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和所有其他政府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市、县、市县、学区及其他特别区、地方和区域机构以及联合权力机构,应被允许与合格的私营实体签订合同,以获取所有公共改善工程的建筑和工程服务。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和权力应延伸至项目开发的所有阶段,包括许可和环境研究、路权服务、设计阶段服务和施工阶段服务。该选择权和权力应不受资金来源(无论是联邦、州、区域、地方还是私人)的限制,无论项目是否由州、区域或地方政府实体规划,也无论已完成的项目是否属于任何州有或州营系统或设施的一部分。
本条规定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他政府单位(例如市和学区)在公共建设项目中聘请私营公司提供建筑和工程服务。他们可以在项目的任何阶段这样做,例如设计、许可和施工,无论项目资金来源如何,也无论项目是否涉及州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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