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公共交通账户中的资金专门用于交通规划和大众交通服务。立法机关不得从该账户借款,也不得将其资金用于本法律不允许的用途。

资金必须保留在公共交通账户内,不得转入其他账户。特定税收的收入必须每季度存入该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该账户的收入持续拨付用于特定的交通目的,包括交通规划和大众交通项目。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a) 立法机关不得从公共交通账户或任何后续账户借用收入,也不得将这些收入用于本条明确允许之外的目的或方式。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b) 州交通基金中的公共交通账户或任何后续账户均为信托基金。立法机关不得改变公共交通账户作为信托基金的地位。公共交通账户中的资金不得借出或以其他方式转入普通基金或州财政中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c) 《收入与税收法典》第7102条(a)款第(1)项至第(3)项(含)中规定的所有收入,以该条在2001年6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应至少每季度存入公共交通账户(《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0条)或其后续账户。立法机关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暂时或永久地转移或挪用这些收入用于(d)款所述目的之外的用途,或延迟、推迟、暂停或以其他方式中断这些资金向公共交通账户的季度存款。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d) 公共交通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交通规划和大众交通目的。(c)款所述的收入特此持续拨付给审计长,不考虑财政年度,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d)(1) 百分之五十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条(a)款至(f)款(含)的规定,以该条在2009年7月30日时的文本为准。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d)(2) 百分之二十五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条(b)款的规定,以该条在2009年7月30日时的文本为准。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d)(3) 百分之二十五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条(c)款的规定,以该条在2009年7月30日时的文本为准。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e) 就(d)款第(1)项而言,“交通规划”仅指《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条(c)款至(f)款(含)所述的目的,以该条在2009年7月30日时的文本为准。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f) 就本条而言,“大众交通”、“公共交通”和“大众运输”与“公共交通”具有相同含义。“公共交通”指: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f)(1)
(A)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f)(1)(A) 向公众提供的地面交通服务,根据42 U.S.C. 12143要求向残疾人提供的补充辅助交通服务,或向残疾人或老年人提供的类似交通服务;(B) 通过公共汽车、铁路、渡轮或其他交通工具,以固定路线、按需响应或以其他定期可用的方式运营;(C) 通常收取票价;以及(D) 由任何交通区、包含的交通区、市政运营商、包含的市政运营商、符合条件的市政运营商或交通发展委员会提供,这些术语在《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章第4条第1款中定义,以该款在2009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或由为提供大众交通服务而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提供,或由《政府法典》第15975条(f)款所述的机构提供,以该条在2009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或由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260、99260.7、99275条或第99400条(c)款获得资金的任何接收方提供,以这些条款在2009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或由《公共事业法典》第132353.1条定义的合并机构提供,以该条在2009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f)(2) 交通部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条(a)款提供的地面交通服务,以该条在2009年7月30日时的文本为准。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f)(3) 公共交通资本改善项目,包括《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条(b)款中确定的项目,以该条在2009年7月30日时的文本为准。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g) 《收入与税收法典》第6051.8条和第6201.8条中规定的所有收入,以这些条款在2018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应至少每季度存入公共交通账户或其后续账户。除《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以这些条款在2018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另有规定外,立法机关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暂时或永久地转移或挪用这些收入用于(d)款所述目的之外的用途,或延迟、推迟、暂停或以其他方式中断这些收入向公共交通账户的季度存款。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交通基金”是一种信托基金,其地位不能被立法机关改变。一旦设立,这些基金不能被废除,也不能用于最初授权之外的任何目的。只有设立基金的地方政府才能分配资金,并且必须按照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特定法律使用。州政府不能将这些资金转用、借用或用于其他目的。此外,分配给这些基金的税收百分比不能低于2008年设定的水平。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就本条而言,“地方交通基金”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29530条或该法规的任何后续法规设立的基金。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所有地方交通基金特此指定为信托基金。立法机关不得改变地方交通基金作为信托基金的地位。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依法设立的地方交通基金不得废除。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 地方交通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由设立该基金的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且只能用于《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部第二章第11条(第29530条起)和《公用事业法典》第十部第11部分第四章(第99200条起)所授权的用途,依照这些条款在1997年10月1日时的规定。县政府和立法机关均不得授权将地方交通基金中的资金用于本款规定的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e) 本条构成分配、分发和使用地方交通基金收入的唯一方法。 (d)款所述的用途是地方交通基金收入可使用的唯一用途。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法规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永久性或暂时性地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e)(1) 将地方交通基金中的收入转移、挪用或拨款用于 (d)款所述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e)(2) 授权将地方交通基金中的收入用于 (d)款所述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e)(3) 借用或出借地方交通基金中的收入,无论这些收入是留在州财政零售销售税基金中,还是转移到其他基金或账户。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f) 依照《税收法典》第7202条征收的税款中分配给地方交通基金的百分比,不得低于2008日历年期间拨付给此类基金的百分比。分配给地方交通基金的收入应依照《税收法典》第7204条进行拨付,并依照《政府法典》第29530条存入地方交通基金,依照这些条款在2009年6月30日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