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和逮捕罪犯执法机构条例
Section § 13650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加州的警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以及所有地方执法机构,必须在其网站上显著展示所有现行标准、政策、程序和培训材料,这些信息是公众可以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要求获取的。这确保了公众无需正式申请即可在线轻松获取此类信息。
Section § 13651
这项法律要求警察部门及相关机构更新治安官的职位描述。这些更新应侧重于社区参与、建立信任以及与居民协作,而不是强调军事化方面。目标是培养公众信任,并支持主动型警务方法而非被动型警务方法。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改变治安官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
Section § 1365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执法部门在集会、抗议或示威等公共聚会中使用动能弹(如橡皮子弹)和化学制剂(如催泪瓦斯)的规则。通常,除非存在严重的生命威胁或需要控制危险局势,否则不得使用这些工具驱散人群。即便如此,警方也必须首先尝试降级策略,发出警告,给予时间驱散,并且只针对暴力个人,不得瞄准头部或重要器官。催泪瓦斯的使用需要现场指挥官的批准,并且在安全的情况下应向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援助。本法律不适用于监狱或教养所,警方可以选择采取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13652.1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执法机构在警务人员使用动能弹或化学制剂进行人群控制时,必须在60天内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摘要。如果有正当理由,这个期限可以延长最多30天,但总共不能超过90天。
摘要必须包含事件的详细信息,例如人群类型、使用的武器、发射的弹药、报告的受伤情况,以及使用这些装置的原因和方法,包括任何首先尝试平息局势的努力。
司法部还将创建一个集中的在线列表,链接到每个机构的报告。
Section § 13653
这项法律允许警官在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人(声称自己是执法人员)实施了犯罪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这包括冒充警官的行为。该法律还明确指出,“执法人员”一词既包括州警官,也包括联邦执法人员。
Section § 13654
从2026年1月1日起,加州未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在执行逮捕、人群控制等执法任务时,必须清晰出示身份证明,包括其所属机构以及姓名或警号。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卧底警官、在某些州机构执行便衣任务的警官、SWAT等特种战术小组的成员,或者在透露身份可能危及安全或战术行动的情况下。
此外,如果警官因穿着防护装备等原因无法出示身份,或在应对紧急危险情况时,也可以豁免。故意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除非该警官所属机构已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公开张贴了书面政策。
Section § 1365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警察部门和机构不得允许其警员穿着与美国军队或州民兵制服非常相似的制服。他们也不能使用迷彩图案。如果普通人可能将穿着者误认为是军事人员,则制服被视为“实质相似”,除非它包含特定的警察标志,如徽章或“Police”字样。
这项规定适用于执行日常巡逻或在活动中执勤的警员,但不适用于特警队(SWAT)或战术小组。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也免受这些限制。
Section § 1366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允许其警员携带电击装置(如泰瑟枪或电击枪)的执法机构,必须确保这些装置不会与警员的主要枪支佩戴在身体的同一侧。这项规定旨在防止在紧张情况下造成混淆并确保安全。
Section § 13665
这项法律规定,警察局和治安官办公室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分享非暴力犯罪逮捕的逮捕照片,除非嫌疑人是逃犯、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或者法官因执法原因命令发布。他们必须在帖子中使用个人提供的姓名和代词,并且可以在14天内删除照片,除非特定条件仍未满足。该法律还要求追溯适用,这意味着它适用于过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逮捕照片。
Section § 13670
这项法律定义了警察部门或机构内部的“执法帮派”。这些是可能共享名称或符号(如配对纹身)的警官团体,他们从事非法活动或不道德的警务行为。这包括歧视、非法拘留、过度使用武力、伪造报告以及相互包庇以逃避纪律处分等行为。
警察机构必须制定政策,禁止参与此类帮派,违反这些政策应导致解雇。机构必须全力配合对这些帮派的调查,并在其他执法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时,披露警官是否因参与帮派而被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