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将房地产税的最高税额限制在房产全额现金价值的1%。该税款由各县征收,并依法在地方区域内分配。然而,对于某些经选民批准的债务和债券,此限制存在例外。这些例外包括在1978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债务,以及在该日期之后经三分之二或55%选民多数批准的某些债券。具体而言,学校设施债券必须符合严格的会计和审计要求。法律允许学区、社区大学和县教育局在55%的选民同意的特定条件下征税。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a) 任何不动产的从价税最高税额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全额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一 (1%)。该百分之一 (1%) 的税款由各县征收,并依法分配给县内各区。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a) 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为支付以下任何一项的利息和赎回费用而征收的从价税或特别评估: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1) 在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债务。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2) 在1978年7月1日或之后,经对该提案投票的选民中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的用于购置或改良不动产的债券债务。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3) 由学区、社区大学区或县教育局为学校设施的建造、重建、修复或更换(包括学校设施的配置和装备),或为学校设施购置或租赁不动产而产生的债券债务,经该区或县(视情况而定)55%的选民在增加本款的措施生效日期或之后对该提案投票批准。本款仅适用于经选民批准并导致债券债务产生的提案包含以下所有问责要求的情况: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3)(A) 要求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仅用于第十三条A款第1(b)(3)节中规定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包括教师和行政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学校运营费用。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3)(B) 拟资助的具体学校设施项目清单,以及学区委员会、社区大学委员会或县教育局在制定该清单时已评估了安全、班级规模缩减和信息技术需求的证明。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3)(C) 要求学区委员会、社区大学委员会或县教育局进行年度独立绩效审计,以确保资金仅用于所列的具体项目。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3)(D) 要求学区委员会、社区大学委员会或县教育局对债券销售所得款项进行年度独立财务审计,直到所有这些款项都已用于学校设施项目。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本宪法的规定,学区、社区大学区和县教育局可以根据 (b) 款征收经55%选民投票批准的从价税。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根据房产的“全现金价值”计算房产税,这通常是1975-76年税单上显示的值,或房产所有权变更时的价值。当您购买、新建或所有权发生重大变更时,房产税可能会被重新评估。

有一些特殊规定允许55岁以上的人、残疾人以及在灾害后被认定为“替代住宅”的房屋所有者,在特定条件下,将其税基转移到同一县内(有时也跨县)价值相等或更低的新房产。为灾害恢复、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安全系统和太阳能而进行的新房产改进,在税收目的上不总是被视为“新建”。

豁免也适用于某些家庭转让(如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受征用或环境清理影响的房产。法律规定了这些规则如何适用以及谁符合资格。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全现金价值”是指县评估员在1975-76年税单上“全现金价值”项下显示的房地产估价,或者在此之后,在1975年评估后购买、新建或发生所有权变更时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所有尚未按1975-76年全现金价值进行评估的房地产,可以重新评估以反映该估价。就本节而言,“新建”不包括经州长宣布为灾害后重建的房地产,如果重建后的房地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其灾害前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当。就本节而言,“新建”一词不包括现有结构中由立法机关定义的抗震改造构件的建造或重建部分。
然而,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并根据立法机关确定的定义和程序,任何居住在符合第XIII条第3节(k)款规定的房主豁免资格的财产中且年龄超过55岁的人,以及任何实施立法,可以将享有豁免权的财产的基准年价值,连同(b)款授权的调整,转移到位于同一县内且价值相等或更低,并由该人在原财产出售后两年内购买或新建作为其主要居所的任何替代住宅。就本节而言,“任何年龄超过55岁的人”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年龄超过55岁的情况。就本节而言,“替代住宅”是指构成居住场所的建筑物、结构或其他住所,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其可能坐落的任何土地。就本节而言,一个两单元住宅应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单户住宅。本段适用于在1986年11月5日或之后购买或新建的任何替代住宅。
此外,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各县监事会,在与县界内的受影响地方机构协商后,通过一项法令,使本款中关于基准年价值转移的规定也适用于替代住宅位于该县而原财产位于本州内另一县的情况。就本段而言,“受影响地方机构”是指任何每年获得财产税收入分配的城市、特别区、学区或社区大学区。本段适用于在县采纳本款中关于基准年价值转移的规定之日或之后购买或新建的任何替代住宅,但不适用于在1988年11月9日之前购买或新建的任何替代住宅。
立法机关可以将本款中关于将基准年价值从原财产转移到55岁以上房主替代住宅的规定,扩展至重度残疾房主,但仅限于在本段生效日期或之后购买或新建的替代住宅。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全现金价值基数可以逐年反映不超过任何特定年份2%的通货膨胀率或税收管辖区内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可比数据所示的下降,或者可以因重大损害、毁坏或其他导致价值下降的因素而减少。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就(a)款而言,立法机关可以规定“新建”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1) 任何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建造或加装。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2) 任何消防喷淋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火灾探测系统或与消防相关的疏散改进的建造或安装,如立法机关所定义,且在本段生效日期之后建造或安装的。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3) 在本段生效日期或之后,对符合房主豁免资格的单户或多户住宅的任何部分或结构构件进行的建造、安装或改造,如果该建造、安装或改造是为了使住宅更便于重度残疾人使用。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3) 转让给配偶或前配偶,与财产分割协议或婚姻解除判决或合法分居相关。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4) 仅在配偶之间设立、转让或终止任何共有人的权益。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5) 将法律实体的财产分配给配偶或前配偶,以换取配偶在该法律实体中的权益,与财产分割协议或婚姻解除判决或合法分居相关。
(h)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1) 就 (a) 款而言,“购买”和“所有权变更”不包括立法机关界定的父母与其子女之间转让方主要居所的购买或转让,以及立法机关界定的父母与其子女之间所有其他不动产的第一个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全部现金价值的购买或转让。本款适用于自愿转让以及因法院命令或司法判决而产生的转让。
(2)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 受 (B) 项约束,自增加本款的措施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购买或转让起,(1) 款规定的排除也适用于立法机关界定的祖父母与其孙子女之间的不动产购买或转让,该购买或转让在其他方面符合 (1) 款的规定,如果该孙子女或那些孙子女的所有父母(符合祖父母子女资格的)在购买或转让之日已故。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B) 如果受让孙子女也通过根据 (1) 款可排除的另一项购买或转让获得了主要居所或其中的权益,则主要居所的购买或转让不得根据 (A) 项予以排除。根据 (1) 款可排除的购买或转让而转让给孙子女的任何非主要居所的不动产的全部现金价值,以及因前述句子而未能符合排除条件的主要居所的全部现金价值,在为 (A) 项目的应用 (1) 款规定的一百万美元 ($1,000,000) 全部现金价值限额时,应予计入。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B)(i)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B)(i)(1)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立法机关应就 (2) 款界定的合格污染财产规定,以下两者之一适用,但不能两者都适用: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A)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A)(i) 受 (ii) 项限制,经 (b) 款授权调整的合格污染财产的基准年价值,可转让给作为合格污染财产替代品而购置或新建的替代财产,如果替代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等于或低于该合格污染财产在未受污染情况下的公平市场价值,并且,除非本项另有规定,位于同一县内。如果该另一县的监事会,在与该县内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协商后,已通过一项决议,授权进行如此描述的跨县基准年价值转让,则合格污染财产的基准年价值可转让给位于另一县的替代不动产。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A)(i)(ii) 本项仅适用于在合格污染财产的所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后五年内购置或新建的替代财产。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B) 如果合格污染财产上的环境问题修复需要拆除或导致该财产上建筑物严重损坏,则“新建”一词不包括在该财产环境问题修复后进行的修复严重损坏的建筑物,或在合格污染财产上建造替代被毁坏建筑物的结构,前提是修复或替代结构在尺寸、用途和功能上与原有结构相似。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 就本款而言,“合格污染财产”指住宅或非住宅不动产,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A) 在住宅不动产变得不适宜居住,以及非住宅不动产变得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其原因在于环境问题(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或有害物质的存在)或对这些环境问题的修复,但不动产所有者或第 (3) 款所述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在不动产购置或建造时已知悉环境问题存在的情况除外。就本分段而言,如果住宅不动产因环境问题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健康危害而变得不适宜人类居住,则该不动产为“不适宜居住”;如果非住宅不动产因环境问题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健康危害而变得不健康且不适宜占用,则该不动产为“无法使用”。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B) 位于被加利福尼亚州或联邦政府机构指定为有毒或环境危害场地或环境清理场地的地点。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C) 在环境清理活动完成之前,其上包含一个或多个建筑物的不动产,且该建筑物或这些建筑物因环境清理活动而遭受实质性损坏或毁坏。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2)(D) 经牵头政府机构规定,关于不动产的环境问题或环境清理,未因该不动产所有者参与或默许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变得不适宜居住或无法使用(视情况而定),如分段 (A) 所述。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3) 如果不动产所有者与实施导致不动产变得不适宜居住或无法使用(视情况而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关系,则应可反驳地推定该所有者参与或默许了该作为或不作为: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3)(A) 是该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或兄弟姐妹。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3)(B) 是该实体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3)(C) 是该实体的所有者,或对该实体拥有控制权。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3)(D) 由该实体拥有或控制。
如果该推定未被推翻,所有者将不获得第 (1) 款分段 (A) 或 (B) 中规定的救济。该推定可通过向评估员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据来推翻,评估员在确定该推定是否已被推翻时,不受牵头政府机构调查结果的约束。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4) 本款仅适用于1995年1月1日或之后购置或建造的替代不动产,以及于该日期或之后进行的财产维修。
(j)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j)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1988年11月1日之前通过的本条修正案对在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所有权变更和完成的新建工程生效。除非另有明确规定,1988年11月1日之后通过的本条修正案对在修正案生效日期或之后发生的所有权变更和完成的新建工程生效。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的这一部分限制了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因野火或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受害者的房产税增长。他们可以在出售现有房屋后的两年内,将现有房屋的应税价值转移到州内任何地方的新房屋。新房屋的价值可以更高,但税费会相应调整。每人最多可以进行三次这样的转移。此外,父母和祖父母可以将家庭住宅传给子女或孙子女,而不会导致房产税大幅增加。这也适用于家庭农场。这些税费计算中的通货膨胀调整将于2023年开始。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a) 限制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野火和自然灾害受害者以及家庭主要居所的房产税增长。立法机关在提出本节时,以及人民在通过本节时,旨在实现以下两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a)(1) 通过取消对重度残疾人、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受害者或55岁以上老年房主的不公平地点限制,来限制主要居所的房产税增长,这些房主需要搬迁以靠近家人或医疗护理、缩小住房面积、寻找更适合其需求的房屋,或更换受损房屋;并通过为消防和应急响应提供专项资金,限制野火对房屋造成的损害。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a)(2) 通过保护父母和祖父母将其家庭住宅传给子女和孙子女作为主要居所继续使用的权利,来限制用作主要居所的家庭住宅的房产税增长,同时消除东海岸投资者、名人、富有的非加州居民以及信托基金继承人利用不公平的税收漏洞,以避免为其在加州拥有的度假屋、收益性房产和海滨租赁物业支付公平份额的房产税。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 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野火和自然灾害受害者的房产税公平性。尽管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以下规定适用: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1) 根据法规规定的适用程序和定义,55岁以上、重度残疾或野火或自然灾害受害者的主要居所所有者,可将其主要居所的应税价值转移至本州任何地方的替代主要居所,无论该替代主要居所的地点或价值如何,只要该替代主要居所是在原主要居所出售后两年内购买或新建的,并作为该人的主要居所。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2) 就本款而言: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2)(A) 对于将应税价值转移至价值等于或低于原主要居所的替代主要居所,该替代主要居所的应税价值应被视为原主要居所的应税价值。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2)(B) 对于将应税价值转移至价值高于原主要居所的替代主要居所,该替代主要居所的应税价值应通过将原主要居所的全部现金价值与替代主要居所的全部现金价值之间的差额,加到原主要居所的应税价值上来计算。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3) 55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主要居所所有者,根据本款规定,不得将主要居所的应税价值转移超过三次。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b)(4) 任何寻求根据本款规定转移其主要居所应税价值的人,应向替代主要居所所在县的评估员提交申请。该申请至少应包含与《税收和税法典》第69.5节(f)款第(1)项中确定的信息相当的内容,以该节在2020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 家庭住宅的房产税公平性。尽管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自2021年2月16日起,以下规定适用: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1) 就第2节(a)款而言,“购买”和“所有权变更”不包括转让人家庭住宅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由立法机关定义)的购买或转让,如果该房产继续作为受让人的家庭住宅。本款适用于自愿转让以及因法院命令或司法判决而产生的转让。受让人家庭住宅的新应税价值应为以下两项之和: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1)(A) 家庭住宅的应税价值,根据第2节(b)款授权的调整,以受让人购买或受让之日前的即时日期确定。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1)(B) 以下适用金额: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1)(B)(i) 如果受让人购买或受让家庭住宅时的评估价值低于(A)项所述应税价值加上一百万美元($1,000,000)之和,则为零美元($0)。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1)(B)(ii) 如果受让人购买或受让家庭住宅时的评估价值等于或超过分段 (A) 中所述的应税价值加上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总和,则为等于受让人购买或受让家庭住宅时的评估价值减去分段 (A) 中所述的应税价值和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总和的金额。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2) 第 (1) 款也适用于祖父母与其孙子女之间的家庭住宅购买或转让,条件是截至购买或转让之日,所有符合祖父母子女资格的孙子女的父母均已去世。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3) 第 (1) 款和第 (2) 款也适用于家庭农场的购买或转让。就本款而言,第 (1) 款或第 (2) 款中提及“家庭住宅”的,应视为指“家庭农场”。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4) 自 2023 年 2 月 16 日起,此后每隔一个 2 月 16 日,州平衡委员会应根据联邦住房金融局确定的加州前一历年房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对第 (1) 款所述的一百万美元 ($1,000,000) 金额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州平衡委员会应计算并公布本款要求的调整。
(5)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5)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5)(A) 在符合分段 (B) 的前提下,为获得本节规定的家庭住宅购买或转让的财产税优惠,受让人应在购买或转让家庭住宅时申请房主豁免或残疾退伍军人豁免。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c)(5)(A)(B) 未能及时在购买或转让家庭住宅时申请房主豁免或残疾退伍军人豁免的受让人,可在购买或转让家庭住宅后一年内申请房主豁免或残疾退伍军人豁免,从而获得本节规定的财产税优惠,并有权获得在转让日期与受让人申请房主豁免或残疾退伍军人豁免日期之间先前欠缴或已缴税款的退款。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d) 第 2 节 (h) 款适用于在 2021 年 2 月 15 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购买或转让,但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购买或转让。第 2 节 (h) 款自 2021 年 2 月 16 日起失效。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 就本节而言: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1) “残疾退伍军人豁免”指第 XIII 条第 4 节 (a) 款授权的豁免。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2) “家庭农场”指任何正在耕种、用于牧场或放牧,或用于生产任何农产品的房地产,该术语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 51201 节(以该节在 2020 年 1 月 1 日时的文本为准)。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3) “家庭住宅”与“主要居所”具有相同含义,该术语在第 XIII 条第 3 节 (k) 款中使用。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4) “全额现金价值”与第 2 节 (a)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5) “房主豁免”指第 XIII 条第 3 节 (k) 款规定的豁免。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6) “自然灾害”指经州长宣布存在的,由火灾、洪水、干旱、风暴、泥石流、地震、内乱、外国入侵或火山爆发等情况造成的,对受影响区域内人员或财产安全构成灾难或极端危险的状况。
(7)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7) “主要居所”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居所: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7)(A) 房主豁免。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7)(B) 残疾退伍军人豁免。
(8)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8) 第 (b) 款中使用的“主要居所”与第 2 节 (a) 款中使用的该术语含义相同。
(9)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9) “替代主要居所”与“替代住宅”具有相同含义,该术语在第 2 节 (a) 款中定义。
(10)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1(e)(10) “应税价值”指根据第 2 节 (a) 款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加上第 2 节 (b) 款授权的任何调整。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基金,旨在改善加州的消防服务并保护县级收入。加州消防响应基金和县级收入保护基金在州财政部内设立。这些基金的资金旨在加强消防保护,特别是在资金不足的地区,并确保提供充足的地方服务。

法律明确规定了资金的分配方式,旨在解决消防区的不公平问题。加州消防响应基金的很大一部分根据需求和处理火警的能力分配给各区。县级收入保护基金用于弥补地方机构收入的不足。

财政局长每年计算这些举措为州带来的额外收入或节省,以确定基金的供款额。如果比上一年增加超过10%,这部分资金将不会被加入消防响应基金,而是可以用于其他目的。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 消防服务、应急响应和县级服务的保护。立法机关在提出本节和第2.3节时,以及人民在通过本节和第2.3节时,旨在实现以下两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1) 专门划拨收入用于消防保护和应急响应,解决资金不足的消防区的不公平问题,确保所有社区都受到野火的保护,并保障数百万加州居民的生命安全。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a)(2) 保护县级收入和其他重要的地方服务。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1) 加州消防响应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内设立。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b)(2) 县级收入保护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内设立。县级收入保护基金中的款项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根据第2.3节的规定,补偿遭受负收益的符合条件的地方机构,并支付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行政费用。该基金中的款项只能按照第2.3节的规定支出。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c) 为第十六条第8节所要求的计算目的,加州消防响应基金和县级收入保护基金中的款项应被视为普通基金收入,可根据第十三条B的规定拨款。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d) 财政局长应酌情执行以下事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d)(1) 在2022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在2027年9月1日或之前,每年9月1日或之前,计算因实施第2.1节而给州带来的额外收入和节省,包括但不限于州所得税收入的任何增加以及因第十六条第8节规定的州资助义务减少而给州带来的净节省,计算期间为紧接的截至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在进行本款所要求的计算时,如果实际数据不可用,财政局长应使用实际数据或最佳可用估算。该计算应为最终结果,不因基础数据的任何后续变化而调整。财政局长应在每年9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和审计长核证计算结果。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d)(2) 在2028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9月1日或之前,计算因实施第2.1节而给州带来的额外收入和节省,包括但不限于州所得税收入的任何增加以及因第十六条第8节规定的州资助义务减少而给州带来的净节省,计算期间为紧接的截至6月30日的财政年度,计算方法是将紧接的截至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金额乘以该财政年度分配给地方机构的财产税收入增长率。在进行本款所要求的计算时,如果实际数据不可用,财政局长应使用实际数据或最佳可用估算。该计算应为最终结果,不因基础数据的任何后续变化而调整。财政局长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9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和审计长核证计算结果。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e) 在2022年9月15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9月15日或之前,审计长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e)(1) 将普通基金中相当于财政局长根据 (d) 款为适用年份计算的金额的75%的款项,转入加州消防响应基金。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e)(2) 将普通基金中相当于财政局长根据 (d) 款为适用年份计算的金额的15%的款项,转入县级收入保护基金。根据本款转入县级收入保护基金的款项,应按照第2.3节的规定,用于补偿遭受负收益的符合条件的地方机构。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 加州消防响应基金中的款项应由立法机关在每个财政年度专门用于本节的目的,并且,除非 (g) 款另有规定,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加州消防响应基金中的款项经拨款后可不考虑财政年度使用,并应按照 (1) 至 (4) 款(含)的规定,用于扩充消防人员编制,而非取代用于这些目的的现有州或地方资金。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1) 加州消防响应基金中20%的款项应拨给林业和消防局,用于资助消防人员编制。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2) 加州消防应急基金中百分之八十的资金应存入特别区消防应急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为加州消防应急基金下的一个子账户,并根据以下标准拨付给提供消防服务的特别区: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2)(A) 本款所述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应 F用于为资金不足的特别区提供灭火人员配备,这些特别区提供消防服务,成立于1978年7月1日之后,并雇佣全职或全职等效的驻站人员,这些人员可立即待命,以组成至少百分之五十的首次全面警报任务。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2)(B) 本款所述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应 F用于为特别区提供灭火人员配备,这些特别区提供消防服务,成立于1978年7月1日之前,因财产税收入份额过低以及自1978年7月1日以来服务水平需求增加而资金不足,并雇佣全职或全职等效的驻站人员,这些人员可立即待命,以组成至少百分之五十的首次全面警报任务。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2)(C) 本款所述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应 F用于为资金不足的特别区提供灭火人员配备,这些特别区提供消防服务,并雇佣全职或全职等效的驻站人员,这些人员可立即待命,以组成至少百分之三十但低于百分之五十的首次全面警报任务。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3) 为确定提供消防服务的特别区是否为第 (2) 款所指的资金不足,州议会应按优先顺序考虑以下因素: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3)(A) 衡量特别区的财产税收入不足以维持足够灭火能力的程度,衡量标准包括特别区边界内的人口密度、服务区域面积和纳税人数量。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3)(B) 该特别区在成立时是否根据1979年法规第282章获得了财产税分配。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3)(C) 地理多样性。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f)(4) 根据第 (2) 款符合条件的特别区的资金分配应以拨款形式进行,期限不少于10年,以确保该特别区能够进行负责任的预算编制并长期维持足够的灭火服务。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2(g) 尽管有 (f) 款规定,如果在根据本节将资金从普通基金转入加州消防应急基金的第一个财政年度之后的任何财政年度,转入金额超过上一财政年度转入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审计长不得转入超出该百分之十的金额,该超出金额将可从普通基金中拨付用于任何目的。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计算因特定住宅物业转移而导致的房产税变化所产生的年度财务收益或损失。各县必须将因出县的县际转移而出售和重新评估房屋所产生的收入增加额加总,减去因入县转移而产生的收入损失,并加上任何相关条款带来的收入增加。如果一个县的财务结果为正收益,则不能从县收入保护基金获得补偿。反之,如果财务结果为负收益,则该县有资格从该基金获得补偿。

每三年,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将计算每个县的总财务结果,并据此分配资金,但前提是资金充足。如果资金不足,则根据每个县的需求按比例分配。此期限结束后,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入州普通基金。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负责根据州法律制定规则,以实施这些计算和支付。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a) 各县应每年,不迟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日期,通过加总以下金额,确定该县及县内各地方机构因实施第2.1节而产生的收益: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a)(1) 根据第2.1节(b)款,因原始主要居所针对出县的县际转移的出售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收入增加额。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a)(2) 根据第2.1节(b)款,因位于其他县的原始主要居所的应税价值转移至位于本县内的替代主要居所,针对入县的县际转移而产生的收入减少额,该减少额应以负数表示。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a)(3) 因第2.1节(c)款而产生的收入增加额。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b) 根据(a)款确定的收益为正数的县或县内任何地方机构,不得从县收入保护基金获得补偿。根据(a)款确定的收益为负数的县或县内任何地方机构,应被视为符合资格的地方机构,有权从县收入保护基金获得补偿。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每三年确定每个符合资格的地方机构的总收益,基于根据(a)款确定的这三年中每年的金额,并从县收入保护基金的资金中向每个收益为负数的符合资格的地方机构提供等额补偿。如果该基金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本节规定的补偿总额,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根据该符合资格的地方机构的补偿金额相对于本节规定的补偿总额的比例,按比例向每个符合资格的地方机构分配该基金中的资金。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d) 在(c)款所述的每个三年期结束时,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已向在该三年期内经历负收益的每个符合资格的地方机构提供补偿后,审计长应将县收入保护基金中的任何剩余余额转入普通基金,以供任何目的的拨款使用。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e)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经立法机关不时修订,或其任何后续条款)的规则制定条款,颁布法规以实施本节。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3(f) 就本节和第2.2节而言,“符合资格的地方机构”是指县、市、市县、特别区或学区,根据《教育法典》第42238.02节(o)款(截至2020年1月8日的文本)的规定确定,且根据本节确定其收益为负数。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州税法修改,都必须获得加州立法机关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它明确了何为“税”,并列举了不被视为税的各种收费,例如直接使付款人受益的特定服务、利益或政府职能的费用。

此外,它还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后未遵守这些要求的新税法将无效,除非重新适当制定。州必须证明任何收费并非税收,且其金额仅用于覆盖与所提供服务或所获利益合理相关的必要政府成本。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a) 任何导致纳税人支付更高税款的州法规修改,必须由立法机关两院各至少三分之二的当选议员通过的法案实施,但不得征收新的房地产从价税,或房地产销售的销售税或交易税。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 在本节中,“税”指州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征费、收费或强制征收,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1) 对直接授予付款人的特定利益或特权征收的费用,未向未被收费者提供,且不超过州向付款人授予该利益或特权的合理成本。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2) 对直接向付款人提供的特定政府服务或产品征收的费用,未向未被收费者提供,且不超过州向付款人提供该服务或产品的合理成本。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3) 对州合理的监管成本征收的费用,涉及颁发执照和许可证、进行调查、检查和审计、执行农业营销指令,以及其行政执法和裁决。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4) 对进入或使用州财产,或购买、租赁或租用州财产征收的费用,但受第十一条款第15节管辖的费用除外。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5) 因违反法律而由政府司法部门或州征收的罚款、罚金或其他金钱收费。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c) 任何在2010年1月1日之后但在本法案生效日期之前通过的税收,如果未按照本节要求通过,则在本法案生效日期后12个月无效,除非该税收由立法机关重新制定并由州长签署成为法律,且符合本节要求。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d) 州负有以证据优势证明某项征费、收费或其他强制征收不是税收,该金额不超过覆盖政府活动合理成本所需的数额,并且这些成本分配给付款人的方式与付款人因该政府活动所承担的负担或从中获得的利益具有公平或合理的关系的责任。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的市、县和特别区在其辖区内征收特别税。但是,这只有在该区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重要的是,这些税不能是基于价值的财产税(从价税),也不能是不动产交易税。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其大部分规则将从修正案通过后7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起适用。但是,第3节有一个例外,该节将在本条通过时立即生效。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违宪,法律的其余部分仍将有效并可执行。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第3条与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优先法案无关。这意味着第3条中的任何规则或条款不影响或不包含这项具体的法案。

本条第3条不适用于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优先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