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项目,专门帮助那些因为在法律程序中提供合作而可能面临危险的证人进行搬迁和提供援助。

特此设立证人搬迁和援助计划。

Section § 14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证人保护事项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证人”是指预计将在刑事案件中作证的人,如果其家人或朋友处于危险之中,也可包括他们。“可信证据”是指合理之人认为可靠的证据。“保护”是指根据与检察官的书面协议,正式加入证人保护计划。

本篇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刑法 Code § 14021(a) “证人”指任何已被传唤或合理预期将被传唤,在刑事案件中,包括大陪审团程序中,为人民作证的人,无论是否已提起正式法律诉讼。积极或消极参与该刑事案件不会使个人丧失作为证人的资格。“证人”也可指被地方或州检察官认为处于危险之中的证人的家人、朋友或关联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4021(b) “可信证据”指能使合理之人相信该证据应具有实质可靠性的证据。
(c)CA 刑法 Code § 14021(c) “保护”指正式加入由本篇设立的证人保护计划,并由地方或州检察官与证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予以记录。

Section § 14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监督一项计划,该计划旨在帮助保护刑事案件中可能面临恐吓或暴力的证人。如果加州的检察官有可靠证据表明证人处于危险之中,总检察长可以承担保护该证人的费用,从而支持州和地方机构。

Section § 14023

Explanation
加州检察长优先处理涉及有组织犯罪、帮派、毒品或人口贩运等严重刑事案件。同时,也特别关注保护老年人、儿童以及家庭暴力或仇恨犯罪的受害者等弱势群体,尤其是在证人面临高风险的情况下。

Section § 14024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规定,司法部长负责组织和资助可能面临危险的证人的保护服务。其目标是保护证人免受伤害,同时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福祉。司法部长可以报销机构向证人提供的各种服务费用,包括武装保护、安置、支付住房和生活费用(如食物和医疗保健),以及创建新身份。此外,它还涵盖搬运个人物品的费用,并提供支持以帮助证人适应新环境。

司法部长应协调州和地方机构的工作,以确保证人保护、安置和援助服务,并随后报销州和地方机构为保护证人免受人身伤害、确保证人安全过渡到新环境以及以其他方式确保证人健康、安全和福祉而认定必要的服务费用。司法部长可以报销向证人提供以下任何服务的州或地方机构:
(a)CA 刑法 Code § 14024(a) 在法律诉讼之前、期间或之后,由执法人员或安保人员提供武装保护或护送。
(b)CA 刑法 Code § 14024(b) 实际安置到替代住所。
(c)CA 刑法 Code § 14024(c) 住房费用。
(d)CA 刑法 Code § 14024(d) 建立新身份的适当文件。
(e)CA 刑法 Code § 14024(e) 个人财物的运输或储存。
(f)CA 刑法 Code § 14024(f)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交通、公用事业费用和医疗保健。
(g)CA 刑法 Code § 14024(g) 支持、倡导和其他服务,以确保证人安全过渡到新环境。
(h)CA 刑法 Code § 14024(h) 经司法部长认定必要并批准的其他服务。

Section § 14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书面证人保护协议的要求。接受保护的人必须同意承担多项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在法庭作证、不犯罪、避免任何暴露其受保护身份的行为,以及遵守法律规定(包括民事判决)。他们还必须配合保护官员、指定专人代为处理法律文件、披露所有法律义务(包括子女监护权),并告知任何缓刑或假释情况。此外,他们必须向保护项目及时更新其行踪和活动。

证人保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明确受保护人的责任,这些责任构成了地方或州检察官提供保护的条件。受保护人应同意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14025(a) 如果是证人或潜在证人,应在所有适当的诉讼程序中作证,并向所有适当的执法官员提供相关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4025(b) 不实施任何犯罪。
(c)CA 刑法 Code § 14025(c)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发现根据本篇规定向该人提供保护的事实。
(d)CA 刑法 Code § 14025(d) 遵守针对该人的法律义务和民事判决。
(e)CA 刑法 Code § 14025(e) 配合本州根据本篇规定提供保护的官员和雇员的所有合理要求。
(f)CA 刑法 Code § 14025(f) 指定另一个人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
(g)CA 刑法 Code § 14025(g) 就所有未履行的法律义务,包括与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相关的义务,作出宣誓声明。
(h)CA 刑法 Code § 14025(h) 披露任何缓刑或假释责任,以及该人是否处于缓刑或假释期间。
(i)CA 刑法 Code § 14025(i) 定期向相关项目官员告知其活动和当前地址。

Section § 14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证人保护项目中的证人在参与项目期间犯罪,州和地方政府及其雇员,对于因证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证人保护协议中变得不合理的条款,不承担履行责任。

Section § 14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资金用于证人保护。这包括保护可能面临恐吓或暴力危险的证人,将他们安置到安全的地方,以及运行该保护项目所涉及的费用。

为执行本篇可用的资金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a)CA 刑法 Code § 14026(a) 在有可信证据表明证人可能因其证词而面临实质性恐吓或报复性暴力危险时,保护证人。
(b)CA 刑法 Code § 14026(b) 提供证人的临时和永久性搬迁,并为其过渡和福祉提供保障,使其进入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
(c)CA 刑法 Code § 14026(c) 支付管理该项目的费用。

Section § 140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地方或州检察官选定以获得特定计划服务的证人,如果他们因其证词而已经或可能受到伤害,则被视为受害人。即使其他法律有不同规定,此项规定也适用。

为本篇之目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四编第五章第1条(自第13959条起)的规定,由地方或州检察官选定以根据本篇设立的计划获得服务的证人,如第14021条(a)款所定义,因其将要作出的证词已使其或可能使其受害的,应被视为受害人。

Section § 14027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司法部长必须制定指导方针,并可能制定法规,以使本篇生效。这些指导方针应包括州和地方机构申请报销与证人保护服务相关费用的方式。此外,地方机构需要自行承担25%的费用,除非司法部长决定免除此要求。

司法部长应当发布适当的指导方针,并可制定法规以实施本篇。
这些指导方针应当包括:
(a)CA 刑法 Code § 14027(a) 州和地方机构申请报销提供证人保护服务费用的程序。
(b)CA 刑法 Code § 14027(b) 地方机构应当承担的25%的配套资金。司法部长还可设立一项程序,以便在适当情况下免除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

Section § 14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县、市或其雇员决定不向证人提供保护或撤回对证人的保护,他们不能因此决定而被起诉。

Section § 14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参与特定保护计划的证人信息保密,不能通过《加州公共记录法》公开。此外,如果证人在此计划下更改姓名,他们无需像法律通常要求的那样公布姓名变更。

Section § 140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网上发布证人搬迁和援助计划 (WRAP) 参与者的住宅地址、电话号码或个人信息,意图煽动对其施加暴力或威胁,是违法的。违反此法是轻罪,可处以罚款和监禁,如果有人因此受伤,处罚会加重。当一个人加入 WRAP 时,他们会收到一份“选择退出”表格,以保护他们的信息不被在线分享。收到此表格后,相关实体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数据,并确保其不再出现在网上。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 5,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公共检察官或受影响的证人本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如果证人的信息被非法分享,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a)Copy CA 刑法 Code § 14029.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029.5(a)(1) 任何人或私人实体均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参与证人搬迁和援助计划 (WRAP) 的任何证人或证人家庭成员的住宅地址、电话号码或披露其位置的个人身份信息,意图让另一个人立即使用该信息对该证人或证人家庭成员实施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犯罪。
(2)CA 刑法 Code § 14029.5(a)(2) 违反本款规定属于轻罪,可处以最高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最长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3)CA 刑法 Code § 14029.5(a)(3) 违反本款规定导致证人或参与该计划的任何证人家庭成员身体受伤的,属于轻罪,可处以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14029.5(b) 加入 WRAP 后,地方或州检察官应向每位参与者提供一份书面选择退出表格,供提交给相关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或实体。该表格应告知实体受保护人员的信息,并防止将参与者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纳入公共互联网搜索数据库。
(c)CA 刑法 Code § 14029.5(c) 根据本节规定收到 WRAP 参与者选择退出表格的商业机构、州或地方机构、私人实体或个人,应在收到选择退出表格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从互联网上的公开显示中删除,并应继续确保该信息不会在同一互联网网站、附属网站或选择退出表格接收者维护的任何其他互联网网站上重新发布。任何已收到 WRAP 参与者选择退出表格的商业机构、州或地方机构、私人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在互联网上招揽、出售或交易该参与者的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
(d)CA 刑法 Code § 14029.5(d) 违反 (c) 款规定的商业机构、州或地方机构、私人实体或个人,应就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根据本款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可由任何公共检察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所处罚款应作为民事判决强制执行。
(e)CA 刑法 Code § 14029.5(e) 因违反 (c) 款规定而导致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被公开的证人,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寻求禁令或宣告性救济的诉讼。如果陪审团或法院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它可以准予禁令或宣告性救济,并应判给证人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f)CA 刑法 Code § 14029.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因违反 (c) 款规定而被招揽、出售或交易的证人,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陪审团或法院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它应判给该证人最高为实际损害赔偿三倍的损害赔偿金,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四千美元 ($4,000)。
(g)CA 刑法 Code § 14029.5(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14030

Explanation

总检察长需要与美国法警局密切合作,处理只有联邦政府才能管理的法律事务,特别是与证人保护相关的事务。这包括协调联邦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援助请求。

此外,总检察长必须寻求所有可用的联邦资金,并与美国司法部合作,以实施证人保护计划。同时,总检察长还需要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合作,制定程序以增加这些服务的联邦资金。

(a)CA 刑法 Code § 14030(a) 总检察长应与美国法警局建立联络,以促进联邦政府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第14024条所包含的程序。该联络人应协调本篇所规定的所有与证人保护相关的联邦援助请求。
(b)CA 刑法 Code § 14030(b) 总检察长应寻求所有可用于实施本计划的联邦资源。为此,总检察长应与美国司法部建立联络。
(c)CA 刑法 Code § 14030(c) 总检察长应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共同制定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用于证人保护服务。

Section § 14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本篇生效一年后开始,总检察长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这份报告的截止日期是1月1日,内容必须涵盖某个计划的财务和运作情况。报告中应详细说明每个县申请了多少资金、实际获得了多少资金,以及各县自己配套了多少资金。

本篇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总检察长应不迟于1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该计划财政和运营状况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各县申请的资金数额、提供给各县的资金数额以及各县配套资金的数额。

Section § 14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检察长为管理本篇所规定的职责而产生的行政费用,不得超过所涉总费用的5%。

Section § 14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长预算必须显示赔偿基金中有多少钱。具体来说,它应该详细说明在支付受害者赔偿、行政费用和保留储备金之后,还有多少多余的资金。

立法机关希望,无论《政府法典》中存在哪些限制,任何多余的资金都能通过年度预算拨给总检察长,用于与本条款相关的目的。

(a)CA 刑法 Code § 14033(a) 州长预算应当明确说明赔偿基金中超出以下所需金额的预计金额:根据《政府法典》第13960条至第13965条(含)支付索赔、支付增加赔偿基金的行政费用以及维持审慎储备金。
(b)CA 刑法 Code § 14033(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967条的规定,在年度预算案中,应将超出根据(a)款规定明确的金额的资金拨付给总检察长,用于本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