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Section § 1
这项法律赋予州长本州最高级别的行政权力,意味着他们负有最终责任,确保法律得到妥善执行。
Section § 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是如何每四年与州议会议员同时选举一次的。州长在选举后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任期。要符合资格,州长必须是美国公民,并且在选举前至少在加州居住五年。州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兼任其他公职,并且总共只能担任两届。
Section § 5
Section § 8
加州州长可以批准缓刑、赦免和减刑,但弹劾案除外。但是,如果某人两次被判重罪,州长需要获得最高法院的建议,并且有4名法官同意才能赦免他们。
州长必须向立法机关说明每项此类行动的理由。在涉及不定期徒刑的谋杀案中,州长有30天时间审查假释决定。审查只能基于与假释委员会相同的考量因素进行更改,并且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
Section § 9
加州的副州长必须符合与州长相同的任职要求。他们作为议长领导州参议院,但只能在票数持平时投决定性的一票。
Section § 10
如果州长职位空缺,副州长将接任州长。如果州长被弹劾、不在州内,或暂时无法履行职责,副州长将在该期间代理州长职务。立法机关将决定在副州长之后由谁来接替。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就与此相关的问题做出裁决,并且只有法律中提到的特定机构才能对州长的职位空缺或暂时性丧失履职能力提出质疑。
Section § 11
Section § 13
总检察长是本州的主要法律官员,负责确保加州各地法律得到妥善执行。这一职责包括监督地方检察官、警长和其他执法官员。
总检察长可以要求这些官员提交其辖区内与犯罪相关的活动报告。如果总检察长认为某县的法律未得到充分执行,他可以介入起诉,并拥有与地方检察官相同的权力。
此外,如果公众利益需要或州长提出要求,总检察长可以协助地方检察官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4
这项法律通过禁止州官员从游说者或某些承包商处获取收入,来防止他们出现利益冲突。州官员不得接受酬金或可能造成冲突的礼物。此外,他们不得因代表他人在政府委员会或机构面前行事而获得报酬。在收到被禁止的收入或报酬后,他们有一年的等待期才能影响某些决定。如果州官员离职,他们一年内不得为获取报酬而游说行政部门。这项法律适用于特定的高级官员,包括州长和总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