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宣言
Section § 1
本节规定,每个人天生自由独立,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自由生活、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自由、拥有和保障财产,以及寻求安全、幸福和隐私。
Section § 1.1
Section § 2
这项法律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允许人们公开表达自己的思想,但如果滥用这项自由,则需承担责任。该法律还确保从事出版工作的人员,如记者和新闻报道员,不会被任何官方机构强迫透露其消息来源或在工作中收集的未发表信息,例如笔记或录音。即使收集到的信息未向公众发布,这项保护也适用。
Section § 3
本节强调人民参与政府的权利,允许他们指示代表、请愿以纠正冤情,并为共同利益而集会。它规定政府活动必须透明,使公共会议和文书可供查阅。限制获取的法律应有正当理由并作狭义解释,而增强获取的法律应作广义解释。
它还确保获取权不侵犯隐私权或正当程序,也不改变对立法和执法记录的现有隐私保护。地方机构必须遵守透明度法律,例如《加州公共记录法》和《拉尔夫·M·布朗法案》,以确保公众持续获取信息。
Section § 4
Section § 5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军事力量受民事当局控制。在和平时期,不应有永久性的军事存在。此外,在战争期间,士兵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住在私人住宅中;而在和平时期,则只有在房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入住。
Section § 7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这一节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公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被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它将加州承担的义务限制在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已规定的范围内,特别是在学生学校分配和交通方面。
法院不能对州施加额外的责任,除非是为了纠正同时违反联邦平等保护法的明显违规行为。关于学生分配或交通的现有法院命令可以更新,以符合现行法律。
然而,该法律允许学校自愿实施融合计划。该修正案旨在最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增强教育机会、维护公立学校和谐,以及实现其他公共利益。
此外,本节规定,授予公民的特权或利益必须平等地提供给所有人,并且立法机关可以在必要时修改或撤销这些特权。
Section § 7.5
本法律条款声明,结婚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支持生命、自由、安全、幸福和隐私等基本权利。此外,它强调了正当程序和法律平等保护的重要性。
Section § 8
这项法律确保个人不能因其性别、种族、宗教、肤色或民族或族裔背景而被阻止开始或继续从事商业、专业或工作。
Section § 9
这项法律规定禁止三种类型的法律:剥夺公权法案、溯及既往法以及损害现有合同的法律。实质上,州政府不能通过未经审判即针对特定个人施加惩罚的法律,不能追溯性地惩罚行为,也不能干涉既有协议。
Section § 10
Section § 12
在加州,一个人通常可以通过有足够的人(担保人)承诺他们会出庭来获得保释。但是,这条规则也有例外。对于事实明显的严重罪行,比如死罪,不允许保释。此外,如果涉及暴力重罪或性侵犯案件,且法院根据明确的证据认定该人获释后会造成严重伤害风险,也可能不予保释。如果有人曾威胁造成严重伤害,并且很可能在获释后实施这些威胁,保释也可能被拒绝。
法院不得设定过高的保释金。在决定保释金数额时,法院会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往记录,以及他们出庭的可能性。有时,如果法院相信当事人会按时出庭,可以不要求保释金就释放他们,这被称为“无保释放”。
Section § 13
Section § 14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起诉重罪。重罪可以通过大陪审团起诉书处理,也可以在治安法官审查案件后处理。如果有人通过正式控告书被指控犯有重罪,他们必须迅速被带到法庭。在那里,治安法官会给他们一份控告书副本,告知他们有权获得律师,并提供时间让他们联系律师。如果需要,控告书会向他们宣读。法院还必须确保将消息发送给被告选择的律师。重要的是,任何不理解英语的人在整个法律程序中都有权获得口译员。
Section § 15
如果你被指控犯罪,你有权获得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有能力强制证人为你作证,有律师帮助你辩护,并在证人作证指控你时在场。你也不能在被宣告无罪后,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审,也不能被迫自证其罪,并且未经公平的法律程序,你不能失去你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Section § 16
本节保障了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民事案件中,四分之三的陪审团成员可以决定裁决,陪审团最多可有12名成员,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更少的人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双方依法同意,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
对于指控重罪的刑事案件,陪审团必须有12名成员。对于轻罪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陪审团可以是12人或更少。在刑事案件中放弃陪审团,需要被告及其律师都在法庭上表示同意。
Section § 18
Section § 19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以及如何为公共用途征用私有财产,这一过程被称为“征用权”。基本上,只有在向业主支付公平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征用私有财产,补偿金额由陪审团决定,除非业主放弃这项权利。政府不能仅仅为了将其转让给私人而征用业主自住的房屋。但是,如果政府因公共健康和安全原因、应对紧急情况、阻止严重犯罪或修复环境损害而需要该财产,则可以例外。此外,如果需要该财产用于修建道路或公园等公共项目,政府也可以征用。最后,法律还定义了“地方政府”和“公共工程或改善”等术语,以避免混淆其含义。
Section § 24
加州宪法的这一部分明确指出,加州宪法中列出的权利独立于美国宪法中的权利。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加州被告人的权利,例如平等保护、正当程序等,应与美国宪法保持一致地解释。
州法院不应赋予刑事被告人或青少年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比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更大的权利。此外,本节不限制人民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
Section § 25
这项法律确保人们有权在公共土地和州水域捕鱼,只要该土地未被指定为鱼类孵化场。如果州出售或转让任何土地,仍必须允许人们在那里捕鱼。此外,人们在州已放养鱼类的公共土地上捕鱼,不能被定为非法。然而,立法机关可以决定不同鱼类的捕捞季节和条件。
Section § 27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1972年2月17日生效的加州死刑法律,除非通过新法律或民众投票进行修改或废除,否则仍然有效。它还明确指出,根据州宪法,死刑不被视为残忍或不寻常的惩罚。
Section § 28
本法律条款侧重于加利福尼亚州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它强调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公民,保护受害者权利至关重要。犯罪受害者有权享有权利法案,确保他们受到尊严对待,并且刑事司法系统将犯罪视为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受害者拥有特定权利,包括受到公平对待、免受恐吓、获知案件进展以及在法庭上发表意见。他们有权期望罪犯受到适当惩罚并获得损失赔偿。此外,还有一项集体权利,即享有安全的学校和公共安全,以及关于证据和保释考量的规定。该法律旨在通过改革确保受害者权利,减少漫长的法律程序,并实现判决和假释实践的一致性。受害者可以在法庭上强制执行其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州或其代表产生赔偿责任。
Section § 29
这项法律确保在刑事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被保障享有公正的法律程序(正当程序)以及迅速且向公众开放的审判的权利。
Section § 30
加州宪法的这一部分阐明了关于刑事案件的三个主要原则。首先,它指出法院不应将宪法解释为阻止根据法律或公共倡议允许的刑事案件合并。其次,它允许在初步听证中使用传闻证据,以帮助保护受害者和证人。最后,它强调了公正和快速审判的重要性,通过确保刑事案件中的双方根据法律或公共倡议相互分享信息。
Section § 31
这项法律禁止加利福尼亚州在公共就业、教育和合同等领域,基于种族、性别、肤色、族裔或原国籍歧视个人或给予特殊待遇。它仅影响在该法律生效日期之后采取的行动。然而,对于正常运作至关重要的、基于性别的合理要求是允许的。
该法律不推翻现有的法院命令,也不阻止为维持联邦资金而必须采取的行动。“州”一词不仅涵盖州政府,还包括市、县、学校和其他政府机构。如果违反本法律,补救措施应与现有的反歧视法律保持一致。本条是自动执行的,意味着它自行生效,但任何与联邦法律冲突的部分可以在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Section § 32
这项法律旨在在管理监狱人口的同时,提高公共安全和改善罪犯改造。它允许被判犯有非暴力重罪的囚犯,在服完其主要罪行的全部刑期(不包括任何额外处罚)后,获得假释审议。惩教与改造部还可以根据囚犯的良好行为或完成教育项目的情况给予积分。他们必须制定规则,以确保这些规定能够加强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