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Section § 1
Section § 1.5
这项法律强调,美国的立国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公平和竞争性选举的基础上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权力集中在长期任职的现任者手中,使得选举变得不那么民主,新候选人也更难参与竞争。
它指出,立法者无限期任职并利用国家资源为自己谋利,创造了一个让新声音很难进入政坛的环境。这导致了职业政客的出现,他们更多地与官僚机构而非人民保持一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法律提议通过限制退休福利、规范国家资助的现任者工作人员和支持服务,以及对立法者可任职的届数设定上限来限制现任者的权力。这些改变旨在确保公平选举并鼓励新候选人。
Section § 2
加州参议院有40名参议员,任期4年,每两年选出一半。加州众议院有80名议员,任期均为2年。参议员和众议院议员的任期都在选举后的12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
一个人在参议院、众议院或两者兼任的总任期不能超过12年,这项规定适用于该规则生效后首次当选的议员。众议院议员在偶数年的11月选举,而参议员则与众议院议员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选举。
要成为立法机构成员,一个人必须是选民,在选举前在该选区居住满一年,并且是美国公民和加州居民满三年。他们还必须确保当选后不会超过任期限制。如果出现空缺席位,州长必须立即举行选举来填补。
Section § 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的常会于每个偶数年的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中午开始,并必须在下一个偶数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午夜结束。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州长可以召集特别会议,在此类会议上,立法机关只能处理州长公告中提及的问题。他们也被允许管理与会议相关的开支。
Section § 4
本节限制加州立法者接受某些类型的收入,以避免利益冲突。立法者不得从游说者或近期与立法机关有合同的人那里赚钱。如果他们确实收受了此类收入,则在一年内必须避免影响对这些方有财务影响的立法。
差旅费受到管制,对何时可以报销这些津贴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在立法机关休会期间。此外,本法对退休福利设定了限制,除非在任职期间获得,否则每月薪金超过500美元的部分不计入福利上限。退休后可以进行生活成本调整,但对过去的任职期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4.5
Section § 5
本节概述了加州立法机关管理其议员行为和活动的规则。每个议院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开除或暂停议员职务,并可以选择在暂停期间扣发薪资和福利。被暂停职务的议员在暂停期结束前,将丧失其职务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立法者不得接受酬金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馈赠,并且必须遵守禁止此类行为的法律。议员不得接受因在可能影响立法的州机构前出庭或采取行动而获得的报酬。离职后,前议员一年内不得在立法机关进行游说。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以防止议员从事冲突活动,同时人民保留执行此项规定的权力。
Section § 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州议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州被划分为40个不同的区域,称为“参议员选区”,以及80个区域,称为“众议员选区”。每个参议员选区的选民选出一名参议员,每个众议员选区的选民选出一名众议员。
Section § 7
本节概述了加州立法机关各议院的规则和程序。它要求各议院选举官员、制定规则并维护议事日志。大多数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公众有权录制和广播,但需遵守某些规则以防止干扰。音视频录像必须在24小时内在线公开,并至少保存20年。然而,闭门会议可能因特定原因举行,例如人事事宜、安全问题或法律咨询。政党党团会议也可以私下举行。立法机关必须提供闭门会议的通知和理由,并通过决议或法规实施这些规则。最后,未经另一议院同意,任何一议院不得休会超过10天。
Section § 7.5
Section § 8
这项加州法律概述了州立法机关如何提出、审议和通过议案的程序和规则。在常规会议中,议案提出后31天内不得审议,除非经四分之三投票同意豁免。议案必须在每一院中按标题宣读三天,但这可以经三分之二投票同意豁免。在通过之前,议案及其修正案必须在线公布72小时,除非州长宣布的紧急情况另有要求。
大多数法律在颁布后90天的等待期结束后,于下一个1月1日生效;而特别会议通过的法律则在该会议休会后第91天生效。某些例外情况,如税法或紧急事项,立即生效。紧急成文法,即为维护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所需的法律,需要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并且不得改变任何机构结构或授予特殊特权。
Section § 8.5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立法机关提出修订倡议法规、发行债券或宪法修正案以供选民批准时,他们不能将这些修订的生效条件设定为取决于任何特定地方区域的批准或反对,或取决于特定的投票结果。换句话说,无论不同地区如何投票,法律都必须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
此外,这些措施不能包含根据赞成或反对票的特定百分比而导致不同法律生效的选项。
Section § 9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法规只能涵盖一个主要主题,并且这个主题必须在法规的标题中明确指出。如果一项法规包含了标题中未提及的主题,那么这些部分是无效的。此外,你不能仅仅通过引用法规的标题来修改它;任何修改都要求将受影响的条款连同修订内容一起重新撰写。
Section § 10
本节概述了加州法案如何成为法律的流程。一旦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案,它就会被送交州长。州长有几种选择:签署使其成为法律、否决它,或者不采取任何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法案仍可能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如果被否决,立法机关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推翻否决。此外,如果州长不采取行动,法案在特定时间表和条件下会自动成为法律,其中还包括处理财政紧急情况和拨款的详细规定。
州长可以调整预算项目,并且必须向原提案议院说明任何修改的理由,原提案议院可以重新审议这些修改并像推翻否决一样推翻它们。此外,如果出现财政紧急情况,州长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来解决财政问题,立法机关必须在审议其他法案或休会之前对此采取行动。
Section § 12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每年预算的制定和批准过程。州长必须在每年头10天内向立法机关提交预算提案,其中包含详细的支出和收入估算。如果支出超过收入,州长必须提出如何筹集额外资金的建议。州政府机构应提供编制此预算所需的信息。
一份列出拟议支出的预算案必须随预算一同提交,并立即在立法机关两院提出。立法机关必须在6月15日前通过预算。在预算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向州长提交其他需要拨款的法案,紧急法案或与立法机关相关的法案除外。
预算之外的任何单项拨款必须用于特定目的,并且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通过。然而,预算案和相关拨款只需多数票即可通过,除非它影响到公立学校的资金。
立法机关可以管理州机构预算的提交和执行,但不能通过一项超出该年度州估计收入的预算。如果预算未能在6月15日前通过,立法者将失去薪资和报销,直到预算提交给州长,并且这些损失不能在以后补发。
Section § 12.5
在预算提交、调整或颁布后的10天内,财政局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该报告包括对普通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的预测,针对未来一年及随后的三年。
Section § 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试图通过提供贿赂、许诺报酬、使用威胁或采用任何不诚实的策略来影响立法者决定的人,或任何受此类方法影响的立法者,都构成重罪。
Section § 16
Section § 1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不能在工作完成或合同履行完毕后,给予或允许其他地方政府给予公共工作人员或承包商额外的工资或福利。此外,他们也不能授权支付基于未经合法订立的协议的款项。
Section § 18
Section § 19
在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不能批准彩票或彩票销售,但有特定例外情况。赛马,包括对其下注,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下是允许的。虽然加利福尼亚州彩票是允许的,但像内华达州和新泽西州那样的赌场是被禁止的。然而,州长可以与印第安部落签订协议,允许他们在部落土地上运营老虎机、彩票游戏和纸牌游戏。宾果游戏可以由市县举办,但仅限于慈善目的。此外,非营利组织可以举办抽奖活动,只要大部分利润用于慈善,并遵守特定规则。立法机关可以在必要时调整关于抽奖利润的规定。
Section § 20
Section § 21
加州立法机关制定了应对战争或敌方袭击造成的紧急情况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如果大量立法机关议员或州长死亡、失踪或无法履行职责,则临时填补立法机关和州长办公室的职位。该法律还允许召集立法机关,为出现空缺或由未经选举产生的人员占据的职位举行选举,并在必要时为州或县政府选择新的临时所在地。
Section § 22
这项法律确保人民能够要求其立法者承担责任。它要求加州立法机关两院的领导人在每次会议开始时,报告各自议院的目标和宗旨。在每次会议结束时,他们还必须报告为实现这些目标和宗旨所取得的进展。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公众了解他们的代表正在计划什么,以及他们是否正在实现这些计划。
Section § 28
加州宪法的这一条款规定,如果法律涉及资助改变州议会大厦某些历史区域的外观,或购买不同设计的家具用于这些区域,则不能作为紧急法规快速通过。此类项目的资金只有在明确为此目的拨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议会大厦、其家具和固定装置的日常维修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