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3540(a) 任何希望根据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获得警务人员身份,但在1990年1月1日无权被指定为该章规定的警务人员的个人或群体,应请求警务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就指定该个人或群体为警务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该请求和研究应依照委员会通过的规章进行。委员会可向任何请求研究的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进行该研究的实际成本。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惩教局局长、青年管理局局长、少年犯假释委员会局长或青年和成人惩教机构秘书根据第830.5条规定指定警务人员的权力。
(b)CA 刑法 Code § 13540(b) 任何根据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被指定为警务人员,并希望改变警务人员指定或身份的个人或群体,应请求警务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进行一项研究,以评估改变指定或身份的必要性。该请求和研究应依照委员会通过的规章进行。委员会可向任何请求研究的个人、机构或组织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进行该研究的实际成本。