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公民重划选区委员会应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设立,并在其后每个以零结尾的年份设立。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委员会应:(1) 开展公开透明的程序,使公众能够充分审议和评论选区划定;(2) 根据本条规定的重划选区标准划定选区;以及 (3) 秉持正直和公平行事。
(c)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1)Copy 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1) 遴选程序旨在产生一个独立于立法机关影响并合理代表本州多元性的委员会。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2) 委员会应由14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5名根据登记情况属于加州最大政党的成员,5名根据登记情况属于加州第二大政党的成员,以及4名根据登记情况不属于加州两大政党中任何一方的成员。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3) 每位委员会成员应是一名选民,该选民在加州持续登记为同一政党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且在其任命日期之前至少五年内未改变政党归属。每位委员会成员应在其申请日期之前最近三次全州大选中至少两次投过票。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4) 每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在下一届委员会首位成员任命之时届满。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5) 委员会九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任何官方行动均需九票或九票以上的赞成票。四份最终重划选区地图必须获得至少九票赞成票批准,其中必须包括根据登记情况来自加州两大政党中每个政党的至少三票,以及来自不属于这两个政党中任何一方的成员的三票。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6) 每位委员会成员应以公正的方式适用本条,并增强公众对重划选区过程公正性的信心。委员会成员自任命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在本州担任联邦、州、县或市级的民选公职。委员会成员自任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联邦、州或地方的委任公职,不得担任平衡委员会、国会、立法机关或任何个别立法者的受薪工作人员或受薪顾问,也不得在本州登记为联邦、州或地方的游说者。
(d)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 委员会应为参议院、众议院、国会和州平衡委员会设立单一成员选区,依据以下按优先顺序排列的标准进行划界过程:
(1)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1) 选区应符合美国宪法。国会选区应尽可能实现人口平等,参议院、众议院和州平衡委员会选区应与同一职位的其他选区人口大致相等,除非为遵守联邦《投票权法案》或法律允许而需要偏离。
(2)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2) 选区应符合联邦《投票权法案》(42 U.S.C. Sec. 1971 及后续条款)。
(3)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3) 选区应地理上毗连。
(4)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4) 任何市、县、市县、地方社区或地方利益共同体的地理完整性应受到尊重,在不违反任何前述细分条款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其划分。利益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社会和经济利益的毗连人口,为实现其有效和公平代表,应将其纳入单一选区。此类共同利益的例子包括城市地区、农村地区、工业区或农业区所共有的利益,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相似、使用相同交通设施、拥有相似工作机会或可接触到与选举过程相关的相同通信媒体的地区所共有的利益。利益共同体不应包括与政党、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关系。
(5)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5) 在可行的情况下,且不与上述标准冲突时,选区应划定以鼓励地理紧凑性,从而避免舍近求远地划分人口。
(6)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d)(6) 在可行范围内,且不与上述标准冲突时,每个参议院选区应由两个完整、齐全且相邻的众议院选区组成,每个平衡委员会选区应由10个完整、齐全且相邻的参议院选区组成。
(e)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e) 在绘制地图时,不得考虑任何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居住地。不得为偏袒或歧视现任者、政治候选人或政党而划分选区。
(f)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f) 国会、参议院、众议院和州平衡委员会的选区应从州的北部边界开始,按顺序编号至南部边界。
(g)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g) 在2011年8月15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个以数字一结尾的年份,委员会应批准四份最终地图,分别列明国会、参议院、众议院和州平衡委员会选区的边界线。经批准后,委员会应将这四份最终地图提交给州务卿认证。
(h)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h) 委员会应随附每份最终地图发布一份报告,解释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所依据的基础,以符合(d)款所列标准,并应包含绘制每份最终地图所使用的术语和标准的定义。
(i)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i) 每份经认证的最终地图应受全民公决,其方式与根据第二条第9款规定,一项法规受全民公决的方式相同。最终地图提交州务卿认证的日期应被视为第二条第9款之目的的生效日期。
(j)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j) 如果委员会未能以至少法定票数批准最终地图,或者选民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经认证的最终地图,州务卿应立即向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布命令,指示任命特别专员,依照(d)、(e)和(f)款中规定的重新划分选区标准和要求,调整该地图的边界线。经法院批准专员的地图后,法院应将由此产生的地图提交给州务卿认证,该地图应构成该类型选区的经认证最终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