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列规则将适用于所有评估、费用和收费,无论它们是由州法律还是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重要的是,它既没有赋予机构制定新税费的权力,也没有改变当前关于与财产开发相关的费用或木材税的法律。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某特定条款中关于与财产和公共设施相关的评估和收费的关键术语。“机构”指的是地方政府。“评估”是指因不动产获得特殊利益而对其征收的费用。“资本成本”涵盖了机构进行永久性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

“区域”是指从特定设施或服务中受益的指定范围。“费用”和“收费”是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征税,但它们不属于常规的财产税或评估。“维护和运营费用”包括管理公共设施所需的成本。“财产所有权”也包括那些需要承担某些费用的租户。“与财产相关的服务”是指与财产有直接关联的公共服务。“特殊利益”是指对特定财产而言的独特好处,而不仅仅是财产价值的增加。

定义。  在本条中: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机构”指第XIII C条第1节(b)款所定义的任何地方政府。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评估”指机构因对不动产赋予的特殊利益而对不动产征收的任何税款或费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特别评估”、“受益评估”、“维护评估”和“特别评估税”。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资本成本”指机构购置、安装、建造、重建或更换永久性公共设施的成本。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 “区域”指机构确定的包含所有将从拟议的公共设施或与财产相关的服务中获得特殊利益的地块的区域。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e) “费用”或“收费”指机构对地块或个人因财产所有权而征收的任何税款,但非从价税、特别税或评估,包括与财产相关的服务的用户费或收费。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f) “维护和运营费用”指为妥善运营和维护永久性公共设施所需的租金、修理、更换、修复、燃料、电力、电流、保养和监督成本。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g) “财产所有权”应被视为包括不动产租赁,其中承租人直接负责支付所涉评估、费用或收费。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 “与财产相关的服务”指与财产所有权有直接关系的公共服务。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i) “特殊利益”指对位于该区域的不动产或对公众整体而言,超出一般利益的特定且独特的利益。财产价值的普遍提升不构成“特殊利益”。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政府机构因财产所有权而对财产或个人征收税款、规费或收费的能力,但有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根据财产价值征收的财产税、经三分之二选民批准的特别税、特定的评估费以及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项规定,燃气和电力服务费不被视为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收费。

财产税、评估费、规费和收费限制。(a) 任何机构不得对任何地块财产或任何人因财产所有权而征收税款、评估费、规费或收费,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 根据第十三条和第十三条A款征收的从价财产税。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2) 根据第十三条A款第4节获得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任何特别税。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3) 本条规定的评估费。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4) 本条规定的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规费或收费。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 就本条而言,提供电力或燃气服务的费用不应被视为因财产所有权而征收的收费或规费。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机构希望对受益于公共改善的财产征收评估时的规则。首先,每处财产必须从改善中获得利益,且评估金额不得超过该利益的价值。政府实体拥有的地块除非未受益,否则不予豁免。

评估需要工程师报告支持,并且必须通知财产所有者详细信息,包括通过邮寄选票反对的机会。必须在通知所有者后至少45天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大多数选票反对,则评估将不会实施。如果受到质疑,机构必须证明该财产获得了超出公众普遍利益的额外利益。

如果所有者不支持,除非联邦法律要求且获得区域内三分之二选民的多数同意,否则评估将不会进行。

所有评估的程序和要求。(a) 提议征收评估的机构应识别所有将获得特殊利益并对其征收评估的地块。每个被识别地块所获得的按比例的特殊利益,应根据公共改善项目的全部资本成本、公共改善项目的维护和运营费用,或所提供的与财产相关的服务的成本来确定。任何地块的评估金额不得超过该地块所获得的按比例特殊利益的合理成本。只有特殊利益可被评估,机构应将地块所获得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区分开来。区域内由任何机构、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拥有或使用的地块,除非该机构能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些公共拥有的地块实际上未获得任何特殊利益,否则不得免除评估。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 所有评估均应附有由加利福尼亚州认证的注册专业工程师编制的详细工程师报告。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c) 应计算每个被识别地块的拟议评估金额,并应通过邮件书面通知每个地块的登记所有者关于拟议评估、整个区域应收取的总金额、所有者特定地块应收取的金额、付款期限、评估原因以及计算拟议评估金额的依据,以及关于拟议评估的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每份通知还应在其显眼位置包含一份根据 (d) 款要求完成、返还和统计选票的适用程序的摘要,包括一份披露声明,说明根据 (e) 款定义的多数反对的存在将导致评估不被征收。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d) 根据 (c) 款邮寄给区域内被识别地块所有者的每份通知应包含一张选票,其中应包括机构接收选票的地址,供收到通知的任何所有者填写,所有者可在选票上注明其姓名、地块的合理识别信息以及其对拟议评估的支持或反对。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e) 机构应在向每个被识别地块的登记所有者邮寄拟议评估通知后不少于45天举行关于拟议评估的公开听证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机构应审议所有反对拟议评估的抗议并统计选票。如果存在多数反对,机构不得征收评估。如果听证会结束时,反对评估的选票数量超过支持评估的选票数量,则存在多数反对。在统计选票时,选票应根据受影响财产的按比例财务义务进行加权。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f) 在任何质疑任何评估有效性的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机构承担,以证明相关财产确实获得了超出公众普遍利益的特殊利益,并且任何有争议的评估金额与相关财产所获得的利益成比例,且不高于该利益。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g) 由于只有特殊利益可被评估,因此根据本宪法,居住在区域内但不拥有区域内财产的选民不应被视为被剥夺了对任何评估进行投票的权利。如果法院裁定美国宪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要求,则除非获得区域内选民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并且获得 (e) 款要求的财产所有者的批准,否则不得征收该评估。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公共成本和服务评估何时生效,并概述了哪些评估可免于常规批准程序。它指出,通常情况下,评估必须自1997年7月1日起遵守本条规定,除非符合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用于人行道、街道和下水道等基础设施成本的评估,经所有受影响业主请愿批准的评估,用于偿还特定债券债务的评估,以及此前经选民批准的评估。然而,这些评估的任何未来增加都必须经过第4节中概述的标准批准程序。

生效日期。根据第二条第10节(a)款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本条的规定应在选举日次日生效。自1997年7月1日起,所有现有、新增或增加的评估均应遵守本条规定。尽管有前述规定,本条生效之日存在的以下评估应免于遵守第4节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a) 任何专门用于资助人行道、街道、下水道、供水、防洪、排水系统或病媒控制的资本成本或维护和运营费用的评估。此类评估的后续增加应遵守第4节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b) 任何根据在评估首次征收时拥有所有受评估地块的人签署的请愿书而征收的评估。此类评估的后续增加应遵守第4节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c) 任何其收益专门用于偿还债券债务的评估,若不偿还将违反《美国宪法》的合同损害条款。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d) 任何此前在关于评估问题的选举中获得多数选民批准的评估。此类评估的后续增加应遵守第4节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征收或增加与财产相关费用的规则。首先,如果一个机构想要设立新费用或提高现有费用,它必须识别受影响的财产,计算每项财产的费用,并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45天通知财产所有者,以便他们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多数人提出抗议,则不能征收该费用。

其次,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得超过其所涵盖服务所需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且必须与该特定财产的成本成比例。此外,除非财产所有者实际可以使用某项服务,否则不能收取该服务的费用。警察或消防等一般服务不能有特定的财产费用。

最后,新增或增加的费用(污水、供水和垃圾处理费除外)必须经多数财产所有者或该区域三分之二选民投票批准。这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后至少45天内进行。自1997年7月1日起,所有费用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财产相关费用和收费。  (a) 新增或增加费用和收费的程序。  机构在征收或增加本条所定义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时,应遵循本节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1) 拟征收费用或收费的地块应予识别。拟对每个地块征收的费用或收费金额应予计算。机构应通过邮件向拟征收费用或收费的每个已识别地块的登记所有者提供关于拟议费用或收费的书面通知,通知应包括拟对每个地块征收的费用或收费金额、拟议费用或收费金额的计算依据、费用或收费的原因,以及关于拟议费用或收费的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2) 机构应在邮寄拟议费用或收费通知给拟征收费用或收费的每个已识别地块的登记所有者后不少于45天举行关于拟议费用或收费的公开听证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机构应考虑所有反对拟议费用或收费的抗议。如果已识别地块的多数所有者提出书面抗议反对拟议费用或收费,机构不得征收该费用或收费。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 现有、新增或增加费用和收费的要求。  任何机构不得延长、征收或增加费用或收费,除非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1) 从费用或收费中获得的收入不得超过提供财产相关服务所需的资金。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2) 从费用或收费中获得的收入不得用于征收该费用或收费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3) 作为财产所有权附带事件而对任何地块或个人征收的费用或收费金额,不得超过该地块应承担的服务比例成本。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4) 除非相关财产所有者实际使用或可立即获得某项服务,否则不得对该服务征收费用或收费。不允许基于潜在或未来使用某项服务而征收费用或收费。备用费,无论其被定性为费用还是评估费,均应归类为评估费,并且在不符合第4节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征收。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b)(5) 不得对一般政府服务征收费用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警察、消防、救护车或图书馆服务,如果这些服务以与财产所有者基本相同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机构依赖任何地块图,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员地块图,可被视为确定费用或收费是否作为本条目的财产所有权附带事件征收的重要因素。在任何质疑费用或收费有效性的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机构承担,以证明其符合本条规定。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c) 新增或增加费用和收费的投票批准。  除污水、供水和垃圾收集服务费或收费外,任何财产相关费用或收费不得征收或增加,除非该费用或收费经受该费用或收费影响的财产所有者多数票批准,或经机构选择,由受影响区域的选民三分之二票批准。选举应在公开听证会后不少于45天举行。机构在根据本款进行选举时,可采用与评估费增加类似的程序。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6(d) 自1997年7月1日起,所有费用或收费均应符合本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