法 Code § 2782(b)(2) “研究对象”是指任何自愿与数据聚合者互动的人,以便就用户界面、产品、服务、人员、概念、想法、产品或体验提供个性化反馈,并且不只是为了完成个别任务而互动,除非这些任务与提供此类反馈有关。

Section § 27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职业,它们不受第2775条和Dynamex裁决中严格的工人分类测试的约束,而是采用Borello标准来确定某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它详细列出了受影响的职业,包括保险、医疗保健、法律、金融、销售等领域。

这些豁免适用于持牌保险专业人员、医生和牙医等医疗保健提供者、律师和会计师等持牌专业人员、证券经纪交易商等金融实体、直销销售人员、预制房屋销售人员、在美国船只上工作的商业渔民、报纸分销商和派送员、国际交流项目中的个人以及比赛评委。

这些职业中的每一个都进一步定义了具体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只有这些领域内的特定角色才有资格豁免更严格的分类测试。此外,还规定了某些豁免的年度报告和预定终止期,除非立法机关延长。

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裁决不适用于以下段落中定义的职业,对于从事这些职业的个人,其雇员或独立承包商身份的认定应受Borello案的管辖:
(a)CA 劳动法 Code § 2783(a) 经保险部根据《保险法》第1部第2部分第5章(第1621条起)、第6章(第1760条起)或第8章(第1831条起)的规定许可的个人或组织,或提供承保检查、保费审计、风险管理、理赔调整、符合《加州法规》第8篇第10112.1条(cc)款定义的“第三方管理人”一词使用的第三方管理,或为保险和金融服务行业提供损失控制工作的人员。
(b)CA 劳动法 Code § 2783(b) 经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条起)的规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牙医、足病医生、心理学家或兽医,提供给医疗实体或由医疗实体提供的专业或医疗服务,包括根据《公司法典》第13401条定义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专业公司的实体。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规避、损害或限制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
(c)CA 劳动法 Code § 2783(c) 持有加利福尼亚州有效执照并从事以下公认职业之一的个人:律师、建筑师、景观设计师、工程师、私人侦探或会计师。
(d)CA 劳动法 Code § 2783(d) 证券经纪交易商或投资顾问或其代理人和代表,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
(1)CA 劳动法 Code § 2783(d)(1)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金融业监管局注册。
(2)CA 劳动法 Code § 2783(d)(2) 经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公司法典》第4篇第3部第1分部第2章(第25210条起)或第3章(第25230条起)的规定许可。
(e)CA 劳动法 Code § 2783(e) 《失业保险法典》第650条所述的直销销售人员,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排除就业的条件。
(f)CA 劳动法 Code § 2783(f) 预制房屋销售人员,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部分(第18000条起)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颁布的所有与预制房屋销售人员相关的法规,以及预制房屋销售人员对公众的所有其他义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60.5条规定的预制房屋经销商的法定职责不属于Borello测试中应考虑的因素。
(g)CA 劳动法 Code § 2783(g) 在美国船只上工作的商业渔民。
(1)CA 劳动法 Code § 2783(g)(1) 就本款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2783(g)(1)(A) “美国船只”具有《失业保险法典》第125.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劳动法 Code § 2783(g)(1)(B) “商业渔民”指持有有效、未撤销的商业捕鱼执照的人,该执照根据《渔猎法典》第6部第3部分第1章第3条(第7850条起)颁发。
(C)CA 劳动法 Code § 2783(g)(1)(C) “在美国船只上工作”指以任何方式捕捞或试图捕捞鱼类、贝类或本州其他渔业资源,并包括在美国船只上为捕鱼目的操作的每位直接或间接参与捕捞这些原始渔业产品(包括维护船只或船上设备)的个人。但是,“在美国船只上工作”不适用于作为访客或客人登上持有执照的商业渔船,且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捕捞的任何人。
(2)CA 劳动法 Code § 2783(g)(2) 就本款而言,在美国船只上工作的商业渔民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福利,如果他们符合《失业保险法典》第609条中“就业”的定义,并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的规定,在其他方面符合获得这些福利的资格。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3(g)(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3(g)(3)(A) 在2021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3月1日,就业发展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商业捕鱼行业失业保险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本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劳动法 Code § 2783(g)(3)(A)(i) 报告申请失业保险福利的商业渔民人数。
(ii)CA 劳动法 Code § 2783(g)(3)(A)(ii) 报告其索赔被争议的商业渔民人数。
(iii)CA 劳动法 Code § 2783(g)(3)(A)(iii) 被拒绝索赔的商业渔民人数。
(iv)CA 劳动法 Code § 2783(g)(3)(A)(iv) 获得失业保险金的商业渔民人数。
(B)CA 劳动法 Code § 2783(g)(3)(A)(B) 本分段所要求的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4)CA 劳动法 Code § 2783(g)(4) 本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失效,除非经立法机关延长。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3(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3(h)(1) 根据第 (2) 款定义,与报纸出版商签订合同的报纸发行商,或报纸投递员。
(2)CA 劳动法 Code § 2783(h)(2) 就本款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2783(h)(2)(A) “报纸”指《政府法典》第6000条或第6008条所定义的普通发行报纸,以及作为该报纸自身出版物的延伸或替代,向社区普遍发行的任何其他出版物,无论该出版物被指定为“购物指南”、分区版或其他形式。“报纸”也可以是指以印刷形式出版并可能以数字格式发布,并以每日、每周或其他短间隔定期发行,用于传播一般或地方性新闻以及一般或地方性利益的出版物。
(B)CA 劳动法 Code § 2783(h)(2)(B) “出版商”指管理报纸业务运营(包括发行)的自然人或法人。
(C)CA 劳动法 Code § 2783(h)(2)(C) “报纸发行商”指与出版商签订合同向社区发行报纸的个人或实体。
(D)CA 劳动法 Code § 2783(h)(2)(D) “报纸投递员”指将报纸实际交付给客户或读者的人,且在报纸投递员提供报纸投递服务期间,其并非作为《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0.5章(自第7448条起)所定义的基于应用程序的司机。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3(h)(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83(h)(3)(A) 在2025年3月1日、2026年3月1日、2027年3月1日、2028年3月1日和2029年3月1日或之前,每个雇佣或直接与报纸投递员签订合同的报纸出版商或发行商,应以该机构规定的方式并符合现行法律,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提交与其当年劳动力相关的以下信息:
(i)CA 劳动法 Code § 2783(h)(3)(A)(i) 出版商或发行商在前一年支付了工资税的投递员人数,以及出版商或发行商在前一年未支付工资税的投递员人数。
(ii)CA 劳动法 Code § 2783(h)(3)(A)(ii) 支付给被归类为独立承包商和雇员的投递员的平均工资率。
(iii)CA 劳动法 Code § 2783(h)(3)(A)(iii) 向劳工专员或法院提起的投递员工资索赔案件数量(如有)。
(B)CA 劳动法 Code § 2783(h)(3)(A)(B) 仅针对2025年3月1日的报告日期,每个报纸出版商和发行商还应报告在前三年向劳工专员或法院提起的投递员工资索赔案件数量。
(C)CA 劳动法 Code § 2783(h)(3)(A)(C) 提交的信息只能根据《政府法典》第7927.705条(关于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商业信息)进行披露。
(4)CA 劳动法 Code § 2783(h)(4) 本款自2030年1月1日起失效,除非经立法机关延长。
(i)CA 劳动法 Code § 2783(i) 受国际交流访问者项目聘用的人员,该项目已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22卷第62部分(自第62.1条起)获得并保持美国国务院的全面官方指定,旨在开展而非参与国际和文化交流访问者项目,并完全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22卷第62部分(自第62.1条起)的规定。
(j)CA 劳动法 Code § 2783(j) 具有专业技能或专长,向组织提供服务以决定比赛结果或执行比赛规则的竞赛裁判。这包括但不限于业余裁判员或仲裁员。

Section § 278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第2775条和Dynamex判决设定的规则不适用于具有特定保险授权的汽车俱乐部及其与第三方的安排。相反,Borello测试用于确定为汽车俱乐部提供服务的人是否是雇员。这仅在汽车俱乐部证明第三方是独立于汽车俱乐部的独立企业时适用。

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裁决不适用于以下关系:持有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5部分第2章(从第12160条开始)颁发的授权证书的汽车俱乐部,与根据汽车俱乐部和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利用第三方的雇员和车辆提供汽车俱乐部服务的个人。相反,确定该个人是否为汽车俱乐部的雇员应受Borello案的管辖,前提是汽车俱乐部证明该第三方是独立于汽车俱乐部的独立企业。

Section § 2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第2775条并未改变现有的工资令相关法律,而是对其进行了解释。第2776条至第2784条可以追溯适用,这意味着如果这些条款能减轻雇主的责任,它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影响已经存在的诉讼和索赔。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这项法律主要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工作。符合第2776条至第2784条中条件的雇主,无需遵循第2775条或Dynamex案的判例,而是可以使用Borello标准来判断工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

(a)CA 劳动法 Code § 2785(a) 第2775条并非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涉及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以及与工资令相关的本法典的违规行为。
(b)CA 劳动法 Code § 2785(b) 凡第2776条至第2784条的适用将免除雇主的责任,这些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追溯适用于现有索赔和诉讼。
(c)CA 劳动法 Code § 2785(c) 除本条 (a) 和 (b)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文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工作。
(d)CA 劳动法 Code § 2785(d) 如果雇佣实体能够证明符合第2776条至第2784条(含)中任何一条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则第2775条和Dynamex案的裁决不适用于该实体,而是应根据Borello案的原则来确定个人作为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雇佣身份。

Section § 2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法律机构,例如总检察长或大城市的市检察官,提起诉讼以阻止公司错误地将工人分类为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这些法律行动可以由他们主动发起,也可以根据个人或组织的投诉发起。

除任何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外,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人口超过75万的市的市检察官,或市县的市检察官,或经地方检察官同意的、设有全职市检察官的市的市检察官,可以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根据其自身的投诉或根据委员会、官员、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投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推定雇主提起禁令救济诉讼,以防止将雇员持续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

Section § 2787

Explanation

本条款的意思是,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这并不会使法律的其余部分也失效。只要没有无效的部分,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可以适用。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