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或非营利组织设立家庭暴力多学科团队,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这些团队可以包括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咨询师、律师、社工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法律允许团队成员在信息与案件管理或解决相关时,共享家庭暴力事件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必须保密,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必须制定协议以确保遵守保密法律,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共享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其同意。法律强调保密保护。

(a)CA 刑法 Code § 1375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市、县、市县联合体或社区非营利组织可以设立一个家庭暴力多学科人员团队,该团队由两名或以上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受过家庭暴力案件预防、识别、管理或处理方面的培训,并且有资格提供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广泛服务。
(b)CA 刑法 Code § 13752(b) 家庭暴力多学科团队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人员:
(1)CA 刑法 Code § 13752(b)(1) 执法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3752(b)(2) 医务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3752(b)(3) 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或其他受过培训的咨询人员。
(4)CA 刑法 Code § 13752(b)(4) 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
(5)CA 刑法 Code § 13752(b)(5) 受害者-证人项目人员。
(6)CA 刑法 Code § 13752(b)(6) 性侵犯咨询师,定义见《证据法典》第1035.2条。
(7)CA 刑法 Code § 13752(b)(7) 家庭暴力咨询师,定义见《证据法典》第1037.1条。
(8)CA 刑法 Code § 13752(b)(8) 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9)CA 刑法 Code § 13752(b)(9) 儿童福利机构社工。
(10)CA 刑法 Code § 13752(b)(10) 县卫生部门工作人员。
(11)CA 刑法 Code § 13752(b)(11) 市或县福利和公共援助工作人员。
(12)CA 刑法 Code § 13752(b)(12) 非营利机构咨询专业人员。
(13)CA 刑法 Code § 13752(b)(13) 民事法律服务提供者。
(14)CA 刑法 Code § 13752(b)(14) 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定义见《证据法典》第1038.2条。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2(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接到涉嫌家庭暴力的报告后,参与家庭暴力预防、识别和处理的家庭暴力多学科人员团队成员,如果合理地认为信息或书面材料普遍与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或处理相关,则可以相互披露和交换与任何家庭暴力事件相关的信息和书面材料,这些信息和书面材料根据州法律可能被指定为保密信息。团队会议期间关于信息或书面材料披露或交换的任何讨论均属保密,除非法律要求,否则关于该讨论的证词在任何刑事、民事或少年法庭诉讼中均不可采纳。
(2)CA 刑法 Code § 13752(c)(2) 根据本节进行的信息披露和交换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进行,前提是对参与信息披露或交换的家庭暴力多学科人员的身份有充分的验证。
(3)CA 刑法 Code § 13752(c)(3) 根据本节进行的信息披露和交换不得向除家庭暴力多学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根据 (d) 款规定有资格接收信息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行。
(d)CA 刑法 Code § 13752(d) 家庭暴力多学科人员团队可以指定根据 (b) 款规定合格的人员作为特定案件的团队成员。根据本款被指定为团队成员的人员可以接收和披露相关信息和记录,但须遵守 (g) 款的保密规定。
(e)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2(e)(1) 根据 (c) 款允许的信息共享应受各县制定的协议管辖,这些协议应说明家庭暴力多学科团队如何以及可以共享哪些信息,以确保团队收集的保密信息不会违反州或联邦法律被披露。协议副本应分发给每个参与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中参与家庭暴力多学科团队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3752(e)(2) 拥有从个人处获得的保密信息的团队成员不得相互披露该信息,除非该成员已根据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保密法律,获得该个人的知情、书面、合理有时限的披露同意,或根据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另有要求。在获得该同意之前,团队成员必须告知该个人,如果法律要求,该信息可能会在未经该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执法专业人员或其他实体共享。
(3)CA 刑法 Code § 13752(e)(3) 经个人同意的信息披露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特权或保密规定,包括《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63、2918、4982和6068条以及《证据法典》第8编第4章中包含的规定。

Section § 13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市县组建团队来打击人口贩运,团队成员包括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等专家。这些团队可以相互分享保密信息,以帮助识别和处理人口贩运案件,但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并遵守严格的隐私协议。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团队成员在分享个人信息前必须获得个人的书面同意。即使获得同意,他们也不能放弃任何保密权利。整个法律都强调隐私和保密性,确保敏感信息在必要时得到保护并负责任地共享。

(a)CA 刑法 Code § 1375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市、县、市县或社区非营利组织可以设立一个人口贩运多学科人员团队,该团队由两名或以上接受过人口贩运案件预防、识别、管理或处理培训,并有资格提供与人口贩运相关的广泛服务的人员组成。
(b)CA 刑法 Code § 13753(b) 人口贩运多学科团队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人员:
(1)CA 刑法 Code § 13753(b)(1) 执法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3753(b)(2) 医务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3753(b)(3) 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或其他受过培训的咨询人员。
(4)CA 刑法 Code § 13753(b)(4) 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
(5)CA 刑法 Code § 13753(b)(5) 受害者-证人项目人员。
(6)CA 刑法 Code § 13753(b)(6) 性侵犯咨询师,定义见《证据法》第1035.2条。
(7)CA 刑法 Code § 13753(b)(7) 家庭暴力咨询师,定义见《证据法》第1037.1条。
(8)CA 刑法 Code § 13753(b)(8) 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9)CA 刑法 Code § 13753(b)(9) 儿童福利机构社工。
(10)CA 刑法 Code § 13753(b)(10) 县卫生部门工作人员。
(11)CA 刑法 Code § 13753(b)(11) 市或县福利和公共援助工作人员。
(12)CA 刑法 Code § 13753(b)(12) 非营利机构咨询专业人员。
(13)CA 刑法 Code § 13753(b)(13) 民事法律服务提供者。
(14)CA 刑法 Code § 13753(b)(14) 人口贩运个案工作者,定义见《证据法》第1038.2条。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3(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3(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接到涉嫌人口贩运报告后,从事人口贩运预防、识别和处理工作的人口贩运多学科人员团队成员,如果拥有该信息或书面材料的团队成员合理地认为其普遍与人口贩运的预防、识别或处理相关,则可以相互披露和交换与任何人口贩运事件相关的信息和书面材料,这些信息和书面材料根据州法律可能也被指定为保密的。团队会议期间关于信息或书面材料披露或交换的任何讨论均属保密,除非法律要求,否则关于该讨论的证词在任何刑事、民事或少年法庭诉讼中均不可采纳。
(2)CA 刑法 Code § 13753(c)(2) 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信息披露和交换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进行,前提是对参与信息披露或交换的人口贩运多学科人员的身份进行了充分验证。
(3)CA 刑法 Code § 13753(c)(3) 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信息披露和交换不得向除人口贩运多学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d)款规定有资格接收信息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行。
(d)CA 刑法 Code § 13753(d) 人口贩运多学科人员团队可以指定根据(b)款规定有资格的人员作为特定案件的团队成员。根据本款指定为团队成员的人员可以接收和披露相关信息和记录,但须遵守(g)款的保密规定。
(e)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3(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753(e)(1) 根据(c)款允许的信息共享应遵守各县制定的规程,规程应描述人口贩运多学科团队如何以及可以共享哪些信息,以确保团队收集的保密信息不会违反州或联邦法律被披露。规程副本应分发给每个参与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中参与人口贩运多学科团队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3753(e)(2) 团队成员从个人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不得相互披露,除非该成员已获得该个人知情的、书面的、合理有时限的披露同意,且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保密法律,或根据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另有要求。在获得此类同意之前,团队成员必须告知该个人,如果法律要求,信息可能会在未经该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执法专业人员或其他实体共享。
(3)CA 刑法 Code § 13753(e)(3) 经个人同意披露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特权或保密规定,包括《商业和职业法》第2263、2918、4982和6068条以及《证据法》第8编第4章中包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