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刑法 Code § 1425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50(a)(1) 司法部应为所有涉及身份不明死者或高风险失踪人员报告的案件开发一个DNA数据库。
(2)CA 刑法 Code § 14250(a)(2) 第 (1) 款要求的数据库应由适用于人类身份识别但除性别外无法预测其他生物功能的遗传标记的DNA数据组成。这些标记应由该部门选择,并可能随着DNA分型技术的发展而改变。DNA分型结果应与联邦调查局建立的CODIS DNA数据库兼容并上传至该数据库。本数据库的唯一目的应是识别失踪人员,并应
与第1部分第9篇第6章(自第295条起)建立的数据库分开保存。
(3)CA 刑法 Code § 14250(a)(3) 司法部应将从身份不明死者遗骸中提取的DNA样本与从属于失踪人员的个人物品中提取的DNA样本,或与高风险失踪人员的父母或适当亲属的DNA样本进行比对。
(4)CA 刑法 Code § 14250(a)(4) 就本数据库而言,“高风险失踪人员”是指因陌生人绑架而失踪的人员、在可疑情况下失踪的人员、在未知情况下失踪的人员,或有理由认为该人处于危险之中或已死亡,且该人已失踪超过30天,或经调查机构酌情决定,失踪不足30天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4250(b) 该部门应
制定DNA样本保存和储存的标准和指南。任何被要求从身份不明遗骸中采集样本进行DNA检测的机构均应遵守这些标准和指南。这些指南应涵盖用于遗骸识别的所有科学方法,包括DNA、人类学、牙科学和指纹。
(c)Copy CA 刑法 Code § 14250(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50(c)(1) 验尸官应从所有身份不明人员的遗骸中采集样本进行DNA检测,并应将这些样本送交司法部进行DNA检测并纳入DNA数据库。在该部门从遗骸中提取样本进行DNA分析并完成所有DNA检测后,剩余证据应退还给相应的当地验尸官。
(2)CA 刑法 Code § 14250(c)(2) 在报告某人处于高风险失踪情况后,负责
调查的执法机构应告知父母或其他适当的亲属,他们可以自愿提供DNA检测样本,或者如果可行,可以从属于失踪人员的个人物品中采集DNA样本。样本应由相应的执法机构以司法部规定的方式采集。负责调查的执法机构在报告提交后告知父母或其他亲属其提供样本的权利,等待时间不得超过30天。
(3)CA 刑法 Code § 14250(c)(3) 司法部应制定一份标准同意书,授权母亲、父亲或其他亲属自愿提供样本。该同意书应解释DNA仅用于识别失踪人员,并且DNA样本和图谱将应要求销毁。不得使用任何奖励或胁迫来强迫父母或亲属
提供样本。
(4)CA 刑法 Code § 14250(c)(4) 司法部应制定一套示范工具包,供执法部门在采集父母和亲属样本时使用。
(5)CA 刑法 Code § 14250(c)(5) 在将样本提交给该部门进行分析之前,执法部门应重新核实失踪人员的状态。自报告提交之日起30天后,执法部门应将样本送交该部门进行DNA检测并纳入DNA数据库,并附上犯罪报告副本和任何补充信息。
(6)CA 刑法 Code § 14250(c)(6) 所有保留的样本和从活体人员中提取的DNA,以及由此形成的图谱,应仅用于识别死者遗骸的目的。所有样本和从活体人员中提取的DNA,以及由此形成的图谱,应在与死者遗骸进行阳性
识别并发布报告后销毁,除非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A)CA 刑法 Code § 14250(c)(6)(A) 验尸官已根据《政府法典》第27491.1条向执法机构提交报告,称其有合理理由怀疑被识别人员的死亡是由他人通过犯罪手段造成的。
(B)CA 刑法 Code § 14250(c)(6)(B) 执法机构确定被识别人员的死亡是由他人通过犯罪手段造成的。
(C)CA 刑法 Code § 14250(c)(6)(C) 所需证据用于一项活跃的刑事调查,以确定被识别人员的死亡是否由他人以犯罪手段造成。
(D)CA 刑法 Code § 14250(c)(6)(D) 政府实体须根据第1417.9条保留该材料。
(7)CA 刑法 Code § 14250(c)(7)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经任何活着的个人(包括提交儿童DNA样本的父母或监护人)根据本条提交其DNA样本和图谱的请求,该DNA样本应从DNA数据库中移除。
(d)CA 刑法 Code § 14250(d) 所有DNA样本及其衍生的图谱均应保密,且仅可披露给司法部人员、执法人员、验尸官、法医、地方检察官以及为刑事案件的起诉或辩护目的需要获取DNA样本的人员,但执法人员或机构在采取合理措施首先通知未识别死者的家属或高风险失踪人员的家属已完成身份识别后,可以公开披露DNA图谱匹配的事实。
(e)CA 刑法 Code § 14250(e) 司法部根据本条保留的所有DNA、法医识别图谱及其他识别信息,均免于任何要求向公众披露信息的法律规定。
(f)Copy CA 刑法 Code § 14250(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50(f)(1) 任何明知而将根据本条开发的DNA或其他法医识别信息披露给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或用于识别或用于刑事调查、起诉或辩护以外的任何目的的人,犯有轻罪。
(2)CA 刑法 Code § 14250(f)(2) 收集、处理或储存根据本条用于DNA检测的活体人员DNA或DNA样本的人,实施以下任一行为的,应对DNA捐献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每次违规赔偿五千美元($5,000),另加律师费和诉讼费:
(A)CA 刑法 Code § 14250(f)(2)(A) 未能根据(c)款第(6)项的规定销毁从活体人员提取的样本或DNA。
(B)CA 刑法 Code § 14250(f)(2)(B) 违反(d)款规定披露DNA样本。
(g)Copy CA 刑法 Code § 14250(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50(g)(1) 如果(f)款第(2)项所述的披露或未能销毁样本的行为是由司法部雇员实施的,该部门应对其雇员的这些行为负责。
(2)CA 刑法 Code § 14250(g)(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DNA捐献者可针对该部门及其雇员采取的唯一且排他的补救措施。
(3)CA 刑法 Code § 14250(g)(3) 披露DNA或其他法医识别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本条规定的部门雇员,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应完全免除民事责任。
(h)CA 刑法 Code § 14250(h) 作为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向陪审团或大陪审团,或在提交给法院或行政机构的文件中披露DNA及其他法医识别信息,或该信息成为公开笔录或程序记录的一部分,不构成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违反本条规定。
(i)CA 刑法 Code § 14250(i) 为维护计算机系统安全,司法部DNA实验室用于实施本章的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结构均属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