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Section § 2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六名助理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可以随时召集法院开庭。要做出判决,至少需要四名法官同意。
如果首席大法官无法履职,将由一名代理首席大法官接替其职责。代理首席大法官由首席大法官选定;如果首席大法官未能选定,则由法院从助理大法官中选定。
Section § 3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被划分为若干区,每个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由一个或多个分庭组成。每个分庭设有一名主审法官和至少两名副审法官,作为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院运作。要作出判决,至少两名法官必须同意。如果主审法官无法履行职责,将由一名代理主审法官接替。此人由主审法官选定,或者如果主审法官未能选定,则由首席大法官选定。
Section § 4
Section § 6
Section § 7
Section § 8
加州司法行为委员会由法官、律师和公民组成。法官由最高法院任命,律师由州长任命,公民则由州长、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任命。成员任期四年,连任有限制。然而,1995年的一些初始成员被任命为较短的任期,以错开任命时间。如果成员不再担任其符合资格的职位,其成员资格将终止,新任命的人员将完成剩余任期。成员在任期届满后可以继续任职,直到任命了替代者。
Section § 9
Section § 10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法院拥有首次审理某些类型案件的权力(即初审管辖权)。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可以审理人身保护令案件以及强制令、调卷令、禁止令等特殊救济请求。高等法院的上诉部门也可以审理这些特殊请求,但仅限于这些请求涉及高等法院自身做出的裁决时。高等法院可以首次审理所有其他类型的案件。此外,法官可以对证据和证人的可信度发表评论,以帮助确保做出公正的裁决。
Section § 11
涉及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会自动进行审查。除了死刑案件,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的上诉,包括截至1995年6月30日它们可以审查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涉及的金额来改变上诉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类型。
除非第一条规则另有规定,高等法院的上诉庭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的上诉。此外,如果案件没有陪审团审判,或者不需要陪审团,立法机关可以允许上诉法院收集证据并作出事实认定。
Section § 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最高法院在其自身和上诉法院之间移交案件的权力。在判决作出之前,最高法院可以从上诉法院调取案件,将自己手中的案件发回上诉法院,或者在不同上诉法院之间移交案件。
最高法院还可以复审上诉法院在任何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详细的规则和时间表,说明这些移交和复审如何进行,包括对部分判决给出指示以及发回重审案件。
然而,涉及死刑判决的案件不受本节规定约束。
Section § 13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不应仅仅因为存在错误(例如陪审团指示错误、证据问题或程序错误)就推翻判决或准予重审,除非在审查整个案件和证据后,发现该错误已对司法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Section § 14
Section § 15
要成为加州的法官,一个人在被选任之前,必须至少有10年是州律师协会的成员,或者在该州担任过记录法院的法官。
Section § 1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官的选举和任命方式。最高法院法官在全州范围内选举,而上诉法院法官每12年在各自辖区内选举,新设辖区的法官初始任期分别为4年、8年和12年。高等法院法官在各自县内选举,任期六年,空缺由州长临时填补,直至下一次大选。
如果法官任期即将届满,他们可以申请连任,或者州长会提名人选。只有这些候选人会出现在选票上,他们必须获得多数票才能当选。州长通过任命来填补法院空缺,但这些任命需要司法任命委员会的确认。
Section § 17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在其任期内不得从事律师执业,也不得担任除司法职务以外的任何公共职务或公职。但如果兼职教学工作不影响其司法职责,他们可以接受。如果审判法院法官想竞选其他公职,他们必须在宣布参选前无薪休假,并且一旦赢得该公职,就意味着他们辞去了法官职务。
此外,法官不得私自收取罚款或费用,也不得在担任法官期间通过教学工作获得退休服务积分。
Section § 18
本节概述了加州法官何时以及如何被免职、停职或纪律处分。如果法官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或因不当行为受到调查,他们将被取消履行职责的资格。如果法官被判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他们将被停职且不支付薪资,如果定罪生效,则可能被免职。
司法行为委员会负责处理此类调查,并可以提出诸如因丧失履职能力而强制退休、因不当行为而谴责或因较轻违规行为而训诫等措施。法官可以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可以进行复审。此外,本节还规定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并确立了透明度和规则制定的程序。
Section § 18.1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行为委员会负责监督下级法官的纪律处分,并采用既定标准,其决定可由最高法院审查。
如果下级司法官员在听证后被认为不适合任职,他们就不能继续担任其职务。
然而,各法院仍有责任初步管理和纪律处分自己的下级司法人员。
Section § 18.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分享关于对法官采取的纪律处分信息的规则。如果美国某州的州长、总统或司法任命委员会正在考虑任命某人担任司法职务,他们可以向加州的司法行为委员会请求提供任何相关的纪律记录。这包括非公开训诫和咨询函。
重要的是,根据本规则分享的任何信息必须保密,但被考虑的申请人也必须被告知关于他们的详细信息。“非公开训诫”一词指的是对法官采取的一种特定类型的纪律处分,该处分由加州宪法的特定部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