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60

Explanation

在各类医疗机构工作的医疗从业者,如果治疗了有枪伤或因攻击或虐待受伤的人,必须向地方执法部门报告。这包括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警方,并在两天内提交一份标准的书面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受害者的姓名、所在地、受伤类型以及(如果已知)施害者。自愿吸毒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在内。攻击性或虐待性行为涵盖谋杀、强奸和虐待儿童等严重罪行。当多名从业者参与时,报告可由指定的团队成员完成,但每位从业者仍负有个人责任。雇主不得阻碍这些报告,此类报告也不应导致工作场所的惩罚。最后,该法律旨在防止重复的信息共享。

(a)CA 刑法 Code § 11160(a) 根据第11162.5条(a)款定义,受雇于医疗机构、诊所、医生诊室、地方或州公共卫生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或由地方或州公共卫生部门运营的诊所或其他类型设施的医疗从业者,在其职业身份或受雇范围内,为医疗从业者知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属于以下所述人员的患者提供身体状况医疗服务时,应当立即按照(b)款规定进行报告:
(1)CA 刑法 Code § 11160(a)(1) 遭受由其自身行为造成或由他人造成且系由枪支造成的创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1160(a)(2) 遭受施加于其本人且系攻击性或虐待性行为所致的创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1160(b) 根据第11162.5条(a)款定义,受雇于医疗机构、诊所、医生诊室、地方或州公共卫生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或由地方或州公共卫生部门运营的诊所或其他类型设施的医疗从业者,应当就(a)款所述人员向地方执法机构报告,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11160(b)(1) 电话报告应当立即或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
(2)CA 刑法 Code § 11160(b)(2) 书面报告应当使用按照(4)款规定制定并由紧急服务办公室采纳的标准表格,或使用由另一个州机构制定并采纳且符合标准表格要求的表格。填写完毕的表格应当在收到有关该人员的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送交地方执法机构。
(3)CA 刑法 Code § 11160(b)(3) 即使遭受创伤、其他伤害或攻击性或虐待性行为的人员已经死亡,无论该创伤、其他伤害或攻击性或虐待性行为是否是导致死亡的因素,甚至即使施加创伤、其他伤害或攻击性或虐待性行为者的行为证据是在尸检期间发现的,也应当根据(1)款和(2)款告知地方执法机构并准备和送交书面报告。
(4)CA 刑法 Code § 11160(b)(4) 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1160(b)(4)(A) 受伤人员的姓名(如果已知)。
(B)CA 刑法 Code § 11160(b)(4)(B) 受伤人员的行踪。
(C)CA 刑法 Code § 11160(b)(4)(C) 受伤人员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D)CA 刑法 Code § 11160(b)(4)(D) 受伤人员声称对其施加创伤、其他伤害或攻击性或虐待性行为的任何人的身份。
(c)CA 刑法 Code § 11160(c) 就本条而言,“伤害”不包括仅因自愿服用麻醉品或受管制危险药物而导致的任何心理或身体状况。
(d)CA 刑法 Code § 11160(d) 就本条而言,“攻击性或虐待性行为”包括以下任何罪行:
(1)CA 刑法 Code § 11160(d)(1) 谋杀罪,违反第187条。
(2)CA 刑法 Code § 11160(d)(2) 过失杀人罪,违反第192或192.5条。
(3)CA 刑法 Code § 11160(d)(3) 故意致残罪,违反第203条。
(4)CA 刑法 Code § 11160(d)(4) 严重故意致残罪,违反第205条。
(5)CA 刑法 Code § 11160(d)(5) 酷刑罪,违反第206条。
(6)CA 刑法 Code § 11160(d)(6) 意图实施故意致残、强奸、鸡奸或口交的袭击罪,违反第220条。
(7)CA 刑法 Code § 11160(d)(7) 施用受管制物质或麻醉剂以协助实施重罪罪,违反第222条。
(8)CA 刑法 Code § 11160(d)(8) 殴打罪,违反第242条。
(9)CA 刑法 Code § 11160(d)(9) 性殴打罪,违反第243.4条。
(10)CA 刑法 Code § 11160(d)(10) 乱伦罪,违反第285条。
(11)CA 刑法 Code § 11160(d)(11) 意图伤害或毁容而投掷任何硫酸、腐蚀性酸或腐蚀性化学品罪,违反第244条。
(12)CA 刑法 Code § 11160(d)(12) 使用电击枪或泰瑟枪袭击罪,违反第244.5条。
(13)CA 刑法 Code § 11160(d)(13) 使用致命武器、枪支、攻击性武器或机关枪袭击罪,或以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方式袭击罪,违反第245条。
(14)CA 刑法 Code § 11160(d)(14) 强奸罪,违反第261条或原第262条。
(15)CA 刑法 Code § 11160(d)(15) 唆使他人与另一人发生性关系罪,违反第266、266a、266b或266c条。
(16)CA 刑法 Code § 11160(d)(16) 虐待或危害儿童罪,违反第273a或273d条。
(17)CA 刑法 Code § 11160(d)(17) 虐待配偶或同居者罪,违反第273.5条。
(18)CA 刑法 Code § 11160(d)(18) 鸡奸罪,违反第286条。
(19)CA 刑法 Code § 11160(d)(19) 对儿童实施淫秽和猥亵行为,违反第288条。
(20)CA 刑法 Code § 11160(d)(20) 口交,违反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
(21)CA 刑法 Code § 11160(d)(21) 性侵入,违反第289条。
(22)CA 刑法 Code § 11160(d)(22) 虐待老人,违反第368条。
(23)CA 刑法 Code § 11160(d)(23) 企图实施第 (1) 至 (22) 款(含)中规定的任何罪行。
(e)CA 刑法 Code § 11160(e) 当两名或以上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在场并共同知悉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报告的已知或涉嫌暴力事件时,且这些人员之间达成团队报告协议时,该团队可通过共同协议选定一名团队成员,按照 (b) 款的要求,通过电话进行报告并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被选定的报告团队成员签署。任何知悉被指定报告的成员未能履行报告义务的成员,此后应自行进行报告。
(f)CA 刑法 Code § 11160(f)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的报告义务是个人义务。
(g)CA 刑法 Code § 11160(g) 主管或行政人员不得阻碍或妨碍本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报告的人员不应因作出报告而受到任何制裁。但是,可以建立内部程序以便利报告并告知主管和行政人员报告情况,但这些程序不得与本条规定不符。内部程序不得要求根据本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员工向雇主披露其身份。
(h)CA 刑法 Code § 11160(h) 就本条而言,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避免信息重复。
(i)CA 刑法 Code § 11160(i) 仅就本条而言,“受雇于地方政府机构”包括与地方政府机构签订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实体的员工。

Section § 111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从业者,如果他们对因性侵调查而被执法部门羁押的人进行法医检查,必须撰写一份报告并提交给相关的执法机构。这份报告必须使用标准表格,并受保密法律的保护,包括《医疗信息保密法》和医患特权。报告可以分享给参与相关刑事调查或起诉的人员,例如警察或检察官,但辩护律师或其他第三方需要法院命令才能获取。

医疗从业者在按要求报告或合法地与官方机构分享相关照片时,免于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最后,除非有专门的合同约定,医疗从业者没有义务将此类检查作为其日常职责的一部分。

(a)CA 刑法 Code § 11160.1(a) 任何受雇于任何医疗机构、诊所、医生办公室、地方或州公共卫生部门,或由地方或州公共卫生部门运营的诊所或其他类型设施的医疗从业者,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或其受雇范围内,对因涉嫌实施或调查性侵犯罪(如第11160条(d)款所述)而被执法部门羁押并需从中获取证据的任何人进行法医检查时,应准备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应采用由紧急服务办公室制定或在其指导下制定的标准表格,并应立即提供给羁押被检查人员的执法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1160.1(b) 该检查和报告受《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部第2.6编第1章(第56条起))的保密要求、根据《证据法典》第8部第4章第6条(第990条起)的医患特权,以及根据《证据法典》第8部第4章第9条(第1040条起)的官方信息特权的约束。
(c)CA 刑法 Code § 11160.1(c) 该报告应根据口头或书面请求,发布给任何参与相关刑事案件调查或起诉的个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执法人员、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刑事实验室、县许可机构或验尸官。该报告只能通过起诉机构持有的文件披露程序,或在发布授权发布报告的合法法院命令后,才能发布给辩护律师或其他第三方。
(d)CA 刑法 Code § 11160.1(d) 按照本条规定制作报告的医疗从业者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或授权报告的个人、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对涉嫌接受本条所述法医检查的人员进行拍照、促使拍照或将照片连同本条要求的报告分发给执法人员、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刑事实验室、县许可机构或验尸官,不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但是,本款不应被视为授予对照片任何其他用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豁免权。
(e)CA 刑法 Code § 11160.1(e) 第11162条不适用于本条。
(f)CA 刑法 Code § 11160.1(f) 除已签订合同协议执行法医检查的医疗从业者外,任何医疗从业者均不应被要求将其作为医疗从业者职责的一部分来执行法医检查。

Section § 11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生或外科医生,如果他们正在治疗的病人有第11160条所述的伤害(例如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则必须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他们应该保存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人关于过往虐待的评论、一张显示伤势的图表以及提交给当局的报告副本。

此外,建议他们将病人转介到当地的家庭暴力服务机构。这确保了对虐待受害者的适当记录和支持。

尽管有第11160条的规定,以下规定应适用于负责或照护第11160条 (a) 款所述的任何人的每一位医生或外科医生:
(a)CA 刑法 Code § 11161(a) 医生或外科医生应依照第11160条 (b) 款的规定向当地执法机构提交报告。
(b)CA 刑法 Code § 11161(b) 建议医生或外科医生根据 (a) 款规定需要报告的任何人的医疗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1161(b)(1) 受伤人员关于第13700条所定义的过往家庭暴力的任何评论,或关于任何涉嫌对该人造成伤口、其他身体伤害或攻击性或虐待行为的人的姓名。
(2)CA 刑法 Code § 11161(b)(2) 受伤人员身体的示意图,显示并标明在接受医疗护理时的伤口和瘀伤。
(3)CA 刑法 Code § 11161(b)(3) 执法报告表格的副本。
(c)CA 刑法 Code § 11161(c) 建议如果该人正在遭受或被怀疑遭受第13700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医生或外科医生应将该人转介至当地家庭暴力服务机构。

Section § 11161.2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进行彻底医学检查的必要性。这些检查对于更好地保护受害者、进行调查和采取法律行动至关重要。法律规定为这些检查制定标准化表格和程序,确保其全面性并对受害者免费。受害者有权拒绝参与证据收集,而不会因此失去获得医疗治疗的权利。这些表格将成为患者病历的一部分,并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医院和诊所必须制定政策,对检查报告保密,同时确保按要求适当发布。这些检查由州政府资助,避免费用由受害者承担。各县必须确保检查人员有资格获得州政府对这些服务的报销。该法律还促进了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报销,无论检查在哪里进行。

(a)CA 刑法 Code § 11161.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由于缺乏一致和全面的医学检查,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的充分保护受到了阻碍。向受害者免费提供的医学证据检查,以及强化的检查程序、文件记录和证据收集,将改善患者预后、调查和起诉工作。
(b)CA 刑法 Code § 11161.2(b)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与州公共卫生部、老龄部和监察员计划、州社会服务部、执法机构、司法部、加州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加州地方检察官协会、加州州警长协会、加州医学协会、加州警察局长协会、家庭暴力倡导者、加州临床法医医学培训中心、加州性侵犯法医检查员协会、成人保护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专家合作:
(1)CA 刑法 Code § 11161.2(b)(1) 制定适用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和忽视(包括勒颈)受害者的法医医学表格、说明和检查规程,以根据第13823.5节制定的表格和指南为范本。该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的记录位置:
(A)CA 刑法 Code § 11161.2(b)(1)(A) 按照现有报告程序,向执法机构、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或州长期护理监察员报告伤害情况以及涉嫌家庭暴力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和忽视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11161.2(b)(1)(B) 获得法医医学检查、伤害治疗、证据收集以及伤害的书面和照片记录的同意。应告知受害者,他们可以拒绝同意或撤回对家庭暴力以及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和忽视证据检查(包括收集物证)的同意,但如果该人希望获得治疗并同意治疗,拒绝检查并非拒绝治疗伤害和疾病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1161.2(b)(1)(C) 记录患者的家庭暴力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和忽视史,包括任何当前或过去的勒颈史,以及其他相关病史。
(D)CA 刑法 Code § 11161.2(b)(1)(D) 进行身体检查以获取家庭暴力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和忽视的证据。
(E)CA 刑法 Code § 11161.2(b)(1)(E) 收集家庭暴力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物证。
(F)CA 刑法 Code § 11161.2(b)(1)(F) 根据需要收集其他医学和法医样本。
(G)CA 刑法 Code § 11161.2(b)(1)(G) 证据收集和保存程序,并在适当时提交给当地犯罪实验室。
(H)CA 刑法 Code § 11161.2(b)(1)(H) 完整记录法医医学检查结果。
(I)CA 刑法 Code § 11161.2(b)(1)(I) 当怀疑有勒颈情况时,记录可作为医学证据检查的一部分,包含在补充勒颈表格中。
(2)CA 刑法 Code § 11161.2(b)(2) 这些表格应以电子格式提供使用。
(3)CA 刑法 Code § 11161.2(b)(3) 这些表格应成为患者病历的一部分。
(c)CA 刑法 Code § 11161.2(c) 当怀疑有勒颈情况时,可能需要额外的诊断测试,以防止不良健康后果或发病率。
(d)CA 刑法 Code § 11161.2(d) 接受家庭暴力法医医学检查的受害者有权在检查期间(如果条件允许)有一名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受害者倡导者或受害者选择的支援人员在场。
(e)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1.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1.2(e)(1) 进行医学证据检查的医院、诊所或其他急诊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书面政策和程序,以维护医学证据检查报告的保密性,包括在检查项目停止运作时报告的妥善保存和处置,以防止医学证据检查报告被销毁。
(2)CA 刑法 Code § 11161.2(e)(2) 在2023年7月1日或之前,进行医学证据检查的医院、诊所或其他急诊医疗机构应实施一个系统,以维护医学证据检查报告,使其能够根据法律要求或授权发布。
(3)CA 刑法 Code § 11161.2(e)(3) 本款不要求医院、诊所或其他急诊医疗机构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审查患者的病历,以将医学证据检查报告与患者病历的其余部分分开。

Section § 111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制定调查医生开药行为的指导方针,以确保他们提供正确剂量和类型的药物。截至2006年1月1日,包括执法部门、医学协会和患者权益倡导者在内的多个团体应合作制定这些规程。

这些规程应涵盖疼痛药物的处方不足和处方过量问题,并考虑不同社区的需求。它们还侧重于改善医务人员和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尤其是在涉及患者医疗记录时。这些指导方针的费用预计将由私人组织而非政府资金承担。

(a)CA 刑法 Code § 11161.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加州地方检察官协会应联合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部、加州麻醉品官员协会、加州警察局长协会、加州州警长协会、加州医学协会、美国疼痛学会、美国疼痛医学学会、加州麻醉师协会、美国急诊医师学会加州分会、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协会以及其他专门从事疼痛控制疗法的医疗和患者权益倡导实体,制定规程,用于制定和实施针对医生给患者开具药物处方情况的机构间调查。这些规程旨在确保对涉嫌疼痛病例的治疗不足、用药不足、过度治疗和用药过量进行专业审查,并遵循相关的调查程序。应考虑城乡社区的特殊情况。调查规程应旨在促进医疗和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并及时返还执法部门从涉嫌从事或曾从事与文件相关的犯罪活动的医生处查获的、与任何患者的身份、诊断、预后或治疗相关的医疗记录。
(b)CA 刑法 Code § 11161.5(b) 加州地方检察官协会在执行本节规定时产生的费用应向非政府实体募集并由其资助。

Section § 111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或医院负责人报告任何疑似的患者疏忽或虐待行为。如果患者从其他机构转来,且其伤势表明可能存在疏忽或虐待,医院必须在 (36) 小时内通知当地警方和县卫生部门。这可以由管理代理人、护士或怀疑存在虐待的社会工作者完成。医生也必须进行这些报告。报告中须包含伤势的性质和程度的详细信息。员工因进行这些报告而受到工作影响将受到保护,且报告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州经营任何医院的每个人、商号或公司,或其管理代理人,或管理或负责该医院的人员,或负责该医院任何病房或部分的人员,如果接收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或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02) 条所定义的社区护理机构转来的患者,且该患者表现出身体损伤或状况,根据接诊医师的判断,合理地看来是疏忽或虐待所致,则须在 (36) 小时内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向具有管辖权的当地警方和县卫生部门报告该事实。
在该医院工作的任何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或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如果根据该人员的判断,患者表现出身体损伤或状况,且合理地看来是疏忽或虐待所致,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报告。
负责或照护任何此类患者的每位内外科医师,如果该患者表现出身体损伤或状况,且合理地看来是疏忽或虐待所致,须进行此类报告。
报告须说明身体损伤或状况的性质和程度。
任何员工不得因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报告而被解雇、停职、纪律处分或骚扰。
任何人不承担因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任何授权报告而产生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Section § 11161.9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医疗从业者,根据本法律报告事件,你不会因为提交报告而面临民事或刑事指控。如果你或你指定的人拍摄涉嫌虐待受害者的照片,只要是为了与执法部门分享,你同样受到责任保护。但是,如果照片用于其他目的,你仍然可能承担责任。你也不会因为遵循这些报告指南而在工作中受到处罚。

如果因披露照片而对商业胶片或照片冲印处理商提起无理诉讼,法院可以判给他们律师费。此外,协助成人保护服务等机构,允许其接触虐待受害者的从业者,也不会被追究责任。本法律不涵盖强制报告儿童虐待,儿童虐待有单独的规定处理。

(a)CA 刑法 Code § 11161.9(a) 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医疗从业者,不因本条要求或授权的任何报告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1.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1.9(b)(1)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或授权报告的人,或由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或授权报告的人指定的人,对涉嫌属于本条所述且需要或授权报告的人进行拍照的,不因拍摄照片、促使他人拍摄照片或根据本条规定将照片连同本条要求的报告传播给当地执法部门而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但是,本款不应被视为就照片的任何其他用途授予民事或刑事责任豁免。
(2)CA 刑法 Code § 11161.9(b)(2) 当针对商业胶片和照片冲印处理商提起诉讼,原因在于本条强制披露,且法院认定该诉讼是无理的,法院可以判给该处理商律师费。
(c)CA 刑法 Code § 11161.9(c) 医疗从业者,根据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或当地执法机构的请求,向请求机构提供接触已知或涉嫌虐待受害者的机会,不因提供该接触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d)CA 刑法 Code § 11161.9(d) 任何雇员不得因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报告而被解雇、停职、纪律处分或骚扰。
(e)CA 刑法 Code § 11161.9(e) 本条不适用于强制报告儿童虐待,见第2.5条(自第11164节起)。

Section § 1116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面临最多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或者可能同时面临监禁和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11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医疗从业者和相关机构背景下使用的关键术语。“医疗从业者”的定义参照了另一特定条款。“诊所”指的是《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某些条款规定的特定类型诊所。“医疗机构”的定义参照了《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一个特定条款。“合理怀疑”是指在类似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培训产生的怀疑。

在本条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1162.5(a) “医疗从业者”具有第11165.7条(a)款第(21)至(28)项(含)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刑法 Code § 11162.5(b) “诊所”仅限于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4.3条中规定的任何诊所。
(c)CA 刑法 Code § 11162.5(c) “医疗机构”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d)CA 刑法 Code § 11162.5(d) “合理怀疑”指一个人基于能够使处于类似地位的合理人士,在适当情况下,利用其培训和经验,产生怀疑的事实,而产生怀疑是客观合理的。

Section § 1116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某种情况需要根据《儿童虐待和忽视报告法案》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章提交报告时,本条款不适用。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儿童虐待和忽视报告法案》(Article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164)) 以及《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11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600) 规定需要提交报告的情况。

Section § 11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从业者在依法报告虐待行为时,通常会受到免责保护。然而,尽管有这种保护,他们仍可能面临诉讼。如果诉讼被驳回或从业者胜诉,他们可以要求总务部报销合理的律师费。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总检察长收取的费率,总额也不能超过 50,000 美元。如果已有其他公共实体为他们提供法律辩护,则此项支持不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116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尽管立法机关已根据第 11161.9 条规定,对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或授权报告的人员提供免于承担责任的豁免,但该豁免并不能消除根据其他法律,因强制性虐待报告而可能对这些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为了进一步限制这些人因履行其法律责任而可能遭受的经济困难,有必要使他们不因辩护这些诉讼所产生的法律费用而受到不公平的负担。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3(b)(1) 因此,如果法院根据该人提出的抗辩或简易判决动议驳回诉讼,或者该人在诉讼中胜诉,则医疗从业者可以向总务部提出索赔,要求报销因该人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报告而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
(2)CA 刑法 Code § 11163(b)(2) 如果符合第 (1) 款的要求,总务部应批准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索赔,并且该索赔应从为此目的拨付的款项中支付。根据本条裁定的律师费不得超过裁定作出时总检察长收取的每小时费率,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3)CA 刑法 Code § 11163(b)(3) 如果公共实体已根据《政府法典》第 995 条为该诉讼提供了辩护,则本款不适用。

Section § 111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医生与患者或治疗师与客户之间通常的保密规定不适用于本法律要求报告的信息。这意味着医生和治疗师在法庭案件或听证会中不能对这些信息保密。

医疗机构和执法机构必须提交的报告是保密的,只能与直接参与调查或执行与报告相关法律的人员共享。涉嫌造成伤害的人员不得获知受害者的位置。

关于涉嫌虐待儿童的信息只能与共同进行虐待儿童调查的个人或组织共享。

监狱假释委员会可以要求查阅与当前假释撤销案件相关的报告。

(a)CA 刑法 Code § 11163.2(a) 在任何法院诉讼或行政听证中,医生-患者特权和心理治疗师特权均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须报告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1163.2(b) 本条规定的报告应由提交报告的医疗机构、诊所或医生办公室以及地方执法机构保密,且地方执法机构仅可将其披露给参与报告调查或执行报告所涉刑事法律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涉嫌或被指控对受伤人员造成创伤、其他伤害或攻击性或虐待行为的人员或其律师,均不得获知受伤人员的下落。
(c)CA 刑法 Code § 11163.2(c) 就本条而言,涉嫌虐待儿童的报告及其中包含的信息,仅可披露给根据第11174节颁布的法规协调虐待儿童调查的个人或机构。
(d)CA 刑法 Code § 11163.2(d) 监狱假释委员会可以传唤并非毫无根据的报告,以及仅涉及针对假释犯的假释撤销程序正在进行的当前事件的报告。

Section § 111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设立小组,审查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死亡或重伤案件。这些小组协同工作,以了解家庭暴力致死事件是如何发生的,以及不同机构在每个案件中是如何参与的。目标是改进预防和干预策略。

法律对“虐待”和“濒死”等术语提供了具体定义。这些小组由各种专业人士组成,包括医学专家、执法人员和受害者服务代表。这些审查小组内部讨论或共享的信息是保密的,以保护相关方的隐私。

此外,尽管某些信息(如医疗和犯罪记录)可以自愿与这些小组共享,但并非强制要求。存在处理濒死案件和信息披露的特殊规程,确保受害者和家庭的隐私受到尊重。这些审查旨在从事件中吸取教训,以防止未来再次发生。

(a)CA 刑法 Code § 11163.3(a) 县可以设立一个机构间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以协助地方机构识别和审查家庭暴力致死和濒死案件,包括他杀和自杀,并促进参与家庭暴力案件的各机构之间的沟通。机构间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已成功用于确保识别家庭暴力和虐待事件,并审查机构参与情况,以制定社区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政策和规程建议,从而减少和根除家庭暴力的发生。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3.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3.3(b)(1) 就本节而言,“虐待”具有《家庭法典》第6203节所规定的含义,“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法典》第6211节所规定的含义。
(2)CA 刑法 Code § 11163.3(b)(2) 就本节而言,“濒死”指受害者遭受了危及生命的伤害,经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认定,系由家庭暴力所致。
(c)CA 刑法 Code § 11163.3(c) 县可以制定一项规程,作为指导方针,协助验尸官和其他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尸检的人员识别家庭暴力,确定家庭暴力是否导致死亡,或家庭暴力是否在死亡前发生但并非实际死因,以及制定家庭暴力的正确书面报告程序,包括死因和死亡方式的指定。
(d)CA 刑法 Code § 11163.3(d) 县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但不限于:
(1)CA 刑法 Code § 11163.3(d)(1) 法医病理学领域的专家。
(2)CA 刑法 Code § 11163.3(d)(2) 在家庭暴力虐待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1163.3(d)(3) 验尸官和法医。
(4)CA 刑法 Code § 11163.3(d)(4) 犯罪学家。
(5)CA 刑法 Code § 11163.3(d)(5) 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
(6)CA 刑法 Code § 11163.3(d)(6) 家庭暴力受害者服务组织的代表,定义见《证据法典》第1037.1节(b)款。
(7)CA 刑法 Code § 11163.3(d)(7) 执法人员。
(8)CA 刑法 Code § 11163.3(d)(8) 参与家庭暴力虐待报告的地方机构代表。
(9)CA 刑法 Code § 11163.3(d)(9) 处理家庭暴力受害者健康问题的县卫生部门工作人员。
(10)CA 刑法 Code § 11163.3(d)(10) 地方儿童虐待机构的代表。
(11)CA 刑法 Code § 11163.3(d)(11) 第 (1) 至 (10) 款所述人员的当地专业协会。
(e)CA 刑法 Code § 11163.3(e) 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内部共享或由其制作的与家庭暴力致死审查相关的口头或书面沟通或文件是保密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被第三方发现。第三方提供给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的,或第三方与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之间的口头或书面沟通或文件是保密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被第三方发现。这包括幸存者在濒死案件审查中提供的陈述。尽管有前述规定,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在完成审查后提出的建议,可由该小组多数成员酌情披露。
(f)CA 刑法 Code § 11163.3(f) 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中每个代表机构可以与小组其他成员分享其所掌握的关于审查对象受害者或与受害者有过接触的任何人的信息,以及该机构认为与审查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机构与小组其他成员分享的任何信息均属保密。本条款应允许向小组成员披露任何根据其他法规被视为保密、享有特权或禁止披露的信息。
(g)CA 刑法 Code § 11163.3(g) 书面和口头信息可以披露给根据本节设立的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所需信息,任何拥有第 (2) 款所述信息的人员可以依据该请求决定是否向小组披露信息。
(1)CA 刑法 Code § 11163.3(g)(1) 拥有受本款管辖信息的个人或机构不应被要求披露信息。本款的意图是允许拥有信息的个人或机构自愿披露信息。
(2)CA 刑法 Code § 11163.3(g)(2) 根据本款,以下信息可以披露:
(A)CA 刑法 Code § 11163.3(g)(2)(A) 尽管有《民法典》第56.10节的规定,医疗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1163.3(g)(2)(B) 尽管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328节的规定,心理健康信息。
(C)CA 刑法 Code § 11163.3(g)(2)(C) 尽管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5633.5条的规定,老年虐待报告和调查中的信息,但举报人的身份除外,该身份不得披露。
(D)CA 刑法 Code § 11163.3(g)(2)(D) 尽管有《刑法典》第11167.5条的规定,儿童虐待报告和调查中的信息,但举报人的身份除外,该身份不得披露。
(E)CA 刑法 Code § 11163.3(g)(2)(E) 州级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刑事罪犯记录信息以及地方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如《刑法典》第11075、11105和13300条所定义。
(F)CA 刑法 Code § 11163.3(g)(2)(F) 尽管有《刑法典》第11163.2条的规定,医疗从业者报告的关于因枪支造成的身体伤害的人员或因攻击性或虐待行为导致身体伤害的人员的信息,以及关于医生是否按照《刑法典》第11161条的建议将该人员转介至当地家庭暴力服务机构的信息。
(G)CA 刑法 Code § 11163.3(g)(2)(G) 尽管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7条的规定,任何少年法庭诉讼中的信息。
(H)CA 刑法 Code § 11163.3(g)(2)(H) 家庭法院维护的信息,包括根据《家庭法典》第1818条与家庭调解法庭法相关的信息,以及根据《家庭法典》第3177条与监护权和探视权问题调解相关的信息。
(I)CA 刑法 Code § 11163.3(g)(2)(I) 在缓刑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其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刑法典》第1203.10条准备报告的职责,以及这些报告所依据的信息。
(J)CA 刑法 Code § 11163.3(g)(2)(J) 尽管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850条的规定,家庭支持服务记录,除非联邦法律禁止披露。
(3)CA 刑法 Code § 11163.3(g)(3) 本款授权的书面和口头信息披露,尽管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63、2918、4982和6068条的规定,或受《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三条(第950条起)保护的律师-客户特权,受《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六条(第990条起)保护的医生-患者特权,受《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七条(第1010条起)保护的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受《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8.5条(第1035条起)保护的性侵犯咨询师-受害者特权,受《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8.7条(第1037条起)保护的家庭暴力咨询师-受害者特权,以及受《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8.8条(第1038条起)保护的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受害者特权,仍应适用。
(4)CA 刑法 Code § 11163.3(g)(4) 在濒死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者服务组织的代表,如《证据法典》第1037.1条(b)款所定义,在向本条规定的其他团队成员披露该个人的保密信息之前,应当根据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保密法律获得个人的知情同意。在死亡审查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者服务组织的代表只能根据州和联邦的保密要求提供客户特定信息。
(5)CA 刑法 Code § 11163.3(g)(5) 濒死案件审查只能在任何起诉结束后进行。
(6)CA 刑法 Code § 11163.3(g)(6) 濒死幸存者不得被迫参与死亡审查小组调查;他们的参与是自愿的。在死亡案件中,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可以被邀请参与,但他们不得被迫参与;他们的参与是自愿的。死亡审查小组成员应准备在适当时提供服务转介,以解决幸存者及其家庭未满足的需求。

Section § 111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在州家庭暴力联盟的协助下,不迟于2025年1月1日制定一份指导方针。该方针旨在供各县的机构间团队审查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死亡事件。其目标是改善进行尸检的人员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机构之间的沟通。这应有助于识别家庭暴力事件,并确保幸存的家庭成员和伴侣获得他们所需的帮助。

Section § 11163.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加强加州预防家庭暴力致死事件的协调工作。司法部与各州和地方机构合作,负责收集和分析家庭暴力致死数据,并编制信息丰富的报告。这些调查结果将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公职人员和机构共享。

此外,还将开发一个州级数据库,并维护一个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成员名录。参与机构自愿贡献并承担自身费用,所有报告均需与州家庭暴力联盟协商完成。

(a)CA 刑法 Code § 11163.5(a) 本节的目的是协调和整合州和地方的努力,以解决致命家庭暴力问题,并创建信息体系以预防家庭暴力致死。
(b)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3.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163.5(b)(1) 司法部特此被授权,在州社会服务部、州公共卫生部、加州州验尸官协会、县福利主任协会以及州家庭暴力联盟的合作下,执行本节的目的。
(2)CA 刑法 Code § 11163.5(b)(2) 司法部在与第 (1) 款中指定的机构和组织协商后,可与其他机构和私人组织的代表进行协商,以实现本节的目的。
(c)CA 刑法 Code § 11163.5(c) 为实现本节的目的,司法部以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可开展以下活动:
(1)CA 刑法 Code § 11163.5(c)(1) 收集、分析和解释关于家庭暴力致死和濒死事件的州和地方数据,并编制年度报告,该报告可应要求提供。报告可包含但不限于州机构和县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在前一年提供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11163.5(c)(2) 开发关于家庭暴力致死事件的州和地方数据库。
(A)CA 刑法 Code § 11163.5(c)(2)(A) 州数据可包括司法部统计数据、州公共卫生部生命记录以及其他相关州机构获得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1163.5(c)(2)(B) 司法部在与 (b) 小节第 (1) 款中指定的机构和组织协商后,可开发示范性最低限度地方数据集,并向地方小组索取数据以纳入年度报告。
(3)CA 刑法 Code § 11163.5(c)(3) 向州内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公职人员以及各县负责家庭暴力致死审查调查的机构分发报告副本。
(d)CA 刑法 Code § 11163.5(d) 司法部可指导创建全州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名录,其中应包含根据本节参与的机构和私人组织的成员姓名、地方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的成员姓名以及这些小组的地方联络员姓名。该部可每年维护和更新该名录。
(e)CA 刑法 Code § 11163.5(e) 根据本节参与的机构或私人组织应无偿参与,不从州获得报销。参与者产生的差旅费或每日津贴应由参与机构或组织承担。司法部根据本节编制的任何报告应与州家庭暴力联盟协商。

Section § 111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的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收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死亡或濒死事件数据,以实现一致的分析。他们关注特定情况,包括死亡是由现任或前任亲密伴侣实施的凶杀案、过去家庭暴力事件后的自杀,或儿童或执法人员在此类事件中死亡。它还包括涉及家庭成员或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残疾人士的凶杀案。这种数据收集旨在全面分析和解决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死亡事件。

为确保结果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家庭暴力致死审查小组可以收集和汇总数据,以显示其所在县内家庭暴力致死或濒死事件在以下情况下的统计发生情况:
(a)CA 刑法 Code § 11163.6(a) 死者是凶杀案的受害者,凶手是其现任或前任配偶、未婚夫(妻)或约会伴侣。
(b)CA 刑法 Code § 11163.6(b) 死者是自杀受害者,是施暴者的现任或前任配偶、未婚夫(妻)或约会伴侣,并且也是此前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c)CA 刑法 Code § 11163.6(c) 死者是针对其前任或现任配偶、未婚夫(妻)或约会伴侣的凶杀案施暴者,且该施暴者也是自杀受害者。
(d)CA 刑法 Code § 11163.6(d) 死者是针对其前任或现任配偶、未婚夫(妻)或约会伴侣的凶杀案施暴者,且该施暴者也是与该家庭凶杀事件相关的凶杀案受害者。
(e)CA 刑法 Code § 11163.6(e) 死者是凶杀案受害者或施暴者(或两者)的子女。
(f)CA 刑法 Code § 11163.6(f) 死者是施暴者的现任或前任配偶、未婚夫(妻)或约会伴侣的现任或前任配偶、未婚夫(妻)或约会伴侣。
(g)CA 刑法 Code § 11163.6(g) 死者是执法人员、紧急医疗人员或其他机构在响应家庭暴力事件时。
(h)CA 刑法 Code § 11163.6(h) 死者是施暴者的家庭成员,但非上述已明确身份者。
(i)CA 刑法 Code § 11163.6(i) 死者是针对家庭成员(非上述已明确身份者)的凶杀案施暴者。
(j)CA 刑法 Code § 11163.6(j) 死者有残疾,且该凶杀案与家庭暴力有关。
(k)CA 刑法 Code § 11163.6(k) 死者不属于上述类别,且该凶杀案与家庭暴力有关。
(l)CA 刑法 Code § 11163.6(l) 受害者因家庭暴力而面临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重大风险。
(m)CA 刑法 Code § 11163.6(m) 家庭暴力事件的情况表明,施暴者极有可能意图杀害或严重伤害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