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行政
Section § 13500
本法规在加州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15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包括县治安官、警察局长、和平警员、公众成员和教育工作者。委员会的组成旨在实现多样性,并包括在偏见、文化能力和心理健康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委员会有权为其职责访问机密的刑事司法信息,所有成员任期三年。
Section § 13501
Section § 135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负责执法标准的委员会的权力。委员会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开会、雇佣员工,并与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以协助其履行职责。它可以与地方执法部门合作,协助调查并通过培训项目提高执法效率。它还可以审查潜在和平官员的资格,并随时审计执法机构。实质上,委员会具备一切必要条件,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3503.1
这项法律要求与委员会合作或为委员会工作的特定人员,例如雇员、承包商和志愿者,如果他们需要访问犯罪记录信息,就必须接受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这包括检查他们在州和国家层面的犯罪历史。
委员会必须将这些人员的指纹和相关详细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将提供关于该人员犯罪历史的回复,以确保他们有资格访问此类敏感信息。
Section § 13503.5
从2020年2月1日开始,此后每年,一个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额外资金(非普通基金)如何帮助改进了和平官员的培训。报告需要详细说明受训官员的人数、培训课程以及培训的交付方式。
他们还需要描述培训内容,包括培训持续多长时间以及教授了哪些技能。如果所需信息尚未准备好,委员会必须解释他们未来将如何收集和报告这些信息,并说明预计何时能准备好这些信息。
Section § 13505
Section § 13507
Section § 13507.1
本法律将“联合权力机构”定义为根据《加州政府法典》特定章节(自第6500节起)设立的任何组织。这些机构是当不同的政府机构为共同目的或倡议而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单一实体时设立的。
Section § 1350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设立一个学习技术实验室,开展试点项目,旨在利用现代技术改进执法培训。委员会必须制定一项计划,用于购置执法设施和技术,并与执法组织合作。该计划应包括项目评估、区域培训中心的建议以及融资策略。委员会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发和使用所需的设施和技术。任何试点项目必须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结束,除非获得更多资金。
Section § 13509.5
这项法律在委员会内部设立了一个名为“警员标准问责司”的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调查警员的严重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他们的执业资格被暂停或吊销。
该司审查执法机构进行的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额外调查。它还会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并可以启动暂停或吊销警员执业资格的程序。该司需要配备经验丰富的员工,能够处理复杂的案件。
法律要求委员会建立一个机制,让公众可以投诉警员或执法机构,这些投诉可以由该司调查,或转交给相关机构处理。
Section § 13509.6
本法案设立了警员标准问责咨询委员会,不迟于2023年1月1日成立,旨在向委员会建议撤销加州警员的执业资格。该委员会致力于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宪法权利。
它由九名成员组成,包括警员、社区代表以及一名具有警员监督经验的律师。成员任期三年,有任期限制,最初的任期为一至三年,错开安排。州长可以免去某些成员的职务,并指定委员会主席。成员因履行职责获得每日津贴和费用报销,并且必须完成一个40小时的撤销执业资格培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