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为1990年海洋资源保护法案,这意味着如果你提到这个术语,你就是在谈论这套具体的法规。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截至1990年1月1日加州海洋保护区相关的术语。“区”是指《渔猎法典》定义的渔猎区域。“海洋水域”是指受州政府管辖的太平洋水域。“区域”是一个海洋资源保护区,包括海峡群岛附近水域和部分大陆海岸。具体来说,它包括某些岛屿周围特定浅水深度或离岸距离内的区域,以及从大陆和某些离岸结构向外延伸三海里的区域。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District” 指截至1990年1月1日生效的《渔猎法典》中法规所定义的渔猎区。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除本条文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提及《渔猎法典》的章节、条文、章、部分和分部,均定义为截至1990年1月1日生效的法规。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海洋水域” 指由州政府管辖的太平洋水域。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 “区域” 指根据本条文设立的海洋资源保护区。该区域包括以下范围: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1) 在水深小于70英寻或距离海岸一英里以内(以较小者为准)的水域,环绕海峡群岛,包括圣米格尔岛、圣罗莎岛、圣克鲁斯岛、阿纳卡帕岛、圣尼古拉斯岛、圣巴巴拉岛、圣卡塔利娜岛和圣克莱门特岛。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2) 距大陆海岸三海里以内的区域,以及距任何人工防波堤三海里以内的区域,位于从阿盖洛角正西方向延伸的线与从墨西哥边境正西方向延伸的线之间。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3) 在水深小于35英寻的水域,位于从费尔明角正南方向(180度真方位)延伸的线与从纽波特港南防波堤正西方向(270度真方位)延伸的线之间。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在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你持有渔猎局颁发的特殊许可证,你可以在特定区域使用刺网或三层刺网。然而,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在该区域使用这些渔网是完全禁止的。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a) 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含该两日),刺网或三层刺网仅可在该区域内根据渔猎局依据第5条规定颁发的不可转让许可证使用。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 自1994年1月1日起,刺网和三层刺网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刺网和三层刺网捕捞任何石斑鱼都是非法的,即使有其他法律可能允许,本法也优先适用。

在阿盖尔角以北的海洋水域,这些渔网的使用受到特定现有法律和法规的限制,这些法规的生效日期根据具体条款可能是 (January 1, 1989) 或 (January 1, 1990)。除非与本条款冲突,否则这些法规将继续有效。立法机关保留进一步限制刺网和三层刺网使用的权力。重要的是,即使渔猎局有特定的调查结果,也不能批准在禁止区域使用这些渔网。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刺网和三层刺网不得用于捕捞任何石斑鱼物种。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4(b)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在阿盖尔角以北的海洋水域,刺网和三层刺网的使用应受《渔猎法典》第六编第三部第三章的 (Article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660))、(Article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680)) 和 (Article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720)) 条款的规定,或根据这些条款发布的、于 (January 1, 1990) 生效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规管,但对于《渔猎法典》的 (Sections 8680)、(8681)、(8681.7) 和 (8682) 条,以及 (Section 8681.5) 的 (subdivisions (a) through (f))(含),或根据这些条款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于 (January 1, 1989) 生效的规定应在不与本条其他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并应适用于所有海洋水域。尽管有本条的规定,立法机关不得被阻止对刺网或三层刺网的使用和/或持有施加更多限制。渔猎局局长不得授权在不允许使用刺网或三层刺网的任何区域使用它们,即使局长作出了特定调查结果。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特定渔区颁发使用刺网或拖网的许可证。要获得此许可证,您必须拥有商业捕鱼许可证和根据第8681条颁发的单独许可证。您还需要拥有一艘配备所需捕鱼设备的船只,或作为其经营者。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向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申请人,颁发在第3条 (a) 款规定的期限内在该区域使用刺网或拖网的许可证: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a) 持有根据《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7850条至第7852.3条颁发的商业捕鱼许可证。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5(b) 持有根据《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8681条颁发的许可证,并且目前是配备有刺网或拖网的船只的所有人或经营者。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三个特定年份颁发的许可证费用。1991年,费用为250美元。1992年,费用增至500美元。到1993年,费用上涨到1,000美元。这些许可证是根据第5条中提及的规定获得的。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根据第5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时间表收取许可证费用:
日历年
费用
1991
250美元
1992
500美元
1993
1,000美元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渔民放弃在特定区域使用刺网或拖网捕鱼以获得补偿的流程。要符合资格,渔民必须在90天内使用渔猎局提供的表格通知该局。他们只能获得在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期间交回许可证的补偿,补偿金额基于其1983年至1987年的渔获量(石斑鱼除外)。渔猎局将核实他们的捕鱼记录,被拒绝的申请可以上诉。州控制委员会必须在支付任何款项前确认资格,但如果相关法律未在1993年7月1日前通过,则不会支付任何补偿。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a) 本节生效之日起90日内,凡有意寻求(b)款规定补偿的任何人,须使用该部门提供的表格,向渔猎局告知其意向。任何未在该90日内提交表格的人,均不得根据(b)款获得补偿。该部门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公布所有提交表格的人员名单。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b) 1993年7月1日之后,1994年1月1日之前,任何持有根据第5节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该区域作业的人,可将该许可证交还给该部门,并同意永久停止在该区域使用刺网或拖网捕鱼,为此,他或她将自1993年7月1日起获得一次性补偿,该补偿应基于渔民在1983年至1987年(含)期间,根据《渔猎法》第8681节和第8682节颁发的有效普通刺网或拖网许可证在该区域捕获的、除任何石斑鱼种类以外的鱼类的平均年船边价值。该部门应通过审查提交给它的日志和渔获收据来核实这些渔获量。任何因该部门未能核实渔获量而被该部门拒绝补偿的人,可向渔猎委员会上诉该决定。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c) 州控制委员会应在拨付任何资金之前,核实每位寻求补偿者的资格以及应提供的补偿金额,以确保符合本节规定。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d) 除非立法机关在1993年7月1日或之前颁布任何必要的授权立法以实施本节,否则,本条规定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渔猎保护基金中的海洋资源保护账户,自1991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收取费用,用于补偿交回许可证的个人以及支付与本条文相关的管理费用。未使用的资金将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这些费用产生的利息也保留在账户中用于相同目的。该账户将持续存在,直至相关条款的补偿义务完成或直至1995年1月1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每年收入的最多15%可用于管理。在特定南部海域捕鱼的人员必须在其休闲捕鱼或商业捕鱼许可证上加贴3美元的海洋资源保护印花。此外,接受捐款以支持对特定渔民的补偿。本规定计划于1995年1月1日终止。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a) 兹在渔猎保护基金中设立海洋资源保护账户。自1991年1月1日起,渔猎局应收取本条文要求的所有费用。渔猎局根据本条文收到的所有费用应存入该账户,并应支出或预留以补偿根据第7节交回许可证的人员,或用于本条文的管理。渔猎局在任何财政年度根据本条文收到的、且在该财政年度内未用于补偿第7节所述人员或用于本条文管理的资金,应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且仅用于上述目的。渔猎局根据本条文保留费用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应计入该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只能用于本条文授权的目的。该账户应继续存在,且本条文规定的缴费要求应保持有效,直至第7节规定的补偿已全额拨付,或直至1995年1月1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 用于本条文管理的金额,不得超过存入该账户的年度总收入的15%,不包括任何已产生的利息或从上一财政年度结转的任何资金。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 除根据《渔猎法典》第7149、7149.1或7149.2节颁发的有效加利福尼亚休闲捕鱼许可证以及根据《渔猎法典》颁发的任何适用的休闲许可证印花外,在阿盖洛角(Point Arguello)正西方向延伸线以南的海洋水域进行休闲捕鱼的人员,应在其休闲捕鱼许可证上永久加贴海洋资源保护印花,该印花可在向渔猎局支付三美元($3)费用后获得。本款不适用于任何一日捕鱼许可证。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d) 除《渔猎法典》第7920节要求的有效加利福尼亚商业载客渔船许可证外,任何船只或船舶的所有者,若为营利目的允许任何人在阿盖洛角正西方向延伸线以南的海洋水域从该船只或船舶上捕鱼,应获取并永久加贴商业海洋资源保护印花于其许可证上,该印花可在向渔猎局支付三美元($3)费用后获得。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e) 渔猎局可接受任何希望捐款用于补偿根据本条文交回许可证的商业刺网和拖网渔民的捐助或捐赠。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f) 本节将于1995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9

Explanation
从1995年1月1日起,海洋资源保护账户中任何剩余的资金,可以用于资助科学研究。这项研究必须集中在特定生态保护区内的海洋资源。学院、大学和合格的研究团体可以获得此类研究的拨款,但这些拨款需要渔猎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每年12月31日前,渔猎局局长必须编写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说明本具体条文是如何执行的,并详细说明所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处理以违反本条规定的方式获取的鱼类都是非法的。这包括捕捞、持有、运输、购买、出售、交易或加工此类鱼类。

任何人捕捞、持有、收受、运输、购买、出售、易货或加工任何违反本条规定获取的鱼类,均属非法。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设立一个项目,用于追踪和评估商业渔民的每日渔获量。目标是增加本州对海洋渔业的了解。运行该项目的费用将由商业捕鱼业自行承担。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违反与商业捕鱼活动相关的具体条款的处罚。首次违规将面临1,0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并吊销相关执照六个月。第二次或后续违规的罚款将增至2,500美元至10,000美元,并吊销执照一年。违反第8节的行为将根据《渔猎法典》的单独处罚规定处理。对于因这些违规行为被判处缓刑的人,他们必须至少支付最低罚款。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3(a) 首次违反本条第3节和第4节规定的处罚是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以及强制吊销任何为商业目的捕捞、接收、运输、购买、出售、以物易物或加工鱼类的执照、许可证或印章六个月。第二次或后续违反本条第3节和第4节规定的处罚是不少于两千五百美元 ($2,5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以及强制吊销任何为商业目的捕捞、接收、运输、购买、出售、以物易物或加工鱼类的执照、许可证或印章一年。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违反本条第8节应被视为违反《渔猎法典》第7145节的规定,此类违规的处罚应与该法典第12002.2节的规定一致。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3(c) 如果被判违反本条第3、4或8节的人被判处缓刑,法院应作为缓刑的一个条款或条件,除了任何其他缓刑条款或条件之外,要求该人至少支付本节规定的最低罚款。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在1994年1月1日之前,渔业和狩猎委员会必须在沿海海洋水域设立四个新的生态保护区。每个保护区应至少覆盖两平方英里。这些区域将专门用于旨在管理和改善海洋资源的科学研究。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凌驾于或取代现有的、为保护海獭、鲸鱼和滨鸟等野生动物而关闭区域的规定。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文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并不意味着整个条文都无效。条文的其余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简单来说,条文的每个部分都是独立的。

如果本条文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文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条文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