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加州再生医学研究所正式成立。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个致力于推进干细胞研究的研究所的目标。它的目标是资助能够迅速带来治疗方法和治愈方案的研究,以应对重大疾病、损伤,包括罕见病。该研究所还支持治疗方法开发的全过程,从早期研究到临床试验。此外,它还为研究和相关设施制定必要的监管标准和监督机制。

该研究所应具有以下宗旨:
(a)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a) 为干细胞研究、研究设施以及其他重要的研究机会提供拨款和贷款,以实现旨在尽快治愈和/或显著缓解重大疾病、损伤和罕见病的疗法、方案和/或医疗程序。
(b)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b) 支持开发治疗方法过程的所有阶段,从实验室研究到成功的临床试验。
(c)CA 加利福尼亚宪法 Code § 2(c) 制定用于研究和设施开发的适当监管标准和监督机构。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提供给该研究所的任何资金,都不能用于涉及克隆人的研究。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任何拨给或预留给该研究所的资金始终可用,不受财政年度的时间限制。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本条中提到的特定目的,并且包括立法机关或州长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将这笔资金重新分配用于其他用途。

授权给或提供给该研究所的资金应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仅可用于本条规定的目的,且不得由立法机关或州长为任何其他目的进行拨款或转移。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立了进行干细胞研究的权利,涵盖了多种类型,如成体干细胞、脐带血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祖细胞。多能干细胞可以自我更新并发展成不同的成人细胞类型,它们可以来自体外受精的剩余产物(需获得适当同意)或体细胞核移植。祖细胞是部分发育的细胞,但仍能分裂并产生特化细胞。

特此确立进行干细胞研究的权利,其中包括涉及成体干细胞、脐带血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或祖细胞的研究。多能干细胞是具有自我更新能力,并具有分化成多种成人细胞类型的广泛潜力的细胞。多能干细胞可来源于体细胞核移植,或来源于体外受精治疗的剩余产物,前提是此类产物在适当的知情同意程序下捐赠。祖细胞是多能或前体细胞,它们已部分分化,但仍保留分裂并产生分化细胞的能力。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允许一个由州政府设立的机构使用免税和应税债券来为其活动提供资金。这些活动包括进行医学和科学研究、通过临床试验开发疗法以及建设必要的设施。

尽管本宪法或任何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州政府内设立的该研究所可以利用州政府发行的免税债券和应税债券,为其运营、医学和科学研究(包括通过临床试验进行的疗法开发)以及设施提供资金。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该机构及其雇员无需遵守通常的公务员制度规定,即使宪法或法律的其他部分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