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
Section § 3.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行政机构不能自行决定某项法律违宪或不可执行。它们必须遵守该法律,除非上诉法院已明确裁定相反。这包括某项法规可能与联邦法律或法规冲突的情况;机构必须等待上诉法院的裁定,在此之前,它们不能以此类冲突为由拒绝执行该法规。
Section § 4
加州的民选州官员通常在任期内不能被减薪。然而,对于法官而言,自1981年1月1日起,他们的基本薪资与假设他们在1978年当选时,截至1980年7月1日的薪资挂钩。法官的薪资可以增加,但在任期内不能低于已达到的最高水平。规定这些薪资的法律不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Section § 6
本条规定英语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官方语言,旨在维护和加强英语的使用,同时不与宪法权利冲突。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负责实施法律,确保英语在该州保持通用语言的地位。任何法律都不应削弱英语的这一作用。
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和企业有权在认为本条未被遵守时起诉该州,州法院有权处理这些案件。立法机关可以对这些诉讼的提起方式和时间设定合理的限制。
Section § 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民选官员(不包括法官和州议员)的退休金规则。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的退休金是根据他们退休前的最终工资计算的,那么1986年11月5日之后工资的任何上涨或变动都不会影响他们的退休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退休金出现与退休计划初衷无关的意外大幅增长。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公平、预期的退休福利,既不给予意外的好处,也不削减已确定的福利。它不是要剥夺应有的福利,而是要维持退休收入的平衡和公平。
Section § 8
本法设立了加州公民薪酬委员会,负责确定州官员的薪资和福利。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成员背景多元,包括公众成员、商界代表和劳工组织官员。任命旨在反映本州的多样性。
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州官员的薪资和福利每年更新,考虑因素包括与职位相关的时间和职责、与其他类似职位的比较以及州的财政状况。会议公开,如果预计预算出现负余额,委员会不得批准加薪。
这种设置旨在避免为人员配备和服务产生新的州成本,而是依靠现有资源。委员会成员每年可报销最多45天的必要开支。本节将“州官员”定义为包括州长、副州长和其他主要州官员。
Section § 9
这项法律规定,从某个特定日期开始,出售多余国有财产所得的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2004年发行债券所产生的特定州政府债务。一旦这些债务还清,任何剩余的资金将存入一个旨在应对财政不确定性的专项基金。法律还明确指出,使用特定资金购买的某些类型的财产不属于本规则下的“多余国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