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儿童或成人保护服务机构的雇员,在履行公务时,报告他们知悉的动物虐待、滥用或忽视行为。他们可以在收到信息后的两天内通过传真或电话通知相关的调查机构。如果情况紧急,应立即通过电话报告。这些雇员没有义务亲自调查虐待行为。

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包括将“动物”定义为任何有生命的生物,将“虐待、滥用和忽视”定义为造成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身体痛苦。“合理怀疑”则基于事实背景和经验。报告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报告人的姓名、动物的所在地以及情况描述。如果多名雇员目睹了问题,经共同同意可由一人报告,但如果其他人知悉报告未提交,他们也可以介入报告。

(a)CA 刑法 Code § 11199(a) 任何县儿童或成人保护服务机构的雇员,在履行其专业职责或在其受雇范围内,知悉或观察到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曾遭受虐待、滥用或忽视的动物时,可以向该县调查动物虐待、滥用和忽视报告的实体或机构报告已知或合理怀疑的动物虐待、滥用或忽视。
(b)CA 刑法 Code § 11199(b) 报告可以在收到有关动物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提交 (e) 款所述形式的书面报告,或通过电话提交(如果提供了根据 (e) 款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在可能需要立即响应以保护动物或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电话进行报告。
(c)CA 刑法 Code § 1119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施加调查已知或合理怀疑的动物虐待、滥用或忽视的义务。
(d)CA 刑法 Code § 11199(d) 在本节中,术语“动物”、“虐待”、“滥用”、“忽视”、“合理怀疑”和“所有人”定义如下:
(1)CA 刑法 Code § 11199(d)(1) “动物”包括所有无言生物。
(2)CA 刑法 Code § 11199(d)(2) “虐待”、“滥用”和“忽视”包括任何导致或允许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身体痛苦或折磨的行为、不作为或疏忽。
(3)CA 刑法 Code § 11199(d)(3) “合理怀疑”指一个人基于可能使处于类似情况的合理人士,在适当情况下,利用其培训和经验,怀疑动物虐待、滥用或忽视的事实,产生怀疑是客观合理的。
(4)CA 刑法 Code § 11199(d)(4) “所有人”指任何作为动物的合法所有人、饲养人、藏匿人、占有人或实际监护人的人。“所有人”包括公司和个人。
(e)CA 刑法 Code § 11199(e) 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可以使用由该县调查动物虐待、滥用和忽视报告的实体或机构准备的预印表格,该表格应包含 (d) 款中的定义,并留有空间供报告人填写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11199(e)(1) 其姓名和职务。
(2)CA 刑法 Code § 11199(e)(2) 其单位地址和电话号码。
(3)CA 刑法 Code § 11199(e)(3) 动物所有人或监护人的姓名(如果已知)。
(4)CA 刑法 Code § 11199(e)(4) 动物的所在地以及发生已知或合理怀疑的动物虐待、滥用或忽视的场所。
(5)CA 刑法 Code § 11199(e)(5) 动物所在地和场所的描述。
(6)CA 刑法 Code § 11199(e)(6) 所涉动物的种类和数量。
(7)CA 刑法 Code § 11199(e)(7) 动物及其状况的描述。
(8)CA 刑法 Code § 11199(e)(8) 导致报告人怀疑动物虐待、滥用或忽视的观察或事件的日期、时间、描述以及报告人认为可能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f)CA 刑法 Code § 11199(f)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县儿童或成人保护服务机构的雇员在场并共同知悉已知或合理怀疑的动物虐待、滥用或忽视,且他们之间达成一致时,可以由一人经共同同意进行报告。任何知悉被指定报告人未能报告的报告人,此后可以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