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组成。这些法院被认定为官方的记录法院,这意味着它们会永久保存其诉讼记录。

Section § 2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六名助理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可以随时召集法院开庭。要做出判决,至少需要四名法官同意。

如果首席大法官无法履职,将由一名代理首席大法官接替其职责。代理首席大法官由首席大法官选定;如果首席大法官未能选定,则由法院从助理大法官中选定。

最高法院由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和6名助理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可随时召集法院开庭。作出判决需要出席辩论的4名法官的同意。
当首席大法官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代理首席大法官应履行首席大法官的所有职能。首席大法官,或者如果首席大法官未能选任,则由法院从助理大法官中选任一名代理首席大法官。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被划分为若干区,每个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由一个或多个分庭组成。每个分庭设有一名主审法官和至少两名副审法官,作为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院运作。要作出判决,至少两名法官必须同意。如果主审法官无法履行职责,将由一名代理主审法官接替。此人由主审法官选定,或者如果主审法官未能选定,则由首席大法官选定。

立法机关应将本州划分为若干区,每个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并设有一个或多个分庭。每个分庭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或以上副审法官组成。它拥有上诉法院的权力,并应作为三名法官组成的法院进行审理。判决需要两名出席辩论的法官同意。
当主审法官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代理主审法官应履行主审法官的所有职能。主审法官,或者如果主审法官未能这样做,则由首席大法官从该分庭中选任一名副审法官担任代理主审法官。

Section § 4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设有一个高等法院,设有一名或多名法官。州立法机关决定所需的法官人数,并安排法院工作人员。如果各县同意,一名法官可以在一个以上的高等法院工作。每个高等法院还设有一个上诉庭,负责处理上诉案件。首席大法官根据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指派法官担任该上诉庭的特定任期,以确保该庭保持独立性。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述了加州司法委员会的结构和职能。它由来自各级法院的法官、法院行政人员、州律师协会成员和立法者组成。每位成员任期三年,空缺会根据需要填补。委员会可以任命一名行政主任,并提出建议以改进司法系统。它制定法院程序和行政管理规则,这些规则不能与现有法律冲突。首席大法官有权简化司法程序,并在征得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将法官指派到不同的法院。法官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其法院的活动情况,并配合首席大法官的指示。

Section § 7

Explanation
加州的司法任命委员会由首席大法官、司法部长以及受影响区域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组成。如果有多名首席法官,则由任职时间最长的一位担任。对于最高法院的提名,则由任何上诉法院中任职时间最长的首席法官参与。

Section § 8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行为委员会由法官、律师和公民组成。法官由最高法院任命,律师由州长任命,公民则由州长、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任命。成员任期四年,连任有限制。然而,1995年的一些初始成员被任命为较短的任期,以错开任命时间。如果成员不再担任其符合资格的职位,其成员资格将终止,新任命的人员将完成剩余任期。成员在任期届满后可以继续任职,直到任命了替代者。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a) 司法行为委员会由一名上诉法院法官和两名高等法院法官组成,每位均由最高法院任命;两名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满10年的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每位均由州长任命;以及六名非在职法官、退休法官或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的公民,其中两名由州长任命,两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两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任期均为四年。任何成员不得任职超过两个四年任期,或在被任命填补空缺的情况下,总任期不得超过10年。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b) 如果成员不再担任使其获得任命的职位,其委员会成员资格将终止。空缺应由任命机构填补,任期为剩余部分。任期届满的成员可以继续任职,直至空缺由任命机构填补。任命机构可以任命在1995年3月1日之前已在委员会任职的成员,任期为单一的两年,但此后不得再任命其担任额外任期。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 为错开司法行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以下成员应按如下方式任命: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1) 由最高法院任命的两名成员,任期自1995年3月1日开始,每人任期两年,并可被重新任命一个完整任期。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2) 由州长任命的一名律师,任期自1995年3月1日开始,任期两年,并可被重新任命一个完整任期。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3) 由州长任命的一名公民成员,任期自1995年3月1日开始,任期两年,并可被重新任命一个完整任期。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4)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名成员,任期自1995年3月1日开始,任期两年,并可被重新任命一个完整任期。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5) 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一名成员,任期自1995年3月1日开始,任期两年,并可被重新任命一个完整任期。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8(c)(6) 所有其他成员应被任命为完整的四年任期,自1995年3月1日开始。

Section § 9

Explanation
加州律师协会是一个公共机构,任何在加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都必须是其会员。唯一的例外是记录法院的法官,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不需要成为会员。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法院拥有首次审理某些类型案件的权力(即初审管辖权)。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可以审理人身保护令案件以及强制令、调卷令、禁止令等特殊救济请求。高等法院的上诉部门也可以审理这些特殊请求,但仅限于这些请求涉及高等法院自身做出的裁决时。高等法院可以首次审理所有其他类型的案件。此外,法官可以对证据和证人的可信度发表评论,以帮助确保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其法官对人身保护令程序拥有初审管辖权。这些法院还对性质为强制令、调卷令及禁止令的特别救济程序拥有初审管辖权。高等法院上诉庭对针对高等法院且属于其上诉管辖范围的案件中性质为强制令、调卷令及禁止令的特别救济程序拥有初审管辖权。
高等法院对所有其他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
法院可以就证据、证词以及任何证人的可信度发表其认为对案件的妥善裁决所必需的任何评论。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涉及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会自动进行审查。除了死刑案件,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的上诉,包括截至1995年6月30日它们可以审查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涉及的金额来改变上诉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类型。

除非第一条规则另有规定,高等法院的上诉庭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的上诉。此外,如果案件没有陪审团审判,或者不需要陪审团,立法机关可以允许上诉法院收集证据并作出事实认定。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a) 当宣判死刑时,最高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除此例外,当高等法院对属于上诉法院在1995年6月30日具有上诉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类型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时,上诉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当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由争议金额决定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改变管辖权争议金额来改变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b) 除(a)款规定外,高等法院上诉庭对法律规定的案件拥有上诉管辖权。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1(c) 当放弃陪审团审判或陪审团审判不属于权利事项时,立法机关可以允许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法院采纳证据并作出事实认定。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最高法院在其自身和上诉法院之间移交案件的权力。在判决作出之前,最高法院可以从上诉法院调取案件,将自己手中的案件发回上诉法院,或者在不同上诉法院之间移交案件。

最高法院还可以复审上诉法院在任何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详细的规则和时间表,说明这些移交和复审如何进行,包括对部分判决给出指示以及发回重审案件。

然而,涉及死刑判决的案件不受本节规定约束。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a) 最高法院可在判决前,将上诉法院的案件移交给自己。它可在判决前,将案件从自己移交至上诉法院,或从一个上诉法院或分庭移交至另一个。案件被移交的法院拥有管辖权。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b) 最高法院可复审上诉法院在任何案件中的判决。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c) 司法委员会应通过法院规则,规定移交和复审的时间和程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附带指示的移交的时间和程序规定,对判决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审,以及因不当准许而发回重审。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2(d) 本节不适用于涉及死刑判决的上诉。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不应仅仅因为存在错误(例如陪审团指示错误、证据问题或程序错误)就推翻判决或准予重审,除非在审查整个案件和证据后,发现该错误已对司法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任何案件,不得以陪审团指示错误、证据不当采纳或驳回、任何诉讼文书事项的错误或任何程序事项的错误为由,撤销判决或准予重审,除非在审查整个案件(包括证据)后,法院认为所申诉的错误已导致司法不公。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必须确保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某些意见能够迅速公布,只要最高法院认为合适。这些意见可由任何人出版。此外,这些法院所有解决案件的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其背后的理由。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要成为加州的法官,一个人在被选任之前,必须至少有10年是州律师协会的成员,或者在该州担任过记录法院的法官。

一个人没有资格担任记录法院的法官,除非在被选任前的10年内,该人一直是州律师协会的成员或在本州担任过记录法院的法官。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官的选举和任命方式。最高法院法官在全州范围内选举,而上诉法院法官每12年在各自辖区内选举,新设辖区的法官初始任期分别为4年、8年和12年。高等法院法官在各自县内选举,任期六年,空缺由州长临时填补,直至下一次大选。

如果法官任期即将届满,他们可以申请连任,或者州长会提名人选。只有这些候选人会出现在选票上,他们必须获得多数票才能当选。州长通过任命来填补法院空缺,但这些任命需要司法任命委员会的确认。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6(a) 最高法院法官应在全州范围内选举,上诉法院法官应在其辖区内与州长选举同时同地在大选时选出。其任期为12年,自其当选后次年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但当选填补未届满任期的法官,其任期为该任期的剩余部分。在设立新的上诉法院辖区或分庭时,州立法机关应规定首次选举的任期分别为4年、8年和12年。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6(b) 高等法院法官应在其各自县内在大选时选出,除非为满足联邦法律要求而另有必要。在后一种情况下,州立法机关经其两院各三分之二成员投票通过,并征求受影响法院法官的意见,可以规定按照 (d) 款规定的制度或其他任何安排进行选举。州立法机关可以规定,没有竞争对手的现任法官的姓名不出现在选票上。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6(c)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为六年,自其当选后次年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空缺应通过在空缺发生后第二个1月1日之后的下一次大选时选举填补一个完整任期,但州长应任命一人临时填补该空缺,直至当选法官的任期开始。
(d)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6(d)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6(d)(1) 在法官任期届满前8月16日之前的30天内,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可以提交参选声明,以竞选其现任职务。如果未提交声明,州长应在9月16日之前提名一名候选人。在下一次大选时,只有如此声明或提名的候选人可以出现在选票上,选票上应提出该候选人是否应被选出的问题。候选人获得该问题的大多数选票后即当选。未当选的候选人不得被任命到该法院,但日后可以被提名并当选。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6(d)(2) 州长应通过任命填补这些法院的空缺。被任命者任职至其有权成为候选人的首次大选后次年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或直至当选法官就职。州长的提名或任命经司法任命委员会确认后生效。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6(d)(3) 县的选民,经投票者多数同意并以州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可以使此选拔制度适用于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在其任期内不得从事律师执业,也不得担任除司法职务以外的任何公共职务或公职。但如果兼职教学工作不影响其司法职责,他们可以接受。如果审判法院法官想竞选其他公职,他们必须在宣布参选前无薪休假,并且一旦赢得该公职,就意味着他们辞去了法官职务。

此外,法官不得私自收取罚款或费用,也不得在担任法官期间通过教学工作获得退休服务积分。

记录法院法官不得从事律师执业,且在其任期内,除司法职务或司法公职外,不得担任公共职务或公职;但记录法院法官可以接受兼职教学职位,该职位在其正常司法工作时间之外,且不影响其在任职期间正常履行司法职责。然而,记录审判法院法官可以通过在提交候选人声明之前无薪休假的方式,获得竞选其他公职的资格。接受该公职即视为辞去法官职务。
司法官员不得为个人使用而收取罚款或费用。
司法官员在担任司法职务期间,不得从公共教学职位中获得退休服务积分。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法官何时以及如何被免职、停职或纪律处分。如果法官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或因不当行为受到调查,他们将被取消履行职责的资格。如果法官被判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他们将被停职且不支付薪资,如果定罪生效,则可能被免职。

司法行为委员会负责处理此类调查,并可以提出诸如因丧失履职能力而强制退休、因不当行为而谴责或因较轻违规行为而训诫等措施。法官可以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可以进行复审。此外,本节还规定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并确立了透明度和规则制定的程序。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a) 法官在以下情况待决期间,被取消法官资格,不损失薪资:(1) 在美国,指控该法官犯有根据加州或联邦法律可判处重罪的罪行的起诉书或公诉书,或 (2) 向最高法院提交的、要求复审司法行为委员会关于罢免或强制退休法官的决定的请愿书。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b) 司法行为委员会可以在不损失薪资的情况下取消法官的法官资格,条件是委员会发出正式程序通知,指控该法官存在司法不当行为或丧失履职能力。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c) 当该法官在美国认罪或不抗辩,或被判犯有根据加州或联邦法律可判处重罪的罪行,或根据该法律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其他罪行时,司法行为委员会应在不支付薪资的情况下暂停法官的职务。如果定罪被撤销,停职即告终止,并且该法官应获得其在停职期间所担任司法职务的薪资。如果法官被停职且定罪生效,司法行为委员会应将该法官免职。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d)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司法行为委员会可以 (1) 因法官丧失履职能力而强制其退休,该丧失履职能力严重妨碍法官履行职责,且是永久性的或可能成为永久性的,或 (2) 对法官或前法官进行谴责,或免去法官职务,原因是在该法官当前任期开始前或该前法官上一任期开始前不超过 6 年内发生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在职期间的故意不当行为、长期未能或无法履行法官职责、习惯性酗酒或吸毒,或有损司法公正并使司法职位声誉受损的行为,或 (3) 公开或私下训诫被发现有不当行为或失职的法官或前法官。委员会还可以禁止被谴责的前法官接受任何加州州法院的指派、任命或工作转介。经法官或前法官请愿,最高法院可酌情批准复审委员会根据 (b) 款对法官或前法官作出的强制退休、免职、谴责、训诫或取消资格的决定。当最高法院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时,可以对记录进行独立审查。如果最高法院在批准请愿后 120 天内未采取行动,则委员会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e) 被委员会强制退休的法官应被视为自愿退休。被委员会免职的法官不具备担任司法职务的资格,包括不得接受任何加州州法院的指派、任命或工作转介,并且在法院另行命令之前,在本州暂停执业律师资格。州律师协会可以对任何在司法纪律指控待决期间退休或辞职的法官提起适当的律师纪律处分程序。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f) 司法行为委员会对最高法院法官或前法官进行训诫或谴责,或免去或强制退休最高法院法官的决定,应由一个由抽签选出的 7 名上诉法院法官组成的审裁庭进行复审。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g) 除最高法院外,任何法院均无权审理法官对委员会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任何禁令救济或其他临时补救措施的请求应在提交请求后 90 天内批准或驳回。未能遵守本条的时间要求不影响委员会程序的有效性。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h) 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委员会雇用的审查员和调查员,在任何时候履行公务期间的所有行为均享有绝对诉讼豁免权。任何雇主,无论是公共或私人,均不得基于某人向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而对该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对该人采取不利的雇佣行动。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i) 司法行为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i)(1) 委员会应制定法官调查规则。委员会可以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的投诉和委员会进行的调查的保密性。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i)(2) 当有理由相信存在 (d) 款所指的丧失履职能力或不当行为时,委员会应制定针对法官的正式程序规则。

Section § 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行为委员会负责监督下级法官的纪律处分,并采用既定标准,其决定可由最高法院审查。

如果下级司法官员在听证后被认为不适合任职,他们就不能继续担任其职务。

然而,各法院仍有责任初步管理和纪律处分自己的下级司法人员。

司法行为委员会应根据相同的标准,对下级司法官员的监督和纪律处分行使自由裁量管辖权,并可根据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第 (18) 条所规定。
任何经司法行为委员会听证后被认定不适合担任下级司法官员的人,均不具备担任下级司法官员的必要资格。
本节不削弱或取消法院作为其雇主,行使初步管辖权对下级司法官员进行纪律处分或解雇的责任。

Section § 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分享关于对法官采取的纪律处分信息的规则。如果美国某州的州长、总统或司法任命委员会正在考虑任命某人担任司法职务,他们可以向加州的司法行为委员会请求提供任何相关的纪律记录。这包括非公开训诫和咨询函。

重要的是,根据本规则分享的任何信息必须保密,但被考虑的申请人也必须被告知关于他们的详细信息。“非公开训诫”一词指的是对法官采取的一种特定类型的纪律处分,该处分由加州宪法的特定部分授权。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5(a) 应请求,司法行为委员会应当向联邦任何州的州长提供任何非公开训诫、咨询函或其他纪律处分的文本,以及司法行为委员会认为对充分理解该委员会行动而言必要的任何信息,但须与联邦任何州的州长表明正在考虑任命为任何司法职务的任何申请人相关。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5(b) 应请求,司法行为委员会应当向美国总统提供任何非公开训诫、咨询函或其他纪律处分的文本,以及司法行为委员会认为对充分理解该委员会行动而言必要的任何信息,但须与总统表明正在考虑任命为任何联邦司法职务的任何申请人相关。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5(c) 应请求,司法行为委员会应当向司法任命委员会提供任何非公开训诫、咨询函或其他纪律处分的文本,以及司法行为委员会认为对充分理解该委员会行动而言必要的任何信息,但须与司法任命委员会表明正在考虑任命为任何司法职务的任何申请人相关。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5(d) 根据本节发布的所有信息应当保密并享有特权。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5(e) 尽管有 (d) 款规定,根据本节发布的任何信息也应当提供给被请求提供信息的申请人。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18.5(f) “非公开训诫”指司法行为委员会对法官采取的纪律处分,该处分经1988年11月8日修订的第六条第18款 (c) 项授权。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立法机关负责设定记录法院法官的薪酬。然而,如果法官未能在案件提交裁决后90天内作出裁决,其薪水将暂停发放,直至其作出裁决为止。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机关建立一个制度,让法官在达到一定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时,能够领取公平的养老金退休。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一名临时法官来处理案件。该临时法官必须是持牌律师,并有权行事,直到案件完全解决。

经诉讼当事人约定,法院可以命令案件由一名临时法官审理,该法官须为州律师协会成员,并经宣誓授权行事,直至案件最终裁决。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法机关授权审判法院任命专员等官员,以执行支持司法机构的某些任务。

立法机关可以规定,由记录法院任命诸如专员等官员,以履行辅助性司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