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条只是简单地说明,这部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劳工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是说,如果劳动法典的任何部分与关于同一主题的旧法律非常相似,它的目的是延续那些旧法律,而不是制定新的东西。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任何目前担任的职务是根据旧法律设立但在新劳动法典下继续存在的个人,可以像变更前一样继续留任其职位。

所有在本法典生效之时,根据本法典废止的任何法案担任职务,且这些职务由本法典继续保留的人员,应继续按照其原有的任期担任该职务。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一项法律诉讼在教育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或者一项权利已经确立,那么这些都不会因为新法典而改变。但是,这些案件未来的步骤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特定语境下需要不同的理解,否则应使用后续解释的通用规则来解读劳动法典的其他部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文所列的一般规定应适用于本法典的解释。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在法律文件中看到的标题(或名称),比如编、部、章、节和条的标题,不会改变或影响这些章节实际内容的含义。它们只是为了组织结构而存在,并且不会改变法律的意图或范围。

本法所载的编、部、章、节和条的标题,不得被视为管辖、限制、修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法任何编、部、章、节或条的规定的范围、含义或意图。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本法典赋予公职人员某种权力或职责,该权力或职责也可以由该公职人员的副手或由依法授权的人员执行。

凡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授予公职人员行政权力或对该公职人员施加职责的,该权力可由该公职人员的副手行使,或由依法授权的人员履行该职责。

Section § 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通过视觉即可理解的记录信息。凡是需要报告、声明或记录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如果法律要求通过挂号邮件发送通知,那么使用认证邮件也视为符合要求。

Section § 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提到某项法律或法律的某个章节,它就包括过去或将来对该法律进行的任何变更或新增部分。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当使用“条”这个词时,它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文,除非特别提到了其他法律。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法律文本中使用阳性性别时,也包括阴性性别和中性性别。本质上,任何使用“他”或“他的”的法律文本,也同样适用于“她”或“她的”。

Section § 12.1

Explanation

本条款明确指出,凡是加州劳动法中出现“man”或“men”字样的地方,都应理解为“person”或“persons”。这一更改应在这些法律因其他任何原因进行更新时实施。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语言更具包容性,反映所有人群,而不仅仅是男性。重要的是,这一改变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而非一项新的修改。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是,在适当时,“man”或“men”等术语应被视为“person”或“persons”;并且,当本法典的条款因任何目的进行修订时,其中对“man”或“men”等术语的任何引用都应更改为“person”或“persons”。本条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性规定,而非修正性规定。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看到一个词是单数形式时,它也可以指复数,反之亦然。这有助于解释文件和合同,以确保它们被正确理解。

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简单地指出,在此语境下,当您看到“县”一词时,它也指“市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有人无法书写自己的签名,他们可以使用一个标记代替。一名证人必须将签署人的姓名写在这个标记旁边,并在此旁边加上自己的签名。如果该标记要在一份宣誓声明上有效,则必须有两名证人在此旁边签署他们的姓名。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人”这个术语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

Section § 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机构”一词定义为指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

“Agency” means the Labor and 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工业关系部。

“部门”指工业关系部。

Section § 19.5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长”一词定义为指劳工和劳动力发展部部长。

“部长”指劳工和劳动力发展部部长。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局长”一词特指劳工关系局局长。

“局长”指劳工关系局局长。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劳工事务专员”指的是劳动标准执法司的负责人。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违规”是指某人未能遵守法典中规定的任何规则或要求。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将某项罪行归类为轻罪,那么除非另有规定,惩罚可以是最多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劳动法典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这不会影响法典的其余部分。法典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对其他人和其他情况有效。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当使用“治安官”一词时,它也指“法警”。基本上,在这部法律的语境中,这两个角色被认为是等同的。

“治安官”包括“法警”。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以前犯过罪而被拒绝获得新的专业执照,只要他们已经康复。具体来说,如果他们已经获得了康复证书,并且他们的缓刑已经结束,指控也已被撤销,他们仍然有资格获得执照。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未曾获得本法典所规范的执照的人,如果他已根据《刑法典》第 4852.01 条及后续条款获得康复证书,并且其缓刑已终止,且根据《刑法典》第 1203.4 条,相关信息或指控已被撤销,则不得仅因其曾被判犯有罪行而被拒绝颁发执照。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任何时候当您在与工伤赔偿法相关的语境中遇到“工伤赔偿法官”或“工伤赔偿仲裁员”这些术语时,都应将其理解为“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

凡本法典中凡提及“工伤赔偿法官”或“工伤赔偿仲裁员”一词,且与工伤赔偿法相关时,该术语应指“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本法典中提到的“独立医疗检查员”一词,都应该理解为“合格医疗评估员”。

对于1991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伤害,凡本法典中使用“独立医疗检查员”一词时,该词应指“合格医疗评估员”。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本节将“医疗主任”定义为行政主任根据第122条的指导方针选定的医生。

“医疗主任”指由行政主任根据第122条任命的医生。

Section § 29.5

Explanation
每年,加利福尼亚州州长都会发布一项官方公告,将4月28日定为工人纪念日。这一天是为了纪念和缅怀美国工人的勇敢和诚实。鼓励人们以适当的方式认识和纪念这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