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财产税的规则。除非州宪法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财产都应纳税,并应按其公平市场价值的固定百分比进行估价。无论该价值是公平市场价值还是其他标准,就税收目的而言,它都被称为“全值”。然后,税款将根据此全值按比例征收。

除非本宪法或美国法律另有规定: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a) 所有财产均应纳税,并应按公平市场价值的相同百分比进行评估。当本宪法或本宪法授权的法规规定了公平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标准时,应适用相同的百分比来确定评估价值。无论该百分比所适用的价值是否为公平市场价值,就财产税目的而言,均应称为全值。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 所有如此评估的财产均应按其全值比例征税。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对不同类型的有形个人财产(如股票和贷款)征税,除非有其他规定豁免它们。立法机关可以经两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决定对这些财产进行分类,以适用不同的税率或予以豁免。然而,对票据、股票和抵押贷款等权益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其全值的0.4%,并且在同一区域内,个人财产的税率不得高于房地产。

州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对所有形式的有形个人财产、股本股份、债务凭证以及其中不受本条任何其他规定豁免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权益征收财产税。州立法机关,经两院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可以对该类个人财产进行分类,以实行差别税率或予以豁免。对票据、债券、股本股份、公司债券、有偿债能力的债权、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的任何权益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其全值的千分之四,且在同一征税管辖区内,个人财产每美元全值的税款不得高于不动产。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免征财产税的特定类型财产和情况。其中包括州和地方政府财产、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学校以及某些非营利性教育和宗教财产。此外,一些农业要素,如农作物、幼树,以及与林地和非商业用途的家庭用品相关的特定条件也免税。

退伍军人或其家庭成员如果符合特定的服役和居住标准,可能有资格获得小额豁免。其他豁免包括达到一定价值的自住住宅、用于运输的大型船舶以及有担保的债务。某些条款允许在房主豁免增加时,对豁免进行潜在的立法修改,并为租房者提供额外福利。

以下财产免征财产税: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a) 州拥有的财产。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 地方政府拥有的财产,但第11(a)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c) 州或州内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d) 用于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博物馆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公立学校、社区学院、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的财产。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e) 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专门用于教育目的的建筑物、土地、设备和证券。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f) 专门用于宗教礼拜的建筑物、其所在土地和设备。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g) 专门用于永久安葬人类遗体或用于财产或遗体护理和维护的财产,但用于或持有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此类财产也免征特别评估税。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h) 生长中的农作物。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i) 果树和坚果树,自以果园形式种植的季节起四年内;葡萄藤,自以葡萄园形式种植的季节起三年内。
(j)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j) 种植在以前未产出可销售木材的土地上的未成熟林木,或种植在或自然生长在已移除直径超过16英寸的所有树木中70%的可销售原始生长林木的土地上的未成熟林木。林木或木材应在种植或移除原始木材40年后,经由州林业委员会代表、州均衡委员会代表以及树木所在县评估员组成的委员会多数投票宣布成熟时,方可视为成熟。
立法机关可以替代上述规定,采用一种或多种替代系统来征税或免除林木或木材的税收,包括不基于财产估价的税收系统。任何替代系统都应规定未采伐的未成熟树木免税,应鼓励继续将林地用于生产木材产品,并应规定将林地使用限制在生产木材产品和兼容用途,并根据这些限制对林地征税。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将林地排除在本条第8节的规定之外。
(k)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k) 住宅(由立法机关定义)全部价值中的7,000美元,当由所有者作为其主要住所居住时,除非该住宅正在享受其他不动产豁免。如果所有者直接或间接获得州或地方援助以全部或部分支付该住宅的税款,立法机关可以增加此豁免额,也可以拒绝此豁免。
除非立法机关将州税率提高到足以提供第25节所要求的补助金的程度,否则此豁免额超过7,000美元的任何增加对任何财政年度均无效。
如果立法机关增加房主财产税豁免,则应向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租房者提供与立法机关计算的房主平均福利增加额相当的福利增加。
(l)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l) 本州内载重超过50吨并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船舶。
(m)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m) 不用于或不与贸易、专业或商业相关的家用家具和个人物品。
(n)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n) 任何以土地为担保的债务。
(o)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o) 索赔人价值1,000美元的财产,该索赔人——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o)(1) 正在或曾经在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或海关缉私局(缉私船)服役,并以荣誉条件退役;以及——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o)(2) 服役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o)(2)(i) 战争时期,或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o)(2)(ii) 和平时期的某次战役或远征,并因此获得国会颁发的奖章,或
(i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o)(2)(iii) 和平时期,并因与服役相关的残疾而退出现役;以及——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o)(3) 在当前留置权日期居住在本州。
拥有价值5,000美元或以上财产的未婚人士,或与配偶共同拥有价值10,000美元或以上财产的已婚人士,不符合此豁免条件。
如果索赔人已婚且不拥有符合全额豁免条件的财产,则配偶的财产应符合豁免的未使用余额。
(p)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p) 索赔人价值1,000美元的财产,该索赔人——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p)(1) 是已故退伍军人的未婚配偶,该退伍军人符合第3(o)款第(1)和(2)项规定的服役要求,以及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p)(2) 不拥有超过10,000美元的财产,并且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p)(3) 在当前留置权日期是本州居民。
(q)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q) 索赔人拥有的1,000美元财产,该索赔人——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q)(1) 是符合第3(o)款第(1)和(2)段所述服役要求的已故退伍军人的父母,并且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q)(2) 因该退伍军人的服役而领取抚恤金,并且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q)(3) 在当前留置权日期是本州居民。
已故退伍军人的任何一方父母均可申请此项豁免。
拥有价值5,000美元或以上财产的未婚人士,或与配偶共同拥有价值10,000美元或以上财产的已婚人士,均无资格获得此项豁免。
(r)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r) 在本修正案生效之日居住在本州,且若本条先前第11/4节未被废除本可获得该节规定豁免的任何个人,不应因本修正案而丧失获得该豁免的资格。

Section § 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某一年财产估价方式发生变化,立法机关必须调整某些财产的价值(如法律其他部分所述),以保持其价值比例与之前相同。实质上,这是为了在评估变化的情况下,通过修正财产价值来确保公平。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财产全部或部分免税。它适用于因特定残疾或在服役期间死亡的军人或其配偶的住宅。专门用于其既定目的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的宗教、医院或慈善财产也可能符合免税条件。此外,加州机械艺术学校等某些教育和文化机构的财产也免税。最后,免税土地上礼拜服务所需的非商业停车区也可能免税。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目前在建的建筑物及其预期用途所需的土地和设备符合其他条款中概述的豁免标准,则可能适用某些税收豁免。

Section § 6

Explanation

如果您没有按照该年度法律规定的具体方式申请财产税豁免或分类,您将失去该年度获得该豁免或分类的权利。

任何一年未能按照申请时生效的法律所要求的方式申请可减少财产税的豁免或分类,应被视为放弃该年度的该项豁免或分类。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在获得州立法机关三分之二成员批准的情况下,宣布某些房地产无需缴纳税款,如果评估和征收这些税款的成本高于税款本身。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保护开放空间和具有历史意义的财产。立法机关负责界定何为开放空间土地或具有历史意义的财产,并设定其限制使用的条件。当这些土地被限制用于娱乐或保护等特定目的时,其财产税估价应基于其界定的用途,而非其潜在市场价值。

为促进开放空间土地的保护、保存和持续存在,立法机关可以界定开放空间土地,并应规定,当此类土地以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被强制限制用于娱乐、欣赏风景美景、自然资源的利用或保护,或食物或纤维的生产时,其财产税估价应仅以与其限制和用途相符为基础。
为促进具有历史意义的财产的保存,立法机关可以界定此类财产,并应规定,当此类财产以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被强制限制时,其财产税估价应仅以与其限制和用途相符为基础。

Section § 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允许老年人(62岁或以上)和残疾人延期缴纳其主要住所的某些财产税。该法律还确保地方政府因此类税款延期而损失的任何收入能获得补偿。此补偿包括利息以及州政府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

州立法机关可依法规定,62岁或以上、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人士,可延期缴纳其拥有并作为其主要居住地的住宅的从价财产税。州立法机关也可依法规定,残疾人可延期缴纳其拥有并作为其主要居住地的住宅的从价财产税。州立法机关拥有全权定义本节所有术语的权力。
州立法机关应依法规定向县、市县、市和区提供补助金,金额应等于因延期纳税而导致各方损失的收入,并规定从已延期缴纳的税款中偿还给州的补助金。应规定包含对补助金利息的偿还,以及州因补助金而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

Section § 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单一家庭住宅(包括必要的土地)的房产税评估可以根据其使用情况来确定,前提是房主居住在该住宅中,并且该房产位于仅限单一家庭住宅或农业用途的区域。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块10英亩或更大的土地,并且在至少两年内一直只用作非营利性高尔夫球场,那么它的税收价值将根据这种用途来确定。土地中包含的任何矿物(如矿山、采石场、石油等)或开采这些矿物的权利,其价值也将计入总估价。

面积为10英亩或以上的不动产,如果在留置权设定日以及紧邻该日之前的两年或更长时间内,一直专门用于非营利性高尔夫球场用途,则应根据该用途进行税收评估,并加上该不动产中矿山、采石场、碳氢化合物或其他矿物的任何价值,或从该不动产中开采碳氢化合物或其他矿物的权利的价值。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政府拥有但位于其自身边界之外的土地和改良物如何征税。如果此类土地位于因约县或莫诺县,或者在地方政府获得之前是应税的,则它仍然需要缴纳财产税。法律还概述了如何根据土地在1960年代中期的价值来计算其税收价值的具体方法。改良物,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如果它们最初是应税的,或者它们替代了以前应税的结构,则应纳税。

本法律禁止一个地方政府对另一个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额外税费,特别是关于水的使用。此外,如果某人对该土地拥有非农业租赁或其他应税权益,他们将像其他类似权益一样被征税,但总税额不能超过土地的总价值。此外,根据本法律进行的税收评估可以由州平衡委员会审查和调整。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a) 地方政府在其边界之外拥有的土地,包括使用或引取地表或地下水源的权利以及土地上的任何其他权益,如果 (1) 它们位于因约县或莫诺县,且 (a) 截至1966年留置权设定日,它们在因约县被评估征税给地方政府,或截至1967年留置权设定日,它们在莫诺县被评估征税给地方政府,无论该评估在作出时是否有效,或 (b) 它们是地方政府在该留置权设定日之后获得的,并且截至该留置权设定日以及此后的每个留置权设定日,它们都被评估给前任所有者,或 (2) 它们位于因约县或莫诺县之外,并且在地方政府获得时是应税的,则应纳税。地方政府在其边界之外拥有的改良物,如果它们在获得时是应税的,或者是由地方政府建造以替代在获得时是应税的改良物,则应纳税。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b) 属于地方政府且位于因约县的应税土地,在1968年之后的任何年份,应在其截至1966年留置权设定日被评估的地点进行评估,评估金额应通过将其1966年评估价值乘以截至当前留置权设定日之前的最后一个留置权设定日的全州人均土地评估价值与766美元的比率(仅使用平民人口)得出。属于地方政府且位于莫诺县的应税土地,在1968年之后的任何年份,应在其截至1967年留置权设定日被评估的地点进行评估,评估金额应由前述公式确定,但公式中应使用1967年留置权设定日、1967年评估价值和856美元的数字。属于地方政府且位于因约县和莫诺县之外的应税土地,应在其所在地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1) 其公平市场价值乘以其他土地评估时所采用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百分比,以及 (2) 按照本节为位于莫诺县的土地指定的方式得出的数字。
如果地方政府在本节规定的基准年留置权设定日之后获得的土地在基准年作为较大地块的一部分进行评估,则该部分在基准年的评估价值应为较大地块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该比例由该部分的面积占较大地块面积的比例决定。
如果地方政府剥夺了不带水权的土地所有权,且该土地在1966年留置权设定日时在因约县被评估,或在1967年留置权设定日时在莫诺县被评估,则该剥夺不应减少截至该留置权设定日被评估和征税的水权数量。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c) 如果立法机关改变了土地评估征税时所采用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百分比,则在本条第11(b)节要求的计算中,对于新百分比适用的第一年,应使用在先前留置权设定日的全州人均土地评估价值乘以新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百分比与先前现行百分比的比率,以替代截至当前留置权设定日之前的最后一个留置权设定日的全州人均土地评估价值。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d) 如果,在1954年3月之后,一个应税改良物在由地方政府拥有和占有时被替换,则只要该替换改良物由地方政府拥有,它将像其他改良物一样被评估,但评估价值不得超过 (1) 私人拥有的改良物评估百分比乘以 (2) 曾用于被替换改良物征税的最高完全价值的乘积。为本计算目的,1967年之前的任何年份的完全价值应被推定为该年评估价值的4倍。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e) 除本条第11(a)至11(d)节(含)授权的税费外,任何其他性质的税费、收费、评估或征收,不得由一个地方政府基于或根据在其征收政府边界之外的水的消耗或使用而施加于另一个地方政府。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f) 任何性质的应税权益,除了农业租赁和地方政府的权益外,在根据本条第11(a)节应纳税的任何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中,应以与其他应税权益相同的方式征税。然而,根据第11(a)节应纳税的所有权益的总价值,不得超过土地中所有权益的价值减去根据本条第11(a)至11(e)节(含)确定的任何地方政府权益的应税价值。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类型财产的税款应如何评估。它规定,对于个人财产、某些土地权益以及免税土地上的改良物,如果税款没有土地价值本身作为担保,通常会沿用上一年的税率。然而,如果在某一年财产评估方式发生变化,政府必须调整税率,以确保有担保(以土地为担保)和无担保(无土地担保)名册上的财产都能获得公平对待。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对个人财产、土地占有权益以及位于免税土地上的应税改良物征收的税款,如果这些税款未以价值足以担保其支付的土地作为留置权,则应按前一纳税年度的税率征收,该税率适用于以价值足以担保其支付的土地作为留置权的同类财产。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b) 在任何评估比率发生变化的年份,立法机关应调整(a)款所述的税率,以保持有担保和无担保财产名册上财产之间的平等。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征税目的评估财产时,土地的价值应与其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改进物分开计算。

土地和改进物应分别评估。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征税的财产,必须在财产所在的具体县、市和区进行估价。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法机关授权地方政府,在财产于原始税收评估日期之后遭受物理损害或毁坏时,重新评估其财产税。

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地方政府,对在与估价或重新估价相关的留置权日期之后遭受物理损坏或毁坏的应税财产,进行估价或重新估价。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如何管理财产税评估。每个县都必须设立一个县均衡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由县监事会或其设立的评估上诉委员会组成。如有需要,多个县可以联合组建评估上诉委员会,作为其县均衡委员会。

县委员会调整地方评估名册上的财产价值,以确保公平。他们还确定上诉委员会成员的薪酬,提供协助,并制定规则以确保评估上诉处理的一致性。州立法机关将规定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资格、他们的选拔和任命程序,以及各县如何合作组建联合委员会的要求。

县监事会,或由县监事会设立的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应构成一个县的县均衡委员会。两个或多个县监事会可以联合设立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构成每个参与县的县均衡委员会。
除第11条 (g) 款另有规定外,县均衡委员会应根据县委员会可能规定的通知规则,通过调整个别评估来均衡地方评估名册上所有财产的价值。
县监事会应确定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为这些委员会提供文书及其他协助,采纳这些委员会所需的通知规则和程序,以便利其工作并确保均衡申请处理和裁决的统一性,并可规定其终止。
立法机关应规定:(a) 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资格、选拔、任命和罢免他们的方式以及他们的任期,以及 (b) 两个或多个县监事会联合设立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的程序。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平衡委员会由五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州主计长和另外四名成员。这四名成员在州长选举期间每四年选举一次。本州被划分为四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名委员会成员。成员总共只能任职最多两届。

州平衡委员会由5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主计长和4名在州长选举中选出、任期为4年的成员。本州应划分为四个州平衡委员会选区,每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一名成员。任何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2届。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检查并调整各县的财产税估价方式,以确保其一致性。如果州征收财产税,并且在调整后当地财产评估仍存在任何不平衡,法律则要求进一步纠正。这些纠正措施包括确保州和地方财产评估的平衡,并根据各县财产评估的比较情况调整州税率。

委员会应每年衡量县级评估水平,并通过调整全部有担保的当地评估名册,使这些水平保持一致。然而,如果州征收财产税,则在进行此类调整后,不均衡的当地评估水平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仍有存在)应通过均衡当地评估财产和州评估财产的评估水平,并根据各县各自的评估水平反向调整州税率的方式,予以纠正,以实现该税的分配目的。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财产(例如跨越多个县的管道以及铁路、电报和公用事业公司使用的财产)应如何进行税务评估。这些财产的征税方式与其他类型的财产相同。公司不能被征收与普通企业不同的税费,但仍需为从政府获得的任何特殊特权支付费用。

该法律还允许立法机关将这些评估做法扩展到其他公用事业,并允许委员会授权地方评估员处理部分财产评估。

委员会应每年评估 (1) 位于两个或更多县境内的管道、水槽、运河、沟渠和渡槽,以及 (2) 受监管的铁路公司、电报公司或电话公司、在本州铁路线上运营的汽车公司以及输送或销售燃气或电力的公司所拥有或使用的财产,特许经营权除外。此类财产应与其他财产在相同范围和以相同方式征税。
不得对这些公司征收与对商业、制造和其他商业公司征收的税费或许可费不同的其他税费。此限制不免除公用事业公司因政府机构授予的特殊特权或特许经营权而同意或依法要求的付款义务。
立法机关可授权委员会评估其他公用事业公司拥有或使用的财产。
委员会可将评估由州被评估人使用但非其所有、且税款由地方被评估人支付的财产的职责委托给地方评估员。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设定最高的财产税率,并限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借款的金额。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级管理机构每年征收足够的学区税,以满足学区董事会确定的学校和学区活动的财政需求,并须在其他条款设定的限制内。

在本条第 (20) 节可能规定的范围内,立法机关应规定由县级管理机构每年征收学区税,以产生每个学区董事会确定其学校和学区职能所需的年度收入。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通过财产税征收的金额不得超过州政府总预算的25%。这适用于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税额根据财产的价值确定。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边界发生变化,立法机关有责任决定如何处理新边界内财产的税收问题。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政府如何使用税款和资金。它规定州立法机关不能直接征收用于地方目的的税款,但可以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征收。此外,州政府不得占用或控制地方政府为自身用途征收的税款。然而,地方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州政府拨付给它们的资金。拨付给地方政府的资金可以用于州和地方两方面的需求。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4(a) 立法机关不得为地方目的征收税款,但可授权地方政府征收。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4(b) 立法机关不得重新分配、转移、借用、挪用、限制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地方政府为自身目的而征收或课征的任何税款的收益。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4(c) 从州资金中拨付给地方政府用于其地方目的的款项,可依法使用。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4(d) 根据第25条补助给地方政府的款项,可用于州或地方目的。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法机关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向地方政府偿还因第3(k)条而损失的任何资金。

立法机关应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向每个地方政府提供因第3(k)条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补偿。

Section § 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2004年11月3日起生效,禁止加州立法机关对地方从价财产税收入以及销售和使用税法进行某些修改。它保护了各县地方机构之间财产税分配的百分比,使其保持在2004年11月3日时的水平。然而,该法规定在2009-10财政年度可以有一次性暂停,但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州长宣布财政紧急状态,并向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全额偿还损失。该法还禁止修改《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下影响地方销售税权限的规定,除非是为了遵守联邦法律或达成特定的地方协议。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 自2004年11月3日或之后,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法规以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1)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1)(A)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修改根据第十三 A 条第 1 节 (a) 款分配从价财产税收入的方式,以致在任何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县所有地方机构的该县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的百分比,低于根据2004年11月3日生效的法规,在同一财政年度分配给这些机构的该收入总额的百分比。就本分段而言,“百分比”不包括第 (2) 段中提及的任何财产税收入。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1)(A)(B) 仅在2009-10财政年度,且除分段 (C) 另有规定外,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分段 (A) 可在该财政年度暂停执行: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1)(A)(B)(i) 州长发布公告,声明由于严重的州财政困难,暂停执行分段 (A) 是必要的。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1)(A)(B)(ii) 立法机关根据在立法机关两院均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的法案,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制定一项紧急法规,其中包含在该财政年度暂停执行分段 (A) 的规定,且不包含任何其他规定。
(i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1)(A)(B)(iii) 不迟于 (ii) 款所述法规的生效日期,制定一项法规,规定向地方机构全额偿还因修改向地方机构分配从价财产税收入而造成的总收入损失,包括依法规定的利息。此全额偿还应不迟于修改所适用财政年度之后的第三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完成。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1)(A)(C) 暂停执行分段 (A) 不得导致县内所有地方机构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损失超过在该分段 (A) 暂停执行的财政年度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县所有地方机构的从价财产税收入总额的8%。
(2)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2)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2)(A) 除分段 (B) 和 (C) 另有规定外,限制市、县或市县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二编第1.5部分(第7200节起)规定的《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该法在2004年11月3日的文本)征收税率或改变其收入分配方法的权力。本分段施加的限制也适用于市、县或市县对因收入交换期结束而导致的税率变化的权利,该收入交换期定义见《收入和税收法典》第7203.1节(该节在2004年11月3日的文本)。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2)(A)(B)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规改变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征收的使用税收入分配方法,以允许州参与州际协定或遵守联邦法律。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2)(A)(C)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规授权县内两个或更多明确指定的地方机构,经每个机构的管理机构批准,签订合同,以交换从价财产税收入分配,换取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征收的税率所产生的收入。根据本分段进行的、源自该法所征税率的收入交换,不需要选民批准即可继续征收产生这些收入的现有税率的任何部分。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3) 除第 (2) 段 (C) 分段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任何财政年度改变县内地方机构之间从价财产税收入的按比例分配份额,除非是根据立法机关两院均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的法案,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立法机关不得根据本段改变从价财产税的按比例份额,也不得改变第十一条第15节所述收入的分配,以在立法机关或任何州机构要求地方政府执行新计划或更高水平服务时,向该地方政府进行补偿。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4) Extend beyond the revenue exchange period, as defined in Section 7203.1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as that section read on November 3, 2004, the suspension of the authority, set forth in that section on that date, of a city, county, or city and county to impose a sales and use tax rate under the Bradley-Burns Uniform Local Sales and Use Tax Law.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5) Reduce, during any period in which the rate authority suspension described in paragraph (4) is operative, the payments to a city, county, or city and county that are required by Section 97.68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as that section read on November 3, 2004.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6) Restrict the authority of a local entity to impose a transactions and use tax 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ansactions and Use Tax Law (Part 1.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51) of Division 2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or change the method for distributing revenues derived under a transaction and use tax rate imposed under that law, as it read on November 3, 2004.
(7)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a)(7) Require a community redevelopment agency (A) to pay, remit, loan, or otherwise transf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axes on ad valorem real property and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allocated to the agency pursuant to Section 16 of Article XVI to or for the benefit of the State, any agency of the State, or any jurisdiction; or (B) to use, restrict, or assign a particular purpose for such taxes for the benefit of the State, any agency of the State, or any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i) for making payments to affected taxing agencies pursuant to Sections 33607.5 and 33607.7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or similar statutes requiring such payments, as those statutes read on January 1, 2008, or (ii) for the purpose of increasing, improving, and preserving the supply of low and moderate income housing available at affordable housing cost.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b)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b)(1) “Ad valorem property tax revenues” means all revenues derived from the tax collected by a county under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 of Article XIII A, regardless of any of this revenue being otherwise classified by statute.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b)(2) “Local agency”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95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as that section read on November 3, 2004.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5.5(b)(3) “Jurisdiction”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95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as that section read on November 3, 2004.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所得税规定。首先,它规定所得税可以根据法律决定对个人、公司和其他组织征收。但是,州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是免税的。非营利性大专院校也免征所得税,只要其收入符合特定标准:即收入并非来自非关联业务活动,且仅用于教育目的。此外,某些非营利组织也免征基于所得或总收入的地方营业税或费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6(a) 依照法律规定,可对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征收所得税或以所得为衡量标准的税费。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6(b) 本州或本州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6(c) 加利福尼亚州内大学程度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的所得,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免征所得税或以所得为衡量标准的税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6(c)(1) 该所得并非立法机关所定义的非关联业务所得。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6(c)(2) 该所得专门用于教育目的。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6(d)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11部分第4章(自第23701条起)或《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F分章(自第501条起)或其任何继承者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免征由县或市(无论是特许市还是普通法市)、市县、学区、特别区或任何其他地方机构征收的、以所得或总收入为衡量标准的任何营业执照税或费用。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可以采用州宪法或美国宪法允许的任何方法,对公司(包括州银行和国家银行)征税。通常情况下,除非立法机关另有决定,银行根据其净收入征税。这种所得税取代了对银行征收的其他税费,但不动产税和车辆费除外。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本法讨论了对在加州经营业务的保险人(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征收的税款。它规定,对保险人征收年度税,税基为其毛保费或所有产生的收入,但对产权保险公司的一些特定收入来源(如利息和股息)予以免除。标准税率为2.35%,但对不同类型的保险有额外规定,例如海洋船舶保险,其在美国境内的承保利润按5%征税。

法律明确规定,此税取代了其他州、县和市的税款,但不动产税和特定豁免(如与信托业务相关的收入)除外。它还讨论了如果其他州或国家对加州保险人征收更高的税款,将采取报复性征税。此外,互助交换所的公司事实代理人需缴纳公司税。最后,州平衡委员会负责评估这些税款。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 “保险人”,在本条中,包括保险公司或协会以及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换所连同其公司或其他事实代理人(视为一个单一单位),以及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在本款中,“公司”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合股协会、公司和法人团体。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b) 特此对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每个保险人征收年度税,根据下文规定的基数、税率并扣除相应税款。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c) 对于未在本州从事产权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年度税的基数”是指,就每一年而言,该保险人当年在本州业务中收到的毛保费减去退回保费的金额,但不包括再保险和海洋船舶保险收到的保费。
对于在本州从事产权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年度税的基数”是指,就每一年而言,在本州业务中产生的所有收入,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1) 利息和股息。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2) 不动产租金。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3)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所得的利润。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4) 投资收益。
本款中使用的“投资”包括该保险人在解决或调整对其提出的索赔时获得的财产,但不包括对产权资料库和产权记录的投资。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使用产权资料库和产权记录的收入应计入年度税的基数。
对于在本州从事产权保险业务且设有信托部门并根据本州银行法从事信托业务的保险人,应从本条规定的年度税基数中排除该信托部门和该信托业务的收入以及其资产产生的收入,如果该收入已由本州征税或计入本州征收的任何税款的衡量标准。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d) 就每一年而言,适用于年度税基数的税率为2.35%。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f) 本条对保险人征收的税款取代了州、县和市对该等保险人及其财产征收的所有其他税费和执照费,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f)(1) 对其不动产征收的税款。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f)(2) 在本州从事产权保险业务且设有信托部门或根据本州银行法从事信托业务的保险人,应就其信托部门或信托业务承担与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门相同范围和方式的税收。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f)(3) 当任何其他州或外国的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法律,对加州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征收的税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总额,以及任何罚款、罚金、保证金要求或其他重大义务、禁令或限制,超过本州法规直接对该其他州或国家的类似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征收的此类税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总额,或超过此类罚款、罚金、保证金要求或其他义务、禁令或限制时;只要该其他州或国家的此类法律继续有效或如此适用,则应向在该加州经营业务或寻求经营业务的该其他州或国家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征收相同总额的税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或任何种类的罚款、罚金或保证金要求或其他重大义务、禁令或限制。任何其他州或国家的任何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或机构对加州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征收的任何税费、执照费或其他费用或义务,应被视为本款 (f) 的第 (3) 项所指的由该州或国家征收。
本款 (f) 的第 (3) 项规定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也不适用于对不动产或动产征收的从价税,也不适用于此前由其他州或外国就特定种类保险(财产保险除外)征收的特殊目的义务或评估;但在确定根据本款 (f) 的第 (3) 项采取报复行动的适当性和范围时,应考虑因已支付的不动产或动产税而允许从保费税或其他应付税款中扣除的部分。
就本款 (f) 第 (3) 段而言,外国保险人(加拿大法律下成立的保险人除外)的住所地应为其在美国的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州。
对于根据加拿大或其某个省份的法律成立的保险人,其住所地应被视为其总公司所在地所在的省份。
本款 (f) 第 (3) 段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交换社以及兄弟互助会。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4) 海洋船舶保险税。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5) 机动车及其他车辆注册许可费以及州对车辆、机动车或其运营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许可费。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6) 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交换社的每个公司或其他代理人应缴纳州对公司或在州内经营的其他实体征收的所有税费,但其作为代理人的主要业务所得收入的税费除外。
每个交换社的公司或其他代理人应每年计算在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应由其缴纳的税额,并且每个交换社应向其公司或其他代理人支付的任何管理费应按比例减少,减少额相当于所计算的税额。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g) 在本州经营海洋船舶保险业务的每个保险人应每年向本州缴纳一项税款,该税款按该保险人从在美国承保的此类保险中获得的承保利润的比例计算,该比例为该保险人从在本州承保的此类保险中获得的总保费与该保险人从在美国承保的此类保险中获得的总保费之比,税率为百分之五。该税款应取代州、县和市对该保险人征收的所有其他税费和许可费,但房地产税以及因其承保的任何其他类别保险而可能对该保险人评估或征收的其他税费除外。立法机关应界定“海洋船舶保险”和“承保利润”的术语,并应规定海洋船舶税的评估、征收、收取和执行。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h) 本条规定的税款应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i) 立法机关,经两院各选出成员的多数票赞成,可以通过法律改变本条对保险人征收的税率。
(j)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j) 本条无意且不改变本条中使用的“已收总保费,减去退回保费”一词含义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和市等地方政府分享它们从销售税中获得的收入。要实现这一点,每个地区的选民必须批准这项协议。然而,如果地方政府遵循一项名为《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的不同法律,则有一条更简单的途径。根据这项法律,它们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官员三分之二的投票达成协议,从而绕过选民批准的需要。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9(a) 州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县、市和县(指合并市县,如旧金山)、市订立合同,在它们之间分配由它们征收并由州代为收取的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在合同生效之前,它应在每个管辖区的一次普选或直接初选中,由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人授权。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9(b) 尽管有(a)款规定,自本款生效之日起,县、市和县、市可以订立合同,在它们之间分配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或任何后续规定由它们征收并由州代为收取的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但前提是,提议每份合同的条例或决议须经作为合同一方的每个管辖区的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

Section § 30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税款成为某项财产的留置权,并且30年过去了仍未支付,那么该税款将自动被视为已结清,除非该财产已按照立法程序出售以支付该税款。

Section § 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征收税款的能力不能通过任何协议或合同而被放弃或暂时停止。

Section § 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起诉州政府或其官员来阻止他们征收税款。但是,如果你认为税款是非法的,你可以先支付,然后按照立法机关规定的程序,通过起诉要求退款(包括利息)来尝试要回你的钱。

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中,均不得发出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本州或其任何官员征收任何税款。在支付了声称非法的税款后,可以按照立法机关可能规定的方式,提起诉讼以追回已支付的税款及利息。

Section § 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立法者必须制定所有必要的法律,以确保本条的规定能够付诸实施。

Section § 3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能对供人们食用的食品产品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但是,如果在本规定设立时已经生效的其他法律中有所规定,则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35

Explanation

本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条款强调了公共安全服务对公民福祉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它声明地方政府有优先义务提供充足的公共安全服务。为支持此项工作,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零售销售和有形个人财产的使用征收0.5%的特别税。

这项税收收入必须进入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专门用于加强地方的公共安全服务。这些资金只有在县级官员提出请求或县级选民批准该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分配。该法律还明确,这项税收收入不属于州普通税收所得,并优先于任何冲突的州宪法规定,第34条除外。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a)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a)(1) 公共安全服务对本州公民的安全和福祉以及本州经济基础的增长和振兴至关重要。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a)(2) 保护公共安全是地方政府的首要责任,地方官员有义务优先提供充足的公共安全服务。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a)(3) 为了协助地方政府维持足够水平的公共安全服务,根据本节颁布的税收所得应专门用于公共安全。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 除州议会征收的任何销售和使用税外,特此征收以下销售和使用税: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1) 对于零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特此对所有零售商征收一项税,税率为任何零售商自1994年1月1日起及之后在本州零售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销售总收入的1/2百分之。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b)(2) 特此对自1994年1月1日起及之后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用于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征收一项消费税,税率为该财产销售价格的1/2百分之。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c) 销售和使用税法,包括自本节生效日期起及之后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应适用于(b)款征收的税款。
(d)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d)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d)(1) 源自根据(b)款征收的税款的所有收入,减去退款后,应转入地方公共安全基金,由州议会根据法规规定分配给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县: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d)(1)(A) 监事会经其成员多数票通过,以法规规定的方式请求从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拨款。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d)(1)(B) 该县投票的多数选民批准本节的增补。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d)(2) 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的资金应专门分配用于地方机构的公共安全服务。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e) 源自根据(b)款征收的税款的收入,就第XIII B条而言,不应被视为税收所得,或在第XVI条的含义内,不应被视为州普通基金的税收所得。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5(f) 除第34条的规定外,本节应取代本宪法中与本节规定相冲突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第9节。

Section § 36

Explanation

本节涵盖通过2011年调整立法在地方社区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资金和管理。它将公共安全服务定义为包括执法、法院安保、心理健康服务、儿童保护服务和药物滥用预防。设立了一个地方收入基金,以利用特定的税收收入,确保这些项目的持续资金。如果这些税收收入减少,州政府必须提供替代资金。此外,本节概述了地方机构如何分配和管理资金,并强调了州政府为新强制服务提供资金的要求。某些税收收入也被导向教育保护账户,以支持学校和儿童医疗保健。该法律确保进行审计并强制执行法律问责制,以防止指定资金被滥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a) 就本节而言: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a)(1) “公共安全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a)(1)(A) 雇用和培训公共安全官员,包括执法人员、负责刑事诉讼的检察官以及法院安保人员。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a)(1)(B) 管理地方监狱,并为青少年和成年罪犯提供住宿、治疗、服务和监督。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a)(1)(C) 预防虐待、忽视或剥削儿童;为受虐待、忽视或剥削,或有受虐待、忽视或剥削风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服务;提供收养服务;以及提供成年人保护服务。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a)(1)(D) 为儿童和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以减少学业失败、自伤或伤人、无家可归以及可预防的监禁或机构化。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a)(1)(E) 预防、治疗和提供药物滥用康复服务。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a)(2) “2011年调整立法”指在2012年9月30日或之前颁布的立法,旨在实施州预算计划,题为“2011年调整”,并规定将公共安全服务职责分配给地方机构,包括相关的报告职责。该立法应赋予地方机构在公共安全服务的设计、管理和提供方面最大的灵活性和控制权,须符合联邦法律和资金要求,并由立法机关确定。然而,2011年调整立法不得包含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分配给地方机构的任何新项目,早期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计划和心理健康管理式医疗除外。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b)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b)(1) 除分节 (d) 另有规定外,自2011-12财政年度开始并持续 thereafter,以下款项应存入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5节设立的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具体如下: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b)(1)(A) 源自《收入和税收法典》第6051.15节和第6201.15节所述税款的所有收入(减去退款),以这些节在2011年7月1日的文本为准。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b)(1)(B) 源自《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1005节所述车辆牌照费的所有收入(减去退款),以该节在2011年7月1日的文本为准。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b)(2) 自2011年7月1日起,根据第 (1) 款存入的收入,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节而言,不应被视为普通基金收入或税收收益。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c)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c)(1) 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资金持续专门用于资助地方机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在2011年调整立法全面实施之前,资金也可用于偿还州政府代表地方机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所产生的项目成本。资金分配方法应按照2011年调整立法中的规定执行。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c)(2) 县财务主管、市县财务主管或其他适当官员应在每个县或市县的财政部门内设立一个县级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每个县级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资金应专门用于资助地方机构按照2011年调整立法的规定提供公共安全服务。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c)(3) 尽管有《第十三条B款》第6节或任何其他宪法规定,2011年调整立法,或为实施该立法而通过的任何法规或发布的任何行政命令或行政指令,对地方机构施加的新项目或更高服务水平的强制要求,不应构成要求州政府在该节含义内提供资金补助的强制要求。任何要求地方机构遵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自第54950节开始)的规定,关于履行其公共安全服务职责或任何其他事项的,不应是《第十三条B款》第6节下的可报销强制要求。
(4)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c)(4)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c)(4)(A) 2012年9月30日之后颁布的立法,如果其总体效果是增加地方机构已承担的、由2011年调整立法强制要求的项目或服务水平的成本,则仅在州政府为该成本增加提供年度资金的范围内适用于地方机构。地方机构没有义务提供本分款所述立法所要求的项目或服务水平,超出已提供资金的水平。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d) 如果 (b) 款所述税收减少或停止实施,州政府应每年向 2011 年地方收入基金提供资金,金额应等于或大于 (b) 款所述税收原本应提供的总金额。确定该金额的方法应在 2011 年重组立法中说明,且只要地方机构被要求履行 2011 年重组立法分配的公共安全服务职责,州政府就有义务提供该金额。如果州政府未能每年拨款该金额,审计长应按比例每月从普通基金中将该金额转入 2011 年地方收入基金。此后,审计长应按照 2011 年重组立法指示的方式,将这些金额支付给地方机构。本款项下的州政府义务对普通基金资金的优先权低于根据第十六条第 8 节预留资金的第一优先权以及支付第十六条第 1 节所述经选民批准的债务和负债的第二优先权。
(e)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1) 为确保在向地方公共安全服务提供关键保护的过程中,公共教育不受损害,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教育保护账户,用于接收和支付本节所征税收的增量增长所产生的收入,具体如 (f) 款所述。
(2)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 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之前,以及在 2014 年至 2030 年(含)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财政局长应估算额外收入(扣除退款后)的总金额,这些收入将来自 (f) 款规定的税率增量增长,且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可用于转入教育保护账户。财政局长应在 2013 年 1 月 10 日之前做出相同的估算,针对在 2012-13 财政年度结束前将收到的额外收入(扣除退款后)。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B) 在 2013-14 至 2030-31 财政年度(含)的每个财政年度的前三个季度的每个季度的最后 10 天内,审计长应将根据 (A) 项为该财政年度估算的总金额的四分之一转入教育保护账户,除非该金额可能根据 (D) 项进行调整。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C) 在 2012-13 至 2032-33 财政年度(含)的每个财政年度,财政局长应根据 (D) 项的规定,通过将以下适用金额相加,计算对教育保护账户的调整额: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C)(i) 在 2012-13 至 2030-31 财政年度(含)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财政局长应重新计算根据 (A) 项为该财政年度所做的估算,并应从该更新后的估算中减去之前已转入该财政年度教育保护账户的金额。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C)(ii) 在 2015 年 6 月以及从 2016 年到 2033 年(含)的每年 6 月,财政局长应最终确定额外收入(扣除退款后)的金额,这些收入来自 (f) 款规定的税率增量增长,针对两年前结束的财政年度。根据 (i) 款计算的针对两年前结束的财政年度的更新估算金额,应从该最终确定金额中减去。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D) 如果根据 (C) 项确定的总和为正数,审计长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前的 10 天内,将等于该总和的金额转入教育保护账户。如果该金额为负数,审计长应暂停或减少随后对教育保护账户的季度转账(如有),直到总减少额等于此处所述的负数金额。为根据 (C) 项 (i) 款进行的任何计算之目的,季度转账的金额不应因根据本项进行的任何暂停或减少而修改。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E) 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以及在 2019 年至 2030 年(含)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财政局长应估算额外收入(扣除退款后)的金额,这些收入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来自 (f) 款规定的税率增量增长,且这些收入,连同所有其他可用的普通基金收入,将需要满足: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E)(i) 该下一个财政年度第十六条第 8 节规定的最低资金保障;以及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C) 销售和使用税法,包括本节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颁布的任何修订,应适用于根据本款征收的税费。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D) 本款将于2017年1月1日停止实施。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 对于任何始于2012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且早于2031年1月1日的纳税年度,关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41条征收的税费,《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41条(a)款第(1)项中规定的所得税税级和9.3%的税率应由以下各项进行修改: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i) 对于应税收入中超过二十五万美元($250,000)但不超过三十万美元($300,000)的部分,税率为超出二十五万美元($250,000)部分的10.3%。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i)(ii) 对于应税收入中超过三十万美元($300,000)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的部分,税率为超出三十万美元($300,000)部分的11.3%。
(i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A)(i)(iii) 对于应税收入中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的部分,税率为超出五十万美元($500,000)部分的12.3%。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B)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B)(A)项中(i)、(ii)和(iii)款规定的所得税税级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41条(h)款的规定重新计算,仅适用于始于2013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C)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C)(i) 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36条(g)款而言,本款应被视为于2012年11月6日编入法典。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C)(i)(ii) 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0部分(始于第17001条)和第10.2部分(始于第18401条)而言,本款规定和征收的修改后的税级和税率应被视为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41条规定和征收。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2)(D) 本款将于2031年12月1日停止实施。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 对于任何始于2012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且早于2031年1月1日的纳税年度,关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41条征收的税费,《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41条(c)款第(1)项中规定的所得税税级和9.3%的税率应由以下各项进行修改: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A)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A)(i) 对于应税收入中超过三十四万美元($340,000)但不超过四十八万美元($408,000)的部分,税率为超出三十四万美元($340,000)部分的10.3%。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A)(i)(ii) 对于应税收入中超过四十八万美元($408,000)但不超过六十八万美元($680,000)的部分,税率为超出四十八万美元($408,000)部分的11.3%。
(i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A)(i)(iii) 对于应税收入中超过六十八万美元($680,000)的部分,税率为超出六十八万美元($680,000)部分的12.3%。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B)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B)(A)项中(i)、(ii)和(iii)款规定的所得税税级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41条(h)款的规定重新计算,仅适用于始于2013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C)
(i)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C)(i) 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36条(g)款而言,本款应被视为于2012年11月6日编入法典。
(i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C)(i)(ii) 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0部分(始于第17001条)和第10.2部分(始于第18401条)而言,本款规定和征收的修改后的税级和税率应被视为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41条规定和征收。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e)(3)(D) 本款将于2031年12月1日停止实施。
(g)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g)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g)(1) 审计长根据其法定权限,可对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和任何县级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支出进行审计,并应审计教育保护账户,以确保这些资金的使用和核算方式符合本节规定。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6(g)(2) 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应迅速调查任何滥用2011年县级地方收入基金或教育保护账户资金的行为,并可就此寻求民事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