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雇佣关系均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而终止:
(a)CA 劳动法 Code § 2920(a) 其约定期间届满。
(b)CA 劳动法 Code § 2920(b) 其标的灭失。
(c)CA 劳动法 Code § 2920(c) 雇员死亡。
(d)CA 劳动法 Code § 2920(d) 雇员丧失作为雇员行事的法律能力。
本法律阐明了雇佣关系如何终止。如果雇佣关系的约定期间届满、工作目的不复存在、雇员去世,或者雇员在法律上无法履行工作职责,雇佣关系即可终止。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的工作职责中,其权力不与对业务的拥有权益挂钩,那么当雇主死亡或在法律上失去签订合同的能力时,他们的工作就会终止。
如果你的老板去世或丧失工作能力,你通常需要继续工作,以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害。但这仅适用于你的雇佣合同尚未终止且你不能不经通知就辞职的情况。你必须继续工作,直到新的所有者或负责人了解情况并能采取行动,并且他们应该按照你的合同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如果你为雇主工作,但没有约定固定的期限,并且你被解雇了,你有权获得截至你被解雇时已经完成工作的报酬。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雇主不能仅仅因为雇员的工资面临被扣押的威胁,或者因为雇员的工资已被扣押以支付一项债务而解雇他们。如果雇员因此被解雇,他们仍可在解雇后继续获得最长30天的工资,但金额不能超过其工资被扣押前30天内所赚取的工资。雇员必须在被解雇后30天内通知雇主其打算申领这些工资,并且,如果需要,应在被解雇后60天内向劳工专员提交索赔。这不影响雇员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此外,它与1968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中关于禁止因工资扣押而解雇的联邦保护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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