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所载的《西部州际惩教协定》特此颁布为法律,并由本州代表与任何及所有合法加入的其他州以大致如下的形式签订:
西部州际惩教协定
第一条
各缔约州,希望通过共同行动改善其机构设施,并为各类罪犯的监禁、治疗和改造提供足够高质量的计划,声明各缔约州的政策是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提供此类设施和计划,从而服务于此类罪犯和社会的最佳利益。本协定的宗旨是为制定和执行此类合作计划以监禁、治疗和改造罪犯提供依据。
第二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本协定中使用的:
(a)CA 刑法 Code § 11190(a)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或受第七条所含限制的关岛。
(b)CA 刑法 Code § 11190(b) “送出州”指本协定的缔约州,且在该州已作出定罪。
(c)CA 刑法 Code § 11190(c) “接收州”指本协定的缔约州,囚犯被送往该州监禁,而非作出定罪的州。
(d)CA 刑法 Code § 11190(d) “囚犯”指被判刑或被监禁在监狱或其他惩教机构的男性或女性罪犯。
(e)CA 刑法 Code § 11190(e) “机构”指任何监狱、劳教所或其他惩教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患者或智力缺陷者的设施),囚犯可合法被监禁于其中。
第三条
(a)CA 刑法 Code § 11190(a) 各缔约州可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州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代表送出州在接收州境内的机构中监禁囚犯。任何此类合同应规定:
1. 其期限。
2. 送出州向接收州支付的款项,用于囚犯的维持费用、特殊医疗和牙科费用,以及囚犯参与或接受的未合理包含在正常维持费用中的改造或惩教服务、设施、计划或治疗。
3. 囚犯就业计划的参与(如有);囚犯因此收到的任何款项的处理或入账;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产品的收益入账或处置。
4. 囚犯的移交和收回。
5. 其他必要和适当的事项,以确定送出州和接收州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b)CA 刑法 Code § 11190(b) 在缔约州建造或完成任何机构或其增建之前,任何其他缔约州可与其签订合同,以扩大该机构或其增建的规划容量,或在其中包含特定设备或结构,并保留该机构特定百分比的容量,供签订此类合同的送出州囚犯使用。任何签订此类合同的送出州,在资金合法可用的范围内,可向接收州支付一笔合理款项,作为扩大容量、提供设备或结构以及保留容量的对价。此类付款可按合同规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c)CA 刑法 Code § 11190(c) 本协定的条款和规定应构成根据本协定或其授权签订的任何合同的一部分,任何此类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与本协定不符。
第四条
(a)CA 刑法 Code § 11190(a) 凡是本协定的缔约州中,且已根据第三条签订合同的正式设立的司法或行政当局,决定将囚犯监禁在或转移到另一缔约州境内的机构是必要的,以提供足够的住所和照护,或为了提供适当的改造或治疗计划是可取的,上述官员可指示将囚犯监禁在该另一缔约州境内的机构中,接收州在此方面仅作为送出州的代理人行事。
(b)CA 刑法 Code § 11190(b) 本协定任何缔约州的适当官员,应在所有合理时间访问其有合同权利监禁囚犯的任何机构,以检查其设施并探视可能被监禁在该机构中的其囚犯。
(c)CA 刑法 Code § 11190(c) 根据本协定条款被羁押在机构中的囚犯应始终受移送州管辖,并可随时从该机构移出,以移送至移送州内的监狱或其他机构,移送至移送州可能拥有合同或其他权利羁押囚犯的另一机构,假释或有条件释放,释放,或用于移送州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目的;但移送州应继续承担根据第三条条款订立的任何合同条款可能要求的付款义务。
(d)CA 刑法 Code § 11190(d) 每个接收州应定期向每个移送州提供报告,内容涉及根据本协定在机构中羁押的该移送州囚犯的情况,包括每名囚犯的行为记录,并将该记录认证后提交给移送州指定的官员,以便每名囚犯在根据移送州可能适用的法律确定和改变其处置方式时,能够利用其记录,并以便该记录可作为移送州的信息来源。
(e)CA 刑法 Code § 11190(e) 根据本协定条款可能被羁押在机构中的所有囚犯应以合理和人道的方式对待,并应与可能羁押在同一机构中的接收州类似囚犯获得同等的照护和待遇。在接收州羁押的事实不应剥夺任何被羁押囚犯在移送州适当机构中羁押时本应享有的任何合法权利。
(f)CA 刑法 Code § 11190(f) 根据本协定被羁押的囚犯根据移送州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听证会,可在移送州的相关主管机关前举行,或经移送州授权后在接收州的相关主管机关前举行。接收州应为移送州相关官员可能举行的此类听证会提供适当设施。如果此类听证会在接收州官员前举行,则适用法律应为移送州的法律,并应制作移送州规定的听证会记录。该记录连同听证官员的任何建议应立即转交给如果听证会在移送州举行本应在其面前举行的官员。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任何及所有程序中,接收州官员应仅作为移送州的代理人行事,除移送州相关官员外,不得就任何事项作出最终决定。根据本款制作记录的费用应由移送州承担。
(g)CA 刑法 Code § 11190(g) 根据本协定被羁押的任何囚犯应在移送州境内释放,除非囚犯以及移送州和接收州同意在其他地方释放。移送州应承担将其送回其境内的费用。
(h)CA 刑法 Code § 11190(h) 根据本协定条款被羁押的任何囚犯,应享有参与、获得任何利益、承担或免除任何义务、修改此类义务或改变其身份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因其在位于该州境内的移送州任何适当机构中羁押时本可参与的任何行动或程序。
(i)CA 刑法 Code § 11190(i) 根据移送州法律有权代表任何囚犯行事、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职责的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其他个人,不应被剥夺或限制其对根据本协定条款被羁押的任何囚犯行使任何权力。
第五条
(a)CA 刑法 Code § 11190(a) 移送州就其根据本协定保留管辖权的任何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应在接收州内具有决定性,且不可审查,但如果在移送州寻求将囚犯从接收州机构移出时,该州内有针对该囚犯的任何刑事指控待决,或者该囚犯被怀疑在该州内犯有刑事罪行,未经接收州同意,不得遣返该囚犯,直至其因该罪行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其他形式的程序、监禁或拘留。移送州经正式委任的官员应被允许根据本协定,不受干扰地通过本协定的任何及所有缔约州运送囚犯。
(b)CA 刑法 Code § 11190(b) 一名根据本协定被监禁的囚犯,如果从其被监禁的机构逃脱,应被视为遣送州和机构所在州的逃犯。如果逃往遣送州或接收州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启动引渡程序的责任应由遣送州承担,但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影响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官员和机构为逮捕和遣返逃犯而开展的活动。
Article VI
本协定的任何缔约州均可接受联邦援助,用于与任何机构或项目相关的用途,其使用受本协定或根据本协定签订的任何合同影响或可能受影响;根据本协定在接收州的任何囚犯均可参与遣送州和接收州已为此作出合同规定的任何此类联邦援助项目或活动,但如果此类项目或活动不属于常规矫正方案,则需要遣送州相关官员的明确同意。
Article VII
本协定应在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俄勒冈州、犹他州、华盛顿州和怀俄明州中,任何两个相邻州将其制定为法律后,生效并对采取行动的州具有约束力。就本条而言,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应被视为彼此相邻;与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任何及所有州相邻;以及与关岛相邻。此后,本协定应在上述任何其他州或与至少一个缔约州相邻的任何其他州采取类似行动后,生效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关岛可以通过采取类似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缔约州加入本协定的行动,并在国会同意此类加入后,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就本条而言,关岛应被视为与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相邻。
Article VIII
本协定应继续有效并对缔约州具有约束力,直到该州颁布一项废止本协定的法规,并规定向所有其他缔约州的相关官员发送正式书面退出通知。实际退出应在该法规规定的通知发出两年后方可生效。此类退出不免除退出州在本协定项下在退出生效日期之前承担的义务。在退出生效日期之前,退出州应自费将其根据本协定规定监禁的囚犯遣返至其领土。
Article IX
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除或损害缔约州可能与非缔约州达成的任何关于囚犯监禁、改造或治疗的协议或其他安排,也不得废除缔约州授权建立合作机构安排的任何其他法律。
Article X
本协定的条款应作广义解释,且应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协定的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宣布违反任何参与州或美国的宪法,或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认定无效,则本协定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及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均不受影响。如果本协定被认定违反任何参与州的宪法,本协定对其他州仍将完全有效,并且对受影响的州在所有可分割事项上仍将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