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收入
Section § 1
本法律条文规定,政府不得借用通过公路使用者税收征收的资金。它还强调,这笔资金只能用于本条文明确规定的特定目的。
Section § 2
本节规定,从州机动车燃料税中征收的资金,在扣除征收成本和任何退款后,必须存入一个名为“公路使用者税款账户”的专项信托基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维护和改善公共街道、高速公路及相关设施,包括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它也可以用于公共大众运输导轨,例如某些轨道交通系统,但不能用于这些运输系统的日常运营成本。
Section § 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从车辆费用和税收中征收的额外资金,在扣除征收成本之后,必须用于特定目的。具体来说,它应该资助州政府对车辆相关法律的监管和执行,例如在公共道路上注册和运营车辆。这包括执行交通规则,以及解决车辆造成的环境问题,如空气和噪音污染。此外,它还应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用于其他规定目的。
Section § 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交通收入分配的管理方式。截至2009年6月30日,这些资金的分配规则将保持不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在发生任何改变之前,加州交通委员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后立法机关必须找到一种公平的资金分配方式,以满足全州的交通需求和目标。任何修改都需要一份详细报告、90天的等待期以及立法机关三分之二的批准。这些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不得超出这些范围被挪用或滥用。
Section § 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4条分配的资金不能用于第2条部分内容中列出的某些项目,除非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中同意。但是,这笔资金仍可用于与这些项目相关的研究和规划。此外,如果立法机关同意,这笔资金也可以用于偿还债券,前提是选民已经批准了与第2条该部分项目相关的这些债券。
Section § 6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政府和市县等地方政府使用最高25%的特定分配收入来偿还经选民批准的债券。这些债券与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特定目的相关。州政府若要使用这些资金,需要选民批准和立法机关拨款。对于市或县,它们只能将资金用于自己发行的、经选民批准的、并用于相同目的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