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a) 尽管有第十九条第8款的规定,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二编第五部分第六章(自第11050条开始)或其后续法律征收的车辆牌照费法所产生的车辆费用收入,扣除征收成本和法律授权的任何退款后,应仅用于交通运输目的,其定义应以2017年《道路维修与问责法案》颁布时《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1050条的规定为准。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a)款所述收入不得用于支付经选民于2016年11月8日或之前授权的州交通运输普通义务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也不得用于支付经选民在该日期之后批准的州交通运输普通义务债券法案的本金和利息,除非该债券法案明确授权此种用途。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c) 除《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以该等条款在2018年1月1日的规定为准)另有规定外,立法机关不得借用(a)款所述收入,也不得将这些收入用于(a)款或(b)款授权之外的目的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