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3750(a) 城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社区非营利组织可各自设立一个多机构、多学科的家庭司法中心,以协助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以及人口贩运的受害者,确保虐待受害者能够在一个地点获得所有所需服务,从而提高受害者安全,增加施暴者责任,并改善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服务的途径。
(b)CA 刑法 Code § 13750(b) 就本篇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13750(b)(1) “虐待”具有《家庭法典》第6203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刑法 Code § 13750(b)(2) “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刑法 Code § 13750(b)(3) “性侵犯”指《刑法典》第220、261、261.5、264.1、266c、269、285、286、287、288、288.5、289或647.6条,或原第262或288a条规定应予惩罚的行为或企图。
(4)CA 刑法 Code § 13750(b)(4) “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指《刑法典》第368条规定应予惩罚的行为。
(5)CA 刑法 Code § 13750(b)(5) “人口贩运”具有《刑法典》第236.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刑法 Code § 13750(c) 就本篇而言,家庭司法中心应定义为多机构、多学科的服务中心,公共和私人机构在此全职或兼职派驻工作人员,以便在一个地点向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服务,从而减少受害者重复讲述其经历的次数,减少受害者寻求帮助的地点数量,并增加受害者及其子女获得服务和支持的途径。家庭司法中心的工作人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CA 刑法 Code § 13750(c)(1) 执法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3750(c)(2) 医务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3750(c)(3) 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
(4)CA 刑法 Code § 13750(c)(4) 受害者-证人项目人员。
(5)CA 刑法 Code § 13750(c)(5) 家庭暴力庇护所服务人员。
(6)CA 刑法 Code § 13750(c)(6) 社区性侵危机、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倡导者。
(7)CA 刑法 Code § 13750(c)(7) 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8)CA 刑法 Code § 13750(c)(8) 儿童福利机构社工。
(9)CA 刑法 Code § 13750(c)(9) 县卫生部门工作人员。
(10)CA 刑法 Code § 13750(c)(10) 市或县福利和公共援助工作人员。
(11)CA 刑法 Code § 13750(c)(11) 非营利机构咨询专业人员。
(12)CA 刑法 Code § 13750(c)(12) 民事法律服务提供者。
(13)CA 刑法 Code § 13750(c)(13) 合作机构的受监督志愿者。
(14)CA 刑法 Code § 13750(c)(14) 其他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
(d)CA 刑法 Code § 13750(d) 本节不废除有关隐私或信息共享的现有法律。家庭司法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其各自职业所适用的法律。
(e)CA 刑法 Code § 13750(e) 不得因犯罪记录而拒绝向犯罪受害者提供服务。未经受害者书面同意,不得在家庭司法中心对受害者进行犯罪记录查询,除非该犯罪记录查询是根据刑事调查进行的。
(f)CA 刑法 Code § 13750(f) 犯罪受害者不应被要求参与刑事司法系统或与执法部门合作,以在家庭司法中心获得咨询、医疗或其他服务。
(g)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0(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0(g)(1) 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应与社区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以及人口贩运机构合作,并与暴力和虐待幸存者及其倡导者共同参与家庭司法中心的运营过程,并应建立程序,以便暴力和虐待幸存者以及社区犯罪受害者服务提供者和倡导者对家庭司法中心进行持续的意见、反馈和评估。
(2)CA 刑法 Code § 13750(g)(2) 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应与当地社区犯罪受害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当地暴力和虐待幸存者合作,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协调服务,并提高受害者以及参与附属幸存者中心支持或倡导团体的家庭司法中心专业人员的安全。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应保持正式的客户反馈、投诉和意见收集流程,以处理客户对所提供服务或家庭司法中心任何专业人员、机构合作伙伴或志愿者行为的担忧。
(3)CA 刑法 Code § 13750(g)(3) 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应向客户提供关于枪支暴力限制令、家庭暴力限制令以及(如适用)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保护的其他法律途径的教育材料。
(h)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0(h)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0(h)(1) 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应制定客户同意政策,并应遵守所有州和联邦法律,保护可能存在于受害者档案中的各类信息和文件的机密性,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法律和受害者咨询师记录。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应设一名指定的隐私官,负责制定和监督符合州和联邦隐私法律以及美国国土安全部颁布的《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的隐私政策和程序。任何时候都不得要求受害者签署客户同意书,以便分享信息来获取服务。
(2)CA 刑法 Code § 13750(h)(2) 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在与任何工作人员或机构合作伙伴分享从受害者处获取的信息之前,必须获得受害者知情、书面、合理有时限的同意,除非 (3) 和 (4) 款另有规定。
(3)CA 刑法 Code § 13750(h)(3) 如果该人员是强制报告人、治安官或检察团队成员,并且被要求报告或披露特定信息或事件,则家庭司法中心在与任何工作人员或机构合作伙伴分享从受害者处获取的信息之前,无需获得受害者的同意。这些人员应告知受害者,他们可以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分享从受害者处获取的信息。
(4)CA 刑法 Code § 13750(h)(4) 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必须告知受害者,如果在存在强制报告义务或客户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在家庭司法中心与工作人员或合作机构分享的信息可以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与执法专业人员分享。每个家庭司法中心应获得书面确认,确认受害者已获知此政策。
(5)CA 刑法 Code § 13750(h)(5) 受害者根据本节同意在家庭司法中心内分享信息,不应被解释为普遍放弃任何现有的证据特权,该特权使受害者与任何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任何通信或文件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律师、倡导者、证据法典第 1035.2 或 1037.1 条所定义的性侵犯或家庭暴力咨询师、证据法典第 1038.2 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治疗师、医生或护士。任何经受害者授权分享的口头或书面通信或任何文件,为了提高安全性并向家庭暴力、性侵犯、老年人或受抚养成人虐待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更有效和高效的服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该第三方披露经受害者授权,或由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
(i)CA 刑法 Code § 13750(i) 拥有受本节管辖的受害者信息的个人工作人员、志愿者或机构,不应被要求披露该信息,除非受害者已同意披露,或由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另有要求。
(j)CA 刑法 Code § 13750(j) 受害者在家庭司法中心同意的信息披露,为临床评估、风险评估、安全规划或服务提供目的而进行的,不应被视为放弃《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263、2918、4982 和 6068 条中包含的任何特权或保密条款,或《证据法典》第 8 编第 4 章第 3 节(自第 950 条起)保护的律师-客户特权,或《证据法典》第 8 编第 4 章第 6 节(自第 990 条起)保护的医生-患者特权,或《证据法典》第 8 编第 4 章第 7 节(自第 1010 条起)保护的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或《证据法典》第 8 编第 4 章第 8.5 节(自第 1035 条起)保护的性侵犯咨询师-受害者特权,或《证据法典》第 8 编第 4 章第 8.7 节(自第 1037 条起)保护的家庭暴力咨询师-受害者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