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和逮捕罪犯暴力犯罪信息中心
Section § 14200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司法部长设立并运营暴力犯罪信息中心。该中心协助识别和抓捕对暴力犯罪负责的人员,以及涉及失踪和剥削(特别是儿童和弱势成年人)的人员。
该中心的项目包括创建暴力罪犯画像、协助地方执法部门和地方检察官进行调查,以及分享失踪人员的信息和照片。中心还提供失踪高危成年人和儿童的统计数据。
司法部长还必须对执法部门、地方检察官、惩教部门、缓刑部门、调解服务和司法机构的各类专业人员进行关于中心服务的培训。
Section § 14201
Section § 14201.2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执法机构向司法部请求信息,以帮助将失踪或身份不明人员案件与其他相关案件联系起来,或解决这些未解决的案件。它还澄清,本条不改变某些其他规定。
Section § 14202
Section § 1420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长设立并维护一个专门小组,以协助调查谋杀、绑架(包括父母绑架)、非法拘禁和性侵犯等严重犯罪。其目的是帮助识别和抓捕责任人,并支持地方警察进行调查。
该小组负责分析与暴力犯罪和失踪人员相关的数据,为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它只能与地方当局分享有关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信息。
司法部长必须向该小组提供各种档案的访问权限,例如牙科记录、儿童虐待报告、性犯罪者登记、犯罪历史等。此外,在陌生人绑架儿童的案件中,该小组必须迅速提供一份附近已登记性犯罪者的名单。
Section § 1420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建立并维护一个在线计算机系统,以帮助执法部门快速响应失踪人员报告。该系统将保存并更新失踪人员的信息,执法机构可以访问这些活动文件以协助寻找他们。详细信息将包括出生日期、身体特征等个人信息。但是,如果报告机构提出请求,且发布信息会妨碍刑事调查,总检察长将不会披露该信息。此外,总检察长必须每季度向执法部门、学校以及其他协助搜寻工作的机构分发一份包含失踪儿童和高危成年人信息的公告。
Section § 142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在线失踪人员登记系统如何运作。它要求该系统接受关于失踪人员的详细信息。你可以通过姓名、出生日期或社会安全号码等信息来搜索失踪人员。总检察长负责制定数据输入系统的标准和表格。此外,还有一个保密的历史数据库,用于研究目的,它将涉及失踪儿童和高危成年人的案件按不同类型(如离家出走或绑架)进行分类。这些数据只能在涉及严重犯罪的特定调查中与执法部门共享。
Section § 1420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长设立一个名为“失踪和受剥削儿童寻回网络”的系统,该系统应不迟于1995年7月31日建立。该网络利用自动化系统,迅速向全州的执法机构和媒体机构发送失踪儿童信息,包括照片和描述。共享的关键信息包括儿童的出生日期、眼睛和头发颜色、性别、身高、体重以及报告失踪的时间。它与国家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合作,以连接更广泛的国家网络。司法部长必须利用司法部的现有资源来建立该网络。
Section § 14207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建立并维护一个在线目录,其中包含某些人员的信息。具体来说,它包括因暴力重罪被签发逮捕令的人、高危失踪人员、未侦破的凶杀案以及身份不明的人。总检察长决定要包含多少信息以及哪些案件优先。但是,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调查成功的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在线公布。
Section § 14208
本节规定在加州司法部设立一名主任,负责管理该州对失踪人员的响应工作。该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搜寻和找回失踪儿童,及时了解有效的找回规程和技术,与各类执法机构保持联系,并向各机构提供失踪人员调查指南。此外,主任应利用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现有资源来履行这些职责。
Section § 14209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处理失踪或身份不明人员报告的中心,必须与全国失踪和身份不明人员系统共享相关信息。但是,只有在最初报告案件的执法机构或个人授权共享该信息的情况下,中心才能这样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寻找失踪人员,同时保护个人数据。
Section § 142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司法部必须运营一条全天候的免费热线,用于收集失踪儿童和处于危险中的成年人的信息。这些信息随后会转交给执法部门。
此外,司法部每月会从其在线目录中选出六名失踪人员,制作包含他们信息的宣传海报,并进行适当分发。该法律还要求地方机构收集21岁以下失踪人员的最新照片,以协助这些工作。
这些照片会被纳入季度更新中,并鼓励州政府实体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邮件分享这些信息。
Section § 1421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地方警察局和治安官部门必须迅速接受并优先处理失踪人员报告(包括离家出走者),优先于财产犯罪报告。加州公路巡逻局也可以接受这些报告,并必须将报告人引导至适当的地方警察部门。如果报告涉及未满21岁的人员或处于危险中的人员,警方必须立即发布“通缉令”警报,并在两小时内将报告传输到州和国家数据库。牙科记录和指纹等补充信息应在60天内添加。如果失踪人员居住地以外的部门接受了报告,它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正确的管辖区,特别是当该人员未满21岁或处于危险中时。
Section § 142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处理失踪人口报告的程序。当提交失踪人口报告时,执法机构必须使用司法部长提供的特定表格。该表格允许发布失踪人员的牙科或骨骼X光片和治疗记录,以及18岁以下失踪人员的照片。
如果失踪人员在30天后仍未找到,家属或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从医疗专业人员那里获取医疗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在10天内提交给负责调查的执法部门。
如果失踪人员被认为是处于危险中的,并且未能及时获取记录,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正式声明授权发布这些记录。
司法部长办公室会将这些医疗记录输入到全州数据库中,并与国家犯罪信息中心共享。
在失踪人员报告提交30天后,执法部门可以在提交报告前与验尸官合作,利用收集到的医疗数据协助调查。
父母或监护人也可以自愿提供指纹和文件来协助调查。
Section § 14213
当失踪人员被找到时,负责的执法部门必须迅速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随后会通知国家犯罪信息中心。这需要在找到该人员后的24小时内完成。如果有绑架嫌疑,并且该人员在24小时内被找到,则需要以特定格式向该中心提交详细报告。此外,不应仅仅因为失踪人员的年龄就将其从数据库中删除。
Section § 14214
Section § 14215
本节定义了与失踪人员相关的术语。“失踪人员”可以是处于危险中的成年人、被父母非法带走的儿童,或因任何原因失踪且可能需要帮助的儿童。“处于危险中”意味着有迹象表明该人员可能是犯罪受害者、需要医疗护理、以前没有失踪过、可能被父母绑架,或有精神障碍。“儿童”是指任何未满18岁的人。“中心”指的是暴力犯罪信息中心,“牙科或医疗记录或X光片”包括牙医或医疗专业人员持有的所有此类记录或X光片。“身份不明人员”是指调查人员无法确定其身份的人。
Section § 14216
这项法律要求定期更新执法部门关于处于各种形式监督释放下人员的档案。每10天,司法部必须在加州执法电信系统上更新记录,以纳入新的假释犯和社区精神健康项目中的患者,但不包括被裁定为不适宜受审的人员。同样,县缓刑部门也必须更新记录,提供关于处于缓刑期或其他判后监督下人员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