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00

Explanation

本法规在加州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15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包括县治安官、警察局长、和平警员、公众成员和教育工作者。委员会的组成旨在实现多样性,并包括在偏见、文化能力和心理健康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委员会有权为其职责访问机密的刑事司法信息,所有成员任期三年。

(a)CA 刑法 Code § 13500(a) 司法部内设有一个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在本章中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州长在与总检察长协商并听取其意见后,并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任命的15名成员组成。委员会的所有任命应考虑种族、性别和族裔多样性。
(b)CA 刑法 Code § 13500(b) 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刑法 Code § 13500(b)(1) 两名成员应为 (i) 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或由其各自的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提名的和平警员,(ii) 担任副县治安官或市警官的和平警员,或 (iii) 上述人员的组合。
(2)CA 刑法 Code § 13500(b)(2) 三名成员应为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由其各自的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提名的和平警员。
(3)CA 刑法 Code § 13500(b)(3) 四名成员应为警衔为警士或警士以下的和平警员,且至少有五年作为副县治安官、市警官、法警或受雇于州的和平警员的经验,委员会为其设定标准。每位成员应已在依照《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和第10.5章(自第3525条起)所规定的《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有权代表该成员的认可雇员组织中展现出领导力。
(4)CA 刑法 Code § 13500(b)(4) 一名成员应为本州某县的民选官员或首席行政官。
(5)CA 刑法 Code § 13500(b)(5) 一名成员应为本州某市的民选官员或首席行政官。
(6)CA 刑法 Code § 13500(b)(6) 两名成员应为公众成员,且不得是和平警员。
(7)CA 刑法 Code § 13500(b)(7) 一名成员应为刑事司法领域的教育工作者或培训师。
(8)CA 刑法 Code § 13500(b)(8) 一名成员应为加州警衔为警士或警士以下的和平警员,且至少有五年作为副县治安官、市警官、法警或受雇于州的和平警员的经验,委员会为其设定标准。该成员应已在设在加州的执法协会中展现出领导力,该协会同时也是POST认证的执法培训提供者,旨在提升加州和平警员的专业水平。
(c)CA 刑法 Code § 13500(c) 除了根据(a)和(b)款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外,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应各自任命一名非和平警员的委员会成员。这两名被任命者应各自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展现出专业知识:
(1)CA 刑法 Code § 13500(c)(1) 内隐和外显偏见。
(2)CA 刑法 Code § 13500(c)(2) 文化能力。
(3)CA 刑法 Code § 13500(c)(3) 心理健康与警务。
(4)CA 刑法 Code § 13500(c)(4) 与弱势群体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老年人、孕妇以及有身体、精神和发育障碍的人士。
(d)CA 刑法 Code § 13500(d) 总检察长应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e)CA 刑法 Code § 13500(e) 委员会所有成员任期三年,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每届任期应在前任任期届满之日开始。
(f)CA 刑法 Code § 13500(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认定该信息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必需的,委员会有权查阅和复制任何犯罪历史信息、罪犯记录信息或刑事司法信息,包括加州执法电信系统内含或从中获取的信息,或任何其他敏感、保密或特权信息。
(g)CA 刑法 Code § 13500(g) 立法机关在颁布(f)款时的意图是承认委员会根据第13101条被视为刑事司法机构,并且可以访问从刑事司法数据库获取的信息。

Section § 135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定委员会的领导角色是如何确定的。州长从委员会成员中选出主席,该主席的任期由州长决定。每年,委员会成员会选出一位副主席。为了做出正式决定,需要有多数委员会成员在场,这被称为法定人数。

Section § 13502

Explanation
委员会成员工作不领工资,但他们可以报销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必要差旅费用。当他们参加委员会会议时,这算作他们当地政府日常工作任务的一部分。

Section § 13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负责执法标准的委员会的权力。委员会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开会、雇佣员工,并与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以协助其履行职责。它可以与地方执法部门合作,协助调查并通过培训项目提高执法效率。它还可以审查潜在和平官员的资格,并随时审计执法机构。实质上,委员会具备一切必要条件,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应拥有以下所有权力:
(a)CA 刑法 Code § 13503(a) 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
(b)CA 刑法 Code § 13503(b) 聘用一名执行秘书,并根据公务员制度,聘用必要的文书和技术助理。
(c)CA 刑法 Code § 13503(c) 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以向委员会提供服务、设施、研究和报告,从而最好地协助其履行职责。
(d)CA 刑法 Code § 13503(d) 与县、市、市县及其他地方执法机构合作,并争取其合作,以调查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并履行其其他职能。
(e)CA 刑法 Code § 13503(e) 制定并实施旨在提高执法效力的计划;当这些计划涉及培训和教育课程时,与对公共高等教育系统拥有管辖权的州级和平官员、机构和团体合作,并争取其合作,以持续发展大学级别的培训和教育计划。
(f)CA 刑法 Code § 13503(f) 调查并确定任何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计划内或根据第13510.1节定义担任和平官员的适任性。
(g)CA 刑法 Code § 13503(g) 与州政府的每个部门、机构或机关合作,并争取其合作。
(h)CA 刑法 Code § 13503(h) 随时无故审计任何雇佣第13510.1节(a)款所述和平官员的执法机构。
(i)CA 刑法 Code § 13503(i) 采取一切必要或便利的行动,使其能够充分、适当地履行职责并行使授予其的权力。

Section § 13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委员会合作或为委员会工作的特定人员,例如雇员、承包商和志愿者,如果他们需要访问犯罪记录信息,就必须接受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这包括检查他们在州和国家层面的犯罪历史。

委员会必须将这些人员的指纹和相关详细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将提供关于该人员犯罪历史的回复,以确保他们有资格访问此类敏感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3503.1(a) 委员会雇员、未来雇员、被任命者、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其工作职责要求访问第13102条所定义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第11105条所定义的州级刑事历史摘要信息,或从加州执法电信系统获取的信息,应当接受基于指纹的州和国家刑事历史背景调查。
(b)CA 刑法 Code § 13503.1(b) 委员会应根据第11105条(u)款,向司法部提交(a)款中指定且需接受州和国家刑事历史背景调查的人员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司法部应根据第11105条(l)款,提供州或联邦层面的回复。

Section § 13503.5

Explanation

从2020年2月1日开始,此后每年,一个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额外资金(非普通基金)如何帮助改进了和平官员的培训。报告需要详细说明受训官员的人数、培训课程以及培训的交付方式。

他们还需要描述培训内容,包括培训持续多长时间以及教授了哪些技能。如果所需信息尚未准备好,委员会必须解释他们未来将如何收集和报告这些信息,并说明预计何时能准备好这些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3503.5(a) 自2020年2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说明立法机关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拨付的任何额外资金在改进和平官员培训方面的总体有效性。就本节而言,“额外资金”不包括为弥补2019年《预算案》中非普通基金收入下降而提供的普通基金资源。
(b)CA 刑法 Code § 13503.5(b) 至少,(a)款所述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刑法 Code § 13503.5(b)(1) 按执法机构、按课程以及按培训交付方式划分的受训和平官员人数。
(2)CA 刑法 Code § 13503.5(b)(2) 提供的培训及其描述,包括培训时长和培训中涉及的技能。
(c)CA 刑法 Code § 13503.5(c) 如果特定年度报告中尚无法获得(b)款要求的信息,委员会应报告其未来计划如何衡量和报告该信息。委员会还应明确预计该信息可用于报告的日期。

Section § 13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应从司法部调派人员,帮助某个委员会开展工作,只要不影响这些人员的其他职责。

Section § 13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致力于降低行政成本。目标是尽可能多地将资金用于地方执法机构的培训和服务。任何开支都应由自第13520节起产生的收入支付。

Section § 135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制定为实现其所属章节目标所需的规则。

Section § 13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区”一词,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共实体,例如区域公园区、设有警察部门的实体、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学院、社区学院区、学区、交通区和港口区。
在本章中,“区”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刑法 Code § 13507(a) 区域公园区。
(b)CA 刑法 Code § 13507(b) 经法规授权设立警察部门的区。
(c)CA 刑法 Code § 13507(c) 加利福尼亚大学。
(d)CA 刑法 Code § 13507(d)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学院。
(e)CA 刑法 Code § 13507(e) 社区学院区。
(f)CA 刑法 Code § 13507(f) 学区。
(g)CA 刑法 Code § 13507(g) 交通区。
(h)CA 刑法 Code § 13507(h) 港口区。

Section § 135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联合权力机构”定义为根据《加州政府法典》特定章节(自第6500节起)设立的任何组织。这些机构是当不同的政府机构为共同目的或倡议而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单一实体时设立的。

本章中使用的“联合权力机构”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1条(自第6500节起)成立的任何机构、实体或权力机构。

Section § 13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设立一个学习技术实验室,开展试点项目,旨在利用现代技术改进执法培训。委员会必须制定一项计划,用于购置执法设施和技术,并与执法组织合作。该计划应包括项目评估、区域培训中心的建议以及融资策略。委员会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发和使用所需的设施和技术。任何试点项目必须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结束,除非获得更多资金。

(a)CA 刑法 Code § 13508(a)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CA 刑法 Code § 13508(a)(1) 设立一个学习技术实验室,该实验室将针对所需设施开展试点项目,并以其他方式实施现代教学技术,以提高执法培训的有效性。
(2)CA 刑法 Code § 13508(a)(2) 制定一项用于购置执法设施和技术的实施计划。在制定该计划时,委员会应咨询相关的执法和培训组织。该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3508(a)(2)(A) 对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评估。
(B)CA 刑法 Code § 13508(a)(2)(B) 关于设立区域技能培训中心、培训会议中心以及使用现代教学技术的建议。
(C)CA 刑法 Code § 13508(a)(2)(C) 建议的融资结构。
(b)CA 刑法 Code § 13508(b) 委员会可与其他政府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开发和部署所需的技术和设施。
(c)CA 刑法 Code § 13508(c) 根据本节开展的任何试点项目应于1995年1月1日或之前终止,除非为项目继续提供资金。

Section § 135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委员会内部设立了一个名为“警员标准问责司”的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调查警员的严重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他们的执业资格被暂停或吊销。

该司审查执法机构进行的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额外调查。它还会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并可以启动暂停或吊销警员执业资格的程序。该司需要配备经验丰富的员工,能够处理复杂的案件。

法律要求委员会建立一个机制,让公众可以投诉警员或执法机构,这些投诉可以由该司调查,或转交给相关机构处理。

(a)CA 刑法 Code § 13509.5(a) 委员会内设警员标准问责司,在本章中以下简称该司。
(b)CA 刑法 Code § 13509.5(b) 该司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执法机构或任何其他调查机构进行的调查,并视需要对可能构成暂停或吊销警员执业资格的严重不当行为进行额外调查,向董事会和委员会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并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指示,提起寻求暂停或吊销警员执业资格的程序。
(c)CA 刑法 Code § 13509.5(c) 该司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经验丰富且有能力的员工,能够处理针对警员的最复杂和多样化的吊销执业资格调查、起诉和行政程序。
(d)CA 刑法 Code § 13509.5(d) 委员会应制定程序,接受公众就警员或执法机构提出的投诉,这些投诉可由该司调查,或转交至警员的雇佣机构或司法部。

Section § 13509.6

Explanation

本法案设立了警员标准问责咨询委员会,不迟于2023年1月1日成立,旨在向委员会建议撤销加州警员的执业资格。该委员会致力于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宪法权利。

它由九名成员组成,包括警员、社区代表以及一名具有警员监督经验的律师。成员任期三年,有任期限制,最初的任期为一至三年,错开安排。州长可以免去某些成员的职务,并指定委员会主席。成员因履行职责获得每日津贴和费用报销,并且必须完成一个40小时的撤销执业资格培训课程。

(a)CA 刑法 Code § 13509.6(a) 不迟于2023年1月1日,州长应设立警员标准问责咨询委员会,在本章中以下简称“委员会”。
(b)CA 刑法 Code § 13509.6(b) 委员会的宗旨是就撤销警员执业资格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c)CA 刑法 Code § 13509.6(c) 保护公众以及所有宪法和法定权利应是委员会在维护加州警员标准方面的最高优先事项。
(d)CA 刑法 Code § 13509.6(d) 委员会应由九名成员组成,如下:
(1)CA 刑法 Code § 13509.6(d)(1) 一名成员应是现任或前任警员,具有指挥级别丰富经验,由州长任命。
(2)CA 刑法 Code § 13509.6(d)(2) 一名成员应是现任或前任警员,具有在警员内部调查或纪律处分程序中管理级别丰富经验,由州长任命。
(3)CA 刑法 Code § 13509.6(d)(3) 两名成员应是公众成员,不得是前任警员,具有在非营利或学术机构从事警务问责相关工作的丰富经验。其中一名成员由州长任命,另一名由州议会议长任命。
(4)CA 刑法 Code § 13509.6(d)(4) 两名成员应是公众成员,不得是前任警员,具有在社区组织从事警务问责相关工作的丰富经验。其中一名成员由州长任命,另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
(5)CA 刑法 Code § 13509.6(d)(5) 两名成员应是公众成员,不得是前任警员,应优先考虑曾遭受警员不当使用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武力的人,或因警员不当使用致命武力而死亡者的幸存家庭成员,由州长任命。
(6)CA 刑法 Code § 13509.6(d)(6) 一名成员应是律师,不得是前任警员,具有涉及警员监督的丰富专业经验,由州长任命。
(e)CA 刑法 Code § 13509.6(e) 除(f)款另有规定外,每名成员任期三年,并任职至其继任者被任命,或自其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届满,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出现的空缺应通过任命填补,任期为原任期未满部分,被任命者的资格应与被替换者相同。任何人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州长应将任何其警员执业资格已被撤销的警员成员从委员会中免职。州长可在听证后,因玩忽职守或其他正当理由免去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职务。
(f)CA 刑法 Code § 13509.6(f) 委员会最初任命的成员中,三名任期一年,三名任期两年,三名任期三年。继任者的任命应根据(e)款进行。
(g)CA 刑法 Code § 13509.6(g) 州长应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委员会主席。被指定为主席的人应根据州长的意愿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应每年从其成员中选出副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h)CA 刑法 Code § 13509.6(h) 委员会每名成员应获得每日三百五十美元 ($350) 的日津贴,用于实际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包括任何必要的培训以及为公开听证会做准备的合理时间,并应报销履行公务时必然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经成员因经济需要提出的请求,委员会应安排并直接支付差旅费或其他必需费用,而非提供报销。
(i)CA 刑法 Code § 13509.6(i) 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完成由委员会制定的40小时撤销执业资格培训课程,该课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题:撤销执业资格程序、内部调查、证据标准、武力使用标准和培训,以及地方纪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