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3400(a) 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应准备一份报告,于2026年6月30日提交给立法机关,评估2011-12年度常会第109号议会法案在过去10年中的实施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3400(a)(1) 各县收到的资金金额以及这些资金的分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A)CA 刑法 Code § 13400(a)(1)(A) 各部门或机构收到的资金。
(B)CA 刑法 Code § 13400(a)(1)(B) 所有类型的设施建设。
(C)CA 刑法 Code § 13400(a)(1)(C) 新增人员的数量和类型。
(D)CA 刑法 Code § 13400(a)(1)(D) 康复性项目。
(E)CA 刑法 Code § 13400(a)(1)(E) 任何其他服务。
(2)CA 刑法 Code § 13400(a)(2) 量刑实践信息,包括直接判刑、分期判刑、缓刑、转处以及任何其他替代监禁的措施。
(3)CA 刑法 Code § 13400(a)(3) 对县监狱人口的影响,基于月平均监狱人口的变化、监狱释放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县监狱是否受到任何法院命令的人口上限限制。
(4)CA 刑法 Code § 13400(a)(4) 释放后社区监督实践信息,包括缓刑官的案件量、对监督违规行为的应对措施(包括所使用的制裁措施,特别是快速监禁的使用),以及提供的项目和服务。
(5)CA 刑法 Code § 13400(a)(5) 再犯结果,根据根据第1170条(h)款判刑的罪犯以及在释放后社区监督下释放的罪犯在获释后的再次逮捕率和再次定罪率来定义。
(b)CA 刑法 Code § 13400(b) 该报告可以基于每个县的数据,或者采用多县研究,使用至少15个具有代表性的县的数据。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400(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400(c)(1)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2)CA 刑法 Code § 13400(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章将于2030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