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和逮捕罪犯社区纠纷解决项目
Section § 14150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法院轻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及其给司法系统带来的压力。它指出,许多此类案件在法庭上未能有效解决,受害者往往感到被程序排除在外。该法律倡导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法,如调解,来帮助解决这些冲突。此类项目在加州和其他州已取得成功,显示出高解决率和高遵守率。它们还赋予受害者更积极的角色,并能减少社区内持续的冲突。该法律鼓励建立社区争议解决项目,并允许地区检察官和法院将适当的案件转介给这些项目。
Section § 14151
Section § 1415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将轻罪案件移交至社区冲突解决项目,而非直接提交法院。在做出此决定时,应考虑所涉行为、受害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该项目是否能解决潜在问题以防止未来犯罪。但是,涉及虐待儿童、性侵犯、家庭暴力或存在保护令的案件不能移交至该项目。
Section § 14154
如果地方检察官在一个县设立了社区冲突解决项目,高等法院可以选择将轻罪案件(包括由市检察官提起的案件)移交到这个项目。但前提是地方检察官和被告都必须同意。在做决定时,法院应该考虑另一法律条款中的因素以及地方检察官为该项目设定的任何指导原则。此外,如果一个案件之前已经被地方检察官决定移交到该项目,就不能再次移交。
Section § 14155
本法律解释了当涉及被指控的受害人和被指控的肇事者的案件被转介到社区冲突解决项目,而不是立即进入审判程序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参与或案件未能解决,案件将被送回地方检察官或法院,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冲突通过该项目得到解决,且在任何法律控告书提交之前,该项目会建议不予起诉该案件。然而,如果冲突在控告书提交后但在法院作出裁决前得到解决,法院可以驳回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