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50

Explanation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加州的警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以及所有地方执法机构,必须在其网站上显著展示所有现行标准、政策、程序和培训材料,这些信息是公众可以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要求获取的。这确保了公众无需正式申请即可在线轻松获取此类信息。

自2020年1月1日起,警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以及每个地方执法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显著公布所有现行标准、政策、惯例、操作程序以及教育和培训材料,这些信息如果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节起))提出请求,原本可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13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警察部门及相关机构更新治安官的职位描述。这些更新应侧重于社区参与、建立信任以及与居民协作,而不是强调军事化方面。目标是培养公众信任,并支持主动型警务方法而非被动型警务方法。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改变治安官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

(a)CA 刑法 Code § 13651(a) 每一个警局、治安官办公室或其他雇佣治安官的实体,应当审查用于招募和雇佣这些治安官的职位描述,并应当进行修改,以强调社区警务、执法部门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熟悉度以及协作解决问题,同时弱化该工作的准军事方面。
(b)CA 刑法 Code § 13651(b) 本节无意改变任何治安官的法定职责。
(c)CA 刑法 Code § 13651(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对这些职位描述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以使治安官感到公众可以信任执法部门,并实施问题解决型警务和情报主导型警务策略,而非反应型警务策略。

Section § 1365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执法部门在集会、抗议或示威等公共聚会中使用动能弹(如橡皮子弹)和化学制剂(如催泪瓦斯)的规则。通常,除非存在严重的生命威胁或需要控制危险局势,否则不得使用这些工具驱散人群。即便如此,警方也必须首先尝试降级策略,发出警告,给予时间驱散,并且只针对暴力个人,不得瞄准头部或重要器官。催泪瓦斯的使用需要现场指挥官的批准,并且在安全的情况下应向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援助。本法律不适用于监狱或教养所,警方可以选择采取更严格的规定。

(a)CA 刑法 Code § 1365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动能弹和化学制剂驱散任何集会、抗议或示威。
(b)CA 刑法 Code § 13652(b) 动能弹和化学制剂只能由已接受警务人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关于其正确使用培训的警务人员用于人群控制,且仅当其使用对于防御对任何个人(包括任何警务人员)的生命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或将客观危险和非法的情况安全有效地控制住是客观合理时,并仅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部署:
(1)CA 刑法 Code § 13652(b)(1) 在客观合理的情况下,已尝试降级策略或其他武力替代方案但失败。
(2)CA 刑法 Code § 13652(b)(2) 在客观合理的情况下,反复发出可听见的公告,宣布使用动能弹和化学制剂的意图以及将使用的类型。必要时,公告应从不同地点发出;适当时,应以多种语言发布。
(3)CA 刑法 Code § 13652(b)(3) 给予人员客观合理的驱散并离开现场的机会。
(4)CA 刑法 Code § 13652(b)(4) 已作出客观合理的努力,识别从事暴力行为的人员和未从事暴力行为的人员,并且动能弹或化学制剂应针对从事暴力行为的个人。弹药不得不加区分地射向人群或团体。
(5)CA 刑法 Code § 13652(b)(5) 动能弹和化学制剂仅以与威胁成比例且客观合理的频率、强度和方式使用。
(6)CA 刑法 Code § 13652(b)(6) 警务人员应尽量减少其使用动能弹和化学制剂对旁观者、医务人员、记者或其他非预期目标可能造成的附带影响。
(7)CA 刑法 Code § 13652(b)(7) 已作出客观合理的努力救助遇险人员。
(8)CA 刑法 Code § 13652(b)(8) 在合理且安全的情况下,如果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员在场或可获得,应及时为受伤人员提供或争取医疗援助。
(9)CA 刑法 Code § 13652(b)(9) 动能弹不得瞄准头部、颈部或任何其他重要器官。
(10)CA 刑法 Code § 13652(b)(10) 任何执法机构不得仅因以下任何原因使用动能弹或化学制剂:
(A)CA 刑法 Code § 13652(b)(10)(A) 违反宵禁。
(B)CA 刑法 Code § 13652(b)(10)(B) 口头威胁。
(C)CA 刑法 Code § 13652(b)(10)(C) 不遵守执法指令。
(11)CA 刑法 Code § 13652(b)(11) 如果要部署的化学制剂是催泪瓦斯,只有集会、抗议或示威现场的指挥官才能授权使用催泪瓦斯。
(c)CA 刑法 Code § 13652(c) 本节不阻止执法机构采取更严格的政策。
(d)CA 刑法 Code § 13652(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13652(d)(1) “动能弹”指任何设计为非致命性的装置,可从任何装置发射作为弹丸,可能通过动能传递和钝力创伤造成人身伤害。就本节而言,该术语包括但不限于通常所称的橡皮子弹、塑料子弹、豆袋弹和泡沫尖塑料弹。
(2)CA 刑法 Code § 13652(d)(2) “化学制剂”指任何能迅速在人体内产生感官刺激或致残性身体效应的化学物质,且在接触终止后短时间内消失。就本节而言,该术语包括但不限于氯苯乙酮催泪瓦斯(通常称为CN催泪瓦斯);2-氯苯甲醛丙二腈气体(通常称为CS瓦斯);以及通常所称的胡椒球、胡椒喷雾或辣椒素。
(e)CA 刑法 Code § 13652(e)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县拘留所或惩教与康复部的任何惩教设施。

Section § 136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执法机构在警务人员使用动能弹或化学制剂进行人群控制时,必须在60天内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摘要。如果有正当理由,这个期限可以延长最多30天,但总共不能超过90天。

摘要必须包含事件的详细信息,例如人群类型、使用的武器、发射的弹药、报告的受伤情况,以及使用这些装置的原因和方法,包括任何首先尝试平息局势的努力。

司法部还将创建一个集中的在线列表,链接到每个机构的报告。

(a)CA 刑法 Code § 13652.1(a) 各执法机构应在每次事件发生后60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摘要,说明该机构雇用的警务人员在人群控制中使用动能弹或化学制剂的所有情况,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第13652节。但是,如果机构能证明正当理由,可以延长该期限30天,但在任何情况下,从事件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
(b)CA 刑法 Code § 13652.1(b) 对于根据 (a) 款报告的每起事件,摘要应仅限于机构在报告时已知的信息,且应仅包含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3652.1(b)(1) 对集会、抗议、示威或事件的描述,包括大致的人群规模和涉事警务人员数量。
(2)CA 刑法 Code § 13652.1(b)(2) 部署的动能弹或化学制剂的类型。
(3)CA 刑法 Code § 13652.1(b)(3) 视情况而定,发射的弹药数量或分散的化学制剂数量。
(4)CA 刑法 Code § 13652.1(b)(4) 因部署动能弹或化学制剂而造成的有记录的受伤人数。
(5)CA 刑法 Code § 13652.1(b)(5) 使用动能弹或化学制剂的理由,包括在事件发生时为缓和紧张局势和避免使用动能弹或化学制剂的必要性而采取的任何降级策略或规程以及其他措施。
(c)CA 刑法 Code § 13652.1(c) 司法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汇编清单,链接到各执法机构根据 (a) 款公布的报告。

Section § 13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官在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人(声称自己是执法人员)实施了犯罪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这包括冒充警官的行为。该法律还明确指出,“执法人员”一词既包括州警官,也包括联邦执法人员。

(a)CA 刑法 Code § 13653(a) 依照第830条界定的警官,当有合理根据或合理怀疑认为被指称的执法人员已实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第538d条的(a)、(b)或(c)款冒充警官时,可以要求该被指称的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明。
(b)CA 刑法 Code § 13653(b) 就本条而言,“执法人员”包括依照第830条界定的警官,以及任何联邦执法人员。

Section § 13654

Explanation

从2026年1月1日起,加州未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在执行逮捕、人群控制等执法任务时,必须清晰出示身份证明,包括其所属机构以及姓名或警号。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卧底警官、在某些州机构执行便衣任务的警官、SWAT等特种战术小组的成员,或者在透露身份可能危及安全或战术行动的情况下。

此外,如果警官因穿着防护装备等原因无法出示身份,或在应对紧急危险情况时,也可以豁免。故意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除非该警官所属机构已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公开张贴了书面政策。

(a)CA 刑法 Code § 13654(a) 在加利福尼亚州执勤的非着制服执法人员,因此无需根据第830.10节明确出示身份证明的,在履行其执法职责时,应清晰出示包含其所属机构以及姓名或警号,或姓名和警号的身份证明,除非根据(b)款明确豁免。
(b)CA 刑法 Code § 13654(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3654(b)(1) 从事秘密卧底行动或调查活动的警官。
(2)CA 刑法 Code § 13654(b)(2) 在加州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加州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加州自然资源局、加州惩教与康复局、加州交通局、加州环境保护局、加州政府运营局内,或在这些机构或这些州机构的联邦对应机构内的任何部门、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实体内工作的便衣警官。
(3)CA 刑法 Code § 13654(b)(3) 穿着个人防护装备而无法出示身份证明的警官。
(4)CA 刑法 Code § 13654(b)(4) 涉及对人身或财产的迫在眉睫的危险、犯罪分子逃逸或证据销毁的紧急情况,包括警官在非执勤期间应对这些情况。
(5)CA 刑法 Code § 13654(b)(5) 被分配到特种武器和战术(SWAT)或战术小组单位并积极履行其SWAT或战术小组职责的警官。
(6)CA 刑法 Code § 13654(b)(6) 从事涉及民选官员、司法官员或其他指定要员的保护行动的警官,如果出示身份证明会损害保护小组的安全、匿名性或战术有效性。
(c)CA 刑法 Code § 13654(c) 故意且明知地违反本节的行为可作为轻罪处罚。
(d)CA 刑法 Code § 13654(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13654(d)(1) “执法职责”指涉及逮捕或拘留个人,或为人群控制目的而部署的积极和计划中的行动。
(2)CA 刑法 Code § 13654(d)(2) “执法人员”指第830节所定义的治安官,以及任何联邦执法人员。
(e)CA 刑法 Code § 13654(e) 如果任何执法机构或其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7288节维护并公开张贴书面政策,则本节及其中规定的处罚不适用于该机构或其人员。
(f)CA 刑法 Code § 13654(f)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警察部门和机构不得允许其警员穿着与美国军队或州民兵制服非常相似的制服。他们也不能使用迷彩图案。如果普通人可能将穿着者误认为是军事人员,则制服被视为“实质相似”,除非它包含特定的警察标志,如徽章或“Police”字样。

这项规定适用于执行日常巡逻或在活动中执勤的警员,但不适用于特警队(SWAT)或战术小组。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也免受这些限制。

(a)CA 刑法 Code § 13655(a) 雇佣治安官的部门或机构,不得授权或允许其雇员穿着与任何美国武装部队或州现役民兵制服实质相似的制服。
(b)CA 刑法 Code § 13655(b) 雇佣治安官的部门或机构,不得授权或允许其雇员穿着由迷彩印花或图案材料制成的制服。
(c)CA 刑法 Code § 13655(c) 就 (a) 款而言,如果制服与美国武装部队或州现役民兵的官方制服如此相似,以至于一个普通理性人会认为穿着该制服的人是美国武装部队或州现役民兵的成员,则该制服为“实质相似”。如果制服包含以下三个组成部分中的至少两个,则不应被视为与美国武装部队或州现役民兵的制服实质相似:安装在胸部的徽章或星形标志或其仿制品;一只或两只袖子上显示雇佣机构或实体徽章的臂章;以及在制服背面或胸部区域显著显示“Police”(警察)或“Sheriff”(警长)字样。
(d)CA 刑法 Code § 13655(d) 本节适用于被指派执行制服巡逻、制服打击犯罪或在事件或骚乱中执行制服勤务的人员,包括响应协助抗议、示威或类似骚乱的任何人员。它不适用于参与战术响应或行动的特种武器和战术 (SWAT) 小组、狙击小组或战术小组的成员。
(e)CA 刑法 Code § 13655(e) 本节不适用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Section § 13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允许其警员携带电击装置(如泰瑟枪或电击枪)的执法机构,必须确保这些装置不会与警员的主要枪支佩戴在身体的同一侧。这项规定旨在防止在紧张情况下造成混淆并确保安全。

(a)CA 刑法 Code § 13660(a) 任何授权和平警员携带电击装置的执法机构,均应禁止将该装置装入枪套或以其他方式携带在与警员主要枪支装入枪套或以其他方式携带的身体同一侧。
(b)CA 刑法 Code § 13660(b)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13660(b)(1) “电击装置”指泰瑟枪、电击枪或类似武器,旨在通过受控电击暂时使人丧失行动能力,并设计成类似手枪的握持方式并使用手指扳机操作。
(2)CA 刑法 Code § 13660(b)(2) “执法机构”指本州的任何机构或部门,或其任何政治分支,雇佣《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节起)所述的任何和平警员的。

Section § 13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警察局和治安官办公室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分享非暴力犯罪逮捕的逮捕照片,除非嫌疑人是逃犯、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或者法官因执法原因命令发布。他们必须在帖子中使用个人提供的姓名和代词,并且可以在14天内删除照片,除非特定条件仍未满足。该法律还要求追溯适用,这意味着它适用于过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逮捕照片。

(a)CA 刑法 Code § 13665(a) 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分享因涉嫌实施非暴力犯罪而被捕的个人的逮捕照片,除非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3665(a)(1) 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已确定嫌疑人是逃犯或对个人或公共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并且发布或传播嫌疑人的图像将有助于定位或逮捕嫌疑人,或减少或消除该威胁。
(2)CA 刑法 Code § 13665(a)(2) 法官基于认定发布或传播嫌疑人图像是为了合法的执法利益而命令发布或传播。
(3)CA 刑法 Code § 13665(a)(3) 存在紧急情况,需要传播嫌疑人的图像以促进紧急且合法的执法利益。
(b)CA 刑法 Code § 13665(b) 对于因任何犯罪(包括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犯罪)而被捕的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个人逮捕照片的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3665(b)(1) 使用该个人提供的姓名和代词。如果使用姓名或别名将有助于定位或逮捕该个人,或减少或消除对个人或公共安全的迫在眉睫的威胁,或存在紧急情况,因紧急且合法的执法利益而需要使用该个人的其他法定姓名或已知别名,则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可以包括该个人的其他法定姓名或已知别名。
(2)CA 刑法 Code § 13665(b)(2) 在14天内从其社交媒体页面删除逮捕照片,除非存在(a)款第(1)至(3)项(含)所述的任何情况。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665(c)
(b)Copy CA 刑法 Code § 13665(c)(b)款应追溯适用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任何逮捕照片。
(d)CA 刑法 Code § 13665(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13665(d)(1) “非暴力犯罪”指第667.5条(c)款中未列明的犯罪。
(2)CA 刑法 Code § 13665(d)(2) “社交媒体”具有第632.01条中相同的含义,但社交媒体不包括由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开发和管理的互联网网站或电子数据系统。

Section § 13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警察部门或机构内部的“执法帮派”。这些是可能共享名称或符号(如配对纹身)的警官团体,他们从事非法活动或不道德的警务行为。这包括歧视、非法拘留、过度使用武力、伪造报告以及相互包庇以逃避纪律处分等行为。

警察机构必须制定政策,禁止参与此类帮派,违反这些政策应导致解雇。机构必须全力配合对这些帮派的调查,并在其他执法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时,披露警官是否因参与帮派而被解雇。

(a)CA 刑法 Code § 13670(a) 就本节而言:
(1)CA 刑法 Code § 13670(a)(1) “执法机构”指州或任何地方政府、特别区或其其他政治分支机构中雇用第830节所述任何治安官的任何部门或机构。
(2)CA 刑法 Code § 13670(a)(2) “执法帮派”指执法机构内的一群治安官,他们可能以某个名称自居,并可能与某个识别性标志相关联,包括但不限于配对纹身,并且从事故意违反法律或专业警务基本原则的在职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联邦或州反歧视法规定的受保护类别排斥、骚扰或歧视任何个人,从事或宣扬侵犯其他雇员或公众成员权利的行为,违反机构政策,在明知不合理的情况下持续非法拘留或过度使用武力,伪造警方报告,捏造或销毁证据,仅基于受保护特征对特定人员进行执法,盗窃,在职期间未经授权使用酒精或毒品,非法或未经授权保护其他成员免受纪律处分,以及报复威胁或干扰该团体活动的其他警官。
(b)CA 刑法 Code § 13670(b) 各执法机构应制定一项政策,禁止参与执法帮派,并将违反该政策作为解雇的理由。执法机构应配合总检察长、司法部长或任何其他授权机构对这些帮派进行的任何调查。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对执法帮派的成员资格和参与施加更严格的限制,包括出于纪律和解雇目的。
(c)CA 刑法 Code § 13670(c) 除非法律明确禁止,执法机构应向对该前治安官进行就业前背景调查的另一执法机构披露因参与执法帮派而被解雇的治安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