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个人天生自由独立,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自由生活、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自由、拥有和保障财产,以及寻求安全、幸福和隐私。

所有人天生自由独立,并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享有和捍卫生命与自由,取得、持有和保护财产,以及追求和获得安全、幸福和隐私。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本州居民有权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做出个人生殖决定。它特别保护堕胎的权利以及使用或拒绝避孕药具的权利。它还强调,这项保护支持宪法规定的隐私权和平等保护权。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允许人们公开表达自己的思想,但如果滥用这项自由,则需承担责任。该法律还确保从事出版工作的人员,如记者和新闻报道员,不会被任何官方机构强迫透露其消息来源或在工作中收集的未发表信息,例如笔记或录音。即使收集到的信息未向公众发布,这项保护也适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就所有主题发表、撰写和出版其观点,但须对滥用此权利负责。任何法律不得限制或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出版商、编辑、记者,或与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出版物、新闻协会或通讯社有联系或受雇于其的其他人,或任何曾有此联系或受雇的人,不得因拒绝披露在上述联系或受雇期间为在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出版物上发表而获取的任何信息的来源,或拒绝披露为向公众传播信息而收集、接收或处理过程中获得或准备的任何未发表信息,而被司法、立法或行政机构,或任何其他有权发出传票的机构裁定藐视法庭。
广播或电视新闻记者,或与广播或电视台有联系或受雇于其的其他人,或任何曾有此联系或受雇的人,亦不得因拒绝披露在上述联系或受雇期间为广播或电视新闻或新闻评论目的而获取的任何信息的来源,或拒绝披露为向公众传播信息而收集、接收或处理过程中获得或准备的任何未发表信息,而被裁定藐视法庭。
本款所称的“未发表信息”包括未由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人向公众传播的信息,无论相关信息是否已传播;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笔记、未剪辑素材、照片、录音带或任何其他未通过传播媒介本身向公众传播的数据,无论基于或与此类材料相关的已发表信息是否已传播。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人民参与政府的权利,允许他们指示代表、请愿以纠正冤情,并为共同利益而集会。它规定政府活动必须透明,使公共会议和文书可供查阅。限制获取的法律应有正当理由并作狭义解释,而增强获取的法律应作广义解释。

它还确保获取权不侵犯隐私权或正当程序,也不改变对立法和执法记录的现有隐私保护。地方机构必须遵守透明度法律,例如《加州公共记录法》和《拉尔夫·M·布朗法案》,以确保公众持续获取信息。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a) 人民有权指示其代表,向政府请愿以纠正冤情,并自由集会以共商公益。
(b)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1) 人民有权获取有关人民事务办理情况的信息,因此,公共机构的会议以及公职人员和机构的文书应向公众开放审查。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2) 法律、法院规则或其他权力依据,包括在本款生效之日生效的那些,如果其促进人民的获取权,则应作广义解释;如果其限制获取权,则应作狭义解释。在本款生效之日后通过的限制获取权的法律、法院规则或其他权力依据,应附有说明该限制所保护的利益以及保护该利益的必要性的调查结果。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3)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或修改第1条所保障的隐私权,也不影响任何法律、法院规则或其他权力依据的解释,只要其保护该隐私权,包括任何关于警务人员公务表现或专业资格信息发现或披露的法定程序。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4)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或修改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包括保障任何人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或被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如第7条所规定。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5) 本款不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废除或宣告无效任何在本款生效之日生效的关于公共记录或公共机构会议获取权的宪法或法定例外,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护执法和起诉记录保密性的法律。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6)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宣告无效、取代或修改根据第四条第7款、州法律或为促进这些规定而通过的立法规则所提供的对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成员及其雇员、委员会和党团会议的程序和记录保密性的保护;也不影响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关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成员及其雇员、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审议的允许的证据开示范围。
(7)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b)(7) 为确保公众能够获取公共机构的会议以及公职人员和机构的文书,如第 (1) 款所规定,各地方机构特此被要求遵守《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3.5章(自第6250条起))和《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9章(自第54950条起)),以及任何后续的、修订其中任一法案、制定替代法案或修订任何替代法案的立法,只要该立法包含证明其促进本条目的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节保障人们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不受偏见或偏袒,同时确保宗教自由不容许非法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它还确保宗教信仰不会影响一个人在法律场合中担任证人或陪审员的能力。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军事力量受民事当局控制。在和平时期,不应有永久性的军事存在。此外,在战争期间,士兵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住在私人住宅中;而在和平时期,则只有在房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入住。

军队隶属于民政权力。和平时期不得维持常备军。战时,除法律规定外,士兵不得驻扎在任何房屋内;和平时期,未经屋主同意,亦不得驻扎。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奴隶制不被允许。非自愿劳役也被禁止,除非是作为对犯罪的惩罚。

奴隶制被禁止。强制劳役被禁止,除非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

Section § 7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这一节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公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被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它将加州承担的义务限制在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已规定的范围内,特别是在学生学校分配和交通方面。

法院不能对州施加额外的责任,除非是为了纠正同时违反联邦平等保护法的明显违规行为。关于学生分配或交通的现有法院命令可以更新,以符合现行法律。

然而,该法律允许学校自愿实施融合计划。该修正案旨在最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增强教育机会、维护公立学校和谐,以及实现其他公共利益。

此外,本节规定,授予公民的特权或利益必须平等地提供给所有人,并且立法机关可以在必要时修改或撤销这些特权。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a) 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被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但本宪法中或本宪法其他条款中,任何内容均不得对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公共实体、委员会或官员施加超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所施加的义务或责任,尤其是在学生学校分配或学生交通方面。在执行本款或本宪法任何其他条款时,本州任何法院均不得对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公共实体、委员会或官员施加与学生学校分配或学生交通使用相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 除非是为了纠正该方同时构成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特定违规行为,且 (2) 除非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判例法被允许对该方施加该义务或责任,以纠正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特定违规行为。
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可能禁止的情况外,本州法院已作出的任何现有判决、裁定、令状或其他命令,无论何时作出,凡包含有关学生学校分配或学生交通的规定,或要求包含此类规定的计划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后,均应予以修改,以符合本款经修订后的规定,并适用于修改时存在的实际情况。
在所有根据立法机关在其1979-80年度常会期间提出的本款修正案而产生或寻求适用该修正案的诉讼或程序中,所有正在或将来可能审理此类诉讼或程序的法院,均应给予此类诉讼或程序优先于其中所有其他民事诉讼的地位。
本条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学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款经修订后的生效日期之后,自愿继续或开始实施学校融合计划。
在修订本款时,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和人民发现并声明,本修正案对于服务紧迫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这些利益包括:最有效地利用当前和未来可用于支持公共教育的有限财政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所有公立学校学生的教育机会并保护其健康和安全,增强家长参与教育过程的能力,维护本州及其公立学校的和谐与安宁,防止稀缺燃料资源的浪费,以及保护环境。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b) 不得授予公民或某一类公民未以相同条件授予所有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立法机关授予的特权或豁免权可以被修改或撤销。

Section § 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声明,结婚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支持生命、自由、安全、幸福和隐私等基本权利。此外,它强调了正当程序和法律平等保护的重要性。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5(a) 结婚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5(b) 本节旨在促进以下两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5(b)(1) 由第1节保障的享有生命和自由以及追求和获得安全、幸福和隐私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7.5(b)(2) 由第7节保障的获得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权利。

Section § 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个人不能因其性别、种族、宗教、肤色或民族或族裔背景而被阻止开始或继续从事商业、专业或工作。

任何人不得因性别、种族、信仰、肤色或民族或族裔出身而被取消从事或追求商业、专业、职业或就业的资格。

Section § 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禁止三种类型的法律:剥夺公权法案、溯及既往法以及损害现有合同的法律。实质上,州政府不能通过未经审判即针对特定个人施加惩罚的法律,不能追溯性地惩罚行为,也不能干涉既有协议。

不得通过剥夺公权法案、溯及既往法或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不合理地拘留证人。此外,它规定在和平时期,个人不得因民事诉讼中的债务或不法行为而被监禁。它还禁止在和平时期因未支付与民兵相关的罚款而被监禁。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即允许人们质疑非法拘禁的权利)不得被剥夺,除非发生威胁公共安全的叛乱或入侵。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在加州,一个人通常可以通过有足够的人(担保人)承诺他们会出庭来获得保释。但是,这条规则也有例外。对于事实明显的严重罪行,比如死罪,不允许保释。此外,如果涉及暴力重罪或性侵犯案件,且法院根据明确的证据认定该人获释后会造成严重伤害风险,也可能不予保释。如果有人曾威胁造成严重伤害,并且很可能在获释后实施这些威胁,保释也可能被拒绝。

法院不得设定过高的保释金。在决定保释金数额时,法院会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往记录,以及他们出庭的可能性。有时,如果法院相信当事人会按时出庭,可以不要求保释金就释放他们,这被称为“无保释放”。

一个人应由足够的担保人保释,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a) 事实明显或推定成立的死罪;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b) 涉及对他人施加暴力行为的重罪,或对他人实施性侵犯的重罪,当事实明显或推定成立,且法院根据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人获释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时;或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c) 事实明显或推定成立的重罪,且法院根据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人曾威胁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并且该人获释后极有可能实施该威胁时。
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在确定保释金数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指控罪行的严重性、被告的过往犯罪记录,以及其出庭受审或听证的可能性。
经法院酌情决定,一个人可以被无保释放。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人们免受对其自身、住宅和财物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当局若要进行搜查或扣押,必须持有令状。该令状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并需有宣誓声明作为支持,且必须清楚说明他们将搜查的地点以及将带走的人员或物品。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起诉重罪。重罪可以通过大陪审团起诉书处理,也可以在治安法官审查案件后处理。如果有人通过正式控告书被指控犯有重罪,他们必须迅速被带到法庭。在那里,治安法官会给他们一份控告书副本,告知他们有权获得律师,并提供时间让他们联系律师。如果需要,控告书会向他们宣读。法院还必须确保将消息发送给被告选择的律师。重要的是,任何不理解英语的人在整个法律程序中都有权获得口译员。

重罪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起诉,可通过大陪审团起诉书,或经治安法官审查并移送后,通过公诉书起诉。
被指控犯有重罪的人,若控告书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签署并备案于重罪可审理的县法院,则应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被带到该法院的治安法官面前。治安法官应立即向被告提供控告书副本,告知被告其获得律师的权利,允许被告有合理时间联系律师,并应被告请求向其宣读控告书。应被告请求,治安法官应要求一名执法人员在法院所在县内向被告指定的律师传递消息。
无法理解英语而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权获得口译员。

Section § 14.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通过起诉书被指控犯有重罪,那么在起诉书发出后,将不会有任何初步听证会。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指控犯罪,你有权获得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有能力强制证人为你作证,有律师帮助你辩护,并在证人作证指控你时在场。你也不能在被宣告无罪后,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审,也不能被迫自证其罪,并且未经公平的法律程序,你不能失去你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权获得迅速的公开审判,有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以维护被告的利益,有权获得律师协助进行辩护,有权在律师陪同下亲自出庭,并有权与指控被告的证人对质。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在被告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证人进行取证。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审判,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本节保障了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民事案件中,四分之三的陪审团成员可以决定裁决,陪审团最多可有12名成员,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更少的人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双方依法同意,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

对于指控重罪的刑事案件,陪审团必须有12名成员。对于轻罪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陪审团可以是12人或更少。在刑事案件中放弃陪审团,需要被告及其律师都在法庭上表示同意。

陪审团审判是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应保障所有人享有,但在民事案件中,四分之三的陪审团成员可以作出裁决。在刑事案件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由被告及其律师在公开法庭上明确表示,可以放弃陪审团。在民事案件中,经当事人按照法规规定明确表示同意,可以放弃陪审团。
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应由12人组成,或由当事人在公开法庭上同意的较少人数组成。在不属于上诉法院上诉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中,立法机关可以规定陪审团由八人组成,或由当事人在公开法庭上同意的较少人数组成。
在指控重罪的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应由12人组成。在指控轻罪的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应由12人组成,或由当事人在公开法庭上同意的较少人数组成。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允许以残酷或不寻常的方式惩罚他人,也不允许处以过大或过重的罚款。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危害州的叛国罪定义为:对州发动战争、支持州的敌人,或以任何形式帮助他们。要判定某人犯有叛国罪,必须有两名证人看到同一行为的证据,或者被告在法庭上认罪。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以及如何为公共用途征用私有财产,这一过程被称为“征用权”。基本上,只有在向业主支付公平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征用私有财产,补偿金额由陪审团决定,除非业主放弃这项权利。政府不能仅仅为了将其转让给私人而征用业主自住的房屋。但是,如果政府因公共健康和安全原因、应对紧急情况、阻止严重犯罪或修复环境损害而需要该财产,则可以例外。此外,如果需要该财产用于修建道路或公园等公共项目,政府也可以征用。最后,法律还定义了“地方政府”和“公共工程或改善”等术语,以避免混淆其含义。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9(a) 私有财产可为公共用途被征用或损害,且仅在公正补偿(除非放弃,否则由陪审团确定)已首先支付给所有者或存入法院为其所有者时方可进行。立法机关可规定,在征用权诉讼程序启动后,征用人可在向法院存入款项并将法院裁定的可能公正补偿金额迅速发放给所有者后占有该财产。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9(b) 州和地方政府被禁止通过征用权获取业主自住住宅,以将其转让给私人为目的。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9(c) 本节 (b) 款不适用于州或地方政府为以下目的行使征用权的情况: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防止严重、重复的犯罪活动;应对紧急情况;或补救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9(d) 本节 (b) 款不适用于州或地方政府为公共工程或改善而获取私有财产的目的行使征用权的情况。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9(e) 就本节而言:
1. “转让”指不动产的转移,无论是通过出售、租赁、赠与、特许经营或其他方式。
2. “地方政府”指州内的任何城市(包括特许市)、县、市县、学区、特别区、管理局、区域实体、重建机构或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3. “业主自住住宅”指建有独栋住宅(如独立屋、公寓或联排别墅)的不动产,且在州或地方政府首次书面要约购买该财产之前,是业主或多位业主的至少一年的主要居住地。业主自住住宅还包括附属于或独立于此类独栋住宅的居住单元,该单元为一人或多人提供完整的独立生活设施。
4. “个人”指任何个人或协会,或任何商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 “公共工程或改善”指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或基础设施,例如教育、警察、消防、公园、娱乐、紧急医疗、公共卫生、图书馆、防洪、街道或公路、公共交通、铁路、机场和海港;公用事业、公共承运人或其他类似项目,例如能源相关、通信相关、水相关和废水相关的设施或基础设施;州或地方政府为从自然灾害中恢复而确定的项目;以及附属于或必要于公共工程或改善的私人用途。
6.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任何机构或部门。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加州的非公民拥有和管理财产的权利与公民相同。这确保了非公民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受到平等对待。

非公民享有与公民相同的财产权。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在结婚前拥有的任何财产,或在婚姻期间通过赠与、遗嘱或继承获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其个人财产,不与配偶共享。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您不能被要求拥有财产才能投票或竞选公职。这项法律确保了投票和公共服务机会的公平和平等。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每个县每年必须至少选出并召集一个大陪审团。

每个县每年应至少抽选和传唤一个或多个大陪审团。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的这一部分明确指出,加州宪法中列出的权利独立于美国宪法中的权利。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加州被告人的权利,例如平等保护、正当程序等,应与美国宪法保持一致地解释。

州法院不应赋予刑事被告人或青少年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比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更大的权利。此外,本节不限制人民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

本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不依赖于美国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法律平等保护、正当法律程序、律师协助、与律师亲自在场、迅速公开审判、强制证人出庭、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因同一罪行两次受审、以及免受残酷或不寻常惩罚的权利,应由本州法院以符合美国宪法的方式解释。本宪法不得由法院解释为赋予刑事被告人比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更大的权利,也不得解释为在涉及刑事案件的青少年诉讼中赋予未成年人比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更大的权利。
本权利宣言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否认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人们有权在公共土地和州水域捕鱼,只要该土地未被指定为鱼类孵化场。如果州出售或转让任何土地,仍必须允许人们在那里捕鱼。此外,人们在州已放养鱼类的公共土地上捕鱼,不能被定为非法。然而,立法机关可以决定不同鱼类的捕捞季节和条件。

人民有权在该州公共土地上及其水域中捕鱼,但用于鱼类孵化场的土地除外;并且州拥有的任何土地在出售或转让时,都必须为人民保留绝对的捕鱼权;并且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将人民进入本州公共土地,以便在州已放养鱼类的任何水域中捕鱼的行为定为犯罪;但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规规定不同鱼类的捕捞季节和条件。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在加州宪法中,所有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除非宪法以明确的措辞另有规定。这意味着你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除非宪法明确指出其是可选的。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1972年2月17日生效的加州死刑法律,除非通过新法律或民众投票进行修改或废除,否则仍然有效。它还明确指出,根据州宪法,死刑不被视为残忍或不寻常的惩罚。

本州于1972年2月17日生效的所有要求、授权、施加或涉及死刑的法规均完全有效,但可根据立法修正案或通过法规、提案或全民公决予以废除。
根据这些法规规定的死刑,不应被视为或构成 (Article 1, Section 6) 含义范围内的施加残忍或不寻常的惩罚,且此类针对此类罪行的惩罚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宪法的任何其他规定。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侧重于加利福尼亚州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它强调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公民,保护受害者权利至关重要。犯罪受害者有权享有权利法案,确保他们受到尊严对待,并且刑事司法系统将犯罪视为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受害者拥有特定权利,包括受到公平对待、免受恐吓、获知案件进展以及在法庭上发表意见。他们有权期望罪犯受到适当惩罚并获得损失赔偿。此外,还有一项集体权利,即享有安全的学校和公共安全,以及关于证据和保释考量的规定。该法律旨在通过改革确保受害者权利,减少漫长的法律程序,并实现判决和假释实践的一致性。受害者可以在法庭上强制执行其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州或其代表产生赔偿责任。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1) 犯罪活动对加利福尼亚州公民造成严重影响。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属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全州高度关注的问题。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2) 犯罪受害者有权要求刑事司法系统将犯罪行为视为对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安全和福祉的严重威胁。制定全面的条款和法律,确保犯罪受害者的权利法案,包括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充分保护这些权利并确保犯罪受害者受到尊重和尊严对待的保障措施,是高度重要的公共事务。加利福尼亚州的犯罪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正常运作、刑事司法系统以及本文所述犯罪受害者权利的迅速执行,以保护公共安全并在公共安全因犯罪活动受到损害时伸张正义。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3) 受害者的权利贯穿于刑事司法系统。这些权利包括在 (b) 款的 (1) 至 (17) 段中描述的个人持有和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4) 受害者的权利还包括更广泛的集体共享权利,这些权利与加利福尼亚州全体人民共同拥有,并通过法律的颁布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民选、任命和公职人员的善意努力和行动来强制执行。这些权利包括与加利福尼亚州全体人民共同的期望,即对实施重罪行为并对无辜受害者造成伤害的人员,将进行适当和彻底的调查,适当拘留,即使在州外被捕,也将被带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由法院及时审判,判刑,并受到充分惩罚,从而保护和促进公共安全作为最高重要的目标。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5) 犯罪受害者拥有一项集体共享的权利,即期望被判犯有刑事罪行的人员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判处的刑罚方式和刑期上都受到充分惩罚。这项权利包括期望法院判处的监禁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不会因向囚犯授予并非美国宪法任何条款或本州法律要求授予在本州任何监狱或其他羁押设施中因犯罪而受到惩罚或矫正的人员的权利和特权而被削弱或减损。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6) 犯罪受害者有权使其刑事案件获得终结。漫长的上诉和其他质疑刑事定罪的判决后程序,频繁且困难的假释听证会可能释放刑事罪犯,以及刑事不法行为者的刑期可能被减免的持续威胁,使犯罪受害者在犯罪本身发生多年后仍遭受痛苦。这种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长期痛苦必须结束。
(7)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7) 最后,人民发现并宣布,公共安全权延伸至公立和私立小学、初中和高中,以及社区学院、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和私立学院及大学校园,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在人身安全方面得到保障。
(8)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a)(8) 为实现这些目标,有必要修订加利福尼亚州与刑事司法程序相关的法律,以保护犯罪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b) 为维护和保护受害者获得正义和正当程序的权利,受害者应享有以下权利: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b)(1) 在整个刑事或少年司法程序中,受到公平和尊重其隐私与尊严的对待,并免受恐吓、骚扰和虐待。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b)(2) 获得合理保护,免受被告及其代表人员的侵害。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b)(3) 在确定被告的保释金金额和释放条件时,考虑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全。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e) 在本节中,“受害者”是指因犯罪或未遂犯罪或不良行为而遭受直接或威胁性身体、心理或经济损害的人。 “受害者”一词还包括受害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监护人,以及已故、未成年或身体或心理丧失能力的犯罪受害者的合法代表。 “受害者”一词不包括因犯罪而被羁押的人、被告,或法院认定不会为未成年受害者的最佳利益行事的人。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f) 除了 (b) 款中规定的、可由受害者根据 (c) 款亲自执行的列举权利外,犯罪受害者还享有与加利福尼亚州全体人民共享的其他权利。这些集体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f)(1) 安全学校权。所有公立小学、初中、高中以及社区学院、学院和大学的学生和教职员工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可以在安全、可靠和宁静的校园中学习和工作。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f)(2) 证据真实性权。除立法机关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证据不得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排除,包括审前和判后动议和听证会,或在任何针对刑事犯罪的青少年审判或听证会中,无论是在少年法庭还是成人法庭审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任何现有的与特权或传闻相关的法定证据规则,或《证据法》第 352、782 或 1103 条。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新闻界的任何现有法定或宪法权利。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f)(3) 公共安全保释。除事实确凿或推定重大的死刑案件外,任何人均可由足够担保人保释。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在设定、减少或拒绝保释时,法官或治安法官应考虑公共保护、受害者安全、所指控罪行的严重性、被告的先前犯罪记录,以及其出庭受审或听证的可能性。公共安全和受害者安全应是首要考虑因素。
经法院酌情决定,任何人可自行具结获释,但须考虑与设定保释相同的因素。
在任何因重罪被捕的人获准保释之前,可由治安法官或法官举行听证会,检察官和受害者应获得通知并有合理机会就此事发表意见。
当法官或治安法官批准或拒绝保释或自行具结获释时,该决定的理由应记录在案并列入法院会议记录。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4) 先前定罪的使用。任何人在任何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成人还是青少年,任何先前的重罪定罪,随后均可不受限制地用于任何刑事诉讼中的弹劾或加重判刑目的。当先前的重罪定罪是任何重罪的构成要素时,应在公开法庭上向事实审理者证明。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5) 量刑真实性。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对被定罪的犯罪分子单独判处的刑罚,应按照法院的量刑命令执行,不得因旨在缓解羁押设施过度拥挤的提前释放政策而大幅减少。立法机关应确保提供充足资金,以使囚犯能够服满其全部刑期,但法定授权的减刑除外。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6) 假释程序改革。当前的假释听证程序过于繁琐,尤其是在被告被判犯有谋杀罪的案件中。假释听证程序必须为犯罪受害者的利益进行改革。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8(g) 在本条中,“重罪”是指《刑法典》第 1192.7 条 (c) 款或任何后续法规中定义的任何犯罪。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刑事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被保障享有公正的法律程序(正当程序)以及迅速且向公众开放的审判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享有获得正当法律程序以及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Section § 30

Explanation

加州宪法的这一部分阐明了关于刑事案件的三个主要原则。首先,它指出法院不应将宪法解释为阻止根据法律或公共倡议允许的刑事案件合并。其次,它允许在初步听证中使用传闻证据,以帮助保护受害者和证人。最后,它强调了公正和快速审判的重要性,通过确保刑事案件中的双方根据法律或公共倡议相互分享信息。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0(a) 本宪法不应被法院解释为禁止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依照立法机关或人民通过倡议程序所规定的方式。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0(b) 为了保护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和证人,传闻证据在初步听证中应可采纳,依照立法机关或人民通过倡议程序所规定的方式。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0(c) 为了提供公正和快速的审判,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应具有对等性,依照立法机关或人民通过倡议程序所规定的方式。

Section § 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利福尼亚州在公共就业、教育和合同等领域,基于种族、性别、肤色、族裔或原国籍歧视个人或给予特殊待遇。它仅影响在该法律生效日期之后采取的行动。然而,对于正常运作至关重要的、基于性别的合理要求是允许的。

该法律不推翻现有的法院命令,也不阻止为维持联邦资金而必须采取的行动。“州”一词不仅涵盖州政府,还包括市、县、学校和其他政府机构。如果违反本法律,补救措施应与现有的反歧视法律保持一致。本条是自动执行的,意味着它自行生效,但任何与联邦法律冲突的部分可以在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a) 州在公共就业、公共教育或公共合同的运作中,不得基于种族、性别、肤色、族裔或原国籍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或给予其优惠待遇。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b) 本条仅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采取的行动。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对公共就业、公共教育或公共合同的正常运作合理必要的、基于性别的真实资格要求。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在本条生效日期时有效的任何法院命令或同意判决无效。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为建立或维持任何联邦项目的资格而必须采取的行动,如果失去资格将导致州失去联邦资金。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f) 就本条而言,“州”应包括但不限于州本身、任何市、县、市县、公立大学系统(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社区大学区、学区、特区,或州内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政府机构。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g) 违反本条可获得的补救措施,无论受害方的种族、性别、肤色、族裔或原国籍如何,应与当时现行的加利福尼亚州反歧视法所规定的违规行为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相同。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1(h) 本条应自动执行。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发现与联邦法律或美国宪法冲突,本条应在联邦法律和美国宪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实施。任何被裁定无效的条款应与本条的其余部分分离。

Section § 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在管理监狱人口的同时,提高公共安全和改善罪犯改造。它允许被判犯有非暴力重罪的囚犯,在服完其主要罪行的全部刑期(不包括任何额外处罚)后,获得假释审议。惩教与改造部还可以根据囚犯的良好行为或完成教育项目的情况给予积分。他们必须制定规则,以确保这些规定能够加强公共安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2(a) 兹制定以下规定,以加强公共安全、改善罪犯改造,并避免因联邦法院命令而释放囚犯,尽管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有任何相反之处: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2(a)(1) 假释审议:任何被判犯有非暴力重罪并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人,在完成其主要罪行的全部刑期后,应有资格获得假释审议。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2(a)(1)(A) 仅就本节而言,主要罪行的全部刑期指法院对任何罪行判处的、不包括附加刑、连续刑或替代刑判处的、最长的监禁期。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2(a)(2) 积分获取:惩教与改造部应有权授予因良好行为以及经批准的改造或教育成就而获得的积分。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32(b) 惩教与改造部应制定规定以促进这些规定的实施,且惩教与改造部部长应证明这些规定保护并加强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