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其保险公司和州康复部共同合作,制定程序来选择和转介受伤的全职公共雇员接受康复服务。目标是帮助这些雇员在公共服务领域内接受再培训,以从事其他工作。康复部还负责协助设计和跟踪这些计划的成功情况。最终,目的是帮助公共机构重新雇用其受伤的雇员,让他们担任合适且有成效的职位。

各公共机构、其保险公司以及州康复部应共同制定程序,用于选择和有序转介可能受益于康复服务并接受再培训以担任公共服务中其他职位的受伤全职公共雇员。州康复部应合作设计和监测针对残疾雇员的康复计划的结果。本部门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公共机构重新雇用其受伤的雇员从事合适且有报酬的工作。

Section § 6201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的残疾持续至少28天,雇主或其保险公司必须告知受伤员工有关可用的康复服务。此通知应在员工收到其最初残疾日的补发工资时发出,特别是在涉及28天残疾期或住院的情况下。此外,此通知的副本必须送交州康复部。

雇主或保险公司应在持续残疾达28天及以上的情况下,通知受伤雇员康复服务的可用性。通知应在雇员获得残疾第一天的追溯付款时发出(在持续残疾28天或住院的情况下),该残疾此前未获赔偿。该通知的副本应转交至州康复部。

Section § 6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工伤发生后启动康复计划是受伤雇员与其雇主或保险公司之间的共同责任。

Section § 6203

Explanation
如果受伤工人的康复计划要求他们离家在外学习或接受治疗,他们除了获得临时伤残补助金外,还应获得生活津贴。这项津贴旨在支付他们在离家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与工资损失补偿不同。决定是否需要这项津贴将是制定康复计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6204

Explanation

如果受伤职工同意遵循康复计划,他们必须积极参与并遵守。如果他们无故拒绝合作,他们可能会失去生活补助,直到他们遵守为止。然而,他们的伤残赔偿金不会因此暂停而受到影响。

同意康复计划的受伤雇员应配合执行该计划。如其无理拒绝遵守康复计划的规定,受伤雇员获得进一步生活补助的权利将被暂停,直至其遵守为止,但无论康复计划如何都应支付的临时或永久伤残赔偿金的支付不应暂停。

Section § 6205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伤,他们可以与雇主或雇主的保险公司制定康复计划,而无需州康复部的批准。这些计划不会动用州普通基金,因此不会给州政府带来任何费用。

Section § 6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伤雇员有权获得他们所需的医疗和职业康复,以便重返合适的工作岗位。

Section § 6207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受伤并符合条件获得康复福利,这些福利是额外的,不能取代他们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工伤赔偿福利。

Section § 6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启动或加入康复计划对于任何相关方,包括雇主、保险公司或受伤的雇员,都完全是自愿的。任何人都不会被强迫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