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1460(a) 任何两人或两人以上以准军事组织形式集结并以武器进行训练为目的的,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在本款中,“准军事组织”指一个组织,该组织并非美国政府或加利福尼亚州的机构,或并非符合《教育法典》第48222条规定的私立学校,但从事游击战或破坏活动的教学或训练,或作为一个组织,从事骚乱或暴力扰乱或暴力干预学校活动。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46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460(b)(1) 任何人向他人教授或演示任何枪支、爆炸物或破坏性装置的使用、应用或制造,或任何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技术,明知或有理由知道或意图这些物品或技术将被非法用于或促进民事骚乱,或任何与一人或多人集结,以训练、练习或学习使用任何枪支、爆炸物或破坏性装置,或任何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技术为目的,并意图引起或促进民事骚乱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使任何本州或美国军事力量的和平官员或成员在其合法履行公务过程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成为非法。
(2)CA 刑法 Code § 11460(2) 在本节中:
(A)CA 刑法 Code § 11460(2)(A) “民事骚乱”指任何涉及暴力行为的扰乱,导致对任何其他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即时危险或损害或伤害。
(B)CA 刑法 Code § 11460(2)(B) “破坏性装置”的含义与第16460条中的含义相同。
(C)CA 刑法 Code § 11460(2)(C) “爆炸物”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00条中的含义相同。
(D)CA 刑法 Code § 11460(2)(D) “枪支”指任何设计用作武器的装置,或可轻易改装成武器的装置,通过任何爆炸或其他形式的燃烧力发射弹丸的,或该武器的枪身或机匣。
(E)CA 刑法 Code § 11460(2)(E) “和平官员”指任何和平官员或具有和平官员逮捕权的任何其他官员,载于《第二部分第三编》第4.5章(自第830条开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