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Section § 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雇员福利。它可以赋予一个特定委员会制定、执行和解释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法规的权力。
Section § 2
这项法律规定了参与公共工程项目的技工或工人的工作时间限制,每天最多八小时。但是,在战时或危及生命或财产的非常紧急情况下,可以超过这个限制。立法机关负责确保这项规定得到执行。
Section § 3
如果您是技工、工匠,或任何提供材料或服务的劳动者,您有权主张留置权。这种留置权针对的是您在其上完成工作或提供材料的财产,并且它涵盖了您所付出劳动的成本。法律要求建立一个系统,以快速有效地执行这些留置权。
Section § 4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立法机关全权,以创建并执行一套全面的工人赔偿制度。该制度要求企业对员工因工受伤、残疾或死亡进行赔偿,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它确保工人的福祉,提供工作场所安全措施,并在工人受伤时保障医疗服务。该制度包括用于支付这些费用的保险,以及一个州基金来管理这些费用。
一个行政机构将快速公正地处理与此立法相关的争议。立法机关还可以决定争议是否应通过仲裁、专门委员会或法院解决。对于没有受抚养人而死亡的员工,州可以获得赔偿金,这有助于为未来的索赔提供资金。这项法律确认了工业事故委员会和州赔偿保险基金的持续运作,并维持了它们的职责和责任。
Section § 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监狱和看守所官员与组织签订合同,以开展使用囚犯劳动的项目。但是,这些项目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和现有法律。如果同一组织内有非囚犯工人正在罢工或被停工,则不能安排囚犯从事这些工作。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囚犯的工作时长也有限制。最后,这项法律不保证囚犯有工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