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Section § 1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分为县,县是州的行政区划。州立法机关制定了设立、合并或变更县的规则,这些规则需要多数选民批准。变更县边界需要每个县的理事机构批准。迁出县府所在地需要县选民三分之二的投票,并且每四年只能审议一次。
此外,每个县必须有民选官员,如治安官、地方检察官和估税官,以及一个民选理事机构,该机构决定自己的薪酬,但须经选民批准。立法机关或理事机构还可以决定其他官员和县雇员的任期。
Section § 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城市如何组建以及它们的权力如何界定。立法机关负责制定设立新城市的规则并决定它们拥有哪些权力。此外,一个城市不能与另一个城市合并或并入,除非该市的大多数选民同意。
Section § 3
在加州,县或市可以通过居民的多数投票来制定自己的章程,这相当于一份地方宪法。这份文件在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后即生效。章程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进行修改、更新或废除,任何修改都必须公布。县的章程将优先于任何现有的章程或与之不符的法律。
市或县的领导人,或者一个专门成立的委员会,可以提议修改章程。居民也可以通过公民提案的方式提出修改。可能会举行选举来决定是否制定或更新章程,这些选举可以由居民或领导人发起。
如果同一次选举中有两项提案相互冲突,那么获得更多支持的提案将生效。
Section § 4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县章程应如何组织。理事机构必须至少有五名成员,他们可以通过选区选举或全区选举产生,其中一些成员必须居住在他们所代表的选区内。县章程涵盖了关于成员薪资、任期、罢免等方面的规定。
县章程必须规定选举警长、地区检察官和估税官,并详细说明他们的职责以及如何任命或罢免。这些章程还概述了所有县官员的职责以及如何填补空缺。县可以规范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薪酬。一旦章程被采纳并批准,它就可以在该县范围内取代一般的州法律。
特许县拥有州宪法或法规赋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可以制定并执行自己关于市政事务的规定,只要它们遵守自己的市宪章和任何相关的普通法律。新的市宪章可以取代过时的宪章,并优先于任何与城市事务相冲突的法律。
此外,城市可以在其宪章中加入额外条款,内容包括组织警察部队、管理城市内部不同区域、管理城市选举,以及决定如何任命、支付和管理城市雇员。这些权力很广泛,但仍必须遵守宪法中概述的总体限制。
Section § 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及其境内的所有城市合并,形成所谓的“特许市县”。这个新实体将拥有特许市和特许县的综合权力,但如果出现任何冲突,特许市的权力将优先于特许县的权力。
Section § 7
本节规定,加州的市和县有权制定并执行自己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涉及治安和卫生等问题,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不与州法律相抵触。
Section § 7.5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一个市或县提出一项供选民决定的议案时,该议案不能被设计成仅根据人们的投票方式适用于该市或县的部分地区。此外,此类议案不能包含取决于特定赞成或反对票百分比的不同规则或结果。“市或县议案”包括咨询问题、章程修正案或债券提案等,这些议案在整个市或县范围内进行投票。
Section § 8
本节允许加州的县在城市提出请求时承担城市的职责。此外,如果县和市的各自章程都有规定,它们可以达成协议,由县来处理特定的城市职能。
Section § 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市政法人)建立、购买和运营公用事业,例如电力和供水,以服务其居民。该城市也可以向其区域外的人提供这些服务,除非另一个城市已经提供相同的服务并且不同意。
此外,个人或公司也可以设立类似的服务,但他们必须遵守城市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不得在公职人员、雇员或承包商的服务完成或合同履行之后,给予他们额外报酬或奖金,除非法律授权。此外,市和县不能要求其雇员居住在其辖区内,但可以强制要求雇员居住在距离其工作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合理且特定距离之内。
Section § 1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不能让私人或团体控制县或市的改进项目、资金或财产的管理。他们也不能允许私人或团体履行市政职能或征收税款和评估费。
然而,立法机关可以处理公共资金,将其存入加州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机构。它还可以通过州内外的银行和私人受托人安排投资和管理债务支付。
Section § 1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和流程,规定人们如何向县、市等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索赔。本质上,对于如何合法地追究这些索赔,有具体的程序。
Section § 13
Section § 14
如果成立一个新的地方政府,并且其管辖范围涵盖两个或更多县的区域,那么它不能征收财产税,除非该区域的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中同意。
Section § 15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分配从车辆牌照费(按车辆市场价值的0.65%收取)中收取的资金。首先,一部分资金存入“地方收入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其余部分则根据现行法律分配给各市和县。如果费用百分比下降,法律确保损失的金额将由额外资金弥补,这些资金随后以相同方式分配,以支持地方政府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