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州长任命,并需要参议院的批准。每位成员任期六年,但他们的任期开始时间不同,以确保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如果有人在任期结束前离开委员会,新成员将被任命以完成剩余的任期。如果成员未能妥善履行职责,立法机关可以将其罢免,但这需要两院各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只要它们遵守现行法律和正当程序。经委员会选定的委员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调查并发布命令,但这些行动需要得到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拥有或运营用于运输人员或物品、发送电话或电报信息,或向公众提供热力、照明、水等基本服务的私人公司或个人,均被视为公共事业。这些公共事业受州立法机关的监管。该法律还允许立法机关在必要时将其他业务归类为公共事业。

拥有、运营、控制或管理用于人员或财产运输、电话和电报信息传输,或直接或间接地面向公众或为公众提供热力、照明、水、电力、仓储或码头服务的线路、工厂或系统的私人公司和个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均为受立法机关控制的公共事业。立法机关可以规定其他类别的私人公司或其他人是公共事业。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可以设定运输公司运送人员和货物的价格并制定相关规则。委员会可以防止不公平定价,并让运输公司向因收费过高而受损的客户退款。公司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提高价格,并且委员会的决定只有在被认为会导致在没有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剥夺公司财产时,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立法机关完全的权力,可以授予委员会更多的权力和职责。它还可以决定委员会的决定如何在法庭上进行审查,并确保在通过征用取得公用事业财产时支付公平的补偿。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委员会权力,可以为公用事业设定费率和规则、审查记录、发出传票。它还可以主持宣誓、听取证词、惩罚藐视行为,并确保其监管的所有公用事业采用统一的会计制度。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运输公司不能向州政府官员提供免费通行证或折扣。如果政府官员(公用事业委员会委员除外)接受了这些好处,他们将失去职位。此外,公用事业委员会委员不得与该委员会监管的任何公司有任何官方联系或经济利益。

运输公司不得向本州任何公职人员提供免费通行证或折扣;除公用事业委员会委员外,公职人员接受通行证或折扣,应导致其丧失该职务。公用事业委员会委员不得与受委员会监管的个人或公司存在官方关系,也不得在其中拥有经济利益。

Section § 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不能管理州立法机关已授权委员会控制的事项。但是,它允许城市保留对某些市政事务的控制权,例如公共事业、警察和卫生,只要这些权力是在1911年10月10日之前根据市章程确立的。城市也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授予商业特许经营权,除非这些权利被选民取消。

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不得监管州立法机关授予委员会监管权力的事项。本节不影响根据1911年10月10日存在的市章程,对涉及制定和执行有关市政事务的警察、卫生及其他法规的公共事业的权力,除非该权力已被市选民撤销;也不影响任何城市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条件和方式授予公共事业或其他业务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本修正案所作的修改并未改变宪法中现有规则的含义或适用,它们只是重申了已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